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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辉:瑕疵证据的认定与救济需严格限制

【作者简介】赵志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3月25日第3版  

 

      瑕疵证据是指侦查部门以轻微违法的形式获得的证据,其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之前,效力是待定的。只要能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仍然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的界定
      瑕疵证据容易与非法证据相混淆。笔者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违法程度不同。取得瑕疵证据时,侦查人员只侵犯了当事人的一般程序性权利;而取得非法证据时,侦查行为往往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或者刑诉法规定的重要权利。此外,对不同属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也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比,对前者合法性的要求更高。如果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不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可作为瑕疵证据予以补正。而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地点的,就极有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若提出其受到了刑讯逼供,对该供述一般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从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造成的,如笔录记录时有错误、遗漏内容、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这些证据形式上虽然有瑕疵,但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给予侦查部门补正的机会,可以节约侦查成本并保证有力打击犯罪。因此,如果侦查部门已予以补正或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
      实践中,有一些瑕疵证据是否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控辩双方存在争议。此时,应当允许此类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经控辩双方质证后,由法官进行裁量。因为此时裁量权衡的内容和范围已不是单个证据,而是全案整体情况。法官往往需要权衡违反法定程序的情节、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观意图、侵犯被告人权益的轻重、犯罪的危害性、排除证据对于该类证据的影响等方面,来决定对相关证据是否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效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刑诉法第54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两种方式予以挽救。但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手段,则缺乏具体规定,下面就此提些完善性建议。
      补正。证据因缺失形式要件而产生瑕疵的,侦查部门可另行对遗漏的信息、手续进行补充或添加,对存在的缺陷、瑕疵进行弥补和完善。补正是对现有证据予以补正、补强,不是提出或产生新证据。补正也不同于对证据存在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只是修补和完善。例如,搜查笔录中未记载到场的见证人,造成证据瑕疵的,侦查机关可采取让该见证人到场陈述搜查过程的方式对搜查笔录予以补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未记录讯问时间或侦查人员未签名造成供述瑕疵的,侦查机关可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其内容予以补强,从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的时间和画面即可印证该次讯问的时间及参与讯问的侦查人员,据此,该份讯问笔录的瑕疵得到补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可以通过有关办案人员出庭就辨认过程作证的方式补强该证据。
      合理解释。所谓“合理解释”,即侦查人员通过对证据产生瑕疵的原因以及未因该瑕疵而影响证据的客观性进行阐释,从而排除其为非法取得或不真实的可能。侦查人员轻微违法取证时的主观心态以及是否存在紧急情况、突发情况,是对“合理解释”进行审查的重点。如果该解释合情合理,可以排除该证据系侦查人员恶意而为的可能,则该瑕疵证据亦经合理解释而重新具备了可采性。如一挪用资金案中,侦查人员实施搜查时未向被搜查人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身份,辩方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此作出解释。侦查人员解释称,“因为情况紧急、侦查任务重,执行任务时匆忙,忘记携带证件,但侦查人员确系本单位在编刑侦人员”。该解释合情合理,可以排除侦查人员恶意规避法律、实施违法搜查的可能。再如一绑架案中,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记载。对此,侦查机关书面解释为:“由于情况紧急,考虑到被害人(女孩,年仅3岁)已被绑架后藏匿在隐蔽处近3天,尚有生存可能,为先抢救被害人,因此没有找见证人。”对该瑕疵证据,法院准许进入法庭质证,在庭上展开充分的调查质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法庭对当时的讯问侦查情况(在被告人供述后,立即找到一公里外的现场,并在现场当场找到了被绑架的小女孩,该女孩被捆绑后压在一大瓮下)、现场勘查情况、被害人遇害情况等均作了调查。最终,该证据被法院采信。
瑕疵证据补正需有度有据
      对于瑕疵证据的认定,应作严格限制。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解释,也应有一个度的把握。对于那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违法取证,无需进行补正或解释,应当予以排除。尤其是对那些不具有补正可能性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若一味允许对其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则扩大了瑕疵证据的外延,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践中,有时出现关于瑕疵证据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的争议。比如,辩护律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侦查人员违法收集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但公诉方认为只是“瑕疵证据”,通过补正或作出解释即可。对此,不同的法官在裁量时也会作出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在瑕疵证据的认定标准、瑕疵证据的补正及合理解释方面,建议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尽可能详细具体的规则,对补正的方式、标准、具体程序,是否作出了合理解释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司法实践有章可循,减少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