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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常青: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启示 ——以邮费优惠案为例

 

【作者简介】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杂志》2013年第4期
【内容提要】日本检察官素有“刑事司法脊梁”之美誉,不过,2009年发生的邮费优惠案中检察官大量滥用侦查权力的行为,使得日本检察机关遭到广泛质疑,声誉扫地。该案反映出,检察侦查过程中的非法讯问难以遏制、内部监督在防止侦查权滥用方面乏力等问题。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与日本检察官“成果主义”司法文化、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等深层次原因密切关联。中日两国在司法传统、诉讼文化、检察侦查权配置及其,监督制约方面有诸多共性,这使得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实践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检察侦查权 监督制约 非法讯问 内部监督
 
日本刑事司法常被称为“检察官司法”,检察官素有“刑事司法脊梁”之美誉,其素质之高不仅向来为人所称颂,而且获得日本国民高度信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日本检察官享有广泛的侦查权和强大的侦查能力,并取得了辉煌的业绩,特别是特搜部,二战后曾对一系列重大贪污贿赂案件进行调查,多次令内阁倒台。但近年来所披露的错案,使得日本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急转直下,质疑声不断。特别是最近曝光的邮费优惠案,大阪地检署特搜部在侦查过程中不仅非法讯问嫌疑人,而且恶劣地篡改证据,使得日本检察机关声誉扫地。日本发行量最大的新闻周刊《朝日时代》发表了封面文章《检察厅行将崩溃》,质疑日本在检察制度上存在的重大纰漏。⑴随后,不仅篡改证据的检察官及对其包庇的上司被逮捕、起诉,就连总检察长大林宏、副总检察长伊藤铁男也引咎辞职。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为何能够为日本检察机关带来无数荣誉的特搜部,却也会给检察机关以沉重打击?为何被认为控制严密的检察侦查权,却屡屡被滥用?这些疑问,不仅困扰着日本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也应为具有法律传统颇多相似性并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刑事司法所关注。

一、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以邮费优惠案为例
在日本,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滥用权力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因其担负追诉犯罪、摘除腐败的重任,而被广大日本国民所信任。然而,如若检察官侦查权滥用的事例经常发生并被曝光,就会超出公众的一般常识和所能容任的限度。发生在2009年的邮费优惠案就是压垮公众对检察机关信任的“最后一根稻草”。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说以往此类事件还可以归咎为个别检察官的鲁莽或失职,那么该案反映的问题则是更为系统的。⑵ 
(一)邮费优惠案 
在日本,邮政针对残障人士团体设有邮费优惠的政策。2004年没有实体的“凛之会”伪造残障人士团体的证明文件,利用该优惠政策邮寄大量的企业广告。2009年,大阪地检特搜部以涉嫌违反邮政法的罪名逮捕了“凛之会”的创办者。同年5月,厚生劳动省股长上村勉也被大阪地检特搜部逮捕,涉嫌罪名是伪造公文。对于此次事件,特搜部认为厚生劳动省内可能还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涉案。特搜部在搜查上村勉住所时找到了伪造证明书所使用的软盘,然而,软盘文档最后更新时间与特搜部所构想的时间不符,不能证明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涉案。此后,负责该案侦查的检察官前田恒彦隐瞒了该事实,逮捕了上村勉的上级厚生劳动省局长村木厚子。在讯问过程中,村木厚子始终否认涉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村木厚子涉案,但检察官认为,村木厚子下属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其有罪,仍然提起公诉。然而,在对村木厚子的审判过程中,其下属纷纷翻供,否认其涉案。检察官以讯问笔录有可信性保障,请求法院予以采纳。但法院认为村木厚子的三位下属所做的二十二份讯问笔录受到了侦查人员的诱导,因此不具有可信性保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失去证明村木厚子有罪的强有力的证据,法院遂宣告其无罪释放。 
