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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闻高:侦讯策略技巧论

 

【内容提要】侦讯策略技巧是智取口供的高超艺术,它并非没有对抗性。利用矛盾、使用证据、说服规劝,都有双方的博弈。侦讯的提问、应答等方式,都需策略性表达。侦讯需要谋划环境,造势攻心。如心理空间的递进、调整光线的范围和强度、给予东西缓解气氛等。而侦讯行为,则需渗入嫌疑人内心,穿越其意识,如规范肢体行为、握手以暗示、运用目光注视等。相应的心理技巧,还有联想反应、让嫌疑人复述、删词和填词、自由交谈等,用以窥探和掌控嫌疑人心理。在双方的意志对抗与情绪对决中,侦讯科技的经验性、侦讯策略的艺术性、口供的可采性,都存在着条件有限性问题,需侦查员灵活调整之。
【关键词】侦讯对抗,策略技巧,心理方法
 
     同一线干警谈起侦讯业务,他们问得最多的是如何不用强硬之法,就能使犯罪嫌疑人开口供述。这当然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的,更非没有实践经验就能够传授的。侦讯策略技巧是智取口供的高超艺术,但它不等于就软得没有力度,更不等于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拿下口供。在艰难的侦讯活动中,任何不愿付出努力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一、是否存在“非对抗性”的侦讯策略
  我国《刑诉法》已经确立了默示沉默权,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前那些硬压硬逼的讯问方式,也就不灵验了。在侦讯实践中,侦查员也就普遍感到了用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谋略是“一种对抗性冲突中的生存智慧”{1}。从历史渊源来看,策略是谋略的下位概念,谋略分别包含了计谋和策略{1}29。计谋是抽象而隐蔽的构想,策略是具体而艺术的操作。因此,应该将策略定义为一种实现计谋构想的斗争艺术。讯问策略就是实现讯问意图的操作艺术,它们通常要通过讯问技巧去展现。
  (一)对抗与否成“策略”赘语
  有人将侦讯策略分为,“对抗性讯问策略和非对抗性策略两大范式”{2}。这种分法,有什么根据和必要呢?难道在争斗中还有对抗与非对抗的策略吗?谋略产生于对抗性活动之中,没有对抗也就没有用谋施策的必要。这里排除无辜的情况,以疑犯存在犯罪事实为前提,追讯犯罪事实的侦讯活动无疑是一种高智谋的对抗性活动。在侦讯对策系统中,谋略就是对付犯罪嫌疑人的计谋和策略。讯问谋略,也就是对付案犯反审讯心理及其行为的智谋构想和策略艺术{3}。在这种对抗性活动中,如果一味地强硬,没有缓和与退让,算是具有“策略性”的吗?当然不是。从古今中外的侦讯实际看,还有非对抗的讯问活动吗?而在非对抗活动中还需要“策略”吗?当然也不是。从语义上看,策略的本义就是在对抗性活动中灵活避让强手,机智变换方法技巧。在“策略”前面加上“对抗”或“非对抗”的限制都是赘语,完全没有必要。
  (二)“非对抗性策略”是伪命题
  讲究策略的讯问技巧,都需要刚中见柔性、柔中见刚,刚柔并济。非对抗性策略论者,所列举的美国六步讯问法、九步讯问法和十步讯问法均大同小异,都有提出有罪指控和阻止嫌疑人否认的步骤{2}27-28。事实上,有指控和阻止,就显然具有对抗性。这些所谓“非对抗性”讯问,其实柔性度还是远远不够,它们的对抗性还是非常明显的。最典型的策略性讯问,会使侦讯的对抗性变得相当隐蔽,而隐蔽性正是运用谋略的一大特点。因而,侦讯中的“非对抗”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它掩饰了侦讯对抗性的内在本质。而且,这种掩饰只是一时的假象,起迷惑和麻痹对手的策略作用。当嫌疑人说出了实情后,一旦面临刑事处罚的威胁,他们就会意识到中计上当,对抗性也就明朗化了。所以,侦讯的非对抗是暂时的、对抗性是贯穿整个侦讯过程始终的;非对抗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对抗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讯问策略的实质,就是要有张有弛、张弛有度地把握讯问的对抗性,从而以柔克刚,巧妙地突破口供。以论点看,“非对抗性策略”显然是个伪命题。
