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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毅 :韩国也有斯塔尔:特别检察官制度
【作者简介】万毅,男,1975年生,汉族,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擅长领域: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理论法学。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4月14日
 
【中文关键字】韩国;特别检察官
【全文】

 

    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曾因其独树一帜而受人瞩目。1998年,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性丑闻事件中,由美国国会任命、负责调查该案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纸报告令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大白于天下,也令独立检察官这一角色名噪一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我们的近邻韩国其实也有类似于美国独立检察官的制度设计,这就是韩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的缘起

    在韩国,检察机关本系侦办政府官员腐败案件的法定主体。为此,韩国地方检察厅均内设有专门的肃贪反腐机构——特别搜查部,韩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大检察厅也在其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置了“中央搜查部”,负责侦办政府高层官员的贪腐案件。虽然韩国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仅有6名在编检察官,但根据检察一体原则,中央搜查部有权指挥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的检察官协助其办案,借此可以形成上下一体、上命下从的侦查合力。实务中,只要大检察厅认为案件重大、适合由中央搜查部侦办的,即有权指示地方检察厅将该案卷证移交中央搜查部,由中央搜查部接手并负责指挥该案之侦办。多年来,韩国检察机关尤其是大检察厅的中央搜查部,在韩国政界的肃贪反腐方面战功赫赫,其所侦办的大案、要案不胜枚举,其中最为国人熟知的可能要数韩国前总统全斗焕与卢泰愚贪污案,以及前总统卢武铉涉嫌于2002年总统选举期间违反政治献金法案件等等。正是经由对上述重大政治弊案的侦办,中央搜查部在韩国民众心中享有广泛的盛誉。

    但是,韩国的检察体系在行政上隶属于法务部,作为内阁成员的法务部长是各级检察机关名义上的行政首长,并有权就侦查中的个案对检察总长行使指挥监督权。由于韩国法务部长是内阁成员,而内阁总理又是总统任命的,法务部长有权对检察总长行使个案指挥权,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总统有权对检察体系发号施令,这就留下了行政干预司法的“隐患”。

    韩国检察机关与法务部长之间的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不仅使韩国的检察体制始终存在着行政干预司法的隐忧,也使韩国检察机关在侦办一些敏感度较高的政治性案件时,地位相当尴尬。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政府高层,执政党和在野党都会围绕案件展开政治角力,开放的社会舆论亦会对检察机关办案是否预设政治立场、是否会“奉命(不)起诉”大肆炒作,而民众在舆论的引导下更是对行政是否会干预司法忧心忡忡,对检察官办案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普遍会产生质疑。在这种社会氛围下,负责侦办这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往往举步维艰、动辄得咎。尤其是韩国历史上“黑金”政治一度泛滥成灾,不良政商相互勾结、违法收受政治献金即“黑金”的案件层出不穷,负责侦办这类案件的检察机关,往往因为外部政治力量的介入而“压力山大”甚至自身难保。

    正因为韩国检察体系存在上述种种困境,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韩国社会即开始广泛讨论仿效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在韩国现有检察体制之外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韩国国内也有观点对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持强烈的反对态度,认为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会破坏现行检察体制,无异于屋上架屋,且在国会进行特别检察官的提名程序时,有关特别检察官人选议题难免受制于政党的影响力,有贬抑特别检察官公信力之虞,尤其是在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和特别检察官制度业经证明失败的背景下,韩国实无仿效的必要。但是,由于当时韩国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几乎已经跌至谷底,社会舆论普遍支持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用以有效侦办高层政治人物涉及敏感度较高的弊案。1999年,韩国最终出台了第一部特别检察官法,由此建立起韩国独具特色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特别检察官的选任与职权

    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是否针对个案设立特别检察官,由韩国国会通过特别检察官法案决定。特别检察官的人选,由韩国国会协商选定,国会将在特别检察官法案通过后成立由执政党和在野党相同人数参加的特别检察官推荐小组,并推荐两名特别检察官人选,报请总统从中选取一名担任特别检察官。

    特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资格,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实务中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官的,既有资深的前法官和前检察官,也有知名的律师和教授。例如,在2008年的“BBK股价操纵案”中,时任总统的卢武铉所任命的特别检察官郑镐英,即为韩国前首尔市高等法院院长,深孚众望;在2007年的“三星案”中,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官的赵俊雄系前高级检察官;而在2012年“总统内谷洞私宅案”中被任命为为特别检察官的李光范,身份是一名律师,之前则担任过司法研修院教授、大法院院长秘书室长、法院行政处司法政策室长等职务。

    特别检察官一经任命,其职务层级相当于韩国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享有检察官的所有法定职权,并有权依据检察一体原则指挥、监督所属检察官协助办案。此外,特别检察官还可以任命多名特别检察官助理,组成特别检察官调查组,至于具体人数,则由特别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决定。在2008年的“BBK股价操纵案”中,特别检察官郑镐英任命了5名特别检察官助理,而在2012年的“总统内谷洞私宅案”中,特别检察官李光范任命了6名律师担任特别检察官助理。除此之外,实务中因为特别检察官有权指挥其他检察官和警察参与协助办案,因而,实际参与特别检察官调查组办案的检、警人数可能多达数十人。例如,在“总统内谷洞私宅案”中,以特别检察官李光范为首的特别检察官调查组除了李光范本人及其任命的6名助理外,韩国检察厅还派出了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官李宪相等4位检察官参与办案,首尔地方警察厅的警员及首尔市政府等单位调遣的人员也参与了这个特别检察官调查组,最终的特别检察官调查组共由63名成员所组成。

