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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凌:美国儿童色情图片犯罪受害人赔偿制度的发展

网络的发达驱使美国儿童色情图片制作、传播、持有等犯罪严峻化,受害人赔偿的诉求和社会的呼吁强烈有加。然而,儿童色情图片犯罪受害人赔偿问题困扰着全美法院,不仅由于罪犯范围的框定障碍,亦源于犯罪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基于此的赔偿额度的认定窘境。2014年4月23日,在ParolineV.Unite State[1]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即在此类犯罪中,被告人的赔偿应以其在导致被害人损失的因果流程中的作用为限,而具体赔偿额度由相关法院裁量。如此,最高院并未提供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机制,导致下级法院赔偿裁量各自为政、差异悬殊,且无助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案件判决迅速成为众矢之的,学界、民众、国会等毅然地加入反对阵营。最终,国会提出包括设定儿童色情图片犯罪具体赔偿标准等内容的The Amy and Vicky Act法案,旨在合理地解决儿童色情图片犯罪受害人赔偿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及审判进程

案件始于儿童色情图片犯罪受害人Amy。在8-9岁时,Amy多次被其叔父性侵以拍摄儿童色情图片。性侵者被判处121个月的监禁刑,并支付6325美元的赔偿。至1999年末, Amy已逐渐恢复正常生活。但至2007年,17岁的Amy获悉其儿时被性侵的图片在网上盛传后,其精神状态持续恶化。这些图片在全国甚至全世界范围传播,图片持有者成千上万,且持续上升的观看人数意味着新伤害不断发生。这意味着Amy的伤害是重复性的、难以康复的。据心理医生审断,这些图片对Amy造成持久甚至终身的影响。在地区法院,Amy表示,她每天都担心人们看到这些图片并认出她,使她再度蒙羞。这些伤害使她难以再相信他人,也让她感觉置于他人控制之下。如果这些图片持续流传, Amy将无法完成大学学业,也难以获得一份全职工作。另外,她每周都要看心理医生,且需不定时对强烈烦躁症进行治疗。

Paroline(以下简称P)是开发性搜集儿童色情图片者之一。2008年,P被执法机构发现下载数百张儿童色情图片,并承认搜集儿童色情图片已2年。2009年,P就持有涉及儿童性开发物品认罪。P承认持有150-300张相关图片,其中2张是Amy的。2009年,地区法院判处P24个月监禁刑。

在随后举行的赔偿建议听审中, Amy提出包括300万美元的收入损失、约50万美元的未来医疗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的全额赔偿请求。

2009年,地区法院倾向于裁判赔偿,但由于政府未达到证明标准而未支持Amy的诉求。地区法院认为,每一名涉及儿童色情图片罪犯都造成受害人持续的损害。政府承担证明P直接导致的受害人损害额度的责任,而该损害即如果没有P的持有图片行为便不会发生。但政府未能以相关的证明标准证明损害由P的持有图片行为造成,未能证明P对其造成的确切损害,所以,本案不宜认定赔偿。地区法院驳回了 Amy的赔偿请求。

Amy申请令状,请求第五巡回法院指令地区法院认定赔偿额度。第五巡回法院驳回Amy的请求。Amy提出再听审申请。当时,另一个上诉案件[2]的一名被告人Michael Wright也面临依据18 U.S.C.2259[3](以下简称2259)判处赔偿的问题,作为相关处理,第五巡回法院给出了判决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证明标准。2012年,法院认定,2259并未要求儿童色情图片受害者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是其损害的近因才能获得赔偿,每一名持有图片者应当基于交易图片而承担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使其他罪犯是造成损失的原因;2259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和多人的责任体系,以适用于被告人共同造成的单一损害结果;地区法院须作出能够反映Amy全部损失的赔偿决定。

P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批准了调审令,以解决上诉法院关于适当因果关系的调查从而决定赔偿及其额度的问题。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Amy的诉求与根据

