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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路: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

 

【摘要】俄罗斯联邦现行军事检察制度是对传统俄罗斯军事检察制度的延续与发展。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检察制度体系的分支,一方面,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在根本宗旨、基本任务与一般检察职权等方面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检察制度保持高度统一。另一方面,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在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干部配备与职权划分等方面又具有自己独到之处。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检察制度 
 
    一、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历史发展背景

  (一)沙皇俄国时期军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模型

  1722年1月12日,俄国沙皇彼得一世颁布命令组建正规军队,在参政院设立总检察长与首席检察长职务,在中央机关各部设立检察长,由总检察长负责领导并对总检察长汇报工作。{1}(P15)其后在俄国各地方法院也陆续正式设立了检察官职务,对国家机关活动实施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因此作为一项法定的国家机关活动监查制度在沙皇俄国被确立。{2}(P19)

  自这段时期开始,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进入了自己的纪年。遵照彼得一世命令,在设立客籍法院(旧俄18至19世纪的法院形式)各省与圣主教公会(俄罗斯正教会最高机构)内设立检察官职务,建立了初级检察监督制度。{3}(P85)同一时期,在俄罗斯沙皇俄国的部队与舰队里也建立了检察官官衔制度,初级军事检察制度形成大致模型。

  (二)沙皇俄国时期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的初步形成

  其后半个多世纪,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与检察制度经历了各种形式的改革,在1867年俄罗斯军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以保障法庭能够“果断、公正、公平、宽容地对待国家的每一个子民”为宗旨,新的军事司法制度与基本的军事诉讼程序准则得以确立。{4}(P16)与此同时,定位于垂直等级管辖的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正式建立。在1867年制定的《军事司法条令》中,军事总检察长职衔与军事检察监督制度初次作为基本法律规范在俄罗斯武装力量内被确定。

  1867年9月1日,亚历山大二世指派当时的二等文官兼军法总监查官弗拉基米尔·德米特里耶维奇·菲洛索夫但任了第一任军事总检察长。从这一刻开始,俄罗斯军事检察制度开始了自己至今已近一百四十年的历史计读。{5}(P214)其后该项军事检察制度在俄罗斯武装力量中一直稳定适用,直至1917年十月革命到来。伴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倾覆,当时的俄罗斯军事检察制度作为旧制度残余体制被新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予以废除。

  (三)苏维埃联盟时期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的变革

  1922年11月,苏维埃以对军内法律遵守状况进行法律监督为宗旨,采取正确措施惩治军内犯罪行为为目的,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军事检察制度逢时重生,第一批军事检察机关成立。

  卫国战争给苏联带来了极其严峻的考验,军事检察机关的组织与制度因此受到了战争的洗礼。最初,军事检察机关全体系按照军队部署的要求组织活动,军事检察军官在战争中履行军事检察官职责,{6}(P135)战争结束后,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得到空前发展,大量军事增编人员补充到军事检察机关,军事检察制度地位受到重视,军事法律监督权限扩大。

  (四)俄罗斯联邦时期军事检察制度正式确立

  苏联解体之后,军事检察机关伴同整个国家一起渡过了一段非常时期。国家现实状况导致检察官与侦查官大量流失,军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正常运行难以保障。据此,1993年底重新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典》在第129条重新强化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概念,确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由总检察长与上级机关管辖下级机关的统一中央集权体系。{7}(P59)

  1995年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颁布,完善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法制体系,其中有关军事检察规范立法的部分章节强化了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组成中一个具有独立、自主地位的分支体系,规定了军事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管辖范围、职能权限与待遇保障等。

  二、当代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

  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由以下机构组成: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机关、各军区军事检察机关、海军舰队军事检察机关、战略导弹(火箭)部队军事检察机关、联邦边防局军事检察机关、莫斯科市辖军事检察机关与其它级别等同的军事检察机关、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兵团军事检察机关、警备军事检察机关及其它同市辖、区辖检察机关同级军事检察机关(统称军事检察机关)。{8}(P6)

