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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华:被害人角度的刑事诉讼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

 

【摘要】 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运用公平理论对被害人角度的结果公正的分析表明:被害人对程序结果是否公正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并不一味要求对加害者严厉惩罚,故提高被害人对程序结果公正的认知应当更多从其他方面着手;获得赔偿或补偿对被害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故应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包括诉讼参与、信息知情、法官中立和人道尊重四个要素,表现出被害人参与诉讼、了解信息、得到尊重的权利要求。
【关键词】 被害人;结果公正;程序公正
  
  由于被害人是犯罪侵害的直接承受者,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害人为当事人,故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权威感受者和最终发言人之一{1}。因此,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层面的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抽象性相比,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是具体事实层面的,因此受到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专家的关注。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背景中,涉及程序的“正义”或“公平”概念,与道德哲学家头脑中那类规范的、有约束力的评判无关,而是专注于可以被经验地观察到的某一事实现象{2},故而其研究也多是实证性的,即通过社会调查、实验等方法分析案件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对程序本身及其结果表示满意,进而发现当事人角度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内容。本文对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分析即是如此。
  一、被害人角度的结果公正
  结果公正的分析始终与分配正义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分配正义的理论先河。他提出,分配正义是按照才能与贡献等标准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财富、权力、荣誉、利益、责任等。当分配正义被违反时,矫正正义开始发挥作用。矫正正义是指在社会成员之间重建原先已经建立但后来又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即当一个人的财产、权利等受到侵犯时,侵犯者应当予以补偿、修复等,这主要应用于侵权、合同、刑事等领域。{3}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将刑事诉讼的目的概括为通过矫正正义以恢复分配正义,而其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应当体现这一点。这就要求程序的结果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结果公正。由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实现个别公正,其中同时涉及到国家利益、被告人利益和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对程序结果公正仅从哲学层面阐述和从社会利益角度分析是不够的,还应当分别从被告人和被害人角度探讨结果公正,这一层面的结果公正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主观的认知和判断。社会心理学家对分配正义的研究正是从个体角度进行的,公平研究正是其中之一。本文对被害人角度的结果公正的分析即是运用公平理论进行的。
  公平理论是上世纪6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从认知失调及社会比较理论的研究中提出的,是研究人的动机和知觉关系的一种激励理论。该理论认为,人能否受到激励,不但由他们得到了什么而定,还由他们所得的与别人所得的相比是否公平而定,即一个人不仅关心自己所得和所失的本身,而且还关心它们与别人所得和所失之间的关系。如果得失比例和他人的相比大致相当,他就会认为这是公平合理的而心理平衡;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并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恢复其公平感。{4}由此可见,公平理论可以用来解释个体处于不公平状态时的反应。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即是个体处于不公平状态的范例之一。{5}[1]公平理论研究者指出,处于不公平关系中的当事人会产生两种痛苦:报复的痛苦和自我概念的降低,而恢复公平有助于缓解其痛苦,因此当事人会采取措施恢复公平。当事人既可以通过报复或赔偿等恢复“实际的公平”,也可以通过对不公平进行合理化解释恢复“心理上的公平”。{5}这意味着被害人可以选择的恢复公平的方法有报复加害者、要求加害者赔偿、对被害进行解释以恢复心理平衡三种。但是,在现代社会,对犯罪的追诉和惩罚通常由国家进行,即使在被害人自诉的情况下也必须由法院对加害者做出判决,被害人任何形式的私力报复都不受支持。而被害人赔偿要求的实现常常也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其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出发,被害人实际公平的恢复基本上都要通过法律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2])才能实现,而被害人对程序结果是否公正的认知和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决结果能否让其感觉到公平得以恢复。如果被害人认为判决恢复了公平,就会觉得程序结果公正,进而接受这一结果。反之,被害人就会判断程序结果不公正,从心理上拒绝接受裁判结果。由于报复(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对加害者判处的刑罚)和赔偿都可以使被害人觉得公平得到恢复,从而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被害人更倾向于报复加害者对其加以惩罚还是得到赔偿,即被害人更希望通过什么方式恢复公平?第二,在对加害者判处刑罚时,是否惩罚越严厉,被害人对判决的满意程度越高,越觉得公平?