Amy要求最高院执行关于赔偿的法律条款2259。2259(b)⑴要求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2259(b)保证赔偿的强制性,与3664(e)规定一致,由政府承担证明受害人损失的责任,保证其获得全部赔偿。Amy提出的收入损失、医疗和咨询等费用、律师费用等均在2259(b)之列,且赔偿是强制性的。Amy要求最高院维持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确认P与其他被告人连带的和各自的责任,认为认定每名被告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平而可行,因为被告人间可分担赔偿。

在行为与损害结果、赔偿的因果关系方面,Amy主张2259(b)规定的赔偿范围的前五项不要求行为与结果存在近因关系,亦认为重罪对因果关系要求较低,如此,全部赔偿应获支持。正如第五巡回法院所认定,不要求确切地证明犯罪行为是心理咨询等费用的近因,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与损害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地区法院已认定了事实因果关系。另外, Amy主张根据侵权法原则——故意侵权责任对于客观方面要求较低,以认定损害和赔偿。由于重罪要求的主观方面严格,重罪对因果关系要求较低,普通法通常支持受害人一方,从未关注严格的近因要求,而认定广泛的共同和各自的责任。

Amy要求法院以判决反对残酷的现实,将儿童色情图片的制作者、传播者及持有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规制范围。

(二)多数法官的意见

2014年4月23日,联邦最高院以5:4的投票判决驳回Amy的赔偿请求。肯尼迪、斯伯格、布雷耶、阿利托、卡根5位法官代表最高院的大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斯卡利亚、托马斯、索托马约尔4位法官则表示异议。

肯尼迪法官代表5位法官表达其观点。他首先审查了为儿童色情图片提供全额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明确赔偿的全部范围,认为2259要求损害是受害人的赔偿的近因。本案的近因容易认定,困难在于事实原因的认定。传统的But-for理论在此失灵,而受害人和政府主张的替代But-for理论的侵权法因果关系规则——多重充分因果论亦不能适用于本案,判处被告人赔偿应以其在致损的因果流程中的作用为依据,而此认定无需更具体的导向,由地区法院裁量。

1.2259的意谓

最高院首先承认儿童色情图片犯罪的严重性和惩罚的必要性。30多年前,开发性使用儿童色情图片成为一个严重的全国性问题。[4]对于儿童色情图片的需求驱使包括虐待儿童在内的图片制作行为,这对儿童造成永久性伤害。2259为法院在18主题110章下认定罪犯的赔偿提供依据,该条款属于1994年《侵犯妇女权利法》,要求地区法院为包括儿童色情图片在内的联邦犯罪判处赔偿。P明知地持有儿童色情图片构成犯罪。

依据2259(b),受害人损失的全额赔偿包括身体、精神或心理医疗服务费,身体和职业的治疗或康复费用,必要的交通费、临时住房费、看护孩子费,收入损失,律师费用及其他产生的费用,作为犯罪近果的任何其他损失。毋庸置疑,2259要求因果关系,“作为结果”恰恰意味着因果关系。[5]“一个犯罪”意味着被认定的犯罪。2259(b)(l)规定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本质上即被认定犯罪所导致。因果关系要求特定被告人的行为为赔偿的基础,2259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以被告人的行为是受害人损失的近因为基础。

2.赔偿认定的症结——因果关系

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源于因果流程的非典型性。整体损失的哪些部分是被告人行为的近果?而被告人仅是持有或将来可能持有相关图片的互不关联的千万人之一。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和收入损害是儿童色情图片犯罪直接的和可预见的结果,近因的认定相对简单,最困难的即近因的门槛——事实因果关系,症结在于事实因果关系的恰当标准。

事实原因认定的传统方式是Butfor,即没有前者,便无后者。但Butfor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受害人的损害确实与全部被告人有关,但无法证明在庞大的、松散的儿童色情图片流传网络中,没有某一被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会减少。即使没有P的行为,成千上万人看过或将会看受害人相关图片,所以,无法说明受害人的损害因P的行为而有何不同。

