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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礼登:瑞士检察机关组织方式因州而异
 

瑞士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检察院和各州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部门设置、职权划分、检察官选任由联邦和州自行规定。

联邦检察院的任务与职权

联邦检察院的核心任务是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比如侵犯主权,危害国家中立和国民经济;另一大任务是打击跨国或者跨州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洗钱、腐败犯罪;再次是办理国际刑法上的犯罪案件。

联邦检察院设有一名检察长和两名副检察长。下设领导委员会、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联邦检察院的领导委员会是检察长办公的议事机构,由检察长、两位副检察长和重要处室领导组成,定期讨论专业、人事和组织问题,为重大决定做准备工作。此外,还有两个检察长办公机构:一是联邦检察官行动委员会,二是资源委员会。联邦检察官行动委员会的任务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联邦检察官管辖。资源委员会负责处理所有联邦检察院和联邦刑事警察局工作的配合问题,并且保障联邦刑事警察局办案所需资源。联邦检察院的业务部门有司法协助中心、国家安全和有组织犯罪处、恐怖主义和国际犯罪处、经济犯罪一处和二处,以及分驻洛桑、卢加诺和苏黎世的联邦检察院分支机构。

联邦检察长和联邦副检察长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其他检察人员由检察长选任,任期为四年。联邦检察院每年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说明内设机构、一般性指令、办结和未办结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业务部分的负荷程度、对联邦检察院决定和办案行为的投诉和异议的数量和处理结果。

联邦的检察官独立办案,但是不受案、中止程序和终止程序的决定需要批准。如果是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即主任检察官批准。如果是主任检察官办理的,由联邦检察官即检察长批准。

除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以外,联邦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分为四个级别: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副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前三类人员可以履行检察官的一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能。副检察官如果要提出和代表公诉,需要检察长的授权。助理检察官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取证,但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对联邦检察院的监督由联邦议会选举的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由联邦法院和联邦刑事法院各一名法官、两名州注册律师、三名非上述机构人员的其他专业人员组成,任期四年。监督委员会可以向联邦检察院就其工作发出一般性的指令,但不得就具体案件的立案、调查和终结、起诉以及提起法律救济程序发出指令,并监督指令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联邦检察院采取措施。可以向联邦议会提请罢免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对于违反职责义务的联邦检察院工作人员,可以发出警告、申斥,甚至扣减工资。被处理人员不服的,可以向联邦行政法院起诉。

州检察院的机构和任务

瑞士各州对检察院的组织机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州情和历史传统呈现出不同样态。下面仅选取部分州检察院进行说明。

阿尔高州检察院分为高级检察院、州检察院和六个区检察院。高级检察院可以将一个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另一个区检察院办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高级检察院决定。高级检察院监督州检察院和区检察院,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检察院客观地完成工作任务。高级检察院在具体刑事程序中可以提办其他检察院的案件,或者将其他检察院的案件交给另外一个检察院办理。州检察院一般负责经济犯罪和特别案件的侦办,并接受高级检察院移交的案件。州检察院检察长还负责落实高级检察院的指令,具体执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事项。其余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办理。区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决定不接受案件、中止程序或者终止程序,必须经过高级检察院批准。

伯尔尼州的检察机关分为总检察院、州检察院、区检察院。检察机关实行自我管理,但可以与州行政机关达成协议,委托后者管理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检察机关基建和装备所需的土地、建筑、信息系统等由主管的行政机构负责提供。州总检察院每年确定自己工作目标,并测算出所需的资源。总检察院负责编制下级检察院的工作目标和财务预算,并报送给州政府、司法委员会和州议会。州政府将总检察院的工作目标和财务预算纳入州的工作目标和财务预算。伯尔尼州的高级法院、行政法院和总检察院有一个共同的领导机关,即司法领导委员会。它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组成。司法领导委员会是州议会和州政府关于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对接机构,它对政府制定涉及法院和检察院的条例发表意见,规范法院、检察院的财务支出权限;制定有关人事、财务、报账、信息管理等具体规定,负责协调司法机关与警察、军队、建筑、交通、能源等部门的工作。

圣加仑州只有一个检察院,共220名工作人员。下设5个调查局和一个青少年检察院(实际上是检察院的一个内设部门)。位于圣加仑的一个调查局负责全州的特定案件,其余4个调查局各自管辖数量不同的乡镇。

苏黎世州的检察机关分为检察院、高级检察院、青少年检察院、高级青少年检察院。苏黎世州高级检察院有1名检察长,两名高级检察官和1名检察官,还有负责财务、后勤、人事、媒体等事务的综合办公人员。高级检察院下辖5个普通检察院和4个特别检察院。普通检察院负责州内不同的区域,特别检察院负责特定的犯罪的侦办。第1特别检察院负责司法协助,第2特别检察院负责办理毒品、有组织犯罪和贩卖人口的犯罪案件,第3特别检察院负责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第4特别检察院负责杀人和其他重大性犯罪案件等。

州检察官的选任

瑞士各州检察官的选任同样做法不一,下面也仅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州的情况来说明。一般高级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州议会任命,但是州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其他人员的任命各不相同。

在阿尔高州,高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高级检察官由州政府提名,州议会任命。获任命者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并获得律师资格,至少有五年在刑事追诉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者从事律师的工作经验。州议会同时可以根据州政府的提名任命州检察院及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但是州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和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由州政府任命。州检察院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由州政府选任。被选任者需要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有律师资格并且有选举权。当必须针对州政府成员启动刑事程序,或者州行政机构内发生职务犯罪嫌疑时,州司法监督委员会可以任命特任检察官办理。高级检察院根据州检察院和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命州和区检察机关的助理检察官。

施维茨州高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州议会选任,检察长选任检察院其他人员。州政府选任州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检察长根据需要聘任检察院其他人员。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区政府选任,检察长再聘任检察院其他人员。施维茨州的检察长的任职期限和检察官聘任期限为四年。

在苏黎世州检察官的产生相当独特。一般的检察官是以行政区为单位,由有投票权的选民从有被选资格者中直接选举产生。当申请者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具有多年司法职业或律师职业工作经验,以考核或考试方式证明其具有法定的职业能力后,可以向高级检察院申请颁发被选资格证书。苏黎世州议会通过法令决定全州一共设有66个检察官职位。并且确定了每个区选举的检察官数量。比如阿佛尔腾区可选举1名检察官,布拉赫区选举5名,苏黎世区最多,可选举35名。此外,州政府还可以直接任命特任检察官。州政府从常规或特任检察官中选任高级检察院和检察院的检察长,高级检察院任命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官。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