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1-06 00:00 提交
杨小利,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在加拿大,法官实行任命制而非选举制。根据《加拿大1867年宪法》的规定,遴选与任命法官的权力主要属于联邦,由联邦政府行使。
具体而言,联邦政府拥有遴选与任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军事法院及联邦税务法院法官的权力。另外,除省立法院法官不由联邦任命外,各省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两个审级)的法官也都由联邦政府任命。因此,本文所称的加拿大法官遴选与任命程序,仅指联邦政府任命法官程序,不包括各省省立法院法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
联邦政府任命法官的程序出台于1988年,并随实践发展历经数次修订。该文件对联邦任命法官的申请与遴选程序做了详细地规定。据统计,2015年9月1日,全国共有联邦任命的法官1166名,其中全职法官885名,半退休状态的高级法官281名。另外,各省任命的省立法院法官共有1000余名。
法官遴选机构
加拿大法官遴选机构,主要包括加拿大联邦司法事务专员和设在各省的司法咨询委员会。
1.加拿大联邦司法事务专员
加拿大政府于1987年成立了联邦司法事务专员办公室。加拿大联邦司法事务专员代表司法部长全权负责任命程序的运作。专员可亲自履行职责,也可由其代表(通常为法官任命执行主任)代理履行职责。
专员的职责之一是架起司法部长和司法咨询委员会沟通的桥梁。作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专员或执行主任须参加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部长和委员会之间的交流都通过专员或执行主任完成。他们在会议上协助委员会主席确定完成对候选人评审的日程安排,提供每次评审所需的信息以及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服务。专员和执行主任的另一项特殊职责,就是代表司法部长确保所有评审得以迅速、全面的完成。为确保评审的真实性,在提请司法部长任命候选人之前,对候选人的评审要首先得到专员或执行主任的批准。专员办公室司法任命秘书处负责协助处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司法咨询委员会
加拿大法官任命程序的核心机构是设在各省的司法咨询委员会。一般而言,每个省和地区设一个委员会,人口较多的省可设多个委员会,例如,安大略省设立了3个委员会,魁北克省设立了2个委员会。
(1)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8名委员组成,分别由法官、律师、执法机构联合会(law enforcement associations)和普通公众代表组成。其中,省或地区法律协会提名1名委员;加拿大律师协会省或地区分会提名1名委员;省首席大法官或地区高级法官提名1名委员;省检察总长或地区司法部长提名1名委员;行政执法界提名1名委员;联邦司法部长提名3名委员,代表普通公众。
有提名权的机构或个人向联邦司法部长提供被提名者名单后,联邦司法部长在专员协助下,选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会的组成要考虑到地理、性别、语言和文化多元性等因素。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长任命,任期3年,任期中可更换个别委员。司法部长定期与委员会主席会晤,以就遴选程序的运作交换意见。
(2)委员会与候选人的沟通
执行主任是委员会和候选人沟通的纽带。除候选人面试外,委员会成员对候选人的所有问询均须通过执行主任完成。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候选人以正式或其他非正式形式,谈论关于其本人的候选资格问题。候选人希望与委员会交流其他信息的,须通过执行主任进行。
(3)委员会的豁免权
委员会行使的只是咨询功能,不享有法官任命权,其建议也不具有约束力。这种情形下,不会产生委员会的责任问题。如果出现了任何关于委员会的责任问题,应立即提交专员或执行主任以采取适当措施。
3.加拿大税务法院司法咨询委员会
加拿大税务法院是联邦专门法院,其司法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有所不同。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加拿大税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1名委员,其余4名委员由司法部长任命,这4位成员要体现加拿大语言和地理的多样性。5位委员中至少有1位委员来自以下地区:滨海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和爱德华王子岛省)、魁北克省、安大略省和加拿大西部各省。
向加拿大税务法院递交的申请送至税务法院咨询委员会评审,向其他委员会递交的申请送至其他相关委员会评审。
申请与推荐
1.申请人资格
加拿大《法官法》、《联邦法院法》和《加拿大税务法院法》中分别规定了任命法官的法定资格。一般而言,这些法律都规定申请人应具有在省或地区律师事务所从业10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全职从事加拿大、省或地区法律规定的行使具有司法属性的工作共计10年。根据《加拿大1867年宪法》的规定,省高级法院法官只能从该省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而三个地区高级法院的法官,则可以从全国的申请人中任命(但要符合申请人本省或地区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
2.律师候选人的申请或推荐
候选人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律师、在省或地区司法机构任职并希望被任命为省或地区高级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或联邦税收法院法官的人,可向专员提出申请。
有意向申请联邦任命的候选人须填写以下表格:第一,个人履历表。候选人应填写必要的基本信息,以供相关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或征集意见。表格应按要求填写完整,所有信息都将被保密。第二,授权表。该表将授权执行主任获取候选人目前或曾经所在的法律协会的证明。第三,背景调查同意表。背景调查在司法咨询委员会的评审和建议作出后,且只有在司法部长打算任命候选人时才会进行。候选人将表格填好后寄送给执行主任。
其他人推荐。除候选人本人外,法律界及其他所有感兴趣的个人和组织都获邀提名其认为有资格的候选人,专员将联系被提名人,以确认其是否希望考虑司法任命。
