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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生、李贤华:两大法系裁判文书制度概览
 

裁判文书是法院的司法公文,是法院判决结果的文字载体。为了使裁判文书能够正确表达法院和法官的观点,各国形成了不同特色的裁判文书制度。

裁判文书的结构

通常,裁判文书的类别是以审判专业来划分的,如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等。

裁判文书的写作,总体上属于论说文性质,因而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结构。

英美法系裁判文书一般按照事实、理由、主文的格式行文。

英国裁判文书包括三个部分:对案件事实直接的或依据推理所进行的判断;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原则的陈述;基于上述两项而作出的判决。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也包括三个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根据刑罚指南应判的刑罚幅度;对判刑的理由的论证以及运用法定理由的简要阐述;对被告人的刑罚决定。

大陆法系裁判文书采取倒三段论式即“主文—事实—理由”的格式行文。德国、日本均采取主文、理由(事实和法律适用及其论证)两部分或主文、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理由(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与辩驳、法律适用)三部分构成。

裁判文书的要素

各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都有约定俗成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宽松,大陆法系国家则比较严格。

美国的民事判决书通常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前文。审理法院、法官姓名、审判时间;事实认定。简略叙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要点,以及律师援引的判例及法规;判决理由。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分析、权利义务的界定、阐述判决结果形成的理由;判决主文;法官意见及签名。

德国裁判文书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法院及参与裁判的法官的姓名;言词辩论终结的日期;判决主文;事实;裁判理由。

日本裁判文书包括以下内容:主文,包括判决结论、诉讼费用决定、暂付执行决定;事实,包括当事人要求的裁判和当事人的主张两部分;理由,包括争议焦点及案情确认、证据列举、对争议焦点的认定及说明、法律的适用、结语、审理法院的观点、法官的观点;附件,包括证据目录及不动产位置说明等。

裁判文书的事实

事实是构成裁判文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法系的裁判文书对事实的处理截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初审法官一般不直接处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处理,上诉审法官更是集中审理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要同时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如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法官要对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和辩驳,对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充分展开论述,很少有选用法条的分析;法律适用阐述的理由以制定法和法律解释为依据。

德国的裁判文书中关于事实的叙述则比较详尽。法国的裁判文书素以简单概要著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没有专门叙述案件事实或案件来历的段落,只有在必要时才会引述事实。

裁判文书的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两大法系的做法差别更大。

英美法系国家历来重视说理,在裁判文书中说理详尽,分析缜密,涉猎广博。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罗马法传统的影响,认为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成文法律,不必阐释理由。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判决说理的理念逐步为人们接受。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成文法有局限性,因而给予法官超越立法原文解释法律的权限,承认法官有造法功能,在遇到新类型案件时,法官当然会有创造规则的考虑。

英美法系的推理模式为类推法。法官首先对某个案件进行推断,从实例中找到类似规则的东西,然后对所找到的规则进行论证,最后将该规则适用于正在审判的案件中。

大陆法系法官在说明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多是直接引用法条。其说理的逻辑亦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整个推理的大前提是建立在法条之上,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并在此基础之上得出结论。

裁判文书的结论

各国裁判文书的结论表述基本相同,但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判决中向世人展示法官的不同意见是民主的表现。认为司法过程应是开放的,审判过程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每个法官的素养和阅历不同,同样的法律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因而在裁判文书中陈述不同意见也是合理的。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法官是代表整个法院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只能以一种意见出现,方可体现法院的权威。持这种意见的主要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但是,已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中出现了不同意见。芬兰、瑞典对不同意见的展示相当充分,德国的不同意见只出现于宪法法院的判决书中。

两大法系对裁判文书的署名也不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要直接署法官名。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一切判决或命令皆都须明确记载制作法官的姓名和职务。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官方文书,因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应使用第一人称,最后署名也要署集体名。

裁判文书的语言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的语言风格也各有千秋。

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从不同的角度论证法律问题,公开展示不同的意见,具有对话色彩很浓的特点。

大陆法系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法条,作出结论,具有权威性。

在文字要求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工作手册》指出,判决书的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正因为如此,美国裁判文书行文多采用文学修辞性叙述方式,法官将自己的思考,通过优美和清晰的文字描述,形成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蕴含深刻法理和极高艺术性精品读物。

大陆法系国家要求裁判文书语言表达要专业化和理性化,用语准确严谨。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德国裁判文书反映德国传统特点,旁征博引,逻辑严密,论述详尽,但也大胆创新;意大利、波兰裁判文书一般较长,以展示对制定法的解释和适用。

在篇幅上,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往往有几十甚至上百页。大陆法系裁判文书一般很简短,少的只有一两页。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