此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侦办该案的检察官存在篡改证据的行为。检察官前田恒彦在发现伪造证明书所使用的软盘中的文档最后更新时间与特搜部构想的时间不符,不能证明村木厚子涉案后,更改了证明书文档的最后更新时间。但三天后,前田恒彦令人费解地将修改后的软盘退还给了上村勉的家属,最终没有提交给法庭。提起公诉后,前田恒彦退出此案,新的负责人发现前田恒彦对文档更新时间的记录与“搜查报告书”有出入,建议特搜部应对此事进行调查。但是大阪特搜部以前田恒彦误操作为由,只做了内部处理,未进行深究。2010年9月在村木厚子一审被宣判无罪的同时,《朝日新闻》记者得到了被篡改的软盘。宣判10天后,涉嫌篡改证据的新闻被以特别报道的形式在《朝日新闻》头版上刊登。当天,前田恒彦被逮捕。10月1日,大阪地检特搜部正副部长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2010年12月27日,总检察长大林宏、副总检察长伊藤铁男也因此引咎辞职。 
(二)邮费优惠案反映出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存在的问题 
邮费优惠案引起日本各界对检察官侦查方式、特搜部组织、侦查权监督制约等问题的广泛反思。日本法务部为此设立“检察制度检讨会议”作为法务部长个人的咨询机构。新闻媒体更是反映强烈。日本《朝日新闻》敦促检察机关从头开始重建检察体制。《读卖新闻》则宣称,整个检察系统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就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而言,该案反映出如下问题: 
1.侦查过程中的非法讯问难以遏制。日本刑事司法拥有几乎完美的定罪率,而其背后则是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无以复加的依赖。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没有口供检察官就做不起诉处理,以避免因案件证据不充分带来无罪判决。一直以来,法律规定和判例都十分有利于侦查机关获取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例如,虽然宪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与美国不同,日本法院对其进行宽松的解释,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没有告知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该权利,也不会导致口供不具有自愿性而被排除。⑶虽然警察拘留嫌疑人仅能控制48小时,之后必须将嫌疑人移交检察官,检察官可以控制嫌疑人24小时,但经法院同意,检察官控制嫌疑人的时间还可以分别延长10天,即嫌疑人最长可能被拘留23天。当嫌疑人没有立即供认,检察官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延长20天的期限以控制嫌疑人,这一请求99.8%都会得到法院的批准。⑷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的过程有着极强的封闭性和秘密性,嫌疑人并不享有指控之后赋予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如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在这段时间中,检察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由于口供对控方取得定罪极端重要及侦查讯问的不透明性,使得侦查讯问权极易被滥用。过去,许多嫌疑人声称在此期间被虐待、被折磨、被强迫供述。⑸特别是由特搜部负责侦查的案件,整个侦查过程完全处于特搜部的控制之下,讯问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就更难以避免。在该案发生后,日本最高检察署对全体检察官进行了问题意识调查。对“关于侦讯,您是否曾经被指示制作往特定方向,而与实际陈述不同的笔录”的提问,有6.5%的检察官回答“确实如此”;有19.6%的检察官回答“大致如此”。对“您是否见闻感到任意性、特信性有可能发生问题的侦讯”的提问,有5.4%的检察官回答“确实如此”;有22.3%的检察官回答“大致如此”。从对全体检察官进行的问题意识调查可以发现日本检察侦查讯问权的确存在严重的滥用问题。 
邮费优惠案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非法讯问。面对讯问,村木厚子始终否认涉案,但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一直要求她按照他们所描述的故事情节来做陈述。被宣告无罪后,她对不透明、控辩力量明显失衡的侦讯程序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我感觉到对我的讯问就像是一场发生在业余选手与职业选手之间进行的没有裁判的拳击比赛。”除此之外,对村木厚子下属的讯问也存在问题。在审判村木厚子过程中,其下属纷纷翻供,指称侦查讯问笔录是在检察官的诱导之下做出的。这导致使村木厚子涉案的核心证据被排除。2011年1月末日本最高检察署发布了该案相关调查报告。村木厚子对其表示强烈的不满,“我感到非常不满。我对检察官作为一个团队能够制作出大量与事实相违的笔录感到震惊。这使得我想去弄明白我是不是唯一遭此厄运的人。当审判结束时,有两个问题涌上心头:为什么那些错误的、能够证明我涉案的笔录能够被制作出来?为什么他们会编造是我策划了邮费滥用案,并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故事?” 
