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宫鸣,刘太宗: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保障机制;
内容提要: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确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司法机关。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检察实践和相关数据表明,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刚性不足、律师诉讼权利不易获得及时救济、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需要从机制建设、部门协调、内部沟通、程序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与救济。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成为社会关 注的法治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_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重大部署, 中央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1)2015年8月,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指出,律师制 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依法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 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3月30日,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 人民大会堂召开。会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 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

应当承认,司法实践中仍时有不当限制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形,律师因执业活动而受 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甚至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如果无法为执业权利遭受 侵害的律师提供合理的救济,那么律师权利保障就是一句空话。2012年修改实施的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职能,但是律师界以及理论 界对检察机关的这_新职能,特别是工作开展情况不够了解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保 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认识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同时具体工作机制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为基础, 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制度规定

1.  《刑事诉讼法》、六部委《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_级人民 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 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点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 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为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 行)》(以下称《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详细列举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 使诉讼权利的16种具体情形,并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 控告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58条规 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 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 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以往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的 出台与实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 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 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该规定吸收修改后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在 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方面,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作了更为硬 性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律师反映的情况,无论是否属实律予 以书面答复;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 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 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 监督。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这是中央政法部门专门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的首次联合规定,是新形势下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纲领性文件。该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司 法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围绕制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体制性、制度性 和机制性障碍,全面细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对于全面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 分重大的现实意义。3〕其中第三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因依法执 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 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第41条至第45条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提出了具体要 求。其中,第42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依法 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的情形有误;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 未许可;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等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 同级或者上_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 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 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 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基本情况

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阻 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 保障。一是于2013年9月在高检院12309举报网站开设“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违法违 纪举报专区”受理、审查、处理律师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控告和举报,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二是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阻碍行使诉讼权利和本院 办案违法控告申诉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对审查办理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等作 了具体规定,使案件办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是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 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不依法 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等 不规范司法行为进行整治,着力纠正检察人员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6年底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通过自我评 查、对下检查、组织抽查和专项汇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侦 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环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对阻碍律师 依法执业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和提供司法救济等情况。
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共接收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申诉或 者控告7000余件,审查办理6000余件,查实4000余件,查实率63. 7%。在查实的案 件中,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近4000件,约占查实数 的95. 4%;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100余件,约占查实数的2. 7%;其他70余件, 约占查实数的1.9%。从审查办理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1. 查实率高,问题相对集中。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阻碍律师会见 申诉或者控告的查实率分别为51. 9%、57. 3%、47.6%、43. 8%,阻碍律师阅卷申诉 或者控告的查实率分别为67. 9%、70. 1%、47. 8%、39. 6%。律师反映强烈的会见难、 阅卷难问题,查实率整体上较高,且问题主要集中在未依法告知、转达委托辩护要求、 限制律师依法阅卷、未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情况、限制律师会见和通 信、不受理答复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请求等六种情形。
2. 公、检、法三机关均存在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违法情形,其中公安环节占多 数。在查实公检法三机关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控告申诉中,公安环节约占47. 1%,检察 环节约占27. 3%,法院环节约占25. 6%。其中对检察机关违法的控告申诉在自侦环节 违法占比较高,约占27. 7%,审查起诉环节约占22. 7%,侦监环节约占11.1%,其他 环节约占38. 5%。
3. 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2014年湖北、山西、安徽、河北四省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数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以上,一些地方尚未开展这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 2016年各地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数均有所下降。
总的来看,全国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认真开展办理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控告申诉 案件,一批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得到依法纠正,有效维护了律师执业权 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2013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辩护律师控告 某县公安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3月27日,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聘 请的律师吴某、卢某到该县检察院控告,称其二人于3月26日到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 嫌疑人,被告知未羁押此人,后吴、卢二人欲向办案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始 终未能取得联系。二人认为该县公安局故意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认为犯罪嫌疑人 未被羁押在看守所,有可能被非法羁押,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控告人所反映的情 况,该县检察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7条及《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之规定, 于当日受理审查。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与该县公安局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当面了解有关 情况,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安排律师会见。3月28日上午,该县公 安局安排了吴、卢二人与犯罪嫌疑人李某见面。由于本案控告人为辩护律师,对法律的 理解和运用更为专业,加之犯罪嫌疑人家属情绪激动,该县检察院在审查中不仅对其控 告公安机关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案进行审查,还对其提出的“非法羁押”和告知等程序 问题进行审查,对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掌握了答复的主 动权。在答复控告人过程中,首先询问了会见情况,核实监督的效果,并依据查明的事 实和证据释法说理,对控告人的提问依法解答。当控告人得知该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此 案,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安排会见,并依法对该县公安局办案程序不规范进行监督后,对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表示赞扬。

