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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尔·王 布赖恩·王(著) 徐持(译) :新加坡刑事司法制度的转型变革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人民法院报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刑事法治;司法;新加坡
【全文】
近年来,新加坡的刑事法治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对一些重要的进展概括如下:(1)促进公平正义;(2)多元化刑事纠纷解决机制;(3)不断提升透明度;(4)量刑规范化与自由裁量。下面就新加坡刑事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化及发展趋势作简要阐述。
 
转型发展
 
促进公平正义:社会的灵魂
 
刑事司法制度的优劣,取决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归根到底,公平正义是法治和司法的基础。
 
新加坡已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并持续致力于向社区提供更多无偿刑事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的机会。除了由律师公会刑事法律援助处负责的刑事法律援助计划和最高法院的“严重犯罪法律援助计划”(在这一框架下,自1992年开始,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无须任何评估或其他资格标准即可获得无偿法律援助)以外,还存在大量其他的法律公益服务,确保公众更广泛和更长远地获得公平正义。这些服务包括各类社区法律诊所,以及由众多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相关人员负责运营的社区司法中心。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的四年我们见证了新加坡刑事法律援助计划援助人数的逐年显著增加。2013年有335人获得法律援助;2014年483人;2015年1018人;2017年则增加到了1777人。随着2015年5月19日“刑事法律援助增强计划”的实行,受援人数还会继续攀升。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由新加坡政府律政部提供资金支持,旨在逐步为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预计到2020年,每年将有多达6000人接受这一框架下的刑事法律援助。简单来说,刑事法律援助计划改变了游戏规则,是公共——私人混合合作模式的完美典范。
 
纠纷解决机制:辩诉交易的发展
 
刑事司法制度的优劣还与它的效率有关。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刑事司法制度中实现效率(或司法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各种辩诉交易机制实现刑事纠纷的早期解决。在这方面,新加坡近年来通过引入和强化刑事案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MS)和刑事纠纷解决方案(以下简称CCR),推动了辩诉交易框架的完善。新加坡律政部最近得出结论认为,目前尚不需要对辩诉交易框架进一步正式化。
 
2003年,刑事案件管理系统由新加坡总检察署、初级法院(当时的称谓)和律师公会联合发起,其首要目标就是协助刑事案件的有效和及时解决。仅在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之间,在1483例通过刑事案件管理系统处理的案例中,有88%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刑事案件管理系统的命脉是辩护律师与起诉方之间的CCMS会议。这是一个公开和坦率的讨论平台,目的是缩小双方争议,达成辩诉交易合意。为达成这一目标,各方通常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证据审查和交换。CCMS会议通常会尽可能早地进行,甚至会安排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之前召开。
 
此外,2011年,刑事案件解决方案框架作为一种前沿制度正式得到推行(最初作为试点项目在2009年实施)。CCR方案类似于一种三方准刑事调解方案,利益相关的三方包括:起诉方、辩护方和立场中立发挥促进和解(而不是裁判)作用的司法官员(通常由资深的地方法官担任)。CCR方案旨在为相关方探索刑事纠纷早期解决的途径,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其中之一便是减少“中断的无罪庭审”。2009年至2012年3月间,有119个案例采用了CCR程序,纠纷解决率达63%(共75起案件得到解决)。据报道,共有139次庭审因此得以免于进行。
 
由于CCMS机制和CCR方案仅适用于有辩护人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还在进一步努力拓展。特别是新加坡的“初级正义制度”,近来开始向没有辩护人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案件被告人开放援助和代表(此前仅适用于民事和家事纠纷领域),将他们也纳入到辩诉交易的框架之中。
 
不断提升的透明度: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他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最新发展,标志着新加坡刑事司法制度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在《新加坡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典本身就是迄今为止刑事法治领域最重要的发展)众多广受赞誉的修正之中,刑事案件披露制度(以下简称CCD)是对检察方和辩护方在法庭对抗中产生的分歧作出的最为重要的立法回应。除非被告人选择脱离CCD机制,否则各方必须按照要求披露案件事实、信息、支持控方起诉或辩方辩护(视情况而定)的相应证据和证人名单、被告人陈述以及文件证物。正如新加坡前总检察长庄泓翔先生的精辟概括,CCD机制是正式的证据开示制度框架,“对控辩双方披露各自案件的关键内容施加了公平的义务,目的是实现更大的透明度。”
 
卡达披露义务:公诉人的角色
 
2011年,新加坡上诉法院在穆罕默德·本·卡达诉公诉人一案中作出了里程碑式的判决,近乎无缝地补充了CCD机制的立法框架。上诉法院认为,公诉人有义务(向辩护律师)披露两种类型由其掌握但未使用的证据材料:(1)尚未使用但有可能被法庭接受和采信,并且与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有关的证据材料;(2)尚未使用的可能不被法庭接受,但有可能促使一系列调查进行从而使其被法庭接受和采信,并且与证明被告有罪或无罪有关的证据材料。
 
量刑裁量:个别正义
 
长期以来,相关各方均有共识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更加规范的量刑框架。近来新加坡在这方面取得了适时的进展,现在“(允许)法庭对犯罪人的相应罪责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并据此进行适当的判决”。
 
