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韩 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情景及现实价值
 

“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是毛泽东在1943年对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的评价,的确是高度概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作为分区专员,马锡五常常走村串户,没有一丝旧时代官僚的做派;作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他又不时地深入田间地头,与当地农民同吃同劳动,帮助解决一个个纠纷或矛盾,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自然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最显著的特点。2015年5月,为探究马锡五法治思想,笔者一行曾去往甘肃陇东,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观陇东司法史展馆,在华池县走访“马锡五审判方式纪念馆”,看展品、听介绍,我们得以更真切地了解作为陕北人的马锡五,也更好地理解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回到历史情景

清末出生于陕北保安的马锡五,家境十分贫寒,父亲最初给他取名“来财”,寄托了自己朴素的希望,上学后又给他改名为马文章,马锡五是他参加革命后才有的名字。生在保安,马锡五实际上却不是保安人,祖籍是延川县马家圪塔村,他的祖父是个擅长编席篓、竹条盆、罐的手艺人。清光绪三年,陕北遭遇大旱,庄稼绝收,马家也早早断了口粮。无奈之下,马锡五的家人踏上了逃难的路途,一路靠打零工、讨饭,经历无数艰难,最终才来到保安县杏河乡落户。马锡五出生后,家庭经济状况并没有好转,父亲虽然辛勤劳作,但也只能满足家人的温饱,七八岁的马锡五就开始跟着大人干农活,或者帮母亲在磨坊里推磨、碾米。在这一过程中,马锡五亲眼目睹了不少穷人家的孩子和他们的父母终日劳累、疲惫不堪,却难得吃上一顿饱饭,心中既充满同情,又生发着迷惘。童年的底层社会生活经历,让马锡五看尽了人情冷暖、世态炎凉,也对穷苦民众的艰难生活有更深切地认识,这些经历,应该可以看作是人们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起点。

在陇东重新回顾历史,也使我们意识到需要区分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中共领导下根据地的一种新型审判模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确实是在马锡五鲜明的个人风格的审判过程中形成的,但也需要认识到,最终构成作为一种司法模式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绝不只是马锡五个人的智慧结晶,它实际上也是延安时期一批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产物。而构成这个集体的,至少包括作为陕甘宁边区领导人的林伯渠、谢觉哉、雷经天,以及基层司法的执行者奥海清、石静山等人。1944年,马锡五的同事、陇东分庭推事石静山,为了解决徐家弟兄的债务纠纷,亲自邀请当地公正士绅、徐家户族的长者等有威望的人士,详细调查了解,一起参与调解,成功解决了纠纷。志丹县政府的审判员奥海清,更是在1940年前后就实践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袁、阎两家因土地产生纠纷,久久无法解决时,时任区长的奥海清召集了金汤区三乡乡长、村主任、地邻和水泛台区区长、五乡乡长、地邻以及两家当事人共二十余人,一起来到争议地点查看地形。大家一边烤火抽烟一边讨论地界,很快解决了争议,消除了两家多年的冤仇。即便是《解放日报》列举的几个典型案例,也不全是马锡五审理,其中封捧儿案件是马锡五与石静山一起审理,另外两件土地案,则由石静山审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新型司法模式,还与谢觉哉、林伯渠等边区领导人的总结、推动关系密切。在1943年,谢觉哉就与马锡五多次详谈,了解其审判方式,对之十分赞赏,并写入了随后为边区政府代拟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之后,贯彻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林伯渠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产生了更为广泛与持久的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式,也需要放置入陇东特定的历史地理环境下去理解。华池县位于黄土高原腹地,至今没有通高速公路,我们从庆阳市西峰区乘车到华池县,一路翻山越岭,走了三个多小时。仅仅从庆城县到华池县,就花了两个多小时。七十多年前抗战时期,道路交通更为不便,而陇东分庭设在西峰与华池之间的庆城县,华池抗日人民政府则设在悦乐镇的马家湾,刘巧儿案的原型封捧儿,娘家在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从封家走到华池县政府所在的悦乐镇,大约有二十多华里,需要两个多小时;从封捧儿家走到陇东分庭所在地庆城县更远,大约有七十多华里,山路居多,还要穿过几片灌木丛,跌跌撞撞地走了一天才到。只有到这些地方实地探查,才能真实地体会到当时民众要提起诉讼的艰难,也能够感受到普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求。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出法庭,走向田间地头,正是回应了最底层、最偏远民众的这种“渴求”。在庆城县的马锡五接到封捧儿的诉状后,了解到她当时住在悦乐镇姑妈家,就利用下乡的时机,专门到悦乐镇处理了这一案件。当时通讯不便,据说是提前约好了在悦乐镇的大桑树下见面,再次当面听取她的陈述,又询问了曾经做媒的捧儿姑妈的意见,再召集封彦贵、张金财、张柏等相关人,一同或个别作面对面的谈话,最终依照边区法律,支持了捧儿与张柏的婚姻,合情合理地解决了这一案件。之后,作为专员的马锡五一刻没歇,又去环县继续下乡调查了。可以说,马锡五不仅回应了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渴求,更能主动做到“送法上门”,在陇东这一交通不便的山区,自然受到群众的高度欢迎。

