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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贤华:域外法院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做法
【学科类别】律师
【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7日
【写作时间】2015年
【作者简介】
李贤华,单位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文关键字】域外法院;律师;选拔法官
【全文】

 

    从14世纪开始,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方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有不同程度的借鉴。

    让律师代表参与法官遴选评审

    让律师代表参与法官遴选,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已成为惯例,但见诸国际司法文件还是近两年的事。

    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是由欧洲各国的司法管理机构共同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该组织2012年的一项研究报告,重申了欧洲各国法官选任机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为各国建立健全法官选拔、任命、晋升制度提供了一套自我检验标准。其中涉及此问题的有三点要求:

    一是法官在选任机构中的人员构成上不能占绝对多数。其理由是:如果法官成员在选任机构中占绝对多数,则容易给外界造成一种印象,即法官选任机构仅仅是司法系统自我服务、自我谋利的一个机构,可能会以司法系统自身好恶为标准选任法官。

    二是法官选任机构的成员中,应当有较大比例的法律职业人士或专家,如经验丰富的法官、学者、律师、检察官等,还可以有部分在社会上具有较高威望的非法律专业人士。

    三是在法官选任过程中,对于候选人的考察评估,一般以法官同仁的评价意见和律师协会、法律协会的评价报告为主要参考。

    各国通常有专门的机构,用统一而具体的标准对候选法官进行评审。欧洲许多国家都有由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机构的行政官员、工会成员和法学家等组成司法委员会,负责对候选法官进行评审。

    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负责对候选法官进行审评。在美国州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中,还产生了密苏里方案。目前有33个州采用这一方案。

    密苏里方案规定,每当法院出现空缺时,由律师界选出的3名律师、州长提名的3名公民和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委员会主席)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在对有可能担任法官的律师的经历和声望进行认真调查后,向州长提交列有3名律师的名单,由州长从中任命1人补充缺额,任期不少于一年。获得任命者必须通过下一届的留任选举。在留任选举中,在没有其他对立的候选人的情况下,由选民投票,如获多数的赞成票,便可再任满一届。

    在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5名成员。除主席外,有法官5人、律师2人、非法律人士5人、裁判所法官和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治安法官各1人。

    在澳大利亚联邦、州、地区、地方都设有法官选拔委员会,其成员由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律协代表1名和其他单位代表3名组成。

    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最高法院提出是否适合担任法官的具体意见,委员有法官2人(下级法院)、检察官1人、律师2人、学者6人,共11人。在高等法院内设立地区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法官1人、检察官1人、律师1人、学者2人,共5人。

    西班牙司法总委员会共20人,其中12人来自司法机构,8人来自律师界和学术界。

    在瑞典和爱尔兰,司法委员会共9人,其中有律师1人。

    在丹麦,法官任命委员会6人,其中有律师1人。

    让律师组织在法官遴选中有话语权

    美国联邦律师协会在联邦法官的选任中,承担着对候选法官进行职业能力评价的重任。该协会在州的法官选任中,承担着宏观指导的任务,它不介入州的具体法官选任,但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行为规范供各州在立法时参考。这些规范包括《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司法业绩评价指引》(1985)、《州法官选任标准》(2000)等。这些规范很多被州的立法所吸收,规范着法官的选任。

    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中,先由总统提名法官人选,然后交由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遵循以下标准进行审评:1.品行良好;2.法律知识丰富;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经验;4.具有司法智慧,包括同情心、决断力、坚定性、兼容性和机智;5.勤勉;6.健康;7.财务清白;8.热心公益事业等。经评议后,交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就每一名候选法官向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提出咨询,举行听证会,对被提名人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听证会结束后,举行参议院投票表决。

