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刘峥:完善协同机制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10月18日

员额法官选任后,针对这些员额法官如何进行使用、监督、考核、保障、交流和退出等一系列配套举措均需同步推进,而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至此,我们既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和信心,又要不断总结完善协同机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充分发挥改革整体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深刻指出:“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目的就是把最优秀的审判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了12万余名员额法官。目前,部分地方法院已经启动了第二批甚至第三批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员额法官选任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员额法官选任后,针对这些员额法官如何进行使用、监督、考核、保障、交流和退出等一系列配套举措均需同步推进,而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至此,我们既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和信心,又要不断总结完善协同机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充分发挥改革整体效能。
  第一,严格规范员额法官遴选机制。从总体上看,虽然全国法院第一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已经完成,但各地法院开展此项工作的程序、方式和要求还存在一定差异,诸多遴选细节也有值得改进的余地。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要求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由省级有关部门在总额度范围内明确辖区各法院员额控制的具体比例,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区、法院倾斜;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坚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主要考察办案质量和效率,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让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员入额,让入额的人员多办案、办好案。按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法院综合行政部门不得设置员额岗位,并应根据不同类别人员的职责和特点,尽快建立推行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其后,要研究建立员额退出机制,让审判绩效低,并不适合在审判一线办案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整体队伍结构,对预留或空出的员额指标,定期进行遴选,让优秀的法官助理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额,同时,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预留一定数量的员额,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按程序公开选拔法官。这样既可以缓解部分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促成建立良性、动态的法院队伍发展机制。
  第二,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明确法院各主体的职责范围和运作流程。在建立审判团队上,我们提倡秉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本院的层级、案件、人员等实际情况,组建灵活多样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同时不断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员额法官能否高效、优质地开展工作往往取决于助手的质量和数量,故为法官配备助手,让其专心于审判核心事务,使其能多办案、办好案,这也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逻辑。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审判辅助人员短缺的问题。一方面,各级法院用足现有政策,不断拓宽渠道,完善辅助人员的增补机制,加大法官助理招录力度,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建设;另一方面,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别、审判流程、工作内容的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差别化职责清单,确保各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这里,各级法院必须科学合理测算审判辅助人员规模,根据工作需要,严格增补、录用的程序和条件,坚决杜绝通过这个门槛大规模无序进人。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中,要确立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创造有利条件,让员额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主作出判断;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的要求,避免出现入额不办案的“甩手掌柜”现象。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签发其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专业法官会议只是为员额法官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慎重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孟建柱书记在贵阳会议上强调,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又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放任。据调研了解,部分地方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有的院庭长仍然不愿或不敢放权,通过听汇报、集中讨论等方式进行隐性审批;二是有的院庭长对改革后自己所要承担的职责不够清晰,对创新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新的认知,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自己或埋头办理个案或忙于参加各种会议。这里必须明确,院庭长的身份既可能是普通的员额法官,又是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任何以改革为名放松或放弃监管职责的,都是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失职。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我们要认真总结各地法院探索的有益经验,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第三,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2015年9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探索对司法人员的工资进行统一规划确定,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管理,等级晋升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相结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特别选升。这些不仅是一系列提升法官职业地位的鼓励机制,也是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这些方案的贯彻落实,使法官在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薪酬和相应的地位。客观地说,必要的加薪策略是可取的,对保持法官队伍稳定和工作积极性具有正向推动力,但法官职业最大的魅力还在于那份引以为傲的尊荣感,以及法律人对审判职业的向往和热情,正是这份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威和尊荣,维持着每个人内心最初的也是最长久的坚守,而这种热情和追求并不能直接被经济待遇加以评估。为了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两个规定,一个侧重排除外部干预司法,一个重在杜绝内部过问案件,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形成杜绝干预司法的“双引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两个规定”实施办法,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此外,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面临着结构性调整,而司法又身处这种利益重构和矛盾化解的核心当中,极少数当事人当其认为“合理”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时,很容易将自身的失败或失误转嫁到法官身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动用各方资源,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恐吓、报复陷害、侮辱诽谤、骚扰、暴力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及时、严厉惩处,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个体,更是无视社会公义和法律权威,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公然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