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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其:论审讯中的乱供应对

【作者简介】李双其,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
【文章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摘要】 在乱供者中,乱供的动机多种多样,乱供的表现形态呈现多样化。应对犯罪嫌疑人乱供的一般做法是区分真假犯罪嫌疑人、分析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分类辨因具体施策;应对乱供的策略有明确指控、扼制反驳限制、反复施压、模糊对抗性、用好法律政策、说理教育感化、使用证据、识别拆穿谎言、利用矛盾、施用其他策略等。
【关键词】 审讯;乱供;对抗;策略方法

    笔者通常把审讯中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分为三类:不语者、翻供者与乱供者。侦查实践证明,面对审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太愿意选择沉默。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开始保持沉默,但经过工作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终会选择开口。据统计,翻供者约占全部审讯对象的二分之一。而犯罪嫌疑人选择乱供更是常态。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不等于他就会如实供述。在选择说话的犯罪嫌疑人中,自觉如实供述的仅占少数,而乱供者占了绝大多数。在审讯过程中,乱供者的动机多种多样,乱供的表现形态呈现多样化,这导致应对乱供的策略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形态
    乱供的形态多种多样,要全面认识乱供,必须从多个角度人手,进行多方面的观察。
    (一)从犯罪嫌疑人对待审讯的态度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消极式乱供和对抗式乱供
    消极式乱供也称伺机性乱供。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并不想乱供,后来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就开始乱语。这一所谓的“机”可能来自犯罪嫌疑人的观察发现,也可能是外来因素的给予。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审讯人员素质低下、软弱、糊涂,于是就萌发了糊弄审讯人员的念头,伺机编造谎言,或乘机僻重就轻,或说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话;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发现审讯人员并没有掌握多少证据,对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于是他就撒起了谎;在关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他人的指点,认识到乱供不失为一个应对审讯的好招,于是,在审讯过程中就开始了乱供。这种消极式乱供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审讯过程是一个侦查方与犯罪嫌疑人方对抗的过程,也是一个有种种因素干扰的双方博弈过程。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只要有机会就会以乱供来应对审讯。
    对抗式乱供有不同的表现,在审讯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一是挑衅式。犯罪嫌疑人采用与审讯人员对立的策略对待审讯。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公开表态不会配合审讯,有的甚至蔑视、污辱、攻击审讯人员。这种形式是典型的对抗式。在侦查实践中挑衅式并不多见。二是撒谎式。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策略是说谎。说谎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表现得很公开,即诡辩。犯罪嫌疑人满口谎言、胡说八道,对审讯人员的揭露无动于衷、不以为然,侦查人员说他的理,犯罪嫌疑人继续编造他的谎言。在没有受到有效的扼制之前,犯罪嫌疑人谎言不止。有的表现得较隐蔽或很隐蔽。犯罪嫌疑人并非满口谎言,他只在关键的时刻、关键性的问题上说谎。如果审讯人员没有识别谎言的能力就无法分辨犯罪嫌疑人是否说了谎话。在审讯中,这种说谎的形式是很常见的,也是犯罪嫌疑人对待审讯最常用的方法。三是撒泼式。犯罪嫌疑人采用的策略是耍赖。耍赖的形式复杂多样,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民族、不同素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采用的耍赖方式是不一样的。审讯实践中,常见的耍赖形式有不语、绝食、撞墙、上吊、跳楼、吞咽异物、装疯卖傻、装聋作哑、装语言不通、装病等。不语看似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中性选择,其实,在中国大陆的法制环境里,选择不语却是一种非主动性对抗;绝食是一种常见的对抗形式,被一些有组织犯罪、女性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撞墙、上吊、跳楼、吞咽异物等是审讯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的自杀方式。