针对非法讯问,日本最高检察署发布报告许诺将制定特搜部讯问时录音录像的准则,并声称将对特搜部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2011年1月,最高检察署发布准则宣称,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于2011年3月18日开始对特搜部检察官所实施的侦查讯问进行录音录像。但这一准则对录音录像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如果嫌疑人反对或者检察官认为录音录像可能损及所侦办案件的事实真相发现或涉案人员的隐私保护,则可以不录音录像。换言之,准则赋予检察官是否录音录像的裁量权。对此,日本各界批评声不断。有人认为,这只不过是“裁量下的一部分透明化”,其成效依然无法断言。⑹还有人认为,针对讯问笔录的怀疑将继续存在,因为判断录音录像是否会损及检察官查明案件真相的客观标准根本不存在。⑺日本《每日新闻》还批评指出,最高检察署有限录音录像的对策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仅囊括了嫌疑人,而将证人排除出去。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在特殊案件的侦查中对关键证人的询问是十分常见的。 
2.内部监督在防止侦查权滥用方面乏力。日本检察理论认为,检察官的组织化发挥着防范检察权滥用、准确反映国家意志以及整体性的有效发挥检察机能的重要功能。因此,“防止在行使检察权中失误”是检察官的组织化的目的之一。然而,检察一体能够发挥“避免下级误断,防范下级滥权”的积极作用是建立在人性善假设基础上的理想主义观点,而实践往往事与愿违。在上述案件中,特搜部的侦查活动应处于上级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发现下级不当侦查行为后,上级应当基于客观公正原则及时纠正,并重新审查评估案件。但此案中,在检察官前田恒彦退出案件后,新的负责人发现文档更新时间的记录与“搜查报告书”有出入,建议特搜部对此事进行调查,而大阪特搜部却试图对其进行掩盖,仅以前田恒彦误操作为由,做内部处理,未进行深究。后被媒体大肆报道,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 
针对此案反映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日本最高检察署于2010年12月公布报告声称,需要对特搜部的侦查活动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并实施相应的对策:一是从2011年2月起,关于特搜部之独立侦查案件,定为由高检署(东京、名古屋、大阪)检察长指挥之案件,于高检署充分检讨其证据关系等。在最高检察署及三个高检署内,指定成立“特侦主管检察官”指导特搜部之侦查。二是上司或上级检察机关为了能充分掌握、检讨包括消极证据在内的证据关系,主任检察官对于上司或高检署,负有义务提出全部证据书类或主要证物之照片并报告证据之问题点。三是为避免主任检察官个人把持证据上的问题点而不向上司报告的情事,配置统筹辅佐主任检察官之检察官,彻底周知充实侦查体制之模式,等等。⑻然而,最高检察署所作出的检察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指挥和监督的充实与强化是否是对症下药,是否能够获致良好效果,备受质疑。在检察模式检讨会上,有批评指出,检察长等上级组织所为的指挥、决策,与过去以来的裁决制度并无本质上的变化,无法找到其作为对策的意义。这里所说的不是上级机关所为的指挥、裁决,而是独立机关所为的即时监督或勘验,其基本性的改革应该加以检讨。⑼在加强内部指挥和监督的同时,日本学者强调应引入有关特搜部侦查活动的外部监督制度。例如,充分发挥由法务省所掌管的检察官适格审查会的作用。

二、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反思
仅就制度设置而言,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谓不严密、不周全,然而,一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不仅有赖于制度本身完善与否,还取决于司法传统、制度所依存的背景、环境等因素。当日本检察系统开展就事论事的个案检讨时,一些学者和新闻媒体则将此案与其他一系列错案联系在一起,展开更深层次的反思。 
(一)检察官“成果主义”的司法文化 
在日本,检察官群体当中存在着强烈的“成果主义”司法文化,即检察官积极寻求对被告的定罪。反映在结果上,就是日本刑事案件定罪率极高,超过99%。⑽高定罪率的背后则是日本检察官对职业前途的追求和对惩罚的恐惧。日本刑事司法界有这样一句谚语,“一次无罪判决检察官尚可生存,第二次则可能产生不利后果。”⑾实践中,无罪判决通常被认为是丢脸的事情,⑿当事检察官不仅需要仔细检讨他们的错误,而且可能面临不利的工作安排。“成果主义”司法文化会对检察官的侦查活动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 
第一,为求胜诉,检察官会竭尽所能地获取嫌疑人的供述,因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其对被告的定罪极其重要。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会采取各种策略获取口供。在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困难案件中,检察官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的压力、威胁、不适合的行为甚至实施心理上的折磨。在此案中,不仅村木厚子被要求按照检察官的设想进行供述,而且其部属也受到检察官引诱,从而做出供述。如若在通常拘留期限内,嫌疑人没有供述,检察官则会向法官申请羁押和延长羁押期限。甚至以其他罪名再次申请羁押。一旦没有嫌疑人的口供,获取有罪判决的几率会降低,此时,检察官宁愿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成果”的追求使得检察官面临要么尽可能获取口供、要么不起诉的抉择。第二,为求胜诉,检察官往往持有罪推定的观念,对嫌疑人的陈述断章取义、歪曲理解,而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予以忽视。