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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若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探索

【作者简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5期

 

【内容提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包含案件办理程序、基本流程、提讯机制、出庭机制等一般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快审案件收案分流机制、办案过程中证据变化应对机制、庭审突发情况应对机制等特殊机制。应当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办案规程,确立较为完备的工作制度;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实现公、检、法工作联动;规范适用程序,平衡公平与效率,扎实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审理 一般机制 特殊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从诉讼程序角度来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是以拘役刑适用为目的,公、检、法三机关各在10日内办理完结轻微刑事案件的速决程序。具有期限限定性、范围有限性与程序简化全程性三大特征。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以下简称轻刑快审程序)是北京市委政法委为扩大适用拘役刑、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在司法工作中探索出的实践创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该项探索的试点单位之一,积极参与理论研讨和改革实践,在建立健全检察工作机制的同时,大力推动区公安分局和法院共同会签文件,促进了该项改革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一般机制

  (一)案件办理程序及基本机制 

  1.启动程序。根据已有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文件,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案件应当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第一要素;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是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刑。扩大拘役刑适用体现出轻刑快审程序的本质意义;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情况已查实,且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没有异议。这是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法律保障;第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同时,以下情形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有异议的;第三,其他不适宜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情形。 

  此外,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犯罪嫌疑人在下列情形下有权提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第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或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或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的。第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符合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条件的,可以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启动轻刑快审程序,并可以不变更强制措施。 

  2.运行程序。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判决。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拘留的,拘留时间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法律后果、程序的选择权、申请律师援助权。犯罪嫌疑人拒绝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得强制适用。其他规定可以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3.终止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或以上无法在十日内办结的,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轻刑快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并依被告人申请为其无偿委托律师。若被告人否定,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供证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公诉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该案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安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案件,检察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犯罪嫌疑人否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前的侦查时间计入重新侦查时间;被告人否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重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之日前的审查起诉时间计入重新审查起诉时间。 

  (二)办理轻刑快审案件的基本流程 

  1.在机构设置方面,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由专人组成轻刑快审办案组,专门负责审查起诉各类轻刑快审案件。公安机关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在法制处同时设立专门负责审阅轻刑快审类案卷的阅卷人,在预审处专门设立负责办理轻刑快审类案件的办案室,并在看守所专门设立负责羁押的场所。 

  2.在协调机制方面,建立检察院办案组领导与法制处主管领导实时沟通制度。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由主管领导及时沟通,以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在此基础上建立每月沟通制度,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于每月固定时间通报上个月轻刑快审案件的数据,定期查找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调研,进一步完善轻刑快审类案件的相关制度。 

  3.具体操作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制定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对符合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进行移送审查起诉,并就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具体案件类型进行划分。目前,丰台区检察院确定十种犯罪类型可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包括盗窃、诈骗、抢夺、危险驾驶、故意毁坏财物、介绍容留卖淫(情节轻微)、容留吸毒(情节轻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盗版光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淫秽光盘)等案件。同时规定,民事部分未调解的刑事案件一律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律师,原则上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可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 

  4.明确轻刑快审程序办理案件的期限:(1)对于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采取强制措施十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在受理后十日内完成审查。(2)检察机关认为移送审查的案件不应当使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应在收案后三日内中止轻刑快审程序并通知公安机关,并说明中止的理由。 

  5.简化文书模式并建立统一的认定标识。公安机关在卷宗上方加盖统一的轻刑快审标识,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上方加盖轻刑快审标识,以区别其他普通案件。对于轻刑快审案件,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工作模板,简化报告、文书制作,便捷各环节之间的数据传输。 

  (三)快审案件提讯机制 

  对于在办的轻刑快审案件,检察机关收案后对办理期限内的快审案件实行集中提讯,不过在紧急情况下,应针对案件类型实行专案组专人提讯,提讯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及检察机关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快审案件提讯工作应在收案后五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处室领导同意不得超过七日,提讯工作进行前应对案卷及相关证据查阅完毕,了解案件情况。 

  2.快审案件提讯时应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案件拟适用快审程序,同时应说明案件适用情况及嫌疑人认罪基础上的刑罚处理原则。 

  3.区别案件类型制定不同的提讯方案。针对盗窃类案件,提讯时应再次核实犯罪地点、犯罪数额,对于犯罪嫌疑人回答与预审期间供述有出入的,应注意其是否存在漏罪、漏犯;针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类案件,提讯时应重点核实购买地点、出售人及购买手续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线索;针对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提讯时应就该罪罪名、罪行认定及对社会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方面入手进行训诫,使嫌疑人能够真实认罪、悔罪,确保快审程序进行。 