强制性死刑制度的历史性修正
 
多年来,新加坡政府采取的死刑复核制度已经导致了对《滥用药物法》(第185条)和《刑法》(第224条)的两项意义重大的历史性修正,实质上赋予了法院在一些以往强制性判处死刑的情形下进行裁量的权力。
 
修订后的《滥用药物法》规定,法院在两种情况下(先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将有权判处被告人终身监禁和鞭刑。这两种情况一般被称为“实质性帮助”和“减轻责任”例外。同样的,法院也被赋予了判处终身监禁的自由裁量权,以代替之前依据《刑法》第300条(b)、(c)或(d)款规定的强制性死刑判决。
 
社区量刑制度:社区参与的重整和利用
 
2010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量刑制度。现在,法院拥有更大的量刑裁量权,“允许法院在个案中更加灵活地平衡不同的量刑原则”,以做出更广泛的量刑选择。有了基于社区量刑的能力,法院就有了更优越的地位,可以针对每个被告人及其罪行专门制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坚持个别正义。随着犯罪人侧写和重返社会方式的不断变化,进一步推广以社区为中心考量的社区量刑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未来:科技进步及挑战
 
众所周知,刑事司法制度常常被描述为“社会灵魂的窗口”。正因如此,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持续寻求改善。
 
科技发展同时也意味着潜在的风险。不可否认,科技将不断塑造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谱系,从犯罪预防、刑事执法,到审判实施和量刑,以至全部刑事法治实践。
 
在刑事司法制度谱系末端的犯罪预防方面,最近在新加坡本土以外的有趣进展之一是“预测警务”的发展。预测警务需要使用预测分析系统来预测和预防犯罪(例如随着犯罪风险的上升预测犯罪地点和时间,以及识别和分析个人犯罪风险的高低)。尽管如此,这些系统并不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它们据以分析和操作的数据包括犯罪前科、年龄、种族、婚姻状况、就业状况和其他人口统计的变量。这必然引发合宪性和分析偏见的质疑。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司法制度要如何协调对这些数据的依赖与非歧视/平等保护的宪法基本原则以及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也许新加坡在加入预测警务的行列开发相应能力之前,相关各方之间需要开展更多对话。
 
科技和预测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辅助应用在量刑领域引发的争议较小。特别是,在量刑实践中运用预测程序和工具可以提高量刑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国家法院量刑资讯研究数据库目前拥有大量可利用的量刑数据,由此数据分析和预测系统可以用于:(1)描绘量刑基准和趋势(2)根据再犯风险和各种量刑原则,针对具体的犯罪人,向法院提供合理的量刑参考(或量刑指南)。量刑结果可以由更了解犯罪心理的有关专家,根据其对犯罪学的深刻理解予以补充。
 
此外,科技的这种协同效应还可能有助于向法庭阐明如下内容:(1)对犯罪的科学或社会原因的更好理解(2)对可能影响被告人特定抗辩(心智不健全或减轻责任)是否成立的某些精神疾病的更准确诊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在审前准备工作中也可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机器有着各种各样的学习能力,包括起诉、事实陈述、被害人基本资料、声明、被告人对事件的描述等在内的文件和信息,都可以输入某个软件以生成案件预测意见,判断对主要证人进行询问以及进行交叉质询的可能问题领域。可能性无穷无尽。
 
科技发展:直面挑战
 
话虽如此,技术到底是一把双刃剑。相关各方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新能力的创造会给刑事司法制度带来一波新的挑战。
 
必须以创新来应对由于犯罪行为创造性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策略演变带来的挑战,这时常会推翻现有法律的界限。越来越普遍的网络威胁、安全漏洞、“黑客”和跨国网络犯罪,亟须敏锐而有活力的立法和执法响应,以阻止此类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稳定,削弱人们对刑事司法制度有效性的信心。
 
相关方还要持续关注由于人工智能运用的日益深化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应该由谁对人工智能运行的自给自足的程序所“犯”罪行负责?如果程序员没有犯罪意图,或者不能合理预见罪行的发生,程序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被个人用于犯罪目的情况下,程序员是否应当承担教唆的法律责任?其中一些问题利用既有的法律原则可能直接得到解决,但是考虑到网络犯罪能以无尽的排列组合的方式发生,我们还要进行深入的批判性思考。
 
令人欣慰的是,新加坡政府做出了迅速的反应,成立网络安全局(2015年),实施全国防范网络犯罪行动计划(2016年),这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多管齐下的途径。最近以来,这些努力的重要成果是2017年4月3日通过的《计算机滥用和网络安全法(修正案)》,旨在加强新加坡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立法框架。这些修正包括(截至本文完成时尚未生效):(1)与被设计、改造或用于网络犯罪的项目中的计算机连接的行为,或使此类项目中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的一部分可被访问的行为,构成犯罪(2)本法对在新加坡造成严重损害或创设了严重损害重大风险的计算机犯罪,具有域外适用的法律效力。
 
结 语
 
刑事司法制度是法治和司法的基石。刑事辩护律师一如既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对客户及其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来确保刑事司法的正确实施”。为此,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吸引和培育那些富于责任感、充满热情、有着最出色法律头脑的人加入刑辩律师的行列,他们将会坚定不移地投身和奉献,并可能将新加坡的刑事司法制度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简介】
温德尔·王、布赖恩·王(著),新加坡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持(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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