村木厚子对侦查过程中检察官的讯问方式就提出尖锐的批评,她说,“无论我怎么解释,检察官只会按照他们希望的方式来写报告。在我所说的事情中,检察官仅挑取他们认为有用的部分去装点他们所作的报告。”⒀侦办该案并篡改证据的前田恒彦检察官在被讯问时也指出,“即使有不利的证据,也不听我说,因为会被斥责,所以没有可以商量的语气。”第三,一旦起诉,定罪的压力就会非常高。为获取定罪,有的检察官不惜铤而走险,篡改证据。邮费优惠案就是典型例证。关于篡改证据的动机,前田恒彦检察官曾说道,“特搜部确实为了追求有罪判决,避开裁判上的争执,而有想把案件变成有罪的动机。”第四,特搜部一旦开始案件的侦查通常很难撤销。一位前检察官现任名古屋名城大学教授的乡原信夫指出,一旦特搜部开始一个案件,没有回头路可走。“特搜部侦查的案件中,逮捕嫌疑人对社会有着很大影响,特别是案件牵涉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对于检察官而言,撤退是不可想象的。”⒁第五,检察官的荣誉感和胜诉的欲望使得他们希望侦办有更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案件的社会影响与检察官、检察机关的荣誉感和被关注程度成正比。换言之,案件涉及的范围越广、政治人物的级别越高、数额越大,其社会影响就越高,成功定罪之后,检察官、检察机关所受关注的程度就会越高,越容易获得公众的信赖。所以,有学者就说,一般来看,除了那些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检察官不情愿承办任何案件。⒂因此,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检察官会希望追诉更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在此案中,检察官为使更高级别官员涉案,不惜篡改证据,引诱其他嫌疑人制作虚假笔录。正如有媒体所指出的,近几年已经少有轰动日本的大事件了,于是特搜部也一直想运作一件能惊天动地的大案。正是这种想法,导致了最近的这场风暴。 
(二)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 
理论上,法院对强制侦查行为的事先授权、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是对检察侦查权控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极为重要的途径。日本法不仅明确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原则、法院侦查活动合法性审查权,而且有着较为完善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机制,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检察侦查权滥用情形,无法有效发挥吓阻违法侦查行为。如果说上述检察官“成果主义”司法文化是检察侦查权滥用的内因,那么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则是其外因。正如丹尼·福特所言,日本法官是在赋予检察官权力而不是在行使其监督权以限制检察官权力上发挥关键角色。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通常表现在: 
第一,为检察官获取犯罪证据提供便利。为了查明案件真相,法官通常假定检察官会采取负责任的行动,那么他们就需要时间来进行彻底的审讯。因此,日本法官以软化程序保护的方式行使其事先审批权。法官对检察官羁押或延长羁押的申请几乎有求必应。这种宽松的监督使得检察官获得强有力的武器——无休止的讯问——通过威胁和恐吓的方式获取口供。第二,法官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宽松的解释,使得通过违法侦查行为获得的证据难以被排除。不像美国法中的米兰达规则,需要警察立即告知嫌疑人其享有沉默权及其所作任何陈述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日本法院对宪法所规定的沉默权进行狭义的解释,认为,“未能告知嫌疑人其享有沉默权并不违反宪法,随后的供述不会因此成为非自愿的或不可采的。”⒃此外,法院采取宽松的标准判断供述的自愿性和可靠性,对检察官几乎不够成挑战,即使是供述合法性存在严重怀疑。第三,法官大量依赖侦查笔录,使得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能够长驱直人的进入法庭,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虽然,日本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但这些确保案件真实得以有效发现的装置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落实。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会根据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陈述制作极为详尽的笔录,这些笔录动辄都是几百页,例如一位70岁老人在书店窃取4本书未遂但否认的案件笔录竟可达1200页。为提高审判的效率,法官对笔录的依存度不断加大,不仅开庭的次数和长度在减少,而且证人也很少出庭,被判决的被告有三分之一以上都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平均1件也只有1.5个证人。有时候法官为了迫使被告同意引用书证,会对不同意的被告不予保释。⒄整个庭审绝大部分时间花费在证据书类的朗读上,而非做口头辩论。总言之,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对检察官权力行使产生极大的放纵,检察侦查权外部控制机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解释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为何偏离美国改革家的设想时,丹尼.福特认为,司法机关应负最终的责任,因为法院通常站在检察官一边,允许检察官绕过改革措施和违反相对明确的宪法和制定法条款,结果导致嫌疑人的权利牺牲在法院支持检察官权力的过程之中。⒅