    英国的律师组织虽不及美国律师组织那样在制定相关规定方面有突出建树,但做评语的机会却要多得多。英国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会同可能推选法官候选人的组织(如法律协会、注册法律事务官学会、律师总会等)保持密切联系。委员会与法律协会、律师总会等经常联合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举办各种活动,或者听取其反馈意见。除此之外,委员会与另外一些没有很多话语权的组织,如黑人事务律师网络、亚裔律师协会、女事务律师协会、女出庭律师协会、残疾律师协会等组织也经常沟通。

    规定法官具备律师工作经历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各国对律师的经历有不同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情形。

    一是将律师经历作为必备条件。即将律师的经历作为唯一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变通。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法律职业博士)、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12年到15年。

    在英国,除了治安法官外,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经历,地方法院法官必须具备7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

    在新加坡,担任法官必须有7年律师的经历。在委内瑞拉和巴西,担任法官必须有3年的律师经历。

    二是将律师经历作为选择条件。即将律师条件和其他条件并列,任有一样即可。

    日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的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法院调查官、司法进修所教官、法院书记官、进修所教官、法学所教授或副教授等职务。只要有这些经历,合并计算都可以,但最高法院的15名法官中,须有10人担任过高等法院院长、法官10年以上,或者担任高等法院院长、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授或副教授20年以上的经历。

    韩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在以下任职20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上者中选任:第一,法官、检察官、律师;第二,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国家经营企业、政府投资机关及其他法人中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第三,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所承认的大学任法学专业助理教授以上职务的人员。

    印度初任法官要求必须当过律师,但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担任司法职务至少10年,在一个高等法院或在两个以上的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县法官须当过7年律师)。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在一个高等法院或在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法官至少5年,在一个高等法院或在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

    墨西哥和比利时要求初任法官必须有5年司法实践经历,其中包括律师经历。

    法官上岗前必须参加律师职业培训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虽然不直接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但在各种培训学习中,会特意安排熟悉律师业务。

    法官与律师参加同一种综合性的司法资格培训。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同一起点参加司法考试和培训。首先是组织全国司法考试,再由最高法院每年从司法考试合格者中选拔司法研修生,之后再进入最高法院所属的司法研修所统一管理,进行为期18个月的集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资格证书。

    在法官上岗前必须参加律师培训。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不直接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但规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人被称为见习法官,随即被要求开始为期2年的实习,必须在刑事法庭、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某种类型的行政机构以及私人律师事务所5个领域进行实习。在5个领域的每一处需要花上3至9个月时间。实习期间,见习法官被视为临时公务员,领取政府薪金。

    在法官专业培训中增加律师实习内容。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不直接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但在法官岗前培训中加入律师实习的内容。

    法国要求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参加法官任职合格考试,然后进入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除了8个月的讲授课程外,其余时间是在企业、行政机关、各种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参加实习,之后还要在法院的各审判庭参加实习以熟悉诉讼的全过程。

    注重培养法官的尊荣感

    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系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也只是一个原则和方向。美国的很多州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官。英国治安法院的法官也不是法律人士。

    在美国,截至上个世纪80年代,所有当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94人均是律师出身,而美国州法院系统的27000名法官中,只有9000人是律师出身,占33%。

    人们担心的是律师愿不愿到法官队伍中来。在英国,法官的收入要明显低于出庭律师,法官调入更高级别法院当法官,其薪金也没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是,从律师到法官身份的转换,却被视为走到了职业的巅峰。人们对法官职业的热烈追求并非基于经济收入。

    在印度,尽管律师收入很高,但其中有不少人愿意当法官。法官的尊荣是从以下细节培养起来的:

    1.庭审时受到充分的尊重。在开庭时,只有法官在审判台上,台下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及其律师陈述或辩论时都要站立讲话。法官宣判时全场起立。当事人、律师、旁听者进出法庭都要向法官行礼;

    2.有特别的辅助人员。法官开庭时,有助手随时为法官查找法律条文和有关资料,还有持权杖的值庭人员站庭;

    3.社会活动有特别的待遇。法官的汽车上有警灯、旗帜标志,在街上通行无阻。在学术讨论会或宴会上,法官居显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