三、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

从审查办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 执业权利方面积极主动且获得正面的效果,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控告 申诉案件依然较少一~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接收的阻碍律师行使诉讼 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平均每年不到2000件,折射出当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中的 问 题。
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刚性不足。由于《刑事诉讼法》第47条仅原则上规定了 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刑事诉讼规则》也只是规 定由控告检察部门具体行使职权,并没有具体的审查程序、期限以及“纠正通知”的规 定,因此控告检察部门在具体办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时缺乏可操作 的硬性条款。2014年初最高检控告检察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阻碍行使诉讼 权利和本院办案违法控告申诉案件的工作办法(试行)》对公安司法机关不采纳办案部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的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措施,但监督仍显力度不足。此外, 具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同时承担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职能,其中的平衡 和协调,关系到检察机关的职能履行和有效发挥。4〕
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易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如在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方面,对辩护律师 提出的会见申请,有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有的未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有的 任意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给律师会见造成一定困难;有的办案人员对“特别重大贿赂 案件”的标准任意作扩大解释,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按照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 “至少会见_次”但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则_律按照“只许可律师会见_次”来掌 握。又如在律师知情权的保障方面,有的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能 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情况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导致辩护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案件进展 情况;有的检察院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未能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导致律师 在接受委托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诉 讼权利受到阻碍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占比不高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新刑诉法实 施后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实效不足。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刑事诉讼规则》将办 理律师诉讼权利受到阻碍的控告申诉案件的职能赋予控告检察部门,但是在刑事诉讼程 序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则涉及检察机关多个部门。制定《刑事诉讼规则》的初衷是希望 由控告检察部门行使内部监督职能,对其他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 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但控告检察部门在办理律师的控告申诉时更多的是需要其他部门的 支持,需要与涉及部门和当事承办人进行沟通。对于上述问题的应对和解决,目前最高 检控告检察厅关于办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诉的工作办法显然层级不够,从而 亟需在检察机关全局的高度确立相应系统化的工作机制。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更加突 出的是对公安和法院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涉及到检察机关作 为整体与其他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另外,由于律师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 利,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常常涉及到与律师所属协会的协调,而目前这些沟通协 调工作机制均亟待加强。

