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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蔚生: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财物也应发挥民事程序作用
 

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统称为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涉案财物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和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不受理、不审理、不执行”,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困境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复杂性,刑事与民事交织,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规定不尽完善,导致办案部门对涉案财产处置面临许多难题。

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主体问题。由哪个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由政府部门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工作;有的地方由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追缴处置;有的地方由法院以执行方式进行追缴。因处置主体不明,导致有的地方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涉案财物的认定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应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而办案人员认定某些财物是否“涉案”面临一些困难。比如,本息已退还的,参与人取得的利息是否属于涉案财物?《意见》第5条第1款明确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应当依法追缴。这意味着本息已退还的,参与人取得的利息也应当依法追缴,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众多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难以核实、工作量大等原因,难以做到全面、公平追缴。

以何种程序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借款的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混杂着非法集资与合法借款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前者利息不保护,而后者利息应予保护,所以有的集资参与人不到刑事办案部门申报集资情况,而是坚持民事起诉。对此,办案部门以什么程序对集资性质进行界定成为一个难题,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认定为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没有申辩的机会,其基本的诉讼权利无法保障;如果当事人执意提起民事诉讼,就与《意见》中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民事案件的规定相违背。

案外人是否对涉案财物承担退缴责任的认定问题。一是被告人的对外债权如何处置?一些融资转贷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转贷出去的集资款部分难以回笼,按什么程序处置这些债权是一个难题。如果以追赃形式处置,缺乏法律文书依据,也难以让债务人信服;如果以民事诉讼形式处置,被告人要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受各方面因素的局限,难以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二是案外人取得被告人财产的效力问题。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大都存在被告人转移财产给案外人的现象,导致刑事立案后无财产可追缴,将损害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而要认定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程序以及实体上都面临着困难。

处置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对策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根源上寻找对策,法律和司法解释应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置涉案财物和处理相关民事问题。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程序的“追赃”途径难以有效处置涉案财物和处理民事问题。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性质的复杂性,表现在资产形式的多样化、涉案资产数额巨大、债权债务混杂、涉案债权人众多、影响面广,资产处置工作耗时长。办案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要履行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职责,又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处置涉案财物,导致刑事案件难以及时办结,追赃效果不佳。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民事问题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应当走规范化、专业化、司法化的处置途径。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刑事和民事交叉,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也应重视众多集资参与人强烈要求追回集资款的诉求,这些民事问题实质就是处置涉案财物和处理参与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处理民事问题既要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又要处置被告人涉案资产,包括评估财务状况、追缴外流资产、拍卖分配财产等工作,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遵循民事诉讼原则,才能使处置工作更趋公开、公平。

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比如,通过破产程序处置涉案财物,主要适用于单位非法集资犯罪且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情形。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多数非法集资人是以法人的形式出现,且在案发时大多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涉案单位将会被责令停业。可见,不论涉案的单位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如果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符合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而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处置涉案财物。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