最高院否定了 Amy和政府的进路。替代But-for的因果论是法律拟制,其能够满足法律目的,因为,单独行为无法引发结果而否定多人造成的一个损害是很荒谬的,同时,多个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而不认定补偿也是荒谬的,因可能单独行为引发结果却要赔偿。替代的因果论是很有力的学说,大大便宜了司法实践,即使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场合,该理论也能跨越式地说明损害和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保障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然而,该理论远不能适用于此,它会将每一个过程者视为损害的事实原因。另外,刑法裁量和民事侵权诉讼不同,且刑事赔偿的目的与侵权法目的有差异,[6]所以,侵权法的法律拟制不能引入刑事赔偿,且将法律拟制适用于近因合理与否,尚未清楚。

针对于Amy由P担负全部赔偿进而在被告人间分担责任的主张,最高院认为,指令不同司法辖区、不同诉讼程序的罪犯向彼此要求分担赔偿额度是没有依据的。联邦没有分配赔偿的权力,[7]也没有分担赔偿的具体法律及情形。[8]实践中,被告人索求分担赔偿将难以进行。

最高院认为,相对于传播者和制作者等人及其作用,P在致损因果流程中的作用非常小,国会并无适用扩张方式而违反赔偿反映被告人行为作用的原则以认定责任的指令。实际上,Amy要求认定P为千万名独立的图片持有者和传播者承担责任,且被告人索求分担赔偿额无法律或实践路径,此严厉做法可能引发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关于过度罚金的问题。虽然赔偿和罚金不同,赔偿的主要目的即修复,但也包含刑罚的目的。[9]

3.赔偿认定的依据——行为的作用

虽然否定了Amy的诉求,最高院也意识到,不认定赔偿是很荒谬的。赔偿是必要的,判决赔偿的理由亦很必要,关键在于判决何种赔偿与如此判决的论证。

最高院先寻求认定赔偿的理由,认为受害方的扩张解释应驳回,但并不意味着加重因果论原则不适用于此案。受害人损失是儿童色情图片行为违法的主要根据,[10]而制作、传播、持有相关图片是损害存在和加重的原因。国会的目的即让受害人得到赔偿,否定赔偿将扭曲2259的强制性赔偿机制的目的。另外,条款目的还包括使被告人意识到其行为对真实的、可识别的受害人造成具体而巨大的伤害。因此,通过持续地传播图片,被告人持有相关图片与受害人损害存在关联。

最高院认为,严格依据条文要求确立But-for原因,苛刻的因果关系标准会损害国会的意图,导致条款目的不达,亦不为人所接受。传统的因果论无法将特定损失归因于被告人行为。然而,即使国会将赔偿损失限于近果,因果关系的解释并不要求Butfor原因。适用2259决定,法院应根据被告人在受害人整体损害下的因果流程中的作用认定赔偿的额度。如此,赔偿额度既不基于严格的因果关系,亦非象征性或名义上的,此将满足两个目的——帮助受害人获得实际的赔偿和使被告人意识到儿童色情照图片犯罪影响实在的受害人。

那么,地区法院如何合理地确定赔偿的额度?基本的导向即法院尽可能地以有用的证据评价被告人行为在致损的因果流程中的作用,而这无法精确调查,须涉及裁量。首先,确定持续传播相关图片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整体损失,进而,考虑被告人行为致损的重要因素以确定赔偿的额度。最高院列举了地区法院运用裁量权决定赔偿额度的基本的、不完全因素,即已被发现的罪犯、预计的罪犯、罪犯的范围、被告人是否制作或传播图片、被告人与最初制作者是否关联、被告人持有图片的数目等。这些因素等统筹的结果即符合2259近果要求的整体损失,法院据此确定被告的赔偿份额。

Amy认为最高院此种赔偿进路不可取,因为,其损失是无法分割的,此进路将导致琐碎的赔偿,使其无法获得全部赔偿。但最高院认为,国会从未以让被告人承担超出其导致损害比例的责任的代价,而承诺受害人从被告人处获得全部和快速的赔偿。且这种进路能让被告人更好地意识到其行为并非无被害人。

