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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亮:美国法中既判力规则对案外人的适用

作者:王永亮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01-06 14:20:00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及避免重复诉讼,美国法如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一样,确立了既判力规则(Res Judicata)。该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在一次诉讼中尽可能解决由同一事实所引发的所有纠纷,如果当事人未在首次诉讼中主张某项事实或请求,则在此后的诉讼中该当事人即丧失了提出主张的权利。当该规则仅仅运用在当事人身上时,其较好地实现了规则设立的初衷;但当案外人向当事人主张该规则或当事人向案外人主张该规则时,则引发了立法价值的冲突:如果仍然坚持既判力规则,则可能剥夺案外人抗辩的机会,程序上有失公平;如果放弃既判力规则,则重复诉讼将难以避免,并且法院做出相反认定的几率也将大幅增加,从而使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如何解决既判力规则对案外人的适用问题呢?美国法院先后采取了以下几种做法:
 一、既判力规则对案外人绝对不具有拘束力

    在美国法中,既判力规则通常被看作是“禁反言规则”(estoppel)在程序法中的具体应用。而“禁反言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义务的相互性(mutuality)。案外人并没有参加诉讼,因此其既不应当享有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也不应当负担判决所确认的义务。据此,法院认为,既判力规则对案外人并不适用,首次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决不能成为确定案外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直接依据,而只能作为一项证据来适用。

 二、既判力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

    在坚持既判力规则对案外人不具有拘束力的前提下,一些法院逐渐创设出一些例外。如在雇主责任类案件中,受害者首先起诉雇员,法院判决认为,雇员无过错从而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受害者针对雇主提起的第二次诉讼中,美国法院允许雇主援引首次诉讼中的判决,直接认定雇员无过错,从而免除雇主的替代赔偿责任。美国法院认为,例外地允许首次诉讼的裁决对特定的案外人产生拘束力,将有助于使相互关联案件的裁决结果保持一致。

 三、既判力规则原则上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

    1942年,本哈德诉美国国家信托与储蓄银行一案(Bernhard v. Bank of American National Trust & Savings Association)确立了美国法院在既判力规则适用问题上的最新主张。在该案中,原告本哈德最初起诉了库克,要求库克返还从被告处取走的一部分资金。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库克从被告处取钱是经过原告授权的,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在败诉后,又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加州法院在裁决书中认为,审理本哈德诉库克案的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应当得到尊重,即库克从被告处取款是经过原告授权的,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此,美国法院普遍认为,除非首次诉讼中的当事人在首次诉讼中未获得充分诉讼的机会,该次诉讼将对当事人和案外人均产生拘束力。案外人可以依据首次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进行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也可以以首次诉讼中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要求首次诉讼中的当事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