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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院长张坚代表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来源:法制网2016-03-07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对金融领域的渗透日益深入,以P2P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如火如荼。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种风险也开始集中显现,特别是非法集资风险,目前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软肋。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已成为诱发非法集资犯罪的温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P2P平台恶意骗贷、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多发频发,既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形象。

张坚分析,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相比,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地域和人员的广泛性。有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涉及到数十万人,非法吸收资金数百亿,突破了传统非法集资案件受害投资人以地域和熟人关系为纽带的限制,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手段的隐蔽性。一些互联网企业突破监管边界,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宣传、虚构项目、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蒙蔽投资人,诱骗投资人出资。三是合法与非法的交叉性。有的存在部分合法经营业务,与非法集资相互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非法集资目的,更加难以识别,也更具欺骗性。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问题,张坚建议从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增强投资人风险意识以及依法严惩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以建立健全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弥补与纠正的风险防控体系。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提出了宏观上的方向性要求和制度依据,成为互联网金融法治化的开端。张建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立法力度,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运行模式、违法违约责任等,让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责任明确,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压缩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空间。

同时,政府部门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发生。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分工,既要互相配合,又要突出监管主体,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办法和管理制度,严格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从源头上防范系统性风险。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建立资金异动、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对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预警和应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禁止网络借贷平台自设资金池,避免资金沉淀,防止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工作。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的财务指标、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信息定期公开制度,防止信息欺诈。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建议最高法院加强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调研分析,明确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应对举措,适时出台工作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张坚说,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此外,张坚还建议,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知识的普及力度,引导投资者客观理性看待互联网理财产品,防止被非法集资者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