  (三)侦讯对抗性是策略的用武之地
  我们对侦讯活动的对抗性要有清醒认识,摒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才能认真谋划讯问的策略技巧,游刃有余地把握讯问对抗性。侦讯谋略的“意图隐蔽、表现迷惑”会使讯问策略更加技巧化和艺术化。表面的“非对抗”其实是侦查员的讯问意图相当隐蔽,其技巧显得柔性而艺术而已。这种柔性,一时掩饰了潜藏着的实质性对抗。对这种讯问策略的表述,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叫做“软审讯”。但它们是相对于刑讯逼供的“硬审讯”而言的。软侦讯法,实际上是利用心理技巧进行讯问的方法。它们的柔软之处,也就是体现着心理对抗和智谋对抗的策略性。这正是本文下面要着力介绍的内容。
 
二、侦讯策略技巧的种类
  有关侦查预审或者侦讯方面的教材,一般将“策略”代替“谋略”,而把“谋”与“略”混为一谈。谈到策略,往往将之计谋化,概念化,非常抽象。或者,又将之定义为“讯问方法”,包含利用矛盾、使用证据、说服教育的“老三篇”。策略技巧当然也是一种“方法”,但它们不是抽象的计谋方法,而是隐藏了智谋意图的非常形象化的具体方法,常常要从对话气氛的调节和非常情景化的语境着手实施{4}。而在操作过程中,它们又往往体现在非常感性的对话之中。三大讯问方法,则是比较概括的种类,它们主要是实现谋略意图的粗略手段。在这些种类下面,还有较为具体的操作技巧。
  (一)三大侦讯手段中的策略技巧
  三大手段还是比较抽象的讯问方法,实际上,能够称得上侦讯技巧的是一些较为具体的操作。它们是侦查员在讯问中反复实践而巩固起来的近于自动化的精巧技能{5},具有能够传授或模仿、熟能生巧的特征。
  1.利用矛盾中的讯问技能。案情的矛盾点,往往就是查明案件真相的突破点。因而,在讯问中发现矛盾、分析矛盾和利用矛盾,是侦讯的基本功。一般情况下,侦查员可通过交叉讯问、重复讯问、细节讯问来对比口供之间、口供与案件事实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分析矛盾的成因——是犯罪嫌疑人谎供形成的矛盾,还是由于记忆误差无意中形成的矛盾;是同案犯间有利害关系的矛盾,还是其一般性矛盾,从而发现有利用价值的矛盾,找准嫌疑人的心理弱点。{6}然后再根据案情和取证情况,把握利用矛盾的时机,精准地找到讯问突破点,把握突破案件的情势。
  2.使用证据的操作技巧。侦讯用证,可通过证据试探嫌疑人对案情的反应,区分无辜者和案犯;而证据本身,对案犯则具有强烈的心理攻击力。但如果证据不确实,嫌疑人的反应就可能使侦查员产生误判;或者侦查员不适当地使用证据,也有让案犯摸到警方底细,加强其防御的风险。因而,侦讯活动不一定非要使用证据,而用证则要看必要性,遵循“必要原则”。要使用证据,也得讲求效益,要以少取多、以虚取实,遵循“效益原则”。体现用证效益的技巧方法对立统一,有正面用证和侧面用证、明示用证和暗示用证、部分用证和整体用证、混杂用证和单独用证、连续用证和单个用证、补充用证和事前用证、演化用证和原貌用证、点滴用证和包围用证等等{7}。在具体操作中,它们往往受制于谋略的辩证性而相互穿插,侦查员可相机灵活协调而用之,以构成强有力的心理刺激,才便于形成突破案犯心理防御的合力。
  3.说服规劝的技能方法。诉诸嫌疑人理智和情感的说服,相对于利用矛盾和使用证据,类似一种攻心的软术。但那种居高临下的“教育”,往往会使嫌疑人产生抵触情绪。因而,说服人需要很高的心理技巧。这些技巧,一般有例证示范法、引导参与法、亲友规劝法、赞赏激励法、论证疏导法等。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说服嫌疑人的心理机制,情理交融,注重情感影响等心理效应,讲究心理融合{8}。一般涉及侦讯技巧的心理效应,有巴纳姆效应[1]、第三人效应[2]、权威效应、遵从效应、共同效应、亲近效应、观众效应等等{9}。这些心理效应,是嫌疑人对说服效果的反应,也是对侦讯活动的一种反馈。这就需要侦查员反复琢磨、精确分析,针对嫌疑人的心理症结和心理弱点说而服之,方能在证据的配合下和矛盾的利用中打破其心理防御。
