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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刑事错案救济的域外经验:由个案、偶然救济走向制度、长效救济

作者简介: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3年第9期

    在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新一轮司法改革即将开启。对于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当纳入司法改革的范围。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国际上刑事错案救济的经验,在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刑事错案救济的改革路径。

 

一、域外刑事错案救济的制度实践

  对待刑事错案的态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刑事错案的救济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制度建构与实践运作方面也呈现出各自的独特样态。 
  (一)美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美国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典型特征为其民间化色彩浓重。在美国,存在着“无辜者运动”这一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其对刑事错案的救济依托于在各大学的法学院内部设立的实践教学机构,或者是附属于法学院的民间非赢利性组织。该团体致力于为那些自称是无辜者的囚犯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或者在案件调查方面提供帮助。该组织的运作方式为:依靠当地律师推荐错案和在押犯人主动申请这两种方式获得冤假错案申请,然后通过签订协议进行调查取证.代理无罪申诉、参与诉讼等一系列活动。而且,美国还存在着定罪后的DNA检测立法,赋予了已定罪罪犯进行DNA检测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权利,并且通过《无辜者保护法》强化了无辜者获得有效律师服务的权利。 
  (二)英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作为英美法系另一典型国家的英国,在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之后.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之外设置了独立的官方机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来处理冤假错案的申诉,其主要工作是对英国可疑的错判进行复查,认为存在错误并且有被推翻的实际可能时,将其提交给适当的上诉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除了根据申请提起再审之外,委员会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主动寻找可能错判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不少由委员会主动纠错的案件被成功平反。该委员会并不考虑申请者有罪无罪的问题,也无权对上诉法院是否推翻原判做出决定,但是拥有广泛的调查权。该委员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完全独立的,其委员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 
  (三)法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设置了最高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的机制。法国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立最高法院刑事判决再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申诉并对其进行再审,即申诉筛选和再审机构合二为一。该委员会由5位被最高法院全体代表会议指定的法官组成。再审委员会受理再审申请即产生案件移审效果,有权进行或者指派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质或必要的审核,直到做出判决。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国国内上诉途径用尽之后,欧洲人权法院也有可能受理申诉,对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审查,从而可能认定法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人权公约。基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被定罪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可以申请对终局的刑事裁决重新进行审查。 
  (四)德国的刑事错案救济机制 
  德国对于刑事错案的救济也是依托于法院进行的,但是其并未像法国那样设置专门的机构统一受理刑事错案的申诉与再审工作。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但是原审法院应当向有再审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再审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着法定的事由便裁定受理再审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理。 
  通过对上述典型的两大法系国家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域外刑事错案救济机制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错案的救济机制都是由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和刑事错案纠正机制两部分构成的。刑事错案的发现机制主要是通过无辜者的申诉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筛选符合错案受理条件的案件;而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则主要是通过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对于刑事错案加以纠正。正是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与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区分与建构成为西方法治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实现刑事错案由救济个案化、偶然化走向制度化、长效化的主要原因。 
  其二,两大法系国家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与纠正机制的建构上存在着一些差别。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与纠正机制相分离.在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外构建相对独立的刑事错案发现机制。而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承担。英美法系刑事错案救济制度构建的特点是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具有更大的主动性与客观性,而且往往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实践中对解决冤狱承受者申诉无门、申诉无期具有重要作用。 
  其三,对刑事错案的救济仍需回归司法逻辑。对刑事错案的救济不能超越司法的基本逻辑,尽管错案的出现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根本性地位。因此,对错案的救济仍旧应当依靠司法途径解决。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通过启动再审(重新审理)程序对已发现的刑事错案加以救济的。

二、域外刑事错案救济的经验

  其一,设置专门的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刑事错案的救济机制乃是由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和刑事错案纠正机制两部分构成的。国外的经验表明相互分离的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对于纠正错案更为有利。典型的如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美国的无辜者运动。这些都是在现有的错案纠正机制之外的设置的错案发现机制。这些机构具有自身的某些优势,比如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其独立于行政与司法机构,独立性较强,而且拥有广泛的调查权,有助于开展独立自主的调查。而美国的无辜者运动则侧重于吸纳社会公众的参与,借助于民众的力量,通过公民的民主参与监督司法。英美国家的经验表明,尽管刑事错案发现机构并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但源自于实践的资料显示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以及美国的无辜者运动在发现刑事错案方面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其二,发挥普通民众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积极作用。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表现得比较突出。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不仅有律师、专家的参与,还有外行人的参与;而无辜者运动作为非官方机构则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在加拿大还存在着由志愿者组成的团体,尽管加拿大没有类似于英国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但这些自愿团体和个人的努力却代替了这些机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迄今为止,这些志愿者团体发现了数十起刑事错案。 
  其三,充分利用DNA在特定种类案件中的作用。DNA由于其自身的特质,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性犯罪、谋杀等重大的犯罪,通常需要搜集血液、毛发、精液、皮肤等生物检材进行DNA鉴定,而以往的DNA鉴定技术并不成熟,在一些案件中并没有使用DNA鉴定或者由于鉴定错误而导致错案的发生。对于这类案件,赋予无辜者申请DNA鉴定的机会是无辜者证明其自身清白的重要途径。美国、加拿大很多的冤假错案都是依靠DNA检测而得以发现并加以纠正的。 
  其四,尊重与加强律师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作用也是不能忽略的一项重要经验。在英国,作为刑事错案发现机构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是有律师参与的。面美国《保护无辜者法案》提供的两种救济路径中,除了赋予定罪者通过申请DNA检测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之外,另一项重要的救济路径就是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保障他们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我国刑事错案救济制度的变革之路

  反观我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大都集中于错案形成的防范上面,对于错案的救济却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可以印证这一点。无论是侦查程序的改革,证据制度的修正,还是庭审程序的完善,都将防止冤狱的形成作为改革的重心。但对冤狱形成之后的救济却没有较为有效的制度建树。这是导致我国刑事错案救济不畅的重要原因。 
  总结近些年来的冤假错案,我国的刑事错案救济中存在着刑事错案救济程序启动困难、错案发现机制匮乏、刑事错案纠正的被动性以及律师在刑事错案救济中的角色缺失等问题,导致我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呈现出个案救济、偶然救济的特点。实践中,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往往依赖于真凶的再现或者死者的复活,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等即是如此,如果没有真凶的再现或者死者的复活,冤狱仍旧难以平反。 
  因此,仿效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实践经验,在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基础上探究与建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以及科学化的错案纠正机制是未来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方面,我们仍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我们应当以冤案的发生为契机,进行全面的反思,对刑事错案救济机制加以仔细梳理与研究,以推动我国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