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刘文基:古人闻哭破命案的启迪
 

哭声是否包含多种含义,远远听到哭声能否断定死者是被人害死,哭泣者是杀人凶手?我们不妨看看《智囊全集》所载古人通过分辨哭声最终侦破命案的经典案例:

郑国子产远听哭声:

侦破妻子勒死丈夫案

春秋时期,子产担任郑国执政后铸刑书,成为世界公布成文法的第一人。一天,子产坐车外出,听到一个妇女在放声大哭。子产命令马夫停下车,自己仔细倾听妇女哭声。回到衙门,子产命令衙役立即前去逮捕那个妇女。妇女到来后,子产亲自进行审讯,问她怎么害死了自己的丈夫?那个妇女先是一愣,之后就如实供述。自己为了与他人长期通奸,就狠心勒死了自己的丈夫。衙役们察看死者尸体,颈部勒痕还清晰可见。

子产的手下惊叹不已,子产并不认识那个妇女,路过时候也没有见那个妇女的面,只是老远听到这个妇女的哭声,就让衙役逮捕那个妇女,真是神乎其神,莫非有神仙在冥冥中指教子产?

面对手下的疑惑,子产解释说,我之所以远远听到这个妇女的哭声就断定她因为通奸杀死丈夫,是因为她在她丈夫死后,虽然哭泣的声音很大,但她的哭声里明显带着恐惧害怕的情绪,而根本没有任何的伤心悲哀。根据常理,人们在自己的亲人刚刚得病的时候,往往心里担忧。在亲人病危死亡的时候,往往恐惧害怕,在亲人已经死亡后,就只是伤心悲哀了。而这个妇女在自己的丈夫死后,虽然放声大哭,但哭声中只有恐惧害怕,而听不出丝毫的伤心悲哀。由此可以断定,她的丈夫根本就不是病死的,而是被人害死的。这个妇女之所以恐惧害怕,就是因为她害死了自己的丈夫,害怕罪行掩饰不了,事情暴露受到严厉惩处。而妇女足不出户,害死丈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与他人通奸。

汉代严遵路听哭声:

查明奸夫打死本夫

汉人严遵曾经担任扬州刺史。一天,严遵外出巡察时发现路边一个妇女在放声大哭。严遵听到哭声,下去询问,妇女说自己的丈夫被火烧死了,边说边哭个不停。出人意料的是,严遵竟然命令手下将死者尸体运到衙门,仔细查验。衙门中的仵作经过仔细查验,发现死者头上有一个洞痕,看起来像是用铁锤打击造成的,因此认定死者是重器打击致死。严遵因此讯问死者妻子,死者头上的洞口是谁用铁锤打击的?妇女惊慌失措,如实承认了自己和他人通奸,丈夫被奸夫用铁锤打死的事实,为了逃避罪行,她就有意放火,伪造了丈夫失火烧死的假象。没想到还是没能逃过严遵的明察秋毫。

唐朝韩滉饮酒听哭:

发现死者头上的钉子

唐朝画家韩滉在润州任职时,一天夜里他陪皇帝饮酒、娱乐时,忽然停止饮酒、娱乐,对手下人说,附近是不是有人在哭泣?手下仔细一听,确实有人在哭,韩滉让他们去查清哭泣的人究竟在什么地方。手下打探清楚了哭泣者所在的具体巷道、街门。

第二天一早,韩滉命令手下衙役将昨晚哭泣者抓获到案,进行审理。衙役们审理了一个昼夜,哭泣的妇女只是说,自己因为丈夫去世而伤心哭泣,不承认自己有什么罪行。衙役们害怕韩滉追究责任,寸步不离的守住妇女丈夫的尸体。中午时,死者头上围了不少苍蝇,为什么苍蝇都集中在死者头部?衙役觉得奇怪,拨开死者头发,仔细检查,竟然发现了一枚钉子。很有可能死者是被人在头顶钉入钉子致死的。

衙役们再次审讯死者的妻子,让其解释死者头上的钉子是怎么回事。得知丈夫头上的钉子暴露,妇女惊慌失措,只能如实坦白,承认自己因为和邻居通奸,趁丈夫酒醉,将钉子钉入丈夫头部,致其死亡。原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有想到官府衙役竟然发现了丈夫头上的钉子。无头案件巧妙破解,人们都赞叹韩滉有神力相助。韩滉解释说,听到那个妇女的哭声急促而不悲伤,想到子产凭借哭声断案的经典,因此他怀疑这个妇女杀死丈夫,竟然真的从死者头上发现了钉子。

借哭破案难能可贵

观察分析永不过时

古人借助哭声侦破命案,令人叹为观止。哭声中竟然有这么多的学问,倾听哭声竟然可以发现犯罪,侦破命案,可谓处处留心皆学问。可见,仔细观察对侦破案件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古代科技落后、侦破技术有限的情况下,仔细观察,分析判断尤其难能可贵。今天,我们掌握了很多高科技手段,案件侦破能力今非昔比。但再先进的技术,也不能取代人的观察、分析、思考、判断。设备、技术只是手段,人的观察、思考才是高科技的驾驭者。古人的断案智慧尤其是独到的观察、判断,至今仍然意义重大。当然,倾听哭声、仔细观察,只能作为发现案件的线索,必须以此为基础,寻找证据,侦破案件,而不能主观臆断,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爱迪生曾经说过,天才是1%的灵感加上99%的汗水。闻声破案,也并非与生俱来的本领,而是由量变到质变,长期积累产生的功夫与灵感。法官就是与人打交道的,有的法官能通过当事人的一举手、一投足,就一眼识破天机,发现问题,识破真相,找到矛盾纠纷的症结,化解问题的突破口,使其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经验比知识更重要,他们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知识,而是审判经验。审判经验,才是法律人的真本事,无论对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都大有裨益。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学教育与法官培训,似乎过于注重了法条、理论的记忆,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案件、案例的研习。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专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就强调:“实例研习的方法不仅仅是法学基础的养成,更是一生的学习,我自己也一直不断地在学。”“我现在还在学习如何做好实例……实例非常重要。”“法律最终是要解决问题的!”“不读判决判例,我不知道在研究什么。”可见,并不是熟记法条、学好教材,就能当好法官的。因此,法官要向书本学习,更要向实践学习,时时刻刻都要留心观察,理论联系实际,感性与理性相结合,增强自己的敏锐性。对于审判经验,应活学活用,更重要的是抓住其精髓本质,而不是形式、表面,应勤于观察,用心分析,循序渐进,方可功到自然成;应综合分析,融会贯通,而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