最高院也意识到此种赔偿进路所面临的困难,即地区法院认定赔偿时缺乏具体导向,但最高院依然坚信,赔偿决定应体现适用的法律,而非裁判者的肆意。[11]虽涉及裁量和评价,但法院应尽其所能地使所适用法律更有效,并在冲突的原则中秉承:受害人所获赔偿和被告人的赔偿应基于被告人行为的影响。地区法院有能力正常行使裁量权确定因果关系,无需更具体的指导。

最终,最高院认定,第五巡回法院关于2259的解释不正确,而地区法院要求严格地证明But-for因果关系是错误的,故推翻上诉法院判决。

三、国会的反应——The Amy and Vicky Act

最高院的判决激起舆论千层浪,批判声似乎呈现一边倒的趋势,最高院判决成为众矢之的。如Amy将面临琐碎赔偿和累诉、Amy得不到适当的保护、最法院因果关系理论阐释不妥、没有为下级法院提供有效的导向、下级法院赔偿裁量差异巨大,等等。确实,最高院没有妥适地回答 Amy应获得的补偿额度。自P案判决后,地区法院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计算比例赔偿额度。虽然比例赔偿额度方法能够得到确切的数字,但难以达至合理。这些数字会不断变动,今天1/100,明年1/300,后年1/500,等等。另外,各个法官对于各个被告人判处的比例额度会有差异,裁量差异严重。

判决的缺欠及社会激烈反应导致国会介入,以推行更有效的赔偿机制。2014年5月7日,犹他州参议员Orrin Hatch和纽约州参议员Chuck Schumer呈递The Amy and Vicky Act (AVA)议案。AVA始于对国会关于儿童色情图片受害人赔偿的本质以及赔偿必要性的考量,认为国会的目的即保证儿童色情图片受害人获得每一被告人致使的加剧受害人痛苦的全部损害的赔偿。制作、传播、持有儿童色情图片均是造成或加剧了受害人的损害。多名行为人独立构成故意犯罪,共同导致了受害人损害。AVA认为以下方面能够反映儿童色情图片犯罪的本质:其一,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尚未认定的被告人;其二,要求重要的和及时的赔偿;其三,允许被告人之间分担赔偿额度。 AVA所认定的损害包括医疗、康复、交通、看护孩子所产生的费用及收入损失。如果只有一名被告人,其将担负所有的赔偿;如果有多名被告人,有两种认定赔偿方式,其一,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其二,法官相信低于全部赔偿合理时,认定确切赔偿额度,制作者不少于250000美元,传播者不少于150000美元,持有者不少于25000美元。最小额度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该最小额度的情形。AVA设立了被告人分配赔偿额制度,解除了过分赔偿的担忧。

AVA的进步在于确定赔偿额度,简化赔偿程序,为赔偿执法机构创造了一个简易的机制,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减少法院审理负担,设立了被告人分配赔偿额制度。如此,赔偿机制将达至合理。

四、评析

无论社会舆论如何沸腾,国会反应如何激烈,事实上,最高院的判决是合法的。依据2259,即使最高院能够证明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也难以推导出P行为与Amy的整体损害存在近因关系进而认定P担负Amy整体损害的全部赔偿的结论,因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无法演绎出全部赔偿的结论。客观而言,最高院的职守催生了国会的立法行动,国会通过立法普适性解决问题自然比法院通过判决碎片化地处理问题有相应的优势, AVA议案可能促成儿童色情图片犯罪赔偿问题及时、全面、彻底、合理的解决。

(一)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即2259。2259规定本章的赔偿即指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全额;受害人损失的全额包括身体、精神或心理医疗服务费,身体和职业的治疗或康复费用,必要的交通费、临时住房费、看护孩子费,收入损失,律师费用及其他产生的费用,作为犯罪近果的任何其他损失;本部分赔偿的认定是强制性的。Amy提出收入损失、医疗和咨询费、律师费等赔偿要求均在2259(b)之列,且赔偿是强制性的,亦即Amy全额赔偿请求具有法律支撑。

