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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丽萍(编译) :美国法院辅助人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
【作者简介】蒋丽萍,单位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
 
【中文关键字】美国;法院辅助人员
【全文】

 

  美国法院的辅助人员,主要是指直接为法官服务的书记员,以及在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的书记员。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但提供法律建议是被禁止的。

  但由于禁令的含义模糊,因此,书记员很难准确分辨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这有时会让书记员左右为难:一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以确保高质量的服务,另一方面要遵照禁令不能提供法律建议。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为书记员们提供一种简单的判断标准,特别是以列举方式指出其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以确保书记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美国司法的三大原则

  美国司法以平等、中立和公开三大原则为基石。无论是法官还是书记员都必须遵守这三项基本原则,为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

  原则一:平等。所有当事人均应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并应充分享有其权利。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数量稳步增长,而坚持亲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为书记员带来工作负担。为保证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书记员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向当事人解释法院的各种程序、要求和规范等。

  原则二:中立。相对于每一位当事人和每一宗案件结果,法院均应不偏不倚。如果公众确实相信法院是公正解决纠纷的场所,那么法院的中立形象就能得以维持。书记员通过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对等的信息而维持法院的中立性。

  原则三:公开。一般来说,法院程序处于公众监督之下。人们有权了解自己案件的程序,其他公众亦享有旁听等权利。然而,公开原则不仅仅要求公众可以参与庭审,更要求参与庭审的人能够理解法院的程序。书记员通过协助当事人理解法院程序来确保法院的公开性。

  上述原则可以指导书记员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易懂的信息。

  提供信息帮助的范围

  很多时候,当事人需要的信息实际上是法律咨询建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书记员最好建议他们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当事人可能会因无法从书记员处得到答案而沮丧甚至愤怒,而书记员只能向其耐心解释有关禁令,以平息其情绪。

  很多当事人因不熟悉法院的程序,不了解书记员可以提供的信息范围,因此不能准确表达其问题和要求。书记员有责任认真倾听其要求,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书记员需要时间倾听、理解当事人的要求,并力求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信息。

  书记员需要分辨当事人的问题,是“怎样做……”之类的问题,还是“我是否可以做……”之类的问题。书记员可以回答“怎样做……”之类的问题,但是对“我是否可以做……”之类的问题则不能答复,因为这一类问题的答案往往是对一系列事实的分析或者对某一特定程序的建议性意见。回答此类问题相当于提供法律建议,因此书记员面对此类问题时须建议当事人咨询律师。虽然书记员已经遇到过成百上千起类似的案件,但每一宗案件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只有律师才能给予专业的解答。书记员做不到,而且也不能做。

  问题列举

  以下是书记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聘请律师。当事人必须自己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书记员应告知当事人的,是法院不强制其委托律师,当事人也可以亲自参加诉讼。即使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法院的审理也将以相同的标准进行。书记员不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某一位律师或者某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但可以帮助其联系政府的法律服务机构。

  提起诉讼。书记员有权为当事人提供信息,以帮助其提起诉讼,但书记员无权干涉当事人选择案件的诉因案由、寻求何种救济、获得赔偿的数额以及是否应当和解等。

  法院工作程序。书记员须熟练掌握法院的规则、程序和管理规范。

  最后期限。书记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参考有关法规来计算具体诉讼活动的最后期限,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计算中排除休息日和节假日。

  法律时效。不要试图解释法律时效规则,这些规则十分复杂,书记员很可能会作出错误解释而给当事人造成误导。

  上诉。书记员可以告知当事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但不能建议当事人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上诉。书记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与上诉程序有关的时间顺序、长短,但不能建议将该时间表适用于某一特定案件。

  法律研究。书记员可以告知当事人去哪里查询法律研究的材料,以及如何查询与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能为某一当事人展开法律调查,不能向其解释某一特定法律条款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如何运用。

  阐释常用词汇。书记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常用的法律用语,因此,如果向公众或当事人提供一本法律词典将很有帮助。

  公开信息。书记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公开的信息,包括法院的文件,但不能提供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也不能在案件的结果公之于众之前把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

  表格。书记员可以引导当事人填写相关表格,为其解释如何填写表格,并检查表格以确保该表格中应当填写的部分已经填写完毕,如签名、公证信息、正确的法庭信息、案号等等。但书记员不能干涉当事人在表格中填写的内容。

  引导诉讼或庭审。书记员可以向公众提供关于庭审构成阶段的相关信息,但不包括向证人提出的具体问题或建议某一案件是否需要证人。书记员可以为公众提供证据规则中的信息以及为他们复印相关资料,但不能介绍能使证据得到认证的具体方法,也不能建议当事人提出异议。

  确定开庭审理。书记员可以向公众提供关于确定开庭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但不能向当事人建议如何进行本案的诉讼。

  案件结果。书记员不能为当事人预测案件的审理结果。

  单方接触。法律明令禁止当事人与法官单方接触。当事人提出单独与法官通话的要求时,书记员必须高度谨慎。法官必须避免与当事人单方接触。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特别需要告知法官并引起法官的注意。对于这种情况,大多数法院都出台了相关规定,最好的方式是将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制作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法官,由法官视情况决定下一步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