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刘勋:任何刑案庭审都应该是实战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2日

必须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让刑事诉讼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心中既定的模样,任何庭审都应该是实战。
  最近笔者与非政法部门的朋友交流,就提到政法机关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让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让律师充分辩护,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位朋友竟然问:“刑事案件的庭审不是一直都这样吗?”对于同样的问题,笔者询问多位不懂法律的亲友,他们的观点都与这位朋友相近,都认为以往的刑事诉讼全是以庭审为中心。对于不清楚司法工作现状的群众,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令其诧异不解,这种诧异却充分说明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应是常识。
  在普通群众的心目中,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以往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庭审程序的虚化导致庭审的作为被削弱,庭审在程序遵守、证人出庭、证据认定、律师辩护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瑕疵,这些瑕疵则给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公信力受损等问题埋下伏笔。在普通群众心目中,刑事案件的法庭就应该是“打开天窗说亮话”的地方,毕竟刑事审判关系着生杀予夺,如果把法庭比作战场,那么每场庭审都应是实战而非演习。诉讼参与人应该在这里畅所欲言,证人就应该出庭作证,律师就应该进行旁征博引式的辩护。但是刑事庭审在某些不正当的干预之下,法官往往会忽视庭审查清事实的作用,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司法实践与普通群众的常识判断存在差距,这也是要进行深刻变革的根本原因,要把刑事诉讼还原成群众心中既定的模样。在司法责任制全面得以贯彻执行的背景之下,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可操作性,法官独立办案不受非法干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法官有底气拒绝非法干预,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倒逼法官不会对控方提供的证据照单全收,不会轻视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坚决排除,该采纳的辩护意见坚决采纳,庭审就会真正走向实质化,更让法官养成庭审之后再判断的思维习惯。
  尽管以庭审为中心是普通群众的常识,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常识成为现实具备了基本前提,但是推进改革仍然面临羁绊,例如证人出庭问题。因为担心人身安全保障,出庭经济补偿机制不具备或不健全,证人权衡利弊发现出庭作证得不偿失,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缺乏出庭的基本动力。有些证人语言表达能力、情绪控制能力欠缺,不清楚法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在法庭上言不由衷甚至无法清晰准确稳定地表达,这些状况会给法官的证据认定造成困扰。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符合普通群众对司法的常识性判断,必须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让刑事诉讼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心中既定的模样,任何庭审都不应该成为经过彩排的演习,而是变幻莫测的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