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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荣 胡夏冰 :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域外视角

【学科类别】诉讼法学
【出处】《人民法院报》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公民;参与审理案件
【全文】
    阅读提示:世界主要国家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其共同经验是:普通民众通常只参与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引起较大社会争议的案件,其他普通案件一般由职业法官直接进行审判。职业法官审理案件是司法审判的常态,公民参与审判是案件审理的非常态。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现司法民主,而且是为了排除外界对法官的不当干预,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因此,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是相当有限的,并非越多越好。
 
    世界各国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主要存在着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陪审制、以法德等国为代表的参审制,以及以日韩等国为代表的混合制(陪审制与参审制的结合)三种不同类型。在这些不同类型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中,对于哪些案件由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哪些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审判的问题,各个国家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里主要介绍英、美、俄、法、德、日、韩等国在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范围方面的做法。
 
    英国:主要审理刑事案件
 
    英国陪审团既审理刑事案件,也审理民事案件,但以审理刑事案件为主,只有极少数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
 
    英国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并不是包括所有的刑事案件,而是一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案件是否由陪审团审理,主要是看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其基本原则是:对于重罪案件,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则应当实行陪审团审理;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则可以由法官直接审理。轻罪案件通常由法官单独审理,不采用陪审团审理方式。
 
    英国的刑事犯罪主要分为即决罪、两可罪、可诉罪三种类型。即决罪是一种轻微的刑事犯罪,如交通肇事和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等。这类犯罪数量较多但性质并不严重,基于诉讼经济性考虑,通常由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审理,不适用陪审团。可诉罪是指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如叛国、谋杀、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该罪是否采用陪审团审理,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果被告人选择无罪答辩,则必须召集陪审团审理;如果被告人选择有罪答辩,则由法官单独进行审理。两可罪是指一般的刑事犯罪,如偷盗、轻微人身暴力犯罪等。这类犯罪的审理方式,被告人可选择由治安法官审理,或者由刑事法院的陪审团审理。
 
    近年来,英国赋予法官就案件是否采取陪审团审理较大的裁量权。法官如果认为案件审理可能给陪审团带来过重负担,或者认为案件能够直接裁定被告人无罪,可以决定不采用陪审团审理。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陪审团主要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据统计,英国真正适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大约只有整个刑事案件的0.8%。
 
    在民事案件审理方面,英国陪审团的适用范围正在日益收缩。其范围主要限于侮辱和诽谤、欺诈、恶意诉讼以及错误羁押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如果认为使用陪审团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可以决定不采用陪审团审理。另外,对于1万英镑以下的小额诽谤诉讼,可以由法官单独审理。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适用率也很低,仅适用于侮辱案件或者法官同意适用的特殊类型案件。
 
    美国:兼审刑事和民事案件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公民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以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的部分民事案件,但实际上,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并不多。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在所有重罪案件和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普通案件中,被告人才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直接审理。美国各州对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州法律规定,所有重罪案件都应当由陪审团审理,其他案件由法官裁决。至于6个月及以下的轻罪案件,被告人应当放弃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基于司法成本和诉讼经济的考量,美国有接近九成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解决的。因此,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刑事案件非常有限。美国陪审团对被告人无罪认定具有终局性,检察官不能以上诉或其他方式推翻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宣判。
 
    美国陪审团也适用于审理一定范围的民事案件。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所有涉及金钱赔偿的权利要求时,双方当事人都有获得由6至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虽然美国各个州都承认民事陪审团存在的合法性,但是,96%的州法院民事案件没有经过陪审团而是由法官独自审理的。
 
    美国民事陪审团主要参与审理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民权案件、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囚犯申诉、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案件占美国民事陪审团审理的绝大多数。其中,由于民权案件牵涉到每个人都享有的与他人平等的权利,包括种族、性别、选举权、就业、住房、社会福利、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因此,民权案件是美国民事陪审团审理最多的案件。侵权案件,特别是产品责任侵权引起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也是美国民事陪审团审理的重要对象。海事和海商方面的争议则不适用陪审团审判。
 