  (二)侦讯对话中的策略技巧
  侦讯手段必须要通过肢体行为和对话内容表达出来,才能实现讯问的技能之巧。从对话的策略技巧中,也能归纳出一些具体的问答方式。
  1.提问方式。侦讯提问方式之巧,典型地体现着谋略对立统一的辨证性。其方式有点式提问与组合提问、突入提问与试探提问、跳跃提问与原题提问、命题提问与漫谈提问、借言提问与回避提问等,它们可视侦讯情势灵活组合、综合运用,在侦查员的个性特点和言语特色中,体现侦讯提问的谋略性。
  2.应答方式。针对嫌疑人提出的问题,侦查员可视讯问情境,用顺势应答、逆势应答、转向应答等来顺应或扭转侦讯情势,也可用正面应答、反面应答、侧面应答等来进行攻击和防守。如其对话能实现谋略意图,也就能把握侦讯的主动权。这里不仅是单纯的逻辑方向,更不是抽象的法律事实,而是非常具体的心理互动,其情境性对话中充满着情感交流和情绪体验。
  3.问答式的表达。侦讯言语的精确与模糊、平实与含蓄、言内意与言外意,可结合案情创造语境,随着对话情境转化语义,扩大信息容量,产生同义、多义、反义的言语效果,它们亦可构成对话技巧的一些方式方法{10}。再进一步,结合具体案情和侦讯情境的言语技巧,比起三大手段,它们成为更加微观的一些表达。这些言语表达,伴随技巧四两拨千斤,也就往往能够产生一些“微言大义”的心理效应。
  作为侦讯手段,利用矛盾和使用证据都是相对强硬的,只有“说服教育”显得软一些。通常单独使用时就显得过软,实际的使用效果往往欠佳。其内因,就在侦讯双方目的和利益之对立性。应该在研究说服心理机制的基础上使用规劝技巧,并配合利用矛盾和使用证据而用、综合使用,才能找到嫌疑人的心理疼点,在同情中化对立为共情。有了共情与感同身受,才能真正说到案情的点上和嫌疑人的心上,并随着嫌疑人的心动放大其效果,较好地发挥“说服”的作用。
  (三)掌控心理的策略技巧
  侦讯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心理博弈,策略技巧就是心理对抗的产物。侦讯要打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必须知彼知己,在研究己方所掌证据和案情的基础上,洞悉其防御的薄弱之处。讯问活动是情境性的,双方的信息交流离不开具体而复杂的语境,双方的心理状态受制于变幻莫测的情态反应。我国古代审案的“五听”之法,就是从嫌疑人的情态反应入手察言观色,去判断他们与案件的关系。至今,侦查员仍在本能地用这种原始的直觉感知推测嫌疑人的内心活动。
  侦讯是一种特殊的社交行为,双方都会有潜在的表演行为,它们形成了有意识的单向表达{11}。这种“单向表达”,表现在言语、姿态、态度等掩饰之中,其动机目的都有很强的意志努力。只是旁观,很难得到客观的真实信息。因而,侦查员在倾听的同时,应该通过环境谋划和对话提问等有效刺激,积极地干预这种“单向表达”,使之变成双向互动。没有人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所有行为,尤其是情绪行为。如能有效地刺激嫌疑人心理,使之产生部分失控的情绪,也就能够获得高信度的信息。
  现代心理学研究的一些成果,也在逐渐地运用到侦讯活动中。效果比较显著的,一般有犯罪心理测试、催眠讯问法和应激微反应技术。它们都是深入嫌疑人内心的技术手段,需要专文论述。除了这些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技术外,还有一些高度依靠侦查员个人经验的高效度手段,它们也可以构成侦讯策略技巧的内容。
 
三、掌控嫌疑人心理的侦讯技巧
  讯问要能深入嫌疑人内心,就要找到其心理疼点,对症下药。在掌控其心理状态的基础上,综合使用侦讯手段,软硬兼施地打破其心理防御,转化拒供行为,将之引向如实供述。
  (一)谋划环境,造势攻心