犯罪嫌疑人采取这些行动,有的可能是真的要自杀,有的却是通过实施这种行为进行耍赖。受关押犯罪嫌疑人场所条件的限制,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适合采取撞墙、上吊、跳楼、吞咽异物这些手法自杀。由于关押犯罪嫌疑人场所条件的改变,犯罪嫌疑人跳楼的机会也在减少[1]。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是耍赖的常见形式,老年、女性犯罪嫌疑人比较喜欢选择这样的耍赖方式。语言不通的耍赖手段也常被一些文化程度低、少数民族、年龄大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管审讯人员给他说什么,他都说听不懂,或者用结巴话语说他不会说审讯人员能够听得懂的话。装病则常被一些老年、女性犯罪嫌疑人采用,犯罪嫌疑人可能装各种病,其目的是让侦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审讯他。四是混合式,即采用多种耍赖手法。或挑衅与撒谎相结合,或既撒谎又撒泼,或既挑衅、撒谎又撒泼,或既绝食、撞墙,又装聋作哑,等等。
    (二)从犯罪嫌疑人乱供内心起因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有意乱供和无意乱供
    有意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打击或减轻处罚而乱供。乱供成了犯罪嫌疑人对付审讯的一种手段。这种乱供,犯罪嫌疑人通常目的性比较明确,其会考虑、策划乱供的方式和内容。对偶犯来说,其有一个从慌乱、防御到反攻的过程,反攻之时就是乱供方式、内容的确定之时。对惯犯而言,其会选择已熟悉的乱供方式、内容实施乱供。
    无意乱供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随性乱供,二是情节混淆或记忆错误乱供。随性乱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虽然乱供,但并不是为了掩盖罪行,其乱供是因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因某种情境或因素导致其随口乱说。比如,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个性冲突,很厌恶审讯人员,所以就随口乱说,捉弄、欺骗审讯人员,其乱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逃避打击或减轻处罚,而是为了戏弄。情节混淆或记忆错误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把过去发现的某一事件的情节与其所要供述的案件情节混淆了,导致记忆错误而说了与事实不相符的话。
    (三)从犯罪嫌疑人乱供时所受压力状态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主动型乱供、强迫型乱供和强迫内化型乱供
    主动型乱供是指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的乱供。这种乱供通常是有意乱供。
    强迫型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外界压力下的乱供。犯罪嫌疑人乱供,可能供对自己有利的,也可能供对自己不利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外力的作用下,明知自己无辜,却作出有罪供述或有意夸大情节后果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作出强迫型乱供,多数是为了逃避遭受进一步的审讯,获得来自审讯人员承诺的好处,避免要遭受的惩罚。在审讯中,产生强迫型乱供多与侦查员采取不正当的审讯手段有关,如刑讯、指供、诱供等。
    强迫内化型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不仅作出了供认,而且在外力的作用下,会逐渐真的相信自己的乱供是正确的。出现强迫内化的原因是由于审讯人员强有力的审讯所致。“因为侦查人员的讯问会引起犯罪嫌疑人高度应激的体验,这种体验会引起多种反应,包括高度易受暗示性反应。在易受暗示状态下,真实发生的事件与谈话内容易发生混淆而难以区分,导致其作出有罪的虚假供述。这种供述是由于记忆的混淆所致,而且非常逼真,在讯问中识别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当侦查员采取了指供或引供等错误的讯问方法时,很容易产生这种现象。而且,此类虚假供述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人格特点有紧密联系。”{1}
    (四)从乱供持续时间长短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持续性乱供和片段式乱供
    持续性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要有机会就乱供,乱供贯穿审讯的整个过程。片段式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在特定的情形下乱供。
    二、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乱供的多角度观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种类的乱供有不同的原因。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因为被迫无奈而乱供;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来说,乱供是其主动选择,其把乱供当作对付审讯的重要手法;对另外一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因为其发现在审讯中有乱供的机会,乱供对自己有好处或能满足自己的一些特定需求。归纳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迫乱供