  前文已经提及,在现代社会对犯罪的追诉主要由国家公诉机关进行,但犯罪人的刑罚全部由审判机关裁决,即使在被害人自诉的案件中也是如此。由于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因此刑罚作为对犯罪的扬弃,其目的也具有二元性:对应于社会危害性表现为惩罚,即报应;对应于人身危险性则表现为教育,即预防。{6}因此,审判机关在裁量对犯罪人的刑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目的的实现等因素。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作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被害人报复犯罪人的想法作为报应因素的体现,而得到考虑。这表明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由审判机关根据犯罪的危害和刑罚的目的裁决,受被害人意愿的影响极小。这也意味着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基本上没有在通过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使犯罪人受到惩罚和获得赔偿之间选择的余地,而是只能接受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做出的裁判。故而,此处首先分析前文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害人对结果是否公正的评价是否受到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轻重的影响?在国外,学者对抢劫被害人的研究证明,刑事司法机构对犯罪人的惩罚越严厉,被害人越觉得公平,对程序结果的满意度越高。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对加害者更加严厉的惩罚有助于恢复被害人的公平感,并能促进其恢复。但是,也有一些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尤其是在对女性被害人的研究中。{5}这一矛盾说明被害人要求程序的结果公正,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味追求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因此,可以认为被害人对犯罪人应当承受怎样的刑罚有其自身的判断,刑罚与其所受的损害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影响被害人对程序结果是否公正的判断,影响其对判决结果的满意程度。[3]
  尽管对犯罪人的惩罚由国家专门机关裁判决定,被害人的影响力很小,但分析前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仍有其现实意义。在遭受犯罪侵害这一既定的不公平状态下,被害人倾向于优先选择惩罚加害者还是要求赔偿?如果被害人倾向于获得赔偿,由加害者赔偿和由第三者赔偿是否有所区别?对此问题,国外学者进行了实验研究。实验中,研究者提供了四种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由加害者赔偿被害人;二是剥夺加害者获得的不当利益,即加害者受到惩罚;三是由政府补偿被害人;四是责难加害者,但没有采取任何对被害人具有实际意义的措施。研究结果显示,不论是由加害者赔偿还是由政府补偿,两者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害人公平感的恢复和对结果的满意程度。在上述四种选择中,被害人对结果的满意程度从高到低排列为:加害者赔偿被害人;国家补偿被害人;加害者被惩罚;对被害人道义上的支持。这一研究最主要的发现是被害人在获得加害者的赔偿时满意程度最高,这表明被害人可能并无意于报复,而是更希望获得赔偿。{5}由于这一结果是通过实验发现的,实验对象是学生,且数量很少,再加上实验中的不公平关系虽是一方的故意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但并没有涉及到犯罪,因此这一发现的效度受到质疑,在应用时也必须加以注意。但无论如何,这一发现都证明了加害者赔偿对被害人的重要意义。相应的,被害人调查的结果也表明被害人惩罚加害者的要求并不比普通公众更加强烈,其中许多人更希望从加害者处获得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赔偿。{7}这意味着,如果在加害者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被害人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了赔偿,被害人对程序结果的满意程度应当高于未获得赔偿的情况。即使加害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免予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也更容易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获得赔偿,不仅有助于被害人公平感的恢复,也有助于被害人对刑事判决结果的接受。从这个角度出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应当受到重视。
  上文利用公平理论对被害人角度的结果公正的分析发现:第一,被害人对程序结果是否公正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并不一味要求对加害者严厉惩罚,而加害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其伦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严格依法判处,受被害人对结果公正具体要求的影响很小。因此,提高被害人对程序结果公正的认知应当更多从其他方面着手。第二,获得赔偿或补偿对被害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已经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使被害人通过这一制度实现其赔偿要求,不仅有助于被害人的恢复,也有助于提高被害人对结果公正的认知,还能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的实现,故应于予以重视。与此同时,必须承认,被害人角度的结果公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不是公平理论就可以完全解释的,而结果公正背后的分配正义更是如此,对此问题需要更多更加深人地研究。
  二、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
  研究程序正义的学者发现,程序的参与者和观察者,常常脱离程序结果评估程序是否公正或公平,而这一评估与人们是否接受程序的分配结果为公正紧密相关。川这意味着案件的当事人并不仅仅是就事论事的关注程序结果,而且还关注得出结果的程序是否公正。如果一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出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异常的情况,当事人就会怀疑法官的公正,进而担心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既表明了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表明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很多,但研究的对象主要限于“客观的程序正义”,即研究程序所具备的、遵循正义的规范标准的功能,使得决定和决定过程本身更加公平,例如去除某些明显难以接受的歧视或偏见,而对“主观的程序正义”即程序参与者和观察者对特定程序的反应缺乏研究。{8}但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其中的看得见并不是针对法官的,而是指向程序的当事人和观察者的,尤其是当事人。因此,在研究程序公正价值对程序的要求的同时,也应当重视从当事人角度研究程序公正问题,研究当事人心目中的程序公正应当包括哪些要素。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求程序公正,但由于其诉讼地位不同,两者心目中程序公正的要素也一定有所区别。下文将具体分析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