    为限制特别检察官的权力,特别检察官的办案期限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具体的办案期限,由国会通过的特别检察官法案明确予以规定,特别检察官必须在该期限内及时结案,若到期仍不能完成调查而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需要向任命特别检察官的总统提出申请。例如,在“总统内谷洞私宅案”中,特别检察官的调查期限为30天,到期后特别检察官向总统提出申请,要求延长15天。但时任韩国总统李明博驳回了特别检察官调查组延长调查期限的申请,理由是特别检察官调查组已经进行了充分调查,若延长调查期限,可能影响到韩国总统选举,因此,不允许继续进行调查。

    特别检察官对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处分,而案件证据充分、决定起诉的,则通常会在作出起诉决定后,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厅检察官进行公诉,换言之,韩国的特别检察官一般仅履行侦查职能,而非全权检察官。当然,实务中也有特别检察官亲自出庭公诉的案例。

    特别检察官制度的独特功能

    客观地讲,韩国之所以在检察体系之外另设特别检察官,说到底是不再信任检察机关,而试图通过“任命外部人”代行检察官职权的方式来达到确保其独立、公正办案的目的。因为韩国当时的检察机关无法彻底摆脱政治力量的左右(至少舆论和民众坚信如此),其办案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到社会普遍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由检察机关来对那些敏感度较高的政治性案件进行调查,那么不仅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反倒可能促使事件升级。因此,由国会通过特别检察官法案,在现行检察体系之外任命一个外部人代行检察官职权,对案件另行展开调查,可以促使“政治问题司法化解决”,进而实现政治解套。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韩国“三星案”。2007年11月5日,韩国三星集团负责法律事务的前高管金容哲通过媒体揭露,三星集团总裁李建熙曾下令贿赂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并通过属下干部名下的户头非法筹集秘密资金。金容哲指控称,三星集团设立秘密贿赂基金,用于收买政府及司法机构官员,以逃避韩国检察机关对董事长李健熙执掌三星期间一系列丑闻的调查,其中包括以不法手段向子女转移财产。金容哲还揭露,涉案政府官员不仅包括参与三星案件调查的检察官,还包括韩国检察总长林采珍、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部长李贵男和国家清廉委员会委员长李钟伯。该案案发后,韩国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随即宣布,将对三星集团涉嫌贿赂一案展开调查。但此时,由于韩国检察体系部分检察首长,包括其检察总长林采珍、中央搜查部部长李贵男均涉案,再由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组织展开案件调查,实难获得民众的信任。因此,案发后,韩国国会议员及民间团体均强烈呼吁本案必须由特别检察官进行侦查。民意难违,同年11月22日,韩国国会朝野三大政党迅速通过《三星秘密资金案特别检察官任命法案》,随后由时任韩国总统的卢武铉依法任命已退休的前检察官赵俊雄为特别检察官,主持该案的调查。特别检察官赵俊雄不负众望,经过105天的侦查,对包括三星集团总裁李建熙在内的1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从韩国同年发生的另一起敏感案件——“BBK案股价操纵案”中,也可以看到特别检察官的这种独特作用。2007年韩国总统选举期间,在野党总统候选人李明博涉嫌操纵股价,检察官遂对李明博展开调查,并于投票日前以犯罪嫌疑不足对李明博作出了不起诉处分,李明博的民意调查声望顿时飙涨,但却引起其他政党候选人支持阵营的不满,最后国会通过《BBK股价操纵案特别检察官任命法案》,并指派特别检察官郑镐英对该案重新进行侦查。特别检察官郑镐瑛经过40天的密集侦查,于2008年2月21日完成该案调查,并完全澄清所有对李明博的指控。虽然该案的这一处理结果,仍然让其他政党候选人和部分舆论感到不满,但多数人平静地接受了这一司法结论。随后,李明博顺利当选为韩国总统,一场可能一触即发的政治危机转眼间烟消云散。

    上述两起要案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韩国检察机关包括专门侦办贪腐大案的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已经不再适宜承担案件的侦办责任。在“三星案”中,大检察厅检察总长以及中央调查部部长均涉案,检方再主持该案侦办,显然已经不具有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由国会通过特别检察官法指派特别检察官另行侦查,是解决检察机关公信力问题的最佳方案。而在“BBK股价操纵案”中,由于韩国检察机关已经两度立案侦查该案,并作出了不起诉处分,再由检察机关侦办该案,于法于理都不合适。且案发时正值韩国总统选举前夕,而涉嫌人又是民意支持度颇高的总统候选人,事关政治角力,敏感度太高,由国会通过特别检察官任命法案、指派独立性和中立性更强的特别检察官另行侦查,显然更具公信力,更能说服社会公众接受调查结果,至少不会加剧事件危机,导致事件进一步升级。这正是韩国特别检察官制度的独特功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