  由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兼军事总检察长负责,领导军事检察机关内部活动,保障干部的选拔、调派与培养,对军事检察官进行考评,下达执行命令与指令,督促所有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其职权范围及于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与其它依据联邦立法与单行规范性法令创建的部队、新建军团与军事机关。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因特殊情势效力不能及于的地区与俄罗斯联邦域外依据相应国际条约驻扎军队的地区,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委托军事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

  (二)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机关

  1.军事总检察机关

  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机关为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由管理局、行政处(局级处与局属处)、办公室与接待处构成。管理局局长与局级行政处处长为军事总检察长高级助理,管理局副局长与管理局行政处长、办公室与接待处主任为军事总检察长助理。

  2.军事总检察长

  军事总检察长配备有第一军事副总检察长与军事副总检察长、特别委托高级助理,上述人员职位与局长职位等同,特别委托助理职位与副局长职位等同。

  3.军事检察委员会

  在军事总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检察委员会,由军事总检察长(任主席)、第一副总检察长与检察长(按职能划分)、其它军事总检察长指定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组成。检委会成员组成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依据军事总检察长提议核准。[1]

  (三)俄罗斯联邦各级军事检察长的职能权限

  军事总检察长与各级下属军事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并可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与侦查委员会军事侦查机关内有关干部的基本规定

  1.任职的一般条件

  在俄罗斯联邦,凡健康状况适合于履行兵役义务并曾参加过履行兵役,具有军官官衔,符合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0条要求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担任军事检察官或者军事侦查官。

  2.职务任免

  军事总检察长由副总检察长担任,根据总检察长提名予以任命与解除;其他负责人员职务任免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确定;军事检察官隶属于上级检察长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对其负有汇报工作的义务。其职务的任命与解除,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确定;军事总检察机关其它检察官职务的任命与解除,由军事总检察长确定;军区、海军舰队检察机关检察长与同级别检察机关检察长,有权任命与解除本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的军事检察官职务。

  3.人员编制

  军事检察机关与军事侦查机关军职人员与非军事人员(文职人员)编制,按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它部队与新建军团编制比例配置。军事检察机关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军事侦查机关组成编制应当列入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它部队与新建军团的人员编制。

  4.地位与待遇

  依据《军职与兵役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联邦边防局、其它部队、新建军团与军事机关履行兵役,并享有《军人地位法》与本联邦法规定的权利与社会保障。

  5.征召、录用与退役办法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军事总检察长有权指派军官进入军事检察机关履行兵役,决定是否将其转为预备役(退役)。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主席或俄罗斯联邦检查机关侦查委员会军事侦查管理局负责人有权指派军官进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军事侦查机关履行兵役,决定是否将其转为预备役(退役)。高级军官转为预备役(退役)的,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予以决定。

  6.服役人员的军衔与职衔

  军事检察官军衔的授予,应当遵照相应机关军事检察长提议、军事侦查官军衔的授予,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相应军事侦查机关负责人提议,遵循现役军人军衔授予程序执行。高级军官军衔,应当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按照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主席的提议授予。

  军事检察机关军官军衔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军事侦查机关侦查官军衔应当与地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人员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地方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衔相同。

  (五)军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与军职人员的物质保障与社会保障

  此类人员享有俄罗斯联邦立法有关军职人员地位与待遇的各项法律以及法定享有的社会保障、退休、医疗以及其它形式的保障措施。其职务工资由俄罗斯联邦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予以确定。军职人员的津贴发放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俄罗斯联邦边防局、其它军队、新建军团与机关的指挥部执行。

  (六)军事检察机关与军事侦查机关的财政保障、物资技术保障与安全保障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以上部门的财政、物资与技术保障、办公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其它保障与津贴的划拨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边防局、其它部队与军团指挥部负责,办公厂所的安全则由部队负责。[2]