  1.心理空间的递进入侵。先让嫌疑人坐在后背有椅背、墙壁等物体,前面有桌子、栅栏等障碍物的空间,让其感到这有属于他的空间。讯问时,再把他转移到背后无附着物、前面无障碍物的空间。在侦讯过程中,配合实质性的讯问内容,可有层次地走近嫌疑人,或将座椅挪近嫌疑人。这种侵入嫌疑人个人空间的行为,会使他感到一种心理威胁。当其口供出现矛盾时,再规范嫌疑人的坐姿,进一步讯问要害点。当其心理空间遭到削弱而无力抵抗,嫌疑人的自信也就受挫。通过心理空间的侵入,可一定程度上打破嫌疑人的心理平衡。
  2.调整光线的范围和强度。侦查员在亮处,先将嫌疑人置于暗处讯问;给其心理隐蔽的防御优势,以麻痹嫌疑人。当其口供出现纰漏时,侦讯双方再调换位置,或再调整光照的范围和强度,让嫌疑人处于明处继续追讯其薄弱点。这就形成一种无形的潜意识渗透,使之产生被暴露感,当嫌疑人的自信心遭到削弱时,就可不同程度地打乱其心理防御。
  3.给予东西缓解对话气氛。针对口供矛盾或案情疑点深入追讯中,当嫌疑人出现情绪不稳和心理波动时,可暂停讯问,给其一根烟、一杯水等,以缓解气氛。当他们接受这些东西时,会产生一定的补偿体验,以积极地影响嫌疑人心理。如遭到其拒绝,也可有策略地使之接受。接受就是一种心理缓冲,它们往往能让嫌疑人服软,以便侦查员给他们搭梯下楼。
  (二)行为渗透,穿越意识
  1.规范肢体行为,冲击嫌疑人心理。畏罪、戒备等拒供心理,会通过肢体行为,如双手拳状(或放进衣袋)、二腿并拢、腰身前倾等警觉的姿态,表现出不合作态度。侦讯中,可让嫌疑人叉开腿,背挺直,把拳张开,掌心朝上,放在膝盖上。当他们受到这类外力强制,身心就会受到些冲击,一般就会有点无奈与不爽,产生一定的意志动摇。
  2.讯问攻击中的握手暗示。有时,侦讯可打破传统模式,握住嫌疑人的手,一定程度上解除双方的心理隔阂。握手的强弱,会使嫌疑人产生被支配感。每当问到实质性问题,就握紧一些,其答完后再松手。当口供露出矛盾,就再握紧;再针对矛盾提问,迫其回答。没有完满回答,就不放松。如发现嫌疑人手心出汗,说明他情绪不稳,问题触及到实质案情。
  3.适时运用目光注视。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侦讯可强制性地打开这扇窗。要嫌疑人与侦查员平视,若其回避也不提示。问到关键问题时,则再要求他和侦查员平视。体会到不利地位的嫌疑人会有心虚表现。而激烈活动的视线,则表明嫌疑人在频繁思考。关键时刻,限制嫌疑人视线,就是对其反讯问心理的部分控制。
  (三)侦讯策略的心理技巧
  1.让嫌疑人产生联想反应。根据案情设计一些中性语和非中性语。中性语是与案情无关的话语,非中性语是与案件要害情节有关的话语。在侦讯活动中,收集、比较、分析嫌疑人对“非中性语”的联想反应。据此,判断他们对案件的知情度和口供的真实性,以甄别无辜者和有罪者。当然,这种甄别还需结合证据调查加以佐证。
  2.让嫌疑人复述。根据嫌疑人的智力状态和表达能力,结合案情变更一些名称和细节,讲给犯罪嫌疑人听后,再让其复述。一般情况下,无辜者能较坦然地复述;而有罪者则可能过度紧张,复述不出来。能复述的,则会有意回避与犯罪事实相似的内容,折射其心理活动;但他们也会下意识地将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穿插进去。这时,可让其按故事内容回答,或根据其复述情况提出问题。
  3.删词和填词。借助案件材料设计问题,在案件关键处删除一些词,限制联想至特定的案情。侦讯中,让犯罪嫌疑人在删除的空白处尽快填写,并告知要根据速度评定分数。根据犯罪嫌疑人填词情况,考察其对犯罪事实的熟悉程度。一般情况下,如其无法准确填写关键词,说明其不熟悉案件事实,可排除嫌疑;如其填得快而准,说明其熟悉案件事实,可能是作案人。当然,也不排除有巧合和偶然的特殊情况,因此,认定与排除都需要确切的旁证。
  4.自由交谈。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归案后,既有戒备意识,也有孤独体验,而与人交流是其潜在需要。侦查员可围绕与案件看似无关的话题,与之自由交谈,从中获取其家庭背景、人际关系和个性特征等情况。这种交谈,嫌疑人比较放松;警惕性降低后,他们可能会无意中暴露破绽。有了破绽,就有了心理攻击点。条件成熟、情势有利时,就可视情出击。