    被迫乱供是一种外力作用下的乱供。这种外力可能来自侦查人员,也可能来自律师、家人、同案犯或“牢友”,还可能来自其他因素。这种被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分类错误。侦查人员把无辜的人当作了犯罪嫌疑人。面对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同样采用各种审讯方法、策略,软硬兼施,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只好作了有罪供述。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肯定是假的,其供述也肯定只能是乱供。
    二是强制性审讯。侦查人员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但其所犯的罪非侦查人员所指认的罪,或者没有侦查人员认为的那么重。但因审讯人员采用了强制性的审讯,犯罪嫌疑人不得已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作了供述。这种供述也只能是乱供。
    三是信息污染所致。审讯人员以各种利益进行引诱,面对这样那样的好处,犯罪嫌疑人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作了供述。此类供述也只会是乱供。
    四是律师、家人、同案犯或“牢友”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家人、同案犯或“牢友”的教唆、指导、“点拨”下作了与事实不相符的供述,这种供述是乱供。
    五是强迫内化导致。侦查人员通过充分的说服感化,终于说服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暂时也打心里认为自己有罪,并围绕该罪进行了供述。但由于该罪不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此类供述也是乱供。
    (二)把乱供当作对付审讯的手段
    通常犯罪嫌疑人认为,面对审讯人员时可以不说话那是最轻松的,但审讯人员不会让犯罪嫌疑人不说话。犯罪嫌疑人常常得开口说话。要说话,还得能够不暴露自己的罪行,那最好的办法是乱供。乱说让审讯人员摸不清真假,有时挑衅,有时撒谎,有时撒泼,或者多种手段并用,能怎样就怎样。犯罪嫌疑人认为,通过这些手法可以达到掩盖罪行、逃避打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三)投机取巧,伺机乱供
    经过审时度势、权衡利弊,犯罪嫌疑人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开始乱供。犯罪嫌疑人发现审讯人员软弱可欺,乱说有利于避重就轻、掩盖罪行,于是选择了乱供。犯罪嫌疑人觉得乱说有利于满足自己的一时快感,可以满足自己内心的需要,有利于报复他人,可以为以后的翻供埋下伏笔,还有利于自己的其他利益,于是伺机乱供。
    三、应对犯罪嫌疑人乱供的一般做法
    应对犯罪嫌疑人乱供,一般的做法是:
    (一)区分真假犯罪嫌疑人
    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他自然是有罪的人,而应当首先想到他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他是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说,先要通过基本情况的了解搞清是否错拘、错捕。如果没有错拘、错捕,那么还要搞清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犯有指控的罪行。
    区分真假犯罪嫌疑人最关键的是侦查人员要允许犯罪嫌疑人作充分的、无罪的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辩解得合情合理,那么就存在错拘、错捕的可能。分辨真假犯罪嫌疑人是审讯人员的基本功,其贯穿审讯的全过程。侦查讯问教科书里提到的审讯方法、策略、技术手段等都可以用于分辨真假犯罪嫌疑人。
    (二)分析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
    初步确认是真的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要分析可能影响该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如上所述,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很多,在分析时,侦查人员要把各种因素全面罗列分析,看看可能影响该犯罪嫌疑人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次要因素。首先要分析审讯人员自身因素。审讯人员自身的不足与犯罪嫌疑人的乱供通常成正比,审讯人员不足越多,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可能性越大。审讯人员要查问自己,会不会因为自己能力不足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会不会因为自己方法不当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乱供?经过分析认为侦查人员存在错误的,侦查人员要勇于改正错误,修正审讯方案。其次,要分析案件因素。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案件因素很多,有案件性质、案件严重程度、案件暴露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程度等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案件暴露的事实与证据是否充分。