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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彪 赵登伦: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探析
 
 
来源:法制网

 

  [内容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如何有效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需研究的课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作出了在考察期不再犯罪并遵守考察期规定后不起诉的规定。因此,如何在考察期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工作,使得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察期不再犯罪,并遵守考察期的相关规定,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当前,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考察机制尚未建立,这对于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性、效率性尚付阙如。为了能够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贯彻中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方式需要统一规定,方能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大作用。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必要性 现状 构想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就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和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的配合义务,同时对监督考察的内容也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规定就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如何考察监督的操作层面上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结合工作实践对此做出了探索,本文也试着结合在从事工作的实际,试图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现实规定的不足,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构想,以资参考,引发讨论,或许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价值。

  一、从更好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角度看待考验期考察帮教制度建立的必要

  (一)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是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于考验期规定的需要。新刑诉法第27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规定了考验期应遵守的监督考察的内容。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经过考察期以后就不再起诉,对于如何进行考察帮教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开展考察帮教工作缺少了明确化实定化依据,各地做法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建立考察帮教制度是更好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需要。

  (二)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考察帮教制度的建立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未成年人犯罪的恢复性司法,既包括取得被害人谅解,使被侵害的法益得到修补;也包括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经过考察期是否不再犯罪,也是是否实现恢复性司法的关键。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是经过六个月至一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能否不再犯罪,并遵守考察的相关规定,即视为其具备能不再犯罪,重新走入社会。

  (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刑法谦抑性的关键环节。设立考察期进行考察帮教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替代性措施,是除了惩罚犯罪人以外能够替代惩罚的适当的方法,也可以更好的节约司法成本,司法的成本付出少而获得的收益大,体现刑法的谦抑性。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期经过后,如果犯罪的未成年人遵守了考察机关的监督考察规定,使犯罪人不再接受司法审判,不被判决为有罪,使得犯罪人更好认识自己错误,能够悔改。当然,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再犯新罪,或者不遵守考察规定,也会面临再次被起诉的风险。因此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有效开展的方法和路径,需得到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建立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制度对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十分重要。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是实现犯罪人不再犯罪,要实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不再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并且能够很好的融入社会,设立考验期并且开展行之有效的考察帮教工作十分重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刑法对个案的考察,并进行个别化进行处理的体现,是否采取该制度要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帮教条件、被害人谅解及犯罪后表现等情况进行精细的考察,是刑法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精细化的表现,而不是使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人统一接受审判惩罚的方式。建立考验期的考察帮教制度是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性和刑法的效率性的体现。

  二、我国目前对于贯彻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工作现状

  (一)我国目前对于贯彻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工作制度建设现状

  1、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主体及考察内容相关情况做出规定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集中在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明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具有加强管教未成年人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的义务。在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这些规定基本是与缓刑假释考验期遵守的内容一致,主要考察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不再犯罪,有接受考察机关监督的义务,并且保证在考察期限内保证考察机关开展考察帮教活动,这为能够有效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配合考察帮教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六条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规定了与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除了明确考察帮教的主体是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具有加强管教未成年人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的义务。还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这一规定解决了考察帮教的人员不足现实中的困难,动员社会力量全方位的进行帮教,进一步扩大了帮教主体的范围,便于更好的开展在考验期的考察帮教工作。

  3、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工作实际制定监督考察办法

  据报道显示,全国不少地区的检察院已经制定了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开展监督考察工作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办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工作的开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综合各地制定的监督考察办法来看,主要围绕监督考察的主体,监督考察主体的工作开展形式,及监督考察的评估机制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我国各地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帮教工作在实践摸索中进行

  1、扩大考察帮教的主体,采取多样化的监督考察形式

  多地检察机关明确监督考察具体工作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或公诉部门组织实施,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牵头组成考察小组,责令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会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所在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派驻监察室等有关人员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监督、考察、教育、帮教工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除了定期向承办检察官报告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外,承办检察官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定期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日常表现情况。

  2、针对不同的帮教主体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督考察方式

  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督考察方式,要求其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戒除网瘾、心理辅导等帮教措施。通过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团队活动、公益劳动等方式帮助其回归社会。其他成员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督,帮助其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出现行为偏差的,及时通过提醒、警示、训诫等方式予以矫正。

  3、考察期结束后评估机制建立的情况

  经过考察期后,需要对监督考察结果进行评价,决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处理结果。考验期限届满,承办检察官组织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鉴,根据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的考察评估机制。

  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现实的不足及建设构想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制度的规定不足

  1、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主体面临难以有效落实监督考察的现实困难

  新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的主体责任做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针对检察机关有效开展监督考察工作提供制度上保证。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做出了其他机关配合的义务,但是,由于检察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因此监督考察的落实的实效性差,并没有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难以有效落实的现实困境。

  2、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抽象

  在帮教内容上没有充分考虑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个案的差异,新刑诉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比如接受考察机关的监督,具体考察机关应当从哪些方面监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遵守考察机关的考察义务,这些义务的内容是什么。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的接受教育,做学习和生活等思想汇报等内容需要进一步制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监督实施方法,便于实际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3、经过考验期以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评价体系不健全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经过考察期以后,具体什么样的考察结果才能算顺利通过考察期的考察,比如说一个在校学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所在就读的学校接受考察监督,如果在此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是否算作违反监督考察的规定。故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评价体系,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做出科学有效的评估。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几点构想

  1、探索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的可能性

  尽管各地都采取了帮教小组,定期考察的情况,但是动员社会力量实际上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较大,牵扯到人力财力的问题,往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妨将附条件不起诉的社区考察纳入社区矫正的部分,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能使监督考察落到实处。而对于在校学生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工作,则是由检察机关会同所在学校进行监督考察更为合适。

  2、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个别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考察的内容

  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帮教的内容基本上是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规定一致,实际上没有考虑到青少年犯罪是一种有差异性的特殊群体的犯罪,现有规定过于笼统。针对正在成长中青少年不能达到该制度的既定目的。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让其不再犯罪,更好的融入社会,因此必要的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十分重要。现有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当拓展为,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在校学生,应当继续接受学校教育,同时规定学校有配合监督考察的义务。一些离开学校的被条件不起诉人应当有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义务,当然社会也有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参加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条件。这也显示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建立需要加强配套保障。

  3、要明确考察监督后的结果评价体系

  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是否符合监督考察是检察院能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引入监督考察工作进行全面明确的评价。笔者认为设置《定期监督考察情况登记表》,对考察监督情况进行动态掌握。由承办检察官汇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社区、街道、学校对附条件不起诉人表现进行定期评价,办案人员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进行详细汇总登记,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的任何一个阶段,出现违反监督考察规定或者考察监督效果不佳,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或者变更考察方式。当考察监督期限经过可以制定涉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社会调查表,由所在社区、街道、学校的评价来证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经过考验期后的表现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做出不起诉处理。

  综上,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亟需系统和科学的建立,以期弥补现实监督考察主体过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监督考察不能得到很好实施的现状。现有规定内容过于笼统,不能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考察内容。现有考察期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很难做出动态的监督考察和快速的反应机制。本文就以上问题结合工作中的实践,展开了初步的探析,以期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建立有所增益。(作者单位海州区检察院 陈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