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栗峥:证据链与结构主义

摘要:证据是事实的理由,证据链是证据的理由或称理由的理由,它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完整的证据链”是证成事实的核心标准,其意义重大。就性质而言,证据链属于“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条,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于认知的证成”等属性。通过“有助益的支撑”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证据之间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链接。建立证据链的功能在于:推进证据分类,实现分类证据的可视化;以“涌现”的方式代替因果逻辑;实现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基于证据链对司法证明展开的逻辑分析属结构主义路径,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结构主义更注重证据的关系性意义,它认为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

关键词:证据链;结构主义;真实

“证据链”既是证据相关性的具化表达,也是验证最终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在认定事实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证据链决定着司法证明的逻辑命脉,但是学术界对它的研究却进展缓慢,原因在于:其一,“证据链”易于描述却不易衡量。在“证据链”的分析中,“链接强度”是一项核心指标,它直接决定着证明力的大小,但它在非数字形态的文字系统中难以量化把握。其二,即使可衡量,它也极不稳定。两个证据之间是否必然形成链条、形成的链条会不会断裂等仍存在不确定性,这对证据链的稳定性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三,即使稳定,它是否具有说服力。裁判者在某一证据链上的个体确信能否足以撼动他人的不同判断,令如此的链接关系具有最优的排他力与威信力。

   一、证据链的性质与搭建

   所谓“证据链”是指证据之间用以证明事实所形成的逻辑关联。两个证据之间所产生的关联关系构成一个最基本的证据链接单元,即单调证据链。(一)证据链的性质。1.证据链是“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一个不充分但必要”的链接。2.证据链是“偶然中的必然”链条。3.证据链是“基于认知的证成”链接。(二)证据链的搭建。搭建证据链,并不是由相对丰富的条件资源针对精确目标所做的理论推断,而是在条件资源相对不足的具体案情之中针对模糊目标所做的实践推导。这其中几乎没有必然证成的逻辑,主要是满足合理性“放低”的或然逻辑。证据链的实质蕴涵不能表现为有效演绎,而只能表现为“有助益的支撑”。“有助益的支撑”是指提升可信性的概率值。一个证据对另一个证据的助益并非使两者证成为真,而只是促使彼此变得更为可信。也就是说,以链接形成的证据组合能够对事实产生更为合情理的认知和信念,远远大于单独考虑两个孤立证据的效果,即“1加1大于2”。证据链不是建立在逻辑有效性上的正统推理,而是承认前提与结论间的信息罅隙并以似真性判断完成跨越的退守性推导。它并不“要求”得出什么必然推论,而是“允许”开展什么推理。以证据链为载体的推论属于可辩驳的似真推理,而非保真推理。它的运行基础始终坚持着“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此刻看上去最好的就是足够好的”功利主义原则,以最实用的方式突破证明的难题。

   二、证据链的功能

   (一)证据分类的推进:可视化

   为了研究司法证明的客观规律、提高运用证据处理案件的能力,根据证据的来源、作用以及其他特点,按照不同标准所作的学理划分称之为证据分类。传统证据理论对证据分类大多停留于概念界定、特征描述、差异区分等认知层面,而缺乏挖掘分类证据的手段、展现分类证据的价值与运用分类证据的方法等实际操作。换句话说,证据仅被分类,分类后的应用却鲜有开拓,这导致“证据分类”多限于学术阐释的理论现象,而没有成为有效作用于司法证明的实践工具,以至于有学者质疑证据分类之种种概念是否存在。证据链为证据分类提供了可视化的呈现方式。通过它,我们能够观测各种证据分类的实际状况。

   (二)“涌现”代替因果逻辑

   证据链所构成的结构网络的涌现性表现为:第一,对整体证据的涌现性认知远大于对个别证据的纠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其中大于的部分即是涌现的部分。涌现是对各部分聚合所形成的质变的衡量,它不是各部分的总和,而是各部分组合所产生的“多出来”的效应。就事实认定而言,裁判者对若干同向证据叠加所产生的某种内心确信,正是基于这些证据又超越这些证据而涌现出来的部分。第二,涌现可以实现不同证据种类或类型组合的有效聚合。第三,涌现是裁判者从自由心证通往内心确信的必由之路。涌现因局部之间的交互而产生系统全局效应,是基于微观的宏观反映。建立证据链的拓扑结构,就是要观察各点之间相互作用后,宏观上确认整个证明在性能与结构上是否发生突变或质变。

   (三)对威格莫尔图表法的突破与超越

   对此,证据链理论有效地突破了图表法的局限,克服了图表法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超越。第一,证据链所依赖的证据分析原理并不像图表法一样由人为主观设计,它的理性基础是基于复杂科学、拓扑学和系统理论等学科。这些学科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已经趋于成熟且得到广泛应用,其科学性、共识性、实践性毋庸置疑,并不会遭受如图表法符号设计与运行原理过于主观随意的质疑。第二,证据链简化了对证据种类上的多重复杂分类,变成了“点”的聚合,将分析重点落脚于证据(点)间的组合排列关系,更集中地展示“证明”,而不是“证据”。第三,证据链依赖于似真推理的盖然性,证据链结构依赖于点的拓扑分布特征,两者均是基于统计学意义上的最大概率而展开的,它避免了如图表法那样陷入链接还是不链接的二元困境的可能。第四,证据链理论的功能与传统的证据分类概念与理论完全对接,对传统证据法学概念与理论具有纵深的推动与支撑意义。