关键的问题在于,谁担负赔偿责任?由P担负合理与否?依据2259(b),其列举的赔偿范围的最后一项“作为犯罪近果的任何其他损失”,行为——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即基本共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双层次的判断模式,首先即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基本的理论是But-for,进而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认定法律因果关系。近因是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的颇有影响力的理论,唯有通过双层次的判断,才能确定作为责任基础的因果关系。肯尼迪法官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在事实因果关系层面触礁,因为,在庞大的、松散的儿童色情图片流传网络中,成千上万人看过或将会看受害人相关图片,无法说明受害人的损害因P的行为而有何不同,P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满足But-for规则的要求,更无需谈及近因。其实, P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非不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很显然,P持有Amy2张儿童色情图片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只不过该损害是Amy所主张的整体损害中的一小部分,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致损而否定P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But-for规则虽是事实原因判断的有利学说,但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存在逻辑漏洞或谬误,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与But-for系互否命题,命题的真假值无必然联系。

然而,即使大多数法官能够顺利地认定事实因果关系,也无法推导出P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结论。因为,P持有Amy2张儿童色情图片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是持有2张儿童色情图片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而非Amy所主张的整体损害,P行为造成的结果仅是整体损害的一小部分。大多数意见承认一个犯罪意味着被认定的犯罪,因此,如果被告人行为没有造成特定损害,其无需对特定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2259,当P的行为指向特定结果,而非Amy所主张的整体损害结果之时,Amy全部赔偿的诉求毫无可能。所以,在当时的赔偿制度框架下,最高院的判决合法,至于社会和国会的反应,已远离法律解释论的立场。

(二)国会反应的合理性

最高院判决所面临的指责项,确实存在,但这正是最高院依法裁判的必然结论,除非最高院违背2259或造法以改变2259的意谓。当然,民众对最高院的期待情有可原,毕竟最高院在历史的很多关键时刻以立法者惊人的魄力引领社会发展。但事实是,在过往的判决中,法院常态地拒绝违背国会明显目的地解释法律。所以,最高院解释法律基本正确,而结论不遂民意,实则囿于法律之限制。

法律确实没有为Amy的全部赔偿诉求提供依据,法官亦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最高院将造法交由国会,诚然明智,首先,相对于民众共识,精英意见毕竟存在先天缺欠。另外,某种程度上,最高院的消极催生了AVA议案,促成了儿童色情图片犯罪赔偿问题可能更及时、全面、合理的解决。

【注释】 [1]000 U.S.12—8561(2014). 

[2]United Statesv.Wright, 639 F.M 679, 681(2011). 

[3]2259,⑷一般的,法院依据本章认定刑事赔偿。(b)认定的范围和性质,本章的赔偿,即指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全额;赔偿的执行依据3664条执行;受害人损失的全额包括包括身体、精神或心理医疗服务费,身体和职业的治疗或康复费用,必要的交通费、临时住房费、看护孩子费,收入损失,律师费用及其他产生的费用,作为犯罪近果的任何其他损失;本部分赔偿的认定是强制性的,但在被告人经济条件和受害人可能具有其他赔偿来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松动。(c)定义。受害人意味着在本章中作为犯罪损害的个体。

[4]New York V.Ferber, 458 U.S.747, 749(1982). 

[5]Pacific Operators Offshore, LLP v. Valladolid, 565 U. S.(2012); Burrage v. United States, 571 U. S.(2014).

[6]ALI:Restatement(Third) of Torts: Liability for Physical and Emotional Harm §27, Comment f, American Law Institute, 2005, p.380-381. 

[7]Kelly v. Robinson, 479 U. S.36, 49(1986).

[8]Northwest Airlines, Inc. v. Transport Workers, 451 U. S.77, 96—97(1981).

[9]Stoneridge Investment Partners, LLC v. Scientific-Atlanta, Inc.,552 U. S.148,164—165(2008);Musick, Peeler & Garrett v. Employers Ins. of Wausau, 508 U. S.286, 291(1993).

[10]Pasquantino v. United States, 544 U. S.349, 365(2005); Kelly v_ Robinson, 479 U. S.36, 49(1986).

[11]York v. Ferber, 458 U. S.759(1982).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案例)》【期刊年份】 2015年【期号】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