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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克勤、汤媛媛: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之发展变迁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5-16

 

陪审制度被誉为“现代司法制度的根基”、“民主的堡垒”与“自由的守护神”,它具有政治、司法和社会三个维度的价值功能,对于彰显司法民主、制约权力滥用、提升司法公信及培养法治信仰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认为,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与封建专制王权的斗争,经由殖民统治与法律移植传播至世界各地,壮大于近代民主运动浪潮。制度总是镌刻着时代印记,时代发展必然导致制度初衷的演变甚至“目的转换”。时至今日,陪审制度面临的社会环境与其初创时期已大不相同,其承载的价值功能也在与时俱进。

从对抗王权到监督司法权

近代的陪审制度诞生于英国,它源自对抗国王专权的需要,是对代表国王利益的皇家法官形成的有效制约。1215年,英王约翰与贵族们妥协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规定:“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除非依据陪审团的法律裁决或者依据当地的法律,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抓捕、监禁、剥夺财产、认定违法或者以任何方式遭到损害。”17、18世纪,陪审团在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自由的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曾格案”等著名案件中,陪审团通过行使“废法权”(即当根据法律得出的结果有违陪审团的正义感、道德感与公正感时,陪审团故意拒绝接受证据或拒绝适用法律的权力),使不正义的恶法实际归于失效,抵制了政府对人民表达政治意愿的压迫。美国独立之后,立法者将陪审团制度写入了《权利法案》。学者易延友指出:“在英国和美国,陪审团审判是唯一一种可以使弱小的一方否决强大的一方的机制。”

对抗王权专制与殖民地压迫均已成历史,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法治化程度也大为提升,权力运行、制约及监督规则体系健全完善,政府随意而专断地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已属鲜见。当前,陪审制度已成为公民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陪审员从社会各阶层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其数量规模及内部构成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发挥合议庭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防止内外部因素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使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从心理学上看,“仅仅面孔陌生的陪审员的出现,就对法官构成很大的潜在威慑。法官不得不将他的判决解释得更清楚,并为判决找出合理的解释。”

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来监督法律素养高、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增强监督效能的重点在于提升公众监督意识、加强监督机制的独立性以及建立适当的陪审规模。首先,要提升公众的权力制约意识。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这种“分权”其实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而制约效果取决于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目前,我国许多陪审员缺乏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自觉意识,将陪审员的身份当作一种“资格”或“荣誉”,从心理上向司法机关靠拢,导致监督功能名存实亡。其次,要增强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由独立机构(如陪审团专员办公室)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挑选,“一案一任”的模式阻断了陪审员与法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法律与事实二元分权机制保障了陪审员就事实认定表达自由意志。陪审员相对法院保持较强的独立性,是陪审制有效地防控司法专权的重要原因。而在我国,陪审员的独立性较弱,其选任程序由法院主导、履职津贴由法院发放、发表意见受法官影响,有的地方还发放统一的服饰,这些做法强化了陪审员对法院的依赖性,削弱了监督作用。再次,要维持陪审规模的适当性。与1至2名陪审员相比,6至12名陪审员能够形成紧密的身份与精神共同体,产生抵制司法专制的更大力量。

从表征意识形态到加强社会整合

无论是根据西方启蒙思想家的国家主权论与人民主权说,还是根据社会主义经典作家的司法权人民所有说,人民均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陪审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许多国家均建立或复兴了陪审制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彰显其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优越性。如十月革命后,苏联废除了1864年沙皇俄国引进的陪审制,以参审制模式取代之,20世纪末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于1992年恢复了陪审团制度,“借此表示俄罗斯与苏联政权具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和重返西方民主世界的决心”(学者李拥军语)。日本、西班牙等国恢复陪审制度,也是深受1974年之后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影响。在我国,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时期,就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度入宪,其后经过“文革”时重创、法制重建中的冷落、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勃兴以后,我们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达成了共识: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载体,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可见,陪审制度具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学者刘哲玮犀利地指出:“国家可以容忍成本高昂的、不完善的、甚至没有真正实施的陪审制,却决不允许在立法层面完全抹煞陪审制的存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处于高度同质的状态,意识形态、道德伦理与社会文化充当着社会的主要黏合剂,社会政治聚合力是强大的。但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繁荣,我们面临的国情日益复杂,城乡差别、区域差别与阶层差别日益明显,社会利益分化、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凸现,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非匀质社会与断裂社会的国家治理面临巨大的政治整合困难。要想达到政治整合的目的,仅凭意识形态已难以维持高度的政治认同和凝聚力,唯有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整合方式,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诉求,加固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团结与合作。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人民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它与其他政治参与方式一样,可以将不同群体的治理观点和利益诉求融入国家机器的运转中,防止某一阶层或集团垄断话语权,从而提升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意识,消除公民对公权力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改造司法队伍到应对司法公信危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旧法及立法制度,但由于司法干部紧缺,普通群众不懂法律,保留了一批旧司法人员并对其进行改造,使其向人民靠拢。这批旧司法人员有6000名,占法院人员总数2.8万名的22%。但是改造的结果并不成功,这些旧司法人员“作风严重脱离群众”、“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因此,1952年,新中国开展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纯洁各级司法机关”,将6000名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队伍。与此同时,新政权为了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从组织上保证司法的人民性,从骨干干部、积极分子、转业军人以及革命群众中选任人民审判员,从普通群众中选任人民陪审员20余万名。彭真在1953年指出:“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参加审判,不仅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案情弄清,因而使案件容易得到正确处理,并且可以密切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使群众确实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增强群众对国家的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司法注重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作用;但同时,司法领域内的不公正、不廉洁、不透明、不规范、低效率、伦理缺失等现象也较为严重,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沈德咏大法官2001年指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司法权是公权力的一种,它与其他国家权力可以说是荣损与共的,司法公信危机不仅对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司法事业构成较大冲击,而且会对整个公权力系统乃至执政基础产生负面影响。公众对司法不信任,一定程度上源于其对司法工作存在着“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隔阂。所谓“物理”隔阂,是指由于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和司法权的被动性,只有少数人能获得司法的直接体验,大部分公众只能通过间接渠道形成认知;所谓“心理”隔阂,指很多民众心中残留着关于古代司法贪污腐败和制造冤案的印象,遇有个案的负面信息便极易影响其现实的认知。一个封闭、神秘和缺乏参与渠道的司法体系,容易引发公众关于司法腐败和不公的猜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实质参与来增强公众对司法权的认同与信赖,进而增强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和信赖,以应对公权力乃至社会的信任危机。

无独有偶,在西方国家,随着代议制民主的危机加深,公民对参与司法的诉求日益强烈,政府采用公民参与的方式来增强其政治统治和决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俄罗斯、西班牙、日本等多国复兴了陪审制度,这种复兴并非偶然的,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对陪审制度价值功能的重新发现和深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