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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宗超过20年追诉期限侵害幼女案 被最高检追诉成功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8年3月22日

记者21日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最初办理、层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的一宗20余年前发生的侵害幼女案一审有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9万元人民币。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案件从报请核准到成功获判,历时一年。该案发距今已超过20年,跨越了79刑法和97刑法两个阶段,当年的取证要求与现在也有所不同。但案件承办人全方位搜集固定证据,确保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能得到法院的认定。
  该案被告人刘某某系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上打工仅两天的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行至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如徒手)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刘某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该案件一直未能成功侦破。
  2013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成功检出一名男性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3月1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据知,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犯罪时,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承办人新密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爱民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巨大影响,且没有消除,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应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同意了承办人意见,随后该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
  依据管辖管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落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正式生效。
  (作者:李贵刚张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