三、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启示
中日两国不仅在司法传统、诉讼文化方面有着诸多相似性,而且在检察侦查权配置及其监督制约方面也存在共同点,这使得日本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实践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检察侦查权内部监督的功能及其限度 
依托于一体化的组织结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有着自身独特优势的防止侦查权滥用的机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运财所言,“检察一体原则应与其他现有的制衡机制整体观察,例如与令状原则、再议制度等机制的综合比较。唯因前述诸项机制,有其专属的制衡范围,并未包含整体检察权的行使,且上开制衡或救济机制多半是未有检察官或关系人之申请,即无从发挥制衡的效果,属消极的、被动的制衡机制。是以,对于检察权违法或不当之滥用,仍有赖检察一体原则上命下从的关系,由检察总长及检察长发动指挥权,合法的介入。检察一体之适用,具有其他制衡机制所不具备或无法取代的积极的、即时处分的效果。”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独特优势体现在:第一,全面性。相对于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内部监督通过常规的监控机制,将检察侦查权的整个运行过程纳入日常监控。第二,主动性。相对令状原则、再议制度,内部监督能够发挥积极主动的制衡效果。第三,及时性。相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内部监督能够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初就及时介入,纠正违法。基于此,日本检察理论与实践向来重视内部监督防止侦查权滥用的功能。然而,邮费优惠案暴露出内部监督在检察侦查权控制上存在诸多局限,例如,一些不当侦查行为本来就是在上级授意之下所为的,再指望上级纠正此行为无异于打自己耳光,不太现实。即使上级发现下级违法行为,也通常从有利于案件结果的方向处理,或者即使处理也不危及案件的实体结果。况且,上级权力更大,更可能滥权。正因为此,该案发生后日本最高检察署所提出对特搜部的侦查活动进行更为严格监督的诸多对策,遭到学界的质疑,认为其不是对症下药、没有实质性变化。 
在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强大的侦查权,如何有效监督制约检察侦查权,防止其滥用,是理论和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在我国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又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依法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因此,多年来检察侦查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外部制约机制薄弱。虽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加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侦查权滥用,但是其局限性是不容忽视的。近年来,实践中检察侦查权滥用的案件频现就是例证,如2007年发生在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案。参考日本经验,我国检察侦查权的控制应在逐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同时,要对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不断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二)“成果主义”司法文化对检察侦查权运行的影响 
邮费优惠案反映出日本检察官“成果主义”司法文化,在此氛围下,检察官办案“重追诉,轻保障”,内部监督的控权功能弱化,有时甚至为达到追诉目的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在我国,“成果主义”司法文化也在极大程度上存在着。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追求侦查破案的成功和法庭审判之有罪结论,这是检察机关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无论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否遵守了法定的程序规范,只要检察机关没有将其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成功地予以侦破,则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就会被归于失败之列。⒇检察机关将追诉成功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不仅是实实在在的司法常识,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考评制度还积极的促使和鼓励这一目标的形成。当前,检察业务考评制度是以犯罪惩罚功能为重心的,例如其将立案数、逮捕数、起诉数、结案数、大要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指标作为案件效率和质量的衡量依据。追诉职能履行好部门的得分就高,反之则不然。而对人权保障功能活动的评价,要么给予较低的分值,要么干脆不予评价。(21)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考核不仅关乎一个检察院的荣誉、检察长的政绩,更关乎个体检察官当下的工资奖金、未来升迁、发展。对于检察官个人而言,只要案件以终止追究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告终,那么,这至少会使检察官的事业遭遇挫折,甚至会危及办案检察官的个人前途和命运。