如果犯罪嫌疑人感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较为确实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讲,多会倾向于不乱供而实供。二是罪行的轻重。罪行重的犯罪嫌疑人容易乱供,罪行轻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乱供。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审讯实践中,乱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三是供述后能否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或幅度。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确定要不要乱供之前,都会理性地衡量其行为后果的利与弊,而能否减轻或从轻处罚及减轻或从轻的幅度是其衡量利弊的重要标准。如果如实供述能得到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他会选择如实供述而不乱供。四是犯罪嫌疑人自身保守秘密的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保密做得好,他就可能乱供而不如实供述。因为他觉得自己保密工作做得好,乱供可以达到隐瞒真相的目的,可以欺骗审讯人员,对自己有利。五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历。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惯犯。一般而言,初犯乱供的可能性小,惯犯乱供的可能性大。
    (三)分清类型、原因,具体施策
    确认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的乱供属于消极式,还是对抗式?是有意乱供,还是无意乱供?是主动型乱供、强迫型乱供,还是强迫内化型乱供?重点要分清是对抗式乱供中的挑衅式、撒谎式、撒泼式,还是混合式。
    分清类型后要分析原因,搞清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是因被迫而乱供,还是把乱供当作应对审讯的手段,抑或是投机取巧,伺机乱供。
    分清类型和原因后,侦查人员可以因案、因人,根据类型、原因施用方法策略。
    四、乱供的应对策略
    应对乱供的重点和难点是对抗型乱供。其他类型的乱供通过上述介绍的一般做法即可破解。而对抗型乱供的应对却需要侦查人员施用更加复杂多样的方法策略。目前国内讯问学教科书各章涉及到的审讯方法、策略、技巧都可用于应对对抗型乱供,此外应对对抗型乱供还需以下策略的综合利用。
   (一)明确指控
    针对对抗型乱供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要对其进行明确的指控,指出犯罪嫌疑人犯了罪,除了供述之外没有别的选择,挑衅、撒谎、撒泼都是没有出路的。指控意味着审讯人员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表明从当时开始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再是进行一场简单的对话,而是意味着审讯的开始。侦查人员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给犯罪嫌疑人以心理压力,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对抗没有什么用。通过明确的指控还要让犯罪嫌疑人产生自己不如实供述就无法终止审讯的心理预期。
    (二)扼制反驳限制,反复施压
    审讯人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挑衅进行扼制,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进行质疑、反证,对犯罪嫌疑人撒泼进行反击限制。通过扼制反驳限制击垮犯罪嫌疑人赖以抵抗的伎俩。
    对待对抗型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还要不断反复地施压,不能给他喘息、反攻的机会。必要时要将审讯的压力升级。扼制反驳限制、反复施压是针对对抗型乱供的基本策略选择。
    (三)模糊对抗性
    尽管侦查人员以十分严厉的态度对待对抗型的犯罪嫌疑人,但当犯罪嫌疑人抵抗度确实降低时,侦查人员应有意模糊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性。一是通过制造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着共同利益的“假象”来模糊双方的对抗性;二是侦查人员通过言谈举止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审讯人员是来帮助其实现利益的人;三是侦查人员要说服犯罪嫌疑人相信只有满足审讯人员的要求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
    (四)以柔克刚

即便是面对对抗型乱供者,侦查人员的指控也不能一味地强硬,有时可以采用以柔克刚的策略。当双方极端对抗时,侦查人员可以柔下来,不与犯罪嫌疑人硬碰硬。如果以硬对硬,那就中了犯罪嫌疑人的圈套。比如,面对刁蛮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是这样与其对话的。
问:叫什么名字?
答:王军。
问:为什么身上带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上的名字不是这个名字?
答:又名唐华联。
问:到底叫什么名字?
答:叫什么反正都是那么回事,王军也行,唐华联也行。
问:你是哪年出生?
答:1962年吧。
问:老家哪里人?
答:中国人。
问:中国哪一省市人?
答:可能是江苏。
问:怎么叫可能?到底是哪里人?父母在哪里?
答:父母早死了,我11岁就成了无父无母的孤儿。
问:父母早死,你靠什么生活?