  (四)多种技巧的配合使用
  以上侦讯的技巧方法,都需要在谋略的指导下,针对不同侦讯情境中的嫌疑人使用。它们可单独使用,亦可几种方法配合起来使用,一般多是精心组合,搭配使用。
  例如,针对戒备心理强的嫌疑人,可以给予喝水、烟抽,在自由交谈中缓解气氛。在其不注意时,穿插进非中性语进行试探。当讲到关键问题时,还可改变一些细节,让嫌疑人复述案情。省掉一些关键词语,让嫌疑人在对话(或书面)中补充。从中发现矛盾,利用矛盾。针对善于适应环境、能言善变、反应迅速的嫌疑人,可递进侵入其个人空间,改变其已适应的环境;握手暗示要害,使之意识到不利处境。再迁回地跳跃发问,分散其注意力,扰乱其反应。最后,用证据攻击矛盾处,打破其防御。而对较外向、随便,善交际的嫌疑人,一开始就可握手暗示,或规范其肢体行为。随着深入讯问,加以光影和空间影响,让其接受东西。当口供出现矛盾时,再目光注视,挤压其心理空间,适时用证打乱心理防御,加速其暴露。对不善于控制感情、思维方式粗糙、缺乏持久性的嫌疑人,就可加快讯问节奏,配合目光注视,使之在慌乱中产生破绽。再使之接受东西,在缓解气氛中使之动摇,进而说服规劝,等等。
  技巧使用都离不开精心谋划,这种谋划有先而谋之,也有临场的计上心来。其使用效果巧不巧,都需针对具体案情、嫌疑人及其心理症结精准施力。而要精准,一般情况下,就需要综合地使用技巧,并恰当地把握其分寸,才能形成恰如其分的合力。
 
四、心理对决之策与深入内心之技的问题
  (一)意志对抗与情绪对决的问题
  情绪失控者往往不理智,理智者则不会情绪失控。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理智的,这源于其超强的戒备心理与防卫意识。在侦讯的对垒之中,双方的理智程度还与对手的行为和心理相关。具备反侦讯意识的嫌疑人也会刺激侦查员的情绪反应,以便试探警方掌握案情的状况,摸到侦查员讯问的底线。这些都是侦讯博弈的必然现象,关键在侦查员要有自控意识和策略意识,把握住侦讯活动的主动权。侦讯这种心理对抗,难免不同程度地触及情绪变化,哪怕嫌疑人的意志之缰会理智地勒紧情绪之马,仍会有些许失控的情绪会在情态中表现出来。在侦讯之中,侦查员如有意识地针对案情进行有效刺激,嫌疑人的微反应就会瞬间失控。哪怕侦查员不是微反应技术的专家,他们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也会有所感知。如其对嫌疑人的情态进行高速摄像,就更有条件对其微反应深入研究。这在刑诉法要求对侦讯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环境下,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换个角度说,现代科技手段已为微反应等情态分析打开了方便之门,为深入了解嫌疑人内心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侦讯科技的经验性问题
  犯罪嫌疑人的涉案心理是复杂的,科技手段和侦查员的认识能力都是有限的。侦讯策略技巧无论怎样精心谋划,都不可能完全精准到位,万无一失。侦讯中的试错与失误,也在所难免。关键是侦查员要善于吸取教训,在同一问题上努力地不接连犯错。心理现象的影响因素颇多,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也就难于完全复制。心理学不像物理和数学那么精确,很难排除一切偶然性。其复杂性使实证中会有诸多例外情形,其科学性也就时常受到质疑。比如,在犯罪心理测试中,虽然根据统计和经验,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准确率很高,但它仍未达到公众期待的科学标准。脑认知神经测试技术,也并未建立令人信服的所测指标与说谎行为之间的理论假设。{12}严格地说,心理测试等还是一种“准科学”,遑论依赖情态体验的个人经验了。但经验与科学并不完全矛盾,科学往往是在实验室里人为地限定条件而能重复的经验。心理科学一般无法严格限定条件,其“心理成效”无非是经过多数人验证了的经验,心理测试等也就是人机结合的系统。因此,以上技巧在理论上仍有很大局限。其实用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员的实战经验和临场应对。
