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陈靖宇:庭审实质化是刑事诉讼公正的保障

【作者简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9月13日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决策。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
  一、以庭审为中心须注意两个“三”
  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活动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围绕法院的审判活动各方诉讼参与人和法院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基本上就是审判活动;但是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有两个“三”需要注意:
  一是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是国家进行的一场追诉犯罪直至判决犯罪的全过程,因此有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分别由三个机关来承担职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二是三角架构。这是指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法院是居中裁判者,控方是检察机关,辩方是辩护人和被告人,这是一个三角形的结构。从理论上而言,侦查、审查起诉当然是基础,这两阶段发现犯罪、查明犯罪证据,是刑事诉讼的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是,这些阶段准备的材料,是要到法庭上,经过审判来最终确定犯罪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应当处以何刑罚,因此审判理应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这些理论,殆无争议。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看,也毫无争议。
  在少数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基本成为“确定为犯罪”。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法院几乎是全盘接受。个别法官不对原始证据进行直接的审查,而只是对在卷宗中的证据形式进行审查;对控诉方确认的事实和性质,不予质疑或基本不予质疑。这样,审判几乎沦为对起诉书进行量刑的活动,其独立判定事实和性质的职能几乎成为空置的法律条文。十八大以后,国家平反了30余起冤错案件。这些冤错案件暴露出刑事诉讼活动出现的问题。
  二、防止庭审实质化异化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出审判应当是刑事诉讼三阶段的中心。这不是否定其他两个阶段的价值,而是说,案子能不能定、怎么处罚,要最后在审判阶段说了算。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审判阶段说了算,那这个审判要怎么审,才是科学和合理的?才是有公信力的?过去以阅卷为主的审判方式肯定不是最科学的。因为如果仅仅以阅卷来审判,那么法官认识案件真相的信息来源就只能是卷宗里的书证复印件、证言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的形式。可是,证言笔录其实是不能完全反映证人所讲的内容的,它必然是带着记录人的加工的(记录人难免会有倾向性、记录的文字也必然难以全面正确反映证人所讲的话)。书证复印件的问题其实同样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印件上没有任何提供者确认的印章或捺印等;书证复印得不完全的问题也比比皆是。由此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就大打折扣。所以,庭审查明案件真相的功能要发挥,必然要走向实质化的庭审才行。
  三、 对庭审实质化的完善
  一、有争议的或者关键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对查明案件的真相有重要意义。这样,有利于通过控辩审三方的交叉发问,使证人直接向法庭全方位地陈述相关的事实。这才有利于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作出实质审查和正确判断。当然,在目前国情下,对于无争议的和非关键的证人可以不出庭。
  二、举证质证不能走形式,应当充分、规范地在法庭举证质证。何谓走形式?证人证言笔录,在法庭上基本不宣读,而是只说一下这份证言笔录的主要内容。这个主要内容,细想一下,其实只是举证人的一个结论而已,是这位举证人,他自己阅看以后,总结了一个这份证言笔录的主要意思。
  书证不出示的现象也并不鲜见,目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举证人对书证的主要内容作一说明。根据笔者对司法实践的观察,许多举证人其实连主要内容也没有讲清楚。比如他说,这份书证证明了被告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其实什么也没说,合同是什么内容被告人、旁听人员根本无法明白。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一些证人出庭后交叉询问的情况,走形式的问题同样严重。三言两语问几个问题,根本听不清楚发问了什么内容。所以,证据要严格规范地来举证、质证。
  具体而言,现在应当参照最高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办。如果真正做到这些了,我想法庭调查的实质化就好多了。
  三、庭审应当尽可能有辩护人参加。在被告人无力自行聘请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只有在有对抗性的庭审下,事情的真相才会越辩越明,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
  在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为什么公诉人阅过卷了,法官阅过卷了,这些材料还需要在法庭上这么实质性地举证、质证呢?当一个被告人被一大堆不知道是什么的证据指控他犯罪,他怎么来为自己辩护呢?法庭还能查清案件的事实吗?所以,我们的法庭举证质证的实质化,是对被告人公平审判的实质化。这应当是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价值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