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0-14 00:00 提交
随着各个改革试点地区法院入额法官纷纷履职,作为本次司法改革核心内容之一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走到了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此之前,众多法官、学者纷纷撰文对法官员额制进行探讨,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如何确定入额法官的数量、进入法官员额的条件有哪些、入额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却鲜有人关注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背后的文化动因。粗犷型办案模式与精细化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由“官”到“法官”身份符号的变迁、从“优秀”到“专业”法官评价标准理念的嬗变都是推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内生动力。
供需矛盾:粗犷型的办案模式不能适应精细化的司法需求
建设法治国家,是每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永恒的价值追求。我国开展法治建设数十载,成绩斐然。单就司法审判而言,据2012年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记载,在防止冤错案、推进司法公开透明、推进量刑规范化、慎重适用死刑、遏制刑讯逼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保障辩护权、降低诉讼成本等11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就法官办案模式而言,长久以来,法官办案采用的仍是传统的粗犷型办案模式,即一个案件排定法官以后,从送达、查封、调查、庭前调解、开庭、审判等各个环节往往都由法官亲自过问,各种程序性辅助工作与审判工作混杂在一起,耗费了法官大量的精力。随着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办案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官传统的办案模式导致大量的法官不在真正的审判岗位上,这种传统的由法官“包揽到底”的粗犷型办案模式,不利于法官办案效率的提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公开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获取法律知识和司法信息的途径更加便捷,在拥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背景下,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产品”即案件处理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堪称精细化的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哪怕存在一丁点的瑕疵也有可能激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引发更大的矛盾。很显然,法官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精细化需求,因而,通过推行法官员额制,将专业化程度高、业务素质精良的法官推选到法官岗位并将它们从传统的办案模式中解放出来,专门从事审判工作,在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合下,提升法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精细化的需求。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解决法官传统办案模式与社会公众精细化司法需求矛盾的客观选择。
身份变迁:由“官”到“法官”的转变
我国是具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度,在封建社会时期,地方官员除了处理地方行政事务以外,还处理地方司法事务,兼具行政长官与司法官员的双重身份。长久以来,在老百姓心里,法院的“法官”和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并没有多大区别,都是“官”而已,甚至认为行政机关的官员比法院的“法官”更“有用”,于是,便出现了“遇事找官”而不是“遇事找法”的现象。实践中,很多诉讼案件经过法院依法审理裁判后,如果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诉讼程序又已经全部结束,败诉当事人可能不愿尊重司法权威,理性接受裁判内容,仍不断向信访部门不断上访,以实现他们心中寻求和呼唤上级长官通过权力来实现自己诉求的愿望。另一方面,法官所承载的多重职能也使得法官身份的专属性不强。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除了要做好审判工作外,还要承担同级党委、政府所确定的招商引资、帮乡扶贫、社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宣传、志愿者服务等非审判工作,这些工作不但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削弱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同时也模糊了法官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甚至有老百姓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法官还做这些事情”?由此可见,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和法官职能多重化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官身份认识模糊化,重“官”弱“法”。
随着近几年法院系统在防范冤假错案、强化司法公开、转变司法作风、加强司法便民、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和人们法律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官”这一称呼及其“专职司法审判”的工作职能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理解并认同,老百姓心中对 “法官”形象的认识逐步由和政府公务员无异的“官”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专门裁断纠纷的“法官”转变。法官员额制的推行,让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职业化更强,与法官身份符号的转变高度一致,因此可以说,法官员额制是时代的产物。
评价标准:从“优秀”到“专业”的嬗变
一直以来,法院管理法官的方式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方式并无太大差异,对法官的考核评价方式同样采用于适用于普通公务员的考核评价方式,即在年底考核时对全院法官按照一定比例(多由人事部门划定)将法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自然成为每一位法官所追求的考核结果,但“优秀”毕竟只是少数,且“优秀”的标准测度具有较重的主观判断色彩。在缺乏类似国外法官品格档案制度那样的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对一个法官是否“优秀”的判断因素除了可以量化的审判管理指标数据以外,剩下就只能依靠在科层管理结构中法官所处的上级、下级以及平级的“群众基础”并通过民主投票等方式来决定一个法官是否优秀,因为现阶段还很难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来获取社会公众和同行对某位法官的认可度。
相对于“优秀”而言,用“专业”来作为法官的评价标准更为适宜。按照现代广泛运用的利伯曼“专业化”标准的定义解释,专业化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范围明确,垄断的从事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从事者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专业自律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重大责任;非营利性,以服务为动机;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法官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纠纷裁断者,理应符合专业化的要求,在目前法官专业化程度远远不够的背景下,法官员额制适应建设专业化法官队伍、提升法官专业程度的要求应运而生,专业化毫无疑问是催生法官员额制的内生动力之一。以“专业”作为法官业绩评价标准的核心概念,是推行员额制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助推员额制成长的需要。法官“专业化”评价标准的测度相对简单,评估指标的设计更有说服力。具体操作上分为两个层面:在知识层面,应侧重考察法官的专业学历、学位并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具备较高的与学历学位相匹配的知识理论水平;在经验层面应具备2年至5年的案件直接审理经验,参与辅助或未直接办理的按比例折算。另外,职业道德层面可采取逆向评判,若违规违纪则负分扣减乃至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