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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梅:最高检提到的“特别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兜底

【文章来源未来网2017-03-16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伴随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前日提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司法要求,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以下简称《诉讼程序》)及青少年刑事诉讼权益的社会热议。

    未来网(www.k618.cn)北京3月16日电(记者和海佳)“司法机关办案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权益最大化为前提,要给未成年人特别的司法政策倾斜,量刑时‘就低不就高’,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早日回归社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小梅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表示。

    伴随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前日提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司法要求,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以下简称《诉讼程序》)及青少年刑事诉讼权益的社会热议。

    司法量刑‘就低不就高’

    2016年2月,温州市5名高中生组建“打人微信群”,寻找年龄相仿的女生殴打、非法拘禁,甚至强迫受害人脱衣服并拍下裸体视频上传微信群,其间对被害人进行扇耳光、飞脚踢等暴力行为。

    后经温州市鹿城法院审判,5位高中生均获刑,最轻的也判了9个月,而这一青少年犯罪案件再次掀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关注。

    王小梅表示,《诉讼程序》名称中“特别诉讼程序”是指,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基础上,针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点而采用的诉讼程序,其中包括国家亲权原则、轻罪封存原则、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原则等诉讼规则,区别于成年人犯罪主体的诉讼方式。

    根据《诉讼程序》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秉承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我国少年司法坚持‘三非原则’,能不判有罪则不判罪,能不给予处罚则不判罚,能不实行监禁则判缓刑,”王小梅告诉记者,“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在量刑时要‘就低不就高’,以最低限度进行量刑。”

    王小梅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遵循国家亲权理论,国家和社会是未成年人的最终责任主体,如果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履行责任的时候,司法部门要为未成年犯罪者派律师给予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诉权,“根据国家亲权原则,国家像孩子们的家长一样,当监护人在犯罪诉讼时起不到责任时,国家要来兜底,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找律师给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