答:到上海打工,捡可乐罐子卖钱。
问:王军你不老实,你讲你1962年出生,11岁也就是1973年,你讲你那会儿就到上海捡可乐罐子卖钱,1973年咱们国家还在搞文革,哪里有可乐罐子给你捡、给你卖钱?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刁蛮,审讯人员要不急不怒,通过问话发现漏洞,揭穿谎言。
    (五)用好法律政策
    一是利用法律政策威慑,二是利用法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合作。态度恶劣、抵抗审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得不到来自法律政策的从轻、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的自首立功制度、共犯理论、缓刑制度、减刑假释制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政策是侦查人员促进犯罪嫌疑人转变审讯态度与审讯人员合作的刑法基础,也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的法律依据。
    面对对抗型乱供者,在利用法律政策时,侦查人员有必要利用“红脸白脸术”,即采用“友善的-不友善”的方法。“‘友善的—不友善’的方法也称作‘一对傻瓜’策略,可以以各种方式加以应用。这种策略通常由两个审讯员合作,其中一人是友善的和有同情心的,而另一个是不友善的和非难的。这种方法的一个变种是由同一个审讯员在审讯期间不同的时段分别扮演两个角色。”{2}比如,通过侦查人员的指控、反驳、施压,在犯罪嫌疑人的抵抗性明显减弱时,侦查人员就开始表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就是变种的“红脸白脸术”的应用。
    (六)通过说理教育感化
    不间断地说理,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设身处地地为犯罪嫌疑人着想,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谈政策,指出抵抗、乱供只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抵抗、乱供是没有出路的。此时,有必要引用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理,以增加说服力,还可以播放一些音像视频资料以提高感化力。
    面对对抗型乱供者,在说理教育中,利益引诱、机会的暗示也是有必要的。当犯罪嫌疑人有协作的意向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结果进行协商也是应该的。
    (七)使用证据

对仍在抵抗但有些犹豫的对抗型乱供者,审讯人员可以适时抛出证据。

在证据缺乏时,对对抗型乱供者可以使用证据诈术。“证据诈术是指审讯人员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相信审讯人员掌握了指控其犯罪的证据而采用的一种审讯策略。”{3}“根据审讯人员是否真正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可以将证据诈术策略分为真正地使用证据和虚张声势地使用证据两种情形。”{4}虚张声势地使用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的审讯策略就是所谓的证据诈欺。证据诈术可以有各种方式。简单的证据诈术是简单地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一个或多个或真或假的证据,同时表示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信心。组合式证据诈术是指在一种精心安排的审讯环境之下利用证据质疑犯罪嫌疑人,典型的方式是通过动员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或声音分析。
    简单的心理诈术通常需要依靠体态证据、言辞证据以及或真或假的科技、法医学、技术证据等三种不同类型的证据。比如,审讯人员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体态语言或姿势,然后说道:你在说谎,我从你的眼里可以看出来。这是一种简单的心理诈术。审讯人员用或真或假的被害人陈述、或真或假的目击证人证言、或真或假的同案犯供述来质疑犯罪嫌疑人,这种诈术叫言词证据诈术。或真或假的科技、法医学、技术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审讯人员依据这些证据实施技术证据诈术很有欺骗性。比如,审讯人员说:让我来给你解释下,我们在现场的啤酒瓶上发现了指纹,我们将用你的指纹对比。下一次审讯时,侦查人员又说,通过指纹鉴定,我们发现现场的指纹是你留下的。其实,在现场上并没有采集到可以利用的指纹,审讯人员是在进行技术诈欺。除了指纹,DNA、气味常常也是进行技术诈欺常用的物证。
    组合式证据诈术指的是借助测谎仪器而进行的诈欺。“审讯人员总是将那些技术描绘成科学、复杂而且不会出错。侦查人员首先安排一个测试过程,有的时候持续数个小时,而最终出示给犯罪嫌疑人的测试结果无一例外的问题是他未能通过,然后审讯人员就会通过这一新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施压,迫使他供述。”{5}目前,测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运用传统的多道心理测试仪测试,一种是运用计算机声音压力分析仪(CVSA)测试。“组合式测谎证据诈术策略根据的无论是测谎结论,还是声纹压力分析结论,其结果都一样。警察在审讯中利用测谎设备是因为相信,这是犯罪嫌疑人拒绝停止就其罪责进行辩护的时候最为有力的策略。”{6}
    (八)利用矛盾,识别拆穿谎言