3.省和地区法院法官候选人的申请
希望成为候选人的省或地区法院的法官,需填写法官个人履历表,以向专员表达其申请联邦法官任命的意向。省或地区法院法官候选人所填写的个人履历表与律师候选人填写的个人履历表不同。
评审与征求意见
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由司法咨询委员会承担,委员会在法律界和非法律界针对候选人进行广泛咨询。执行主任认为候选人符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任命标准后,将律师候选人的申请文件递交相关委员会进行评审,将省或地区法院法官候选人的申请递交相关委员会进行意见征集。
1.评审标准
职业能力和综合工作业绩是评判候选人是否能获得联邦法官任命的主要资格要求。专员办公室制定了明确的评价标准供委员会参考,其中包括职业能力及经历、性格、任命可能存在的障碍等标准。委员会应尊重候选人的多样性,并对所有法律职业给予应有关注,其中也包括主流法律职业之外的法律经历。具体的评估标准如下:
职业技能及职业经历。熟练掌握法律;智力水平;分析技巧;倾听能力;倾听双方争论时不带任何偏见的能力;决策能力;作出合理判决的能力;在法律同僚和一般大众中的声誉;职业专长领域、特殊经历或特殊技能;自主管理时间及应对工作压力的能力;应对繁重工作量的能力;应对孤立司法角色带来的紧张和压力的能力;与同僚及普通大众的人际交往技巧;种族和性别问题意识;双语能力。
性格。道德观;耐心;忠诚;诚实;有常识;技巧;正直;谦逊;守时;公平;可靠;忍耐力;责任感;体谅他人。
影响任命的潜在障碍。包括: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衰退,进而可能影响候选人履行法官职责的能力,其中包括毒品或酒精依赖;对候选人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或事件;现在或以前候选人所涉及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经济困难,包括破产、拖欠税款或拖欠子女抚养费。
2.对具有律师身份候选人的评审
对于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命标准的律师候选人,执行主任会将候选人的资料递交相关委员会进行评审。这些文件包括候选人现在及以前所在法律协会的证明。
委员会属于咨询机构,因此,其对候选人的评审结果分为“推荐”任命或“不推荐”任命两类。委员会将评审的具体日期通知候选人,但是委员会不会将评审结果通知候选人。评审结果处于保密状态并仅供司法部长使用。
评审的有效期为2年,但是如果候选人在2年期满后仍对司法任命感兴趣,则应在2年期限届满前提交新的个人履历表。委员会将对候选人进行重新评审,而上次对候选人的推荐将持续有效至新的评审完成。如果新评审和以前的评审结果不同,委员会须作出肯定性评价。
委员会根据收到申请的数量及司法部长提供的法官空缺职位制定委员会的工作日程。候选人完成并提交申请时,应考虑到委员会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委员会的会议日期无法提前确定,并且在专员办公室将申请递交委员会评审前,也需要数月时间来处理申请。
收到委员会评审结果后,司法部长有权从委员会获取候选人更详尽的信息。在委员会的建议与司法部长从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不一致时,部长可要求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重新评审。
3.评审结果的有效期
委员会通知律师候选人对其评审的日期,从评审日期起算,评审结果有效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获得委员会“推荐任命”候选人的姓名将放入司法部长可任命人员名单中。
如果律师候选人在两年有效期结束后仍对任命感兴趣,那么他(她)需在两年届满前重新填写个人履历表。委员会会对其进行重新评审,该候选人的姓名将一直留在名单中直至新评审完成。候选人也可在期限届满后提交个人履历表,但是在此情形下,之前评审的结果将不再有效。
在评审结果呈报司法部长之前,对候选人的评审结果须经专员或执行董事批准。所有候选人的资料都将单独、秘密地保存于专员办公室数据库中,仅供司法部长使用。
4.对法官候选人的意见征集
委员会不对法官候选人进行评审,但是申请资料会递交相关委员会进行意见征集,征集到的意见将直接呈报司法部长,其中也包括委员会所进行的秘密咨询。意见征集是保密的,并只提供给部长使用。征集到的意见对部长没有约束力。
如果候选人没有获得任命或者申请未被撤回,法官候选人姓名在五年间将被自动保留在可供任命人员名单中。如果省或地区法院法官候选人想保持其任命资格,那么他们需要每五年更新一次申请。
评审的保密性要求
在向司法部长提供准确详尽评审的同时,评审过程将在最大程度上保密,以保护候选人的声誉和隐私。
所有的委员会讨论和程序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委员会以外的人。
为申请任命而提交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将作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这些文件内容不得透露给除司法部长以外的人,或者只在必要时部分透露给委员会所咨询的人士(为引用或向其他人咨询而透露的部分,只能在得到口头承诺保密后进行,只能在必要情形下进行,以消除由于申请而引起的关注)。
所有在任命过程中收到的文件,如不再用于评审需求,除作为公众教育的目的外,必须被销毁。委员会每位成员都有义务确保文件以安全保密的方式销毁。委托文件粉碎公司或个人进行销毁工作,不建议由可信赖的个人助理进行。
通过咨询和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该信息与候选人申请中所包含的信息一样,都要符合严格保密的要求。
评审结果不通知候选人。
先前委员会对候选人做的上次评审,只有在向执行主任口头报告并与先前委员会达成共识后,才可以提供给之后的委员会使用。
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对申请资料、讨论和评审所负的保密义务,并不随着其对委员会服务的结束而结束。保密的义务是永久的。
法官的任命
联邦法官由总督根据联邦内阁的推荐任命。陪席法官的任命由司法部长向内阁推荐,首席法官以及首席法官、主审法官以外法官的任命由首相向内阁推荐。
向内阁推荐任命的候选人人选,选应从委员会呈交给司法部长的推荐名单中选出。司法部长在向内阁推荐任命人选前,可向法院和律师界征求意见,也可以向其省或地区的同事征求意见,还可以向公众征求意见。省和地区法院法官申请任命高级法院职位的,司法部长可向候选人的现任法官和该法院的首席法官征求意见。司法部长也欢迎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建议。候选人如果获得联邦任命,那么新任命法官将获得“阁下”的头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