    俄罗斯:只审理刑事案件
 
    俄罗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采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废除了原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参审制)。不过,同英、美等国家不同,俄罗斯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不参与审理民事案件。
 
    俄罗斯联邦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由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权利,但是,只有那些谋害生命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告人才能享有由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不实行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通常适用于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是涉及侵害生命权益的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
 
    在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被告人有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适用陪审制,也可以选择由法官审理。俄罗斯陪审团审理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刑事诉讼法典明确列举的罪名;二是被告人必须提出由陪审团审理申请。对于符合陪审团审理条件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申请由陪审团审理,那么,不论被告人是否作无罪答辩,法院都应当采取陪审团审理方式。这与英美国家只有在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时才启动陪审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有数名被告人共同参与的刑事案件,只要其中1名被告人申请由陪审团审理,在其他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有被告人都实行陪审理。如果其中1名被告人拒绝由陪审团审理,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拆分并单独审理。在不能对案件进行拆分的情况下,应当由陪审团对所有被告人参与的全部案件进行审理。
 
    近年来,俄罗斯对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采取适当限制的政策。2009年1月,俄罗斯取消陪审团审理恐怖主义犯罪、劫持人质犯罪、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犯罪、聚众骚乱罪、背叛国家罪、间谍活动罪、暴力夺取(掌握)政权罪、武装暴乱罪和破坏活动罪的规定。这些犯罪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0年,俄罗斯宣布彻底废除死刑后,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更加减少。自2013年起,俄罗斯陪审团不再审理危害交通安全类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和妨碍司法公正类的犯罪案件。
 
    法国:审理有限的刑事案件
 
    在法国,参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较为明确和集中,只有刑事案件参审员才参与审理,民事案件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实行参审制审理。
 
    法国对参审员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适当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参审员审理。法国取消了死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等,才采取参审制方式进行审理。违反社会治安和其他轻微的刑事犯罪不实行参审制审理。因此,法国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以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作为案件是否适用参审制审理的标准。法国法律对参审制的适用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法官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权。
 
    当然,对于所有的严重刑事犯罪,法国并不是全部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某些特殊性质的重罪案件不适用参审制审理,这主要是涉及军事方面的重罪、国家安全的重罪和有关恐怖活动性质的犯罪。另外,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也不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而是由少年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法国的参审制也适用于上诉程序,但是原审程序的参审员不得参与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法庭的参审团人数比原审法庭参审员的人数要多(原审法庭的参审团是9名,上诉法庭是12名)。可以看出,法国参审制在上诉审理程序方面,与英美等陪审制国家明显不同。英、美等陪审制国家的陪审团只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于上诉程序;并且如果原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不能再对被告人提出上诉。法国参审制同英美陪审制的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人们对公民参与司法性质的认识存在不同视角。在陪审制国家看来,人民是司法的最终裁判者,人民作出的判决不能被推翻和更改;而在参审制国家眼中,人民享有至上权力,人民有权变更自己作出的司法裁判。
 
    德国:审理案件范围广泛
 
    德国参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方面,相对于同为参审制的法国来说,范围更广,种类更多。德国参审员不仅可以参与审理刑事案件,也可以参与审理民事、商事和其他类型的案件。
 
    在德国,刑事案件是参审员参与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除情节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参审员参与审理。德国轻微的刑事案件由法官单独审理,不适用参审制审理。德国普通法院中由参审员审理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区法院和地方法院。区法院审理的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地方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通常由参审员组成参审法庭审理。地方法院只有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参审员难以参与审判的情况下,可以决定不采取参审制审理,而是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于下列案件重罪案件,地方法院必须组成参审法庭审理:对儿童实施性犯罪致死的案件,强奸致死的案件,强制猥亵致死的案件,谋杀案件,故意杀人案件,杀婴案件,因遗弃致死案件,因伤害致死案件,施毒致死案件,恐吓掳人致死案件,掳人勒赎致死案件,强盗致死案件,特别重大纵火案件,引起爆炸物爆炸致人死亡案件,对不特定多数人滥用放射线案件,淹水致人死亡案件,攻击空运致人死亡案件,毁损重要设施致人死亡案件,公共危险的施毒致人死亡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公民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对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因此应当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不适用参审制审理刑事案件。
 