    对抗型乱供者的供词总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对于犯罪嫌疑人矛盾重重的供述,审讯人员不要急着予以揭穿。对满口谎言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要以开放、平和的心态应对,做到不急不躁,让犯罪嫌疑人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自由陈述,且在供述中不被审讯人员轻易干扰。在审讯中,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欲擒故纵”、“关门锁扣”的策略来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审讯人员可以先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多地陈述,待谎言说尽,不留余地之时,再使用一定的证据加以揭露;也可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中,通过细节发问、重复发问、导谎发问等多种策略的运用,造成其虚假供述中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然后再加以揭露。通过对揭露时机的正确把握从而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或承认自己谎供。
    对有同案犯的案件,审讯人员要用好博弈策略,让犯罪嫌疑人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如实供述。
    此外,应对对抗型犯罪嫌疑人,利用测谎仪器测试威慑,进行侦查实验验证,借助基础信息识别,设置心理学圈套拆穿都是很有必要的。
    (九)通过信息关联
    对抗型乱供者,通常胡说八道,所以当获得零星的真实信息后,审讯人员应通过该信息获取其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信息,通过信息关联获取审讯所需信息。有些对抗型乱供者,即便被当场抓获,他们也不会讲真实情况,甚至连真实姓名、家庭地址也不肯说。对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闲聊获取一些信息,再通过这些信息获取其他信息。

(十)“欺骗”、“引诱”、“威胁震慑”相结合

必要时可以对对抗型乱供者实施“欺骗”、“引诱”、“威胁震慑”。“欺骗”就是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一些错误的信息让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于自身的判断。比如,通过信息封锁,让犯罪嫌疑人陷入“囚徒困境”,以为同案犯已作供述。又如,通过情境设计,让犯罪嫌疑人作出被害人未死的错误判断。“引诱”是指审讯人员有意以某种利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比如,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说,如果他如实交待了,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见一下他的女朋友。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把见一下他的女朋友作为当时的头等大事。侦查人员以此利诱之,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很有吸引力,在此利的诱惑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威胁震慑”是指通过方案的实施让犯罪嫌疑人感到如不供述将对自己不利。比如,林姓女子损坏邻居的庄稼,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有证据证明该庄稼地里的庄稼确实是林姓女子损坏的。侦查人员审讯林姓女子,林姓女子态度恶劣不肯交待。于是,侦查人员对林姓女子说:我们刑侦大队的警犬很利害,对气味特别敏感。我们采集了气味,现在让警犬分辨。如果庄稼是你毁坏的,警犬就会扑过去咬你;如果庄稼不是你毁坏的,那就没事。你自己考虑好了,要不要让警犬来分辨一下。听罢此话,林姓女子马上作了交待,说那些庄稼确实是她毁坏的。这里侦查人员没有说用警犬来咬那位林姓女子,而是说让警犬来辨别气味。林姓女子做贼心虚,害怕被狗咬所以交待了。这就是隐性“威胁威慑”所取得的效果。
    当然,侦查人员在“欺骗”、“引惑”、“威胁震慑”犯罪嫌疑人时要把握好度。关于威胁、引诱、欺骗度的把握是审讯中的难点和倍受关注的焦点。人们对在审讯中进行威胁、引诱、欺骗的分歧很大,容忍度也不一样。通常认为,就威胁来说,极易造成违背意愿,容忍度低。可以容忍的威胁应在供与不供之间形成一个可供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空间,以使威胁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非供不可。如果造成了非供不可,那是不可取的。同时,威胁不得突破道德底线、公序良俗,如果超越了这条线是不可以的。就引诱来说,一是利诱,一是诱导。利诱就是能够得到某一好处或认罪认罚从宽的意思,诱导则是指名问供。前一种引诱不会导致供述非自愿性,有较高的容忍度。在审讯中,软硬兼施,利诱与威胁并用,是需要的。而诱导是一种典型的促使犯罪嫌疑人按办案人员的意思供述的方法,很危险。欺骗在侦查中容忍度最高。但欺骗性方法的使用要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总的来说,在审讯中可以进行威胁、引诱、欺骗,但在用这些手法审讯时必须把握好使用的度。这个度就是威胁、引诱、欺骗不能超越法律界限,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上述毁损庄稼案件中,如果侦查人员说,我们刑侦大队的警犬很厉害,你不说,我们就用警犬来咬你。同样是威胁,但这样的威胁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样的危险超越了办案侦查人员的职权范围。办案人员可以用警犬进行识别,而无权用警犬来咬人。审讯中,只要不违背以上三个条件,这样的“欺骗”、“引诱”、“威胁震慑”都是可以的。由此引申开去,区分非法与合法行为,主要以举证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了该人身心的伤害,以及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作为标准的。

【注释】
[1]现在的审讯场所都设在一楼,因此犯罪嫌疑人就失去了跳楼自杀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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