   三、证据链中的结构主义

   结构主义强调,“结构地”看待司法证明与事实推演。结构主义认为,每一个证据的价值都完全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的关联,如果某一证据足够独立且不与外界联系,那么它的证明信息就没有传导性,也就没有将证明含量转化、推进到最终事实认定的可能性管道。因此,相比于证据的“实质性”意义,它的“关系性”意义更具决定性。结构主义相信,只有在证据的相互解释与相互界定的结构之中,证明才有价值。

   由此,“结构”成为结构主义区分证明类别的标准。各种形态的证据之间,无论存在怎样的关系——平行、对立、对称、递进等等,只要由种种关系所形成的内在结构保持不变,那么就归属于同一种证明。结构主义对证据是分析性的,而不是评价性的,它不纠缠于个别证据的明显意思,而是力图从所有证据的分布中抽离出表象之下隐而不显的“深层结构”,通过对证明力度、幅度、深度的衡量力求准确把握证明的尺度。具体而言:第一,从某种程度上说,结构主义是对常识的刻意反叛。第二,结构主义是对叙事的有意冒犯。叙事理论强调证明应当基于时间轴将证据“历时性”地展开。第三,“结构”作为证明的核心生命,一旦生成,便通过自主自律形成强大的整体功能。第四,结构主义区分了“论证活动”与“所论证之事”。

   那么,结构主义的收获是什么呢?首先,它表达了对自由心证毫不留情地去神秘化倾向,使“自由心证”通向“科学心证”。其次,结构主义挑战了经验主义。“经验”是事实认定的“兜底”方式。真相不是被结构反映出来的,而是被结构产生出来的。连接方式成为洞察真相的一种特定认知方式,而真相的揭示就深深依赖着我们所掌握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掌握我们的,结构。再次,结构主义从证据本身转向证据中的证明含量与证明增量。最后,结构主义是退回客观的最好方式。

   四、结构主义中的“真实”

  在结构主义看来,真实其实是被结构生产出来的。人们并不是先验获得某种符合与否的真实感的。我们能够获得真实,仅仅是因为我们拥有一种可信赖的结构以容纳真实。这就意味着,裁判者作为个体所作出的事实裁决是共识性的,它满足一种整体同质性的结构要求。换言之,它并不是一种经验主义,只关注裁判者个体的、偶然的、随机的、零散的经验收集;它也不是一种“心理主义”,仅探知特定裁判者的可观察的心理过程;它要揭示证明本身的结构,并通过这一结构揭示发现真相的过程与依据。这样一来,真实就超越了信念乃至信仰的层面,而拥有了公共讨论性。

   依据证据链结构的特点与功能,司法证明中的“真实”应在如下几个维度内诠释:第一,真实是被建构的。在司法证明中,真实不能仅是一种漂移不定的朦胧感觉,它必须真切地存在于证明的每一细节之中。第二,面对复杂而得出的“真实”并不纯粹。真实之于真相,并不像智齿长在牙床上那样可以被轻易地拔出来,我们所捕获的真实并不一定如它存在于真相之中时那么的清澈。第三,链接是累积真实的路径。证据本身的证明信息只是证据的潜在力量,证据的真实证明力仍然需要通过“链接”才能得以体现。第四,真实是众多偏见与异议的中和。平衡偏见的方式在于结构,链接结构为中和偏见搭建了一个“相互作用的辩证的共同体”,证据间的编排与组合能够有效区分互相印证与互相否定,一致性的达成甚至可以通过图形直观察觉。

   五、通往真相的科学化证明之路

   真相大于自由。将认定事实的核心环节交给心证并赋予其自由,是人类对“过去”相妥协的表现。“不能回到过去”意味着“没有人比其他人更能说清过去”。既然谁都不比谁更优越,那么只要让其中一个来判定过去,其他人就无以反驳,这便是心证之所以自由的基础。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这一逻辑假设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比较,而不是人与科学之间的比较。实际上,就人与科学而言,具有充分理性路径的科学方案远比个人心中的自由权衡更为可靠,亦更为合理。所以,一国司法中,心证被赋予的自由越大,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证明依靠科学的程度越弱,两者之间呈反比关系。所以,为了真相,自由要作出让步,缺乏理性的自由心证在更具有说服力的科学方法面前应当被压缩。

   真相大于不自由。一直以来,证据法学研究的相当篇幅聚焦于证据规则及其适用。出于法之诸价值(公正、效率、人权等)而建立一系列通往真相路途上的正当性阻力,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这被称之为证据法的“教义性研究”。当规则发展到一定程度,它对证据理论与实践的贡献就变得异常有限,因为“教义学研究是说明性的”,它并不会对千奇百怪、千变万化的事实探知产生真正的推进动力。换句话说,基于这些证据规则,人们不会获得真相,人们对真相的渴望却远胜于这些规则本身。因此,证据法教义学的衰落正预示着在证据领域,对任何其他价值的追求,都无法与“获得准确判决”的努力相媲美。

   真相源于科学路径。证据理论的目的不能偏离一条主线——不断促进对真相的探知。而迈向真相的“两条腿”始终是科学与技术,而非热衷于法庭游戏规则的纠缠。证据理论迈向成熟的程度取决于沉浸到科学技术领域的深度。通往真相之路必然是源自科学、借助科学、达到科学的过程。证据理论的未来绝不限于对个案事实的解释,它应为人类探索过去提供有洞见的智慧、有价值的方法以及有生命的动力。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科学化司法证明中的逻辑与经验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70)的前期成果并受“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

         本文作者:栗峥: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