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最高检:检察官以案释法含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类
 
 

【全文】

今天,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在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了《规定》的具体内容。缐杰说,《规定》将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分别专章作了规定。

缐杰介绍,检察官办案释法(第5—12条)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释法说理进行了集中规定,增强检察官办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其中,第六条列举了“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七类办案释法案件。第七条明确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八类对象,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等。

缐杰说,第三章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第13—18条)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作出归纳和补充。

第十四条列举了“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培育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六种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类型。

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检察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重点和方式。在释法方式方面,《规定》结合近年来检察宣传、检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新增了“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案释法相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和“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三类释法方式。(见习记者 莫亚奇)

【发布日期】 2017.6.28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