  4.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案件中实施了勘查、搜查等强制侦查措施的,提讯时应注意讯问勘验检查过程,核实扣押、发还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存在违法搜查、补签笔录情况,扣押物品是否与起获一致,核实是否存在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情况。 

  5.严格核实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讯时应就其家庭情况、出生情况、学历情况等详细核实,并就出生具体地点和日期进行详细记录,为嫌疑人提出犯罪年龄异议提供侦查核实线索。同时应注意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必要时还可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增强提讯的效果。 

  6.针对个案情况区别使用提讯技巧。针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检察院提讯时翻供的快审案件,提讯时应分析其在预审期间作出有罪供述、而其后翻供的原因,核实是否存在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情况。就没有提出合理辩解理由翻供的嫌疑人,核实是否存在受他人诱导教唆情况。针对供述不稳定的情况,应对嫌疑人加强法制教育,使其明确利害关系,真诚地认罪悔罪。 

  (四)快审案件出庭机制 

  公安机关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轻刑快审程序中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节省司法资源只需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庭审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轻刑快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并依被告人申请为其委托律师提供相应协助。若被告人否定,审判人员应当要求人公诉人提供证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公诉人没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该案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特殊机制

  (一)检察机关快审案件收案分流机制 

  实践中,一般均在公诉部门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小组,因为目前“两简”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所以多是以专组的形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公诉部门从收案开始即做到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别将所有的案件划分为轻刑案件和一般案件。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归为轻刑案件,报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的,受案当日将案件交承办人,并办理好有关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手续、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等工作。 

  (二)办案过程中证据变化的应对机制 

  轻刑快审程序的运行时间较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但是十分繁琐,适用轻刑快审就不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尽快将案情核实清楚。因此出于确保案件质量的谨慎考虑,轻刑快审程序对于证据的要求仅限于充分,这不等于说,在审查案件事实的时候不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而是因为当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就不可能确定是否查证属实,因此,在此主要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当办案人员在审查轻微刑事案件时遇到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是由承办人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补充证据材料。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基本实行“二减”、“二不”制度,即减少审查逮捕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延长办案期限。 

  (三)庭审突发情况的应对机制 

  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或保持沉默,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有余罪或新的犯罪事实等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或者经法官询问,被告人否认自己被告知轻刑快审程序相关法律规定而公诉人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以及被告人拒绝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应终止轻刑快审案件的审理,负责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应立即提出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认定后转化为普通程序办理。

 

三、完善轻刑快审机制的基本路径

  (一)健全和规范办案规程,确立完备的工作制度 

  1.建立和完善案件转化机制。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轻刑快审和普通案件的基础上,从民事调解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年和强制措施使用三个方面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对是否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加以甄别、分类,确保案件充分实现繁简分流。 

  2.注重完善标识制度和专人办理制度。对轻刑快审案件的卷宗材料统一加印“轻刑快审”字样标识,能有效加强审查起诉环节与审判环节的衔接,同时指派专人,如新晋任职的助理检察员受理轻刑快审案件,在不断增强其庭审实务能力的同时,提高指控犯罪能力及出庭效率,确保庭审过程的平稳、有序和高效。 

  3.固化同步数据统计分析。数据统计工作应坚持紧跟案件审查流程,如实记载轻刑快审案件的审查办理。同时,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充分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狠抓执法办案具体工作环节,做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指导执法司法实践。 

  (二)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实现公、检、法工作联动 

  1.注重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对相关工作机构设置、案件协调机制、办理程序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有力配合各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形成沟通协调、专案办理和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严把程序适用关,以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注重统一适用标准。各地公检法可在总结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轻刑快审适用的罪名和犯罪情节。 

  (三)规范适用程序,平衡公平与效率 

  1.在轻刑快审程序启动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安、司法机关对其罪行事实的指控予以承认是轻刑快审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这与对犯罪事实定性上可以有分歧并不冲突,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予以否认,不能将否认指控罪名与否认犯罪事实等同起来。为了贯彻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如果提起适用轻刑快审程序都要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在轻刑快审程序运行阶段,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和辩护权等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获取信息的不利地位,而且较多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充分获取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程序选择的判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轻刑快审程序中,家属往往没有来得及聘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已经被判决了。为了解决此问题,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时,应及时为其委托律师提供协助。 

  3.在轻刑快审终止程序的设计中,为了践行权力分立及相互制约的精神,应对是否适用轻刑快审程序进行审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情形做程序倒流处理,但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因此而经受更多的讼累,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间累积计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有可能被侵害的情况下,为平衡公正与效率,应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非作撤回起诉等程序回流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