    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方面,参审制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区法院一般审理较简单的民事案件,通常由职业法官独任审理。只有在处理为数不多的涉及农业的案件时,区法院才会采取参审制审理。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如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通常采取参审制审理。德国州高等法院审理2万欧元以上或者其他特别许可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当采取参审制审理。对于上诉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不实行参审制,由职业法官进行审理。
 
    德国劳动案件必须由参审员和职业法官组成参审法庭进行。德国的少年案件、行政案件、社会福利案件、财税案件等都实行参审制审理。需要说明的是,德国参审员不参与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审理。因为上诉程序主要审理的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案件事实问题。
 
    日本:审理多种不同案件
 
    日本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劳动案件和家事案件等。日本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说对被告人有重大影响,并且容易受到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
 
    日本将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普通民众称为“裁判员”.日本裁判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二是除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外,因故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议案件。日本的法定合议案件,是指法定刑为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杀人、放火、强奸、强盗、绑架等案件。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日本对于裁判员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由被告人选择案件是否实行由陪审员审理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日本法律,对于属于应当由裁判员审理的案件,如果裁判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受到伤害威胁,导致裁判员不能履行职务时,法院可以决定不实行裁判员审理方式。
 
    日本在其他案件审理中也采取公民参与审理方式。首先,在特定领域案件中实行“专业委员”制度。日本法院在审理诸如知识产权、建筑、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案件时,通常会聘请大学专家学者或者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如医师、税理士、建筑师、工程师等)担任专业委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专门委员在诉讼中所发表的意见对合议庭没有拘束力,仅供法官审理案件时参考。
 
    其次,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实行“劳动审判员”制度。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或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任命具有劳动关系方面知识经验的人士担任“劳动审判员”,同职业法官一起参与审理案件。劳动审判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再次,在简易民事案件中实行“司法委员”制度。日本简易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从普通民众中选任具有矛盾纠纷调处经验的公民,同职业法官一起参与案件审理。司法委员不参加案件合议和表决,他们所提意见仅供法官参考。
 
    最后,在家事案件中实行“家事参与员”制度。日本家事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通常会聘请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较高威望的社会人士(如大学退休教授、中小学退休教师、公务员退休人员等)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家事参与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由法官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法院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家事参与员可以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建议,供法官裁判时参考。
 
    韩国:审理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韩国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限于法律规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不包含民事案件和其他类型案件。
 
    韩国法律以列举方式具体规定了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案件的范围。从总体上看,这些案件通常是杀人、致人死亡、强奸、强盗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韩国法律规定,如果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被部分撤回或者变更,使得案件不再属于应当由公民参与审理的案件时,法院仍可决定对案件继续采取公民参与审理方式。但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情形,认为案件明显不适宜公民参与审理时,可以裁定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见,法院在是否适用公民参与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遇到需要适用公民参与审理的案件时,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等方法,确认被告人是否愿意接受国民参与审判。因此,在韩国,案件是否采取公民参与审理方式,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因为依据韩国法律规定,案件是否由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享有的司法权利。在这个方面,韩国与英美的陪审制度相同,而与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有别。
 
    按照韩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案件不实行公民参与审理:一是陪审员、候补陪审员、候选陪审员及其家属的生命、身体、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具有受害危险,法院认为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二是有多名共犯的场合,其中有的被告人不愿意实行公民参与审理,法院认为实行公民参与审判存在困难的;三是具有其他实行国民参与审判明显不适当的情形的。法院在作出该项裁定时,必须听取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对于该项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抗告。
 
    在案件实行公民参与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患有疾病使得案件审判程序长期停止,或者对被告人羁押期间已经届满,法院认为不适宜继续实行公民参与审理时,可以依职权或者经检察官、被告人申请,裁定对案件不再进行公民参与审理,但裁定前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这表明,韩国在公民参与审理案件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作者简介】
胡荣,单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胡夏冰,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