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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 :美国检察机关承担公诉和自侦职能
 
【作者简介】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1月25日
 
【中文关键字】美国;检察体制
【全文】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而且,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换言之,在联邦、州和市检察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甚至也没有监督和指导的关系。

    联邦检察和地方检察

    美国的检察系统分为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

    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检察署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即司法部长。虽然他是联邦政府的首席检察官,但他只在极少数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而且仅限于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共有94个联邦司法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署,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在一般案件中,他们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但要遵守联邦检察长制定的方针政策。在某些特别案件中,如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和重大的政府官员腐败案件,他们往往会寻求司法部领导以及刑事处的支持和帮助。司法部刑事处的处长由一名助理检察长兼任,下设5个科,即团伙犯罪与敲诈勒索调查科、诈骗犯罪调查科、国际犯罪调查科、麻醉品与危险药品调查科、计算机及知识产权犯罪调查科。这5个科的检察人员分别在其管辖的案件范围内协调、指导和协助各联邦检察署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一般由州检察长办公室和州检察署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州的首席检察官,但他们一般都不承担诉讼职能,也很少干涉各地检察署的具体工作。州检察署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但是在人口稀少的地区,辖区也可能由几个县组成。州检察官是其辖区内刑事案件的首席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执法首长,当然,具体工作一般都由其手下的助理检察官负责。由于美国各地的司法传统不同,所以各州检察官的称谓也不统一,包括州检察官、地区检察官、县检察官、公诉律师、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

    市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州检察系统的地方检察机关,但并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在没有检察机关的城市,全部检察工作都属于州检察官的职权。在有检察机关的城市,市检察官也无权追诉违反州法律的行为,只能追诉违反城市法令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一般被称为“微罪”,多与赌博、酗酒、交通、公共卫生等有关。不过,城市法令中有关“微罪”的规定与州法律中有关“轻罪”的规定相重复的情况并非罕见。城市检察官的称谓一般为城市律师或法律顾问,其职责范围较广,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行使侦查职能有三种方式

    美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或人民对犯罪提起公诉,但是也承担一定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职能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方式是检察官领导或指导警察进行犯罪侦查。如上所述,美国地方的检察官一般被视为当地的执法首长,而且往往是经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所以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领导。另外,由于侦查是服务于起诉的,所以警察在调查取证的问题上一般也乐于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在有些地区,检察官为了集中打击某类犯罪,还会抽调当地警察组成专项行动队,在其直接指挥下开展侦查工作。

    第二种方式是负责公诉的检察官自行侦查,这往往是那些涉及政府官员或公司高管的职务犯罪案件。例如,20世纪80年代轰动一时的美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第一案和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行贿巴基斯坦政府高级官员案都是由负责起诉的联邦检察官自行侦查的。起诉检察官自己行使侦查职能时有两大“法宝”:其一是大陪审团的强制传讯权,其二是检察官的豁免权。虽然大陪审团并非附属于检察机关,但是对任何一名检察人员来说,让那些组成大陪审团的普通公民相信传讯某证人的必要性确实是一件易如反掌的事情。另外,检察官有权向那些有罪的证人签发豁免书,保证他们不会因为作证所涉及的问题而被起诉——伪证罪和妨碍审判罪的起诉除外。对于那些有罪的知情人来说,这种豁免书很有诱惑力,因为他们只要与检察官合作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某些罪过。当然,他们必须如实陈述。对检察官来说,这都是获取重要证据的有效路径。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系统内部的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其代表就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如前所述,美国的联邦检察长是司法部的首长,不仅领导联邦的刑事起诉机关,即联邦地区检察署,而且领导联邦的主要犯罪侦查机关,如联邦调查局。虽然美国法律没有就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联邦调查局是公务人员受贿和警察侵犯民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侦查力量。当然,联邦调查局还负责杀人、爆炸、抢劫、诈骗、贩毒等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侦查集中而公诉分散

    联邦调查局虽然隶属于联邦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但是其执行职务时享有“半自主权”。一般来说,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在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基本结束并需要起诉时才找当地的联邦检察署协商,但是在需要采取有争议的侦查措施时,他们往往会事先征求检察官的意见,譬如使用“侦查陷阱”或“侦查诱饵”。胡佛在担任联邦调查局局长时坚决反对采用上述秘密侦查手段。他担心其特工人员会在这种化装侦查活动中染上黑社会的恶习或者受到金钱与毒品的诱惑,从而腐化堕落并失去公众的信任与支持。然而,在胡佛“执政”后期,联邦调查局的一些特工人员便不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胡佛于1972年去世后,联邦调查局的秘密侦查活动日益增多。为了对这类可能“不太合法”的侦查活动加以控制,时任司法部长的史密斯要求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在决定采用秘密侦查措施之前应先征得当地联邦检察官的同意。

    此外,在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人员还会和联邦地区检察署的检察官联合行动。例如,20世纪80年代,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美国加州硅谷地区窃取商业秘密活动也日益猖獗。联邦调查局在加州的特工人员为了打击此类犯罪,与当地的联邦检察官联合设计了“打入灰色电子市场”的秘密行动,通过开设一家高科技中介公司来诱捕外国的工业间谍。该计划几经周折才获得司法部的批准。该行动的设计目标本来是苏联人,但是在实施一年后上钩的却是日本日立公司的雇员。该案也成为轰动一时的商业丑闻。

    在此,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联邦调查局的体制。联邦调查局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下设三个直属科和三个职能处。三个直属科是国会与公共事务科、法律顾问科、计划与督察科。三个职能处是行政处、调查处和执法服务处。其中,调查处是该局的主要犯罪侦查部门,下设情报科和犯罪调查科。情报科负责收集有关国际恐怖活动和外国间谍活动的情报并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犯罪调查科负责侦破各种依法律规定应由联邦调查局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联邦官员受贿案等。联邦调查局在美国各地还建有59个地区分部和426个驻区站。地区分部一般为每州一个,但也有一州两个和两州一个的情况。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就有两个联邦调查局的地区分部,洛杉矶为第29分部,旧金山为第53分部;而爱达荷州和蒙大拿州则共属第10分部。驻区站多设在主要城市,规模很小,一般为2至15人。此外,联邦调查局在香港、东京、堪培拉、温太华、墨西哥城、巴拿马城、波哥大、蒙得维的亚、伦敦、巴黎、波恩、罗马和伯尔尼建有13个外国联络站,以便协调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一言以蔽之,联邦调查局属于高度集中型犯罪侦查体制。

    于是,我们就在美国联邦检察系统的机构设置上看到了一种“不对称”的现象:负责起诉的联邦地区检察署采用分散型组织模式,而负责侦查的联邦调查局则采用集中型组织模式。也许,把联邦调查局化整为零,分别设置于联邦地区检察署之中,更符合“对称”的审美习惯,但是美国人没有采取这种做法,因为犯罪侦查机构与刑事起诉机构的“不对称”设置可能更符合各自的规律和要求。犯罪侦查工作注重团队合作,其指挥带有行政色彩,因此适宜采用集中型模式;刑事起诉工作强调检察官独立与个人负责,属于司法活动,因此适宜采用分散型模式。换言之,“侦查集中而公诉分散”模式符合综合性检察职能的运行规律,可以为其他国家的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