  (三)侦讯策略的艺术性问题
  人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心理测试仪,在社会交往的经验中,人们是从情态行为入手去感知对方内心的。人际欺骗不可避免,误差也是肯定的。这种感知的准确度,与其社交实践习得的经验有关,也与其掌握现代科技水平的专业培训有关。侦讯双方都是如此,这是侦查员需要了解对手的必要性。在侦讯对垒中,如果嫌疑人是个经验老道之人而侦查员则相对经验不足,嫌疑人摸到了警方证据情况的底细,侦查员就可能失去法律地位的天然优势,讯问活动就会陷入僵局。在个人经验的基础上,侦查员当然就有必要学习各种讯问技巧,也有必要掌握心理测试、微反应技术方面的知识。但是这种学习不是食而不化,而是要与其经验和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每起案件都是特殊的,在侦讯策略技巧的共性中,也就必然具有对手双方的个性。照抄照搬的技法也就不具有适合个性的适应性,更不具有艺术性。侦讯的艺术要旨就在于善变而不刻板,难于简单重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受内外刺激变化十分微妙,侦查员的素质结构及其适应性也会特别微妙,侦讯策略技巧之巧也就更加微妙。这种情境的微妙之处,就在侦讯策略之变。变通才能适应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动态性,变通方显讯问技艺的巧夺天工。
  (四)深入内心取供的可采性问题
  在侦讯过程中,根据实践经验和逻辑法则来观察嫌疑人的心理状况,实际上就是根据情态反应来揣测其内心,试探案件的虚实。这在侦讯实践中是一种自然状态,无可非议。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单以情态证据论之,却有一定的理论障碍。排除情态证据最重要的价值理由,就是其探查人类内心的真实意图,跨越了法律不能控制人之内心只能干预人之行为的原则和底线,进而形成对人类意志自由的侵犯,违反了自由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13}但这种观点,割裂了人的行为与心理的关系,绝对化地看待了人的自由意志。事实上,人的意志行为是其心理的一种反映。在普通社交活动中,人们都在自发地相互窥探对方“内心的真实意图”。法律“干预”行为的结果,必然地要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的内心。这是法律的一种本质特征,即行为和心理的强制性特征。要在法律干预行为的同时,一点不控制人的内心是不现实的。而且,我国刑诉法中就有“视听资料”这种证据,有关人证的视听资料中都有情态表现。侦讯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其情态配合言词就有较强的证明力。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词经过质证就有较高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因为它们都有情态的辅助作用,言词结合了情态才具有较大的证明价值,这就是“言词、直接”原则的实质。在侦讯之中,根据经验逻辑探测嫌疑人内心,应该没有法律障碍。由此,运用谋略和侦讯技巧突破嫌疑人口供,也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