(22)这种将追诉成功作为主要考核标准的评价机制极易形塑“成果主义”司法文化,使得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积极追求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成功定罪,而弱化或者忽视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鉴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有组织的执法单位,实行具有激励功能的业务考评制度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就在于考核指标与方式方法如何实事求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合理可行,而不是造成“成果主义”司法文化,甚至扭曲检察行为或弄虚作假。因此,未来我国应极力改革不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制度,加大人权保障活动的评价,形塑“人权保障与犯罪追诉并重”的检察司法文化。 
(三)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对外部制约机制的影响 
受美国法影响,日本检察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极为发达,然而,法官对检察官的顺从使得法律设置的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被软化或从宽解释,法官防止检察侦查权滥用的功能大为减弱。这一点也值得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警醒。针对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解释逐步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即从排除阶段、程序启动、调查、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后果等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完善。不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学界和实务部门普遍担忧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能否得以落实。然而,实践恰恰印证了上述担忧。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的实施情况来看,迄今为止,根据该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并不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则一针见血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效果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对检察官过于顺从。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理论上,三机关之间不仅相互配合,还要互相制约,从而达到权力公正行使的目的。但这一原则多少具有理想色彩,其实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并没有太多积极意义,很少起到人权保障的作用,因为“互相配合”几乎占据主导地位。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和审判就像工厂完成产品的三道工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产品,三个部门前后接力、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4)在这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法官缺乏起码的独立性,难以发挥制裁侦查违法行为,救济公民权利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窘境就可想而知。因此,我国未来检察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不仅需要逐步强化外部制约机制的建设,还应认识到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司法逐步走向独立。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张超:“‘大阪地检特搜部篡改证据案’余震未了,日总检察长引咎辞职”,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11日。
⑵Jeff Kingston,Justice on Trial:Japanese Prosecutors Under Fire,The Asia—Pacific Journal Vol 9,Issue 10 No 1,March 7,2011. 
⑶Daniel Foote,Policymaking by the Japanese Judiciary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Field,Paper presented at the General Symposium:Who is the Leading Actor in Criminal Justice?Judges,Prosecutors or Participating Citizens.2010,p24. 
⑷Jeff Vize,Torture,Forced Confessions,and Inhuman Punishments:Human Rights Abuses in the Japanese Penal System,20 UCLA PAC.BASIN L.J.329,360—363(2003). 