公正为民求实

何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特点,学者们做了各种解读,而回到历史情境,特别是透过马锡五在陇东分庭所处理的具体案件来看,“公正”仍然是其首要的特点。正如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明所言,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走群众路线,经常能深入田间地头审理案件,但其深受民众推崇的,或者构成其本质特征的,仍是“公正”。马锡五审判时,不简单地依赖于法律条文,更是在具体案件中做到“情理”与法律的交融,入情入理的解决纠纷,作出审断。客观而言,任何时代的司法都需要以公正为指向,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同在于,它更多体现的是指向社会底层民众的公正,而不像“旧衙门”的司法官员,更多是给有权有势阶层之公正,穷苦阶层只能是“有理无钱莫进来”。换言之,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了为民众,特别是给底层民众提供了他们所渴求的公正,这实现了中国近代司法本质上的一大转变。

“公正”之外,我们不应忽视的还有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的情怀,或者说,它“运送”正义的方式,发生了质的改变。传统中国,行政兼理司法时代,州县采取的是“坐堂问案”的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则一改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走出法庭,走向田间地头,让司法者进入乡土社会,深入人民群众,进而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体会百姓生活疾苦。正如马锡五所言,我们不再采用“坐大堂问案”的方式,而是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以减少纠纷。1944年,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同志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谈司法工作时说:“中国这个社会,老百姓怕‘官’,怕‘老爷’,是见惯了的。但在我们这里,假如有一个司法人员,仍然是‘断官司’‘过堂’,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习仲勋还指出,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可以说,司法中“为民”情怀的渗透,构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

马锡五审判方式还内含着“求实”的精神。司法不是一个完美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常常只能是法律之事实。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体系中,陇东分庭实际是负责“第二审”,而马锡五在审判中,却不是简单诉诸于经由证据构建的法律真实,而是尽力回归到客观真实。封捧儿婚姻案中,马锡五利用下乡的机会,亲自到悦乐镇调查访问,了解封捧儿的真实意愿,询问抢婚的详细过程及两家的情况;在苏发云案中,马锡五不仅亲自审问了苏家三兄弟,还与当地司法人员一起下乡勘查现场,向群众打听情况,最后发现作案地点与时间,炕上及衣服上的血迹,均存在疑问,避免了冤假错案。亲自运用调查研究的方式,全面核查案件的真实情况,故作为二审的马锡五在审判中,几乎都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作出改判,没有一件发回重审。马锡五审判中的“求实”,出发点还是“为民”,同时又构成司法公正的基础。概言之,公正、为民、求实的精神,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构成一个内在融合的统一体。

面临现实挑战

时移世易,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及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发源于乡土社会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确实面临新的挑战,更多诉诸情理的、深入田间非正式的司法审判方式,也受到各种各样的质疑。马锡五审判方式真的过时了吗?

客观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取得巨大的成功,是与特定的历史情境分不开的。革命时代,党的干部拥有很高的社会权威和信任,这是因为,经历革命磨砺的党员干部,不仅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更以其亲民、爱民的作风,给民众一种与旧的“官老爷”全然不同的崭新印象,他们调纷解争、作出审断,更容易获得民众的信服。但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当下,马锡五式的“好干部”并不经常出现,司法的专业化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当下若再去机械地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对司法人员是一项挑战,在实践中也未必能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

从陇东的风土人情来看,它建立在熟人关系的乡土社会基础上,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结合乡土社会的特质,实现了良好的运作,这在封捧儿案、徐德明土地纠纷中均有体现。当下,且不说大中城市中的熟人社会已不复存在,即便是乡村,随着就学、务工人数的增加,也呈现出如吴重庆教授所言的“无主体熟人社会”,在这里,老人的传统权威式微,面子、关系等社会逻辑消散,乡土社会已经不再“乡土”。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如何才能继续“移植”这一七十年前的审判方式?

回应这一问题,还是需要重归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刻理解。深入群众、就地审判是其外在形式,公正为民则是其内在精神,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中,我们绝不应该“得形忘意”。当代中国的司法已经取得巨大的进步,一些备受各界关注的个案的审理,也在推动着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然而,也应看到:偌大中国之地域、民族差异,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凿枘不合的现象依旧存在;底层民众法律知识水平不一,他们朴素的正义观与专业司法知识体系下的正义仍有待调和;在司法不断专业化的进程中,在坚守司法理性的职业环境中,如何重塑司法人员“为民”的情感,都是值得审慎研究的问题。就此而言,我们需要考虑的,或许不应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还有时代价值,而更应该是,如何从这一“革命传统”中汲取营养,进而更好地完善当代中国的人民司法制度。

(作者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历史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