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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禹 :论美国两步式侦查
【作者简介】孙禹,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9期
 
【中文摘要】两步式侦查是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用的侦查模式,纵向表现为巡警和侦探的分工和配合,横向表现为巡警的一警多能。巡警是两步式侦查的基础,也是核心。两步式侦查涉及侦查的启动模式、侦查权的配置等问题,对我国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文关键字】两步式侦查;初步侦查;后续侦查;侦查模式
【全文】

 

    一、两步式侦查概述

    所谓两步式侦查,即案件侦查过程明确地分为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两个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的侦查工作由不同部门的警员分别负责,所以又可以称为分段式侦查。{1}目前,两步式侦查模式被美国的大部分侦查机构所采用,其主要程序是由巡警首先接手刑事案件并初步侦查,初步侦查工作完成后,巡警要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向总部呈交相关书面报告。如果案情简单,也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报告。警察局总部接到巡警报告的案件后,由专门人员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启动侦查。经分析决定启动侦查后,警察局总部根据侦探的经验、特长和案件的严重性以及复杂程度,指定某一个侦探或专业化侦查组负责案件的后续侦查。

    巡警在初步侦查阶段的任务主要是向报案人、受害人以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案件情况,保护并初步勘查现场,尽可能多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然后以此为基础写出报告。虽然大多初步侦查活动是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不能否认它也具有查破案件的潜在目标。据统计,美国每年捕获的罪犯中平均有将近一半的人是在实施犯罪后两小时之内被抓到的。有学者认为,负责初步侦查的巡警享有如下一些侦查权力: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权力;保护犯罪现场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的权力等。但是,巡警的侦查权力不仅仅限于此,因为美国刑事侦查不存在正式阶段,当巡警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以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情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启动刑事侦查工作。所以,在初步侦查阶段,巡警还具有搜查与扣押、询问、逮捕的权力。初步侦查是后续侦查的准备阶段,但又不仅仅限于此。美国的警务理念不断在发展,从传统的应对式警务到社区警务,从社区警务到问题导向警务,直到今天的情报主导警务。在这个发展历程中,初步侦查的内涵和外延也逐渐在变化。如今,初步侦查更强调侦查的主动性,同时也更注重犯罪预防工作。

    警察总局在接到巡警报告并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如果决定启动侦查,即根据案件的类型将其分配给对应的侦探或侦查部门。美国的侦查机构实行专门化侦查,根据侦查人员的经历和特长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负责盗窃、抢劫、行凶、强奸、诈骗等案件的侦查。后续侦查的主要任务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寻找案件线索、搜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与初步侦查不同的是,后续侦查中的现场勘查是由专业的勘查部门进行的,所采取的其他活动是由侦探主导的,具有很强的个案针对性。

    二、两步式侦查的基础

    (一)权力性质

    侦查权的权力属性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目前我国学者对于侦查权的权力性质说法不一。明确侦查权的属性对侦查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尽管美国检察权的权力的内容不明确,但大多数人仍然认同检察权本质是行政权。侦查活动则是为支持公诉活动而进行的,所以侦查权无疑也是行政权。“侦查”的英文翻译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investigation”同时还有调查的意思。所以,美国的侦查活动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调查行为。这就为两步式侦查的侦查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尤其是由巡警实施的初步侦查行为。

    虽然巡警只是负责案件的初步侦查,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刑事侦查权。只是出于合理分工、警力分配的考虑,由巡警实施初步侦查较为适宜。但是,实际上巡警还是参与到很多案件的后续侦查活动之中。由于美国侦查活动大多是个人负责制,所以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侦破,而且侦查人员没有足够的精力对每一个案件都全身心投入。他们往往对案件进行评估,然后先对侦破可能性高的案件进行侦查。根据美国兰德公司的调查,每个侦查人员手中平均有20至30个待侦案件。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三类:急办案件、应办案件、待办案件。{2}实际上对于大多数案件,侦破的主要力量还是巡警。他们凭借自己多年的街头巡逻的经验对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依法对相关的可疑人员进行截停、讯问、搜查等活动并结合基于计算机的犯罪信息系统来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体制基础

    美国警察部门很早就制定了完整且持续性的组织策略,即在刑法中寻求权威,将警察职能限定为控制犯罪,强调等级化组织形式,依靠预防性巡逻,对公众求助迅速反应,将刑事侦查作为重要手段……{3}由此可见,巡逻制度在美国警务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巡逻制度自美国警察成立起就是其警务活动的核心,无论是在传统的应对式警务中,还是今天情报主导的主动式警务中,其地位都没有改变。

    在美国的一些州,巡警甚至占到了90%的比例。这些巡警没有自己的办公室,只在换衣间有一个储物柜,每天换好警服以后就来到自己的巡区。美国的巡警主要时间都在街道上并处于活动状态,这样就避免了警力的浪费。同时,大量的巡警处于机动状态,为案件的快速响应、处置提供了条件。美国巡警的另一个特点是一警多能,巡警兼具处理治安案件、交通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职权。这样以来,对于一些性质不清的案件,巡警可以及时受理,避免案件的受理出现推诿的情况。其次,巡警具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而这实际上就基本实现了全警皆侦的效果。正如上文所述,巡警的侦查活动是贯穿始终的,侦查人员只负责案件的后续侦查,这样基本所有的警察都参与了案件的侦查活动。巡警的地位非常特殊,如果将两步式侦查活动的过程比作神经反射的过程,那么巡警就同时承担了感受器和效应器的功能。他们既负责刑事案件的发现、启动,如将初步侦查的报告上交,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如在日常巡逻中对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排查。所以,大量、身兼数职的巡警对两步式侦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法制基础