四、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进_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要全面加强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建设。强化诉讼 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 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办理立案、会见、 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提供方便;在社会层面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 会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律师劳动权益 保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要全面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 协调。积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常态交流机制,定期召开检 律联席会、工作座谈会等,听取律师对检察机关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办案方式、队伍 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检律办案工作相互评价机制,由律师协会对检察机关在办 案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总体情况、检察机关对律师在办案中规范执业的总体情况定期 相互评价,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和执业行为。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构建新型检律关 系,积极开展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维护法律尊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律 师违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通知律师主管部门,及时向办案机关移送律师违法犯罪 案件线索。督促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违规违法 行为。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要着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沟通、监督制约工作 机制。一是完善相关规定。进_步明确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对听取律师意见 的主体、时间、场所,听取意见和反馈意见的方式,未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及救济等作 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卷”等范围;未来在修改 《刑事诉讼规则》时应增加审查办理阻碍律师依法执业控告申诉的具体措施,进_步规 范审查办理程序、措施和纠正方式,增强办理实效。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沟 通协调。案件管理部门要发挥统一接待律师的职能作用,保证律师提出的阅卷、听取意 见等要求能够及时转达到相关业务部门;侦监、公诉、反贪等部门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 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和情况;控告 检察部门办理律师控告申诉事项要与具体办案部门和人员及时沟通,既要强化内部监 督,也要注重工作方法和效果。三是加强业务督导。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督 促各业务部门对申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及时办理,对律师申请会见、申请 调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等重点申请事项提出明确的办理时限和要求,将保障律师执业 权利纳入案件质量考评范围,全程跟踪律师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对于依法不及时安排会 见、拒绝听取律师意见等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要着力强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 诉案件的规范办理。审查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 件涉及的部门多,涉及的法律规定多,涉及的法律程序和办案环节多,控告检察部门除 了要更新理念,增强对立法精神的认识以外,更要加强对具体操作性规定的理解,尤其 是要熟练掌握《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规定的16种情形,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做到依法规范办理。一要审查核实控告申诉材料。首先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其次审查控告申诉主体是否适格,再次核实申诉材料和相应法律文书。二要依法受理。根据有关规 定,对于属于本院管辖,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受理, 并告知申诉人或者控告人;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经部门负责 人批准同意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或者控告人不予受理。口头告知的,应 当记明笔录。三要严格规范审查办理。一是按法定期限办结。对阻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 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调查终结,并答复控告人和 申诉人;二是调查核实情况。承办检察官应当主动与被调查机关、部门或者人员联系, 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机关、部门或者人员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是依法作出处理。查明认定违法情形属实或者处理不当,但情节轻微的,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 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予以纠正;发现在执法程序、执法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发出 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发现有关涉案人员行为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向相关单位或者 部门发出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纪律责任的检察意见;在审查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涉案人 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请检察长批准,移送 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最后要说明的是,应当客观看待实践中律师因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 诉和控告数量不多问题。第目前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的确有了较大改善,无论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执业的情形 较之以往均大为减少。第二,律师主动控告申诉较少,部分律师基于职业发展、相互关 系,主观上一般不愿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律师需要的是及时快捷顺利办理业务,检察 机关的权利救济是否能够及时有效,是促使律师选择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因素。第三, 检察机关固然应当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主动性,但对律师执业权利予以司法救济应 当遵循司法规律,在客观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时,所涉办案部门和人员应主动 纠正,只有在律师提出控告申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控告检察 部门既不能出于业务考核的需要,主动出击办案,甚至干预、阻挠相关司法机关、办案 部门正常的执法办案,也不能因为案件量不大,就不重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 诉案件的办理。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申诉的,要及时应对和正确处理。

结 语

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紧 密联系在_起的。在这_过程中,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认识
不断成熟,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_路前行。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尤其需要强化对保障 • 80 •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理念和意义的认识,形成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机制:
—方面,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是完善律师执业保障的核心关键。“无 救济则无权利”,权利救济是权利得以落实的保障。法律如果在不建立执业权利救济机 制的情况下,仅仅扩大律师辩护权利的外延和范围,最多只能达到在书本法律中列举更 多“权利条款”的效果,很难对律师辩护效果产生实质性改善。正是因为律师在执业过 程中行使诉讼权利经常受到阻碍甚至人身、人格受到伤害,社会各方才极力推动律师执 业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正是这一努力 的成果。要之,只有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律师执业保障才不会沦为口号 和空谈。
另_方面,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力促 进。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缺乏司法控制手段,以致程序性违法 频发的现象,立法机关在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考虑增设相应的诉讼权 利保障机制,并最终将律师执业权力救济的职能赋予检察机关。〔5〕检察机关司法救济 职能的确立意味着检察权理论新的突破,必将影响检察机关的职能构造和机构设置。控 告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具体部门,随着法律的修改以及中央 和最高检关于司法改革、检察改革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其职能属性也将发生重要转变。 控告检察部门理应把握当前法治建设新形势和检察改革新发展,以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 利救济机制为抓手,加强部门理论研究,从而推动并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注释:
〔1〕先后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29日)等文件。 
  〔2〕吴孟栓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解读》,《人民检察》2015年第3期。
  〔3〕陈卫东:《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举措》,《中国律师》2015年第10期。
  〔4〕张春明、杨飞:《论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模式》《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5〕陈卫东、林艺芳:《论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报》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