  三、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的基本特点

  在世界各国军事检察制度体系中,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不算是历史悠久,但是自形成至今,从附属于军事法庭的一个军事司法部门到单独行使军事检察监督与军事侦查职权的独立机构,历经140年的岁月洗礼,已经成为现代各国军事检察制度中的一个特别模型。{9}(P164)其垂直管辖体制、军事检察侦查职权独立行使与一体化、较高的社会地位、最广泛的社会保障与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独到之处。

  (一)实行垂直管辖体制

  当代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脱离了俄罗斯军事法庭的制约与管辖,直接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机关,由总检察机关副总检察长担任军事总检察长行使军事检察全权职能,军事检察机关服从国家总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同时内部也实行垂直管辖管理。

  按垂直管辖区段不同,人员编制划分为三个等级:基层军事检察机关,各军事守备区、舰队军事检察机关,总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最高负责人为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兼任的军事总检察长,其下为一名负责军事检察机关基本工作的军事副总检察长,分管其他部门的副总检察长,高级助理与助理检察官,其下为垂直管辖的各军事检察机关管理局、行政处与服务机关,最低端是俄罗斯联邦十二个军区基层军事检察机关。{10}(P11)

  (二)军事检察权与军事侦查权独立行使与检察侦查权力一体化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只接受军事总检察机关与总检察长直接领导,军事检察机关所在守备部队指挥官与负责人员或其他军事机构指挥官与负责人无权干涉军事检察机关组织活动,军事检察监督权与军事侦查权行使自主独立。

  以往规定军事侦查权附属于检察权之下,2007年6月5日,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颁布了第87号联邦法令在检察机关法中明确了侦查委员会职能,军事检察机关的军事侦查职能也相应得以明确。同时,军事侦查官的权限得以扩大,改变了以往听从军事检察官指挥的情况,在职权上与军事检察官处于同一个级别,军事侦查职能与司法监督职能平行共处,合为一体。

  (三)军事检察与军事侦查机关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活动受到最广泛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司法界历来的传统就是对司法人员给予最高的社会地位、社会保障与法律保护。这一点在军事检察制度中也没有例外。

  根据有关规定,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官与军事侦查官职衔不同于军内其他军官军士职衔,具有较高专业法律职衔,有专门的法律职衔徽章。按照规定,军区基层军事检察机关检察长最高职衔可以授予上校军衔,各大守备军区与舰队军事检察机关检察长可以授予少将军衔。莫斯科守备军区与列宁格勒守备军区军事检察机关检察长最高可以授予中将军衔。俄罗斯联邦军事总检察长最高可以授予上将军衔。{11}(P42)

  俄罗斯联邦政府为军事检察机关与军事侦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军职人员提供了完善的物质保障与社会保障。他们享有各项俄罗斯联邦军事人员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与保护以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社会保障与保护。其收入在俄罗斯联邦财政支出中占有较大份额,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联邦边防局、其它军队、新建军团与机关的指挥部保障按时、稳定的执行。

  参照每名军事检察官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侦查委员会军事侦查机关每名侦查官的工作业绩与工作量确定其该类人员各种职务补贴;军事检察机关与军事侦查委员会的文职人员的法律地位与物质保障受同样保护,对于退役的军事检察官与侦查官,俄罗斯联邦政府保证其获得应当享有的各项法定的物质保障与社会保障,不会出现退役后生活无着,居无定所的状况。

  以上仅为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的几项基本特点,与各国军事检察制度相比较,俄罗斯联邦的军事检察制度独到之处尚有很多,本文限于篇幅,不做缀述。 
 
【注释】
[1]本段内容参见:3акон“О прокуратур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чии”от17—01—1992.No 2202—I.статъя46—1。
[2]本段内容参见:3акон“О прокуратур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чии”от17—01—1992.No 2202—I.статъя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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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Наряд с материалами прокурнрских проверок военной прокуроратуры Нарофоминского гарниэона эа 1996год.

作者简介:赵路(1976—),女,吉林长春人,北师大刑科院讲师。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