  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应当包括哪些因素?相关的专门研究很少,但国内外学者尤其是国外学者对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进行了许多研究,其研究结果可供借鉴。有学者指出,下列因素影响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判断:争议的各方对程序的参与、当事人对程序和程序结果的影响力、各方表达己方故事和观点的机会、信息的正确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伦理性等等。{8}还有学者认为,尊重、中立和期望三个因素影响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判断。尊重是指诉讼程序应当尊重个人尊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这也是当事人的要求,例如被害人向警察报案时希望得到礼貌的对待和尊重。中立指裁判者应当诚实、正直、没有任何偏见,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判决。期望是指当事人希望其需要和观点在程序中得到考虑。{9}而我国学者提出,当事人心目中的程序公正包括参与、正统、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十个方面的要素。{1}纵观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被害人角度的程序公正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诉讼参与,即被害人作为承受犯罪侵害的一方能够富有影响的参与诉讼程序。研究显示,发言权是影响程序公正判断最重要的因素,有发言权的程序更容易被人们认为是公正的,这被称作“过程控制效应”。{10}否则,如果一个人在对自己利益有着影响的判决制作以前不能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不能与其他各方当事人及法官展开有意义的辩论、证明和说明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11}因此,参与诉讼是被害人判断程序公正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诉讼参与包括以下几项基本要求:其一,被害人能够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程序事项,这使被害人得以了解程序进行的过程及裁判结果与理由;其二,被害人有机会表达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有机会对被告人、检察官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其三,被害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应得到法官的考虑和采纳;其四,被害人对诉讼的参与得到程序保障。
  第二,信息知情,即被害人需要了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与其相关案件的诉讼进程等信息。这是诉讼参与得以实现的前提。如果被害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被害人对诉讼的参与就无从谈起。信息知情使诉讼过程置于被害人的视野之下,不仅能够加强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而且为被害人对程序是否公正的判断奠定了基础。
  第三,法官中立,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应当保持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没有任何偏见。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牵连,难免会有当事人质疑程序的公正,并怀疑自身是否受到公正的对待。对于被害人也是如此,如果法官牵涉案件之中,不论其是被告人的亲友,还是作为案件的证人,被害人都会对程序的公正性产生疑虑。由此可见,被害人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必然包括法官中立的要素。这要求,法官不能负责自身牵连其中的案件的审理,不得与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的关系,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抱有偏见,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活动。
  第四,人道尊重,即程序进行中应当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尊重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犯罪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尊重被害人的权利,也包括尊重被害人的隐私。如果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得不到同情和尊重,可能会使其远离诉讼,其对程序公正的认知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人道尊重是被害人对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
  上述四点是被害人心目中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它们揭示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要求,包括参与权、知情权、得到尊重等等,这些都是完善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所应该关注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上述分析专注于程序中的被害人及其个人体验,如果将之完全应用于法律问题的研究,那就是将关于具体的程序和程序结果的接受问题转换为对作为制度的程序和负责决定的当局合法性的评估问题,{2}这有失妥当。由于法律制度和程序有其自身赖以存在的道德根据和所要实现的理想结果,这一价值层面的要求是不能违反的,因此尽管对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要求等可以进行上述经验的、具体的分析,但被害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求的指导下进行。

【注释】
[1]对于公平理论在法律领域内的应用,研究者最初关注的问题就与犯罪、犯罪人、被害人有关。
[2]这是因为被害人既可以通过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追诉加害者,又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赔偿要求。
[3]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笔者提出的一种假设,是否正确还应当通过实证研究加以验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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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志华, 广东商学院。
【文章来源】《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