⑸Jeff Vize,Torture,Forced Confessions,and Inhuman Punishments:Human Rights Abuses in the Japanese Penal System,20 UCLA PAC.BASIN L.J.329,360—363(2003). 
⑹[日]三井诚:“日本检察制度之最新问题动向”,许家源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 
⑺Jeff Kingston,Justice on Trial:Japanese Prosecutors Under Fire,The Asia—Pacific Journal Vol 9,Issue 10 NO 1,March 7,2011. 
⑻[日]三井诚:“日本检察制度之最新问题动向”,许家源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 
⑼同注⑻。 
⑽有的学者认为,日本高定罪率源于高素质的检察官特别擅长于公正的处置案件。David Johnson.The Japanese Way of Justice:Prosecuting Crime in Japan,Oxford,2002:5—6.有的学者则认为,可能的解释是,面对检察资源的不足,检察官选择那些最可能定罪的案件提交法院。J.Mark Ramseyer&Eric B.Rasmusen,Why is the Japanese Conviction Rate So High?.J.LEGAL STUD.,2001,(30).等等。Wilson则指出,刑事司法中定罪率接近完美很难给出充分的解释。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完美是否可能被正当化,或者正当程序和被告权利是否以此之名被牺牲。Matthew Wilson.Japan's New Criminal Jury Trial System:In Need of More Transparency,More Access,and More Time.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10,(33). 
⑾Ingram Weber,The New Japanese Jury System:Empowering the Public,Preserving Continental Justice,East Asia Law Review(125)2009.p.6. 
⑿曾担任检察官的今井秀智律师的说法是“一种忘不了的天灾”。日本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如果被告有罪,法官会说“被告处有期徒刑多少年”;若是无罪则说“被告是无罪”。对于检察官来说因为常常听判,如果听到被告“处”就知道是有罪判决,听到被告“是”就知道是无罪了。“处”和“是”两个字对检察官来说是天堂和地狱的区别。今井描述一个令他难忘的案件。该案是帮派街头的伤害案,他当时担任公诉检察官,在审理过程中,一直自信满满,认为绝对会判有罪。宣判当日连被告也认为自己有罪而准备入监服刑。法官宣示开始时,他还在检察官席上给被告胜利的微笑,但听到“被告是……”三个字之后,就当场脑中一片空白,身体僵硬,连法官接下来说明无罪理由也听不见,当时觉得自己实在是太丢脸了。吕宁莉:“日本检察制度之介绍及与我国之比较”,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3期。 
⒀Takahiro Fukada,Systemic woes must be repaired before debacles taint legal system,http://www.japantimes.co.jp/text/nn20101002f1.html. 
⒁同注⒀。 
⒂Jeff Kingston,Justice on Trial:Japanese Prosecutors Under Fire,The Asia—Pacific Journal Vol 9,Issue 10 No 1,March 7,2011. 
⒃Daniel Foote,Policymaking by the Japanese Judiciary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Field,Paper presented at the General Symposium:Who is the Leading Actor in Criminal Justice?Judges,Prosecutors or Participating Citizens.2010,p24. 
⒄日本学者佐伯千仞认为法官对于笔录的过于依赖是无罪率长期低下的原因之一。吕宁莉:“日本检察制度之介绍及与我国之比较”,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3期。 
⒅Daniel Foote,Policymaking by the Japanese Judiciary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Field,Paper presented at the General Symposium:Who is the Leading Actor in Criminal Justice?Judges,Prosecutors or Participating Citizens.2010,p16. 
⒆陈运财:“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分际”,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 
⒇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21)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及记分细则(试行)的规定,与全国平均起诉率相比,贪污受贿犯罪每多起诉一人加2分,每减少1人减2分;渎职侵权犯罪每多1人加3分,每少1人减3分。监督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立案的,每立案1人计1分;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每1人加1分;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每1人加4分;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每1人加10分。这些指标表明凡追诉成功的,能获得较高的评价,追诉不成功只能获得较低的评价。向泽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2)同注⒇。 
(23)“专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11日。 
(24)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