  虽然行为是心理的反映,人的心理活动决定了有意识的行为。但是,心理和行为表征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同一种行为可能出自不同的心理状态,而同一种心理却可能出现不同的行为表现。因而,单独的情态在不同的人那里,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情态证据只能与其特定情境、相关言词和物证相结合,才能起到接近客观事实的证明作用。
 
结语
  侦讯用谋施策,先要了解嫌疑对象,然后才能把住其命脉。侦查员敏锐的观察力和精准的判断力,需要经过长期的讯问实践去锤炼。在日常交往中,判断一个人靠不靠谱,不仅要听其言、观其行,而且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判断之,才能识破那些高超的表演和骗技。面对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单凭一种方法就能完胜的策略技巧。有经验的侦查员,也会综合全案情况谋划全局,设计讯问环境和操作技巧。而每一种策略技巧,都有其条件性和对象的适应性。要适应侦讯情势,对每起案件的不同条件,就需要综合相关技巧调整之。这种调整当然非常微妙。在微调之中,方显讯问艺术的精到。讯问经验是宝贵的,它有来自个体实践的特定性。正因经验的特定,这又使之适用具有局限性。不适当地夸大经验的作用范围,就会东施效颦。因而,经验的适应性不如理论宽广,来自实践的理论超越了个人经验,它是经验的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如能在侦查员们的实践中推而广之,实而证之,就成为了大家的经验。这种理论当然也是有条件限定的,世界上还没有无限的理论。只要实践着,侦讯策略技巧就具有个性化的特点,讯问成功永远属于特定侦查员的成功。
  作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基本功。在严禁刑讯逼供的法治环境中,侦讯活动中无论是自发用谋,还是自觉用谋,侦查员都绕不开策略技巧问题。这里的技巧是实现谋略构想的具体操作,最有侦查员实战经验的个性,它是在与嫌疑人的互动中实现的。侦讯谋略实施之效,让嫌疑人有事后上当之感,这是侦查员的一种对弈快感;如让嫌疑人不能不佩服,这便会让侦查员具有职业成就感。侦讯活动的成就感,仅有这种过程是不够的。侦讯的最终成功,有赖于庭审对口供的尖锐对质和高度认可,直至顺利地使之成为判决证据。侦讯成功应是过程导致结果,结果验证过程。侦讯之成就感,需要策略过程的体验,更需要法律结果的认可。两者完美结合,才是对侦查员的最高褒奖。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巴纳姆效应:每个人都很容易相信一个笼统的、一般性的人格描述特别适合他。即使这种描述十分空洞,他仍然认为反映了自己的人格面貌。侦讯中,可利用疑犯“感同身受”的自我欺骗,去降低其对如实供述引起的不利后果的预期。或者通过“赞赏激励”使之接受自我暗示,去说服自己接受侦查员的规劝,等等。 
  [2]第三人效应:劝服传播所面对的受众认为,这种劝服对他人比对自己有更大的影响。人们普遍感到大众媒介信息对“他人”影响大于自身。无论是否信息的直接受众,对媒介影响他人效果的预期,将导致其采取某种行动。侦讯中,可利用疑犯的这类“盲目他信”,进行同伙已经“坦白从宽”的暗示或“例证示范”,让其点评他人;进而“引导参与”典型案件疑犯的心理挣扎,使之反思自己;最后,去掉其第三人角色。或有意让疑犯间接获知第三人的转述和评价来影响其认知,或利用疑犯的亲友等参与劝说和关注来说服疑犯等等,都具有第三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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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四川警察学院教授,《预审探索》副总编,主要从事刑侦预审、侦查心理研究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更新日期:201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