    美国实行违法犯罪的一元追诉机制,所有的反社会行为都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一元追诉机制是相对二元追诉机制而言的。目前我国实行犯罪的二元追诉机制,即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享对反社会行为的制裁权。{4}在一元追诉机制下,不再根据反社会行为的危害性将其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全部视为“犯罪”。

    美国的一元追诉机制将很多违法行为都纳入犯罪的范畴,而不考虑其严重性。这些罪行不论轻重都将进入司法程序,这便意味着这些罪行从理论上讲都是侦查活动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并统一了警察的职权,这就解释了美国的巡警往往兼具治安维护、交通管理和初步侦查的职权的现象。一元追诉模式将轻罪和重罪合为一体,将违法犯罪活动统一作为警察的工作对象,在启动侦查时不必考虑反社会行为的严重性,而将所有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都纳入巡警的职权范围。所以,一元追诉机制为巡警统一实施初步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换角度来看,更是明确了巡警的职权范围,从而有利于集中打击犯罪,提高侦查效率,充分发挥了巡警在侦查中的作用,同时也避免了由于职能模糊或者职能冲突而导致的侦查延误。

    三、两步式侦查的特点

    (一)主动式侦查

    传统的警务是一种应对式警务,即警察在案件发生后采取行动对案件进行处置。在应对式警务中,警察的反应是被动的、受案件驱动的,不具有主动性和预防性。两步式侦查既重视快速反应,也重视犯罪预防。两步式侦查的核心是巡警,虽然巡警与专业的侦查人员相比,经验和技能都较为逊色,但是数量庞大、一警多能的巡警群体不可小视。巡警不只是参与案件的初步侦查,实际上在案件后续侦查中一直在参与,只不过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进行。许多被侦探挂起的“冷案”,实际上就是由巡警在侦查,但这种侦查往往不是非常正式的侦查活动,而是融入日常的巡逻工作中,是巡警基于自主判断实施的、较为随意的、并不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侦查行为。这种侦查行为的目的既在于对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洞察,也在于对悬而未决的案件寻找相关信息、查获犯罪嫌疑人。例如,巡警在巡逻活动中依法对各种可疑的人进行询问、截停、搜查,对有关车辆和地点进行搜查。因此,巡警的日常工作实际上是将犯罪预防和犯罪侦查合二为一。

    (二)刑事案件个人负责制

    美国刑事案件的后续侦查通常是由个人负责,但是比较重大的案件的后续侦查是由专案组完成的。在美国,侦查员被称为侦探,个人负责制又称侦探负责制,其内容包括侦探的权力和义务。首先,侦查员对所负责的具体案件有独立、完全的决策和指挥的权力。因为一个侦查员精力有限,且往往会负责多个刑事案件,这就不得不涉及到案件先后侦查的问题。侦查员根据案件的侦破可能性对案件进行排序,决定案件侦查的先后顺序以及案件侦查的放弃。此外,侦探根据自己的从警经验,对于某一具体案件的侦查方法、侦查策略有决定权。其次,有权必有责。既然权力全部归属于侦探个人,那他就必须对案件负全部的责任。一方面是及时破案的责任,责任归于个人更有利于增强侦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违反法律程序办案而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是个人负责制,责任非常明确,一旦侦探违反法律程序办案,倒查轻而易举。

    由于美国实行侦探负责制,所以对侦探的考核和奖评就以个人的破案率为标准。在进行比较时注重的是侦探之间的破案率而不是警察机关之间的破案率,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警察机关为实现高破案率而采取虚假手段对部分案件不立案进行侦查或者虚报破案率。侦探无权决定是否启动侦查,所有后续侦查的案件都是在警察局总部收到巡警的报告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并分配给相关侦探的。

    (三)默示侦查启动模式

    在美国,侦查并不被认为是诉讼的一个阶段,所以并不存在正式的侦查启动程序。当警察根据自己的观察和判断,意在发现是否有人正在实施犯罪、作案人是谁或者有他人提供犯罪情报时,即可展开侦查。初步侦查是启动侦查的阶段,启动侦查的主体是巡逻警察,而巡警有权根据判断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初步侦查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初步侦查中的默示侦查启动模式,有利于快速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及时保全现场和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以及预防犯罪。

    从案件侦查的实践活动来看,迅速展开侦查非常重要。因为,决定案件侦查成败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时间。实践证明,越快着手侦查的案件,侦破的可能性越大。从侦查的目的来看,不应对侦查启动活动作过多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开展侦查,查明真像,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默示侦查启动赋予了巡警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立即开始侦查以及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侦查。但是,如果警察随意行使权力,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岂不是处于任意的侵害之中?为了抑制侦查权的滥用,美国设置了米兰达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人们在感慨米兰达规则的严格与苛刻时,往往没有看到美国警察强大的自由裁量权。

    两步式侦查是对侦查活动的分工,它涉及到警力和警务的分配、警察权力的配置、侦查的启动模式。初步侦查范围广,而后续侦查针对性强。初步侦查既为后续侦查作准备,也弥补后续侦查的不足。初步侦查是“广撒网”,而后续侦查是“毕其功于一役”.初步侦查具有动态性、持续性,而后续侦查具有反应性。两者互相弥补,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美国的侦查网络。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41.
{2}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八)——犯罪侦查的模式与手段[N].检察日报,2001-08-16.
{3}[美]查尔斯·R.史旺生,罗列纳德·特里托,罗伯特·W.泰勒.警察行政管理:结构、过程与行为[M].匡萃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5.
{4}张丽娜.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机制与立案程序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