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叶圣彬:论刑事速裁量刑观 ——从“认罪认罚”到“从快从宽”的内在逻辑

【摘要】 刑事速裁量刑观,是法官在刑事速裁量刑过程中秉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体现着法官对刑事速裁案件量刑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刑事速裁的量刑观蕴含于刑事速裁司法实践之中,由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条件决定,具有从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到从快从宽量刑的内在逻辑。刑事速裁量刑观包括快和轻两个价值取向。快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刑事速裁个案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设计刑事速裁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的初衷。轻的价值取向由案件被告人所犯轻罪、罪责轻微所决定,同时源自轻轻的刑事政策和刑法谦抑理念。刑事速裁量刑观对于指导法官刑罚裁量、作为媒介向民众传递公正、促进刑事速裁制度构建完善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实践中,应当正视、树立和传递刑事速裁量刑观。通过确定刑事速裁的量刑立场、把握量刑标准、规范量刑方法,实现刑事速裁案件量刑适当。
【关键词】 刑事速裁量刑观;认罪认罚;价值取向;司法实践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1]“两高两部”下发《试点办法》,[2]全国18个副省级城市的基层法院根据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通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高效惩治犯罪,[3]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成效明显,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赢得专家学者广泛好评。[4]刑事速裁量刑观,蕴含于刑事速裁司法实践之中。从试点实践成果展开理论探讨,总结凝炼刑事速裁量刑观,尝试为刑事法官在速裁案件中的刑罚裁量提供指导,实现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螺旋推进。
  一、刑事速裁案件蕴含的量刑观
  量刑观是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秉持的立场、观点、态度,体现着法官量刑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决定着量刑走向和刑种、刑度的适用。[5]刑事速裁的量刑观蕴含于刑事速裁司法实践,由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条件所决定,具体表现为从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到依法从快从宽科处刑罚的内在逻辑。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刑事速裁案件从快处理、从宽处罚,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试点决定》划定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11类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在此基础上,《试点办法》对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具体明确了4个积极的适用条件和8个消极的适用条件。[6]学界对刑事速裁适用条件也有探讨,其中李本森教授从比较法意义上把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划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前者指罪行条件和事实条件,后者指被告人主观认罪或对量刑的意见等。[7]
  笔者认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据条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这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刑罚条件。若对被告人科处重于有期徒刑1年之刑罚,将排除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三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可量刑建议,这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条件。如果被告人当庭没有认罪认罚的陈述,该案件将变更为适用其它诉讼程序。四是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这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程序确认条件。选择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既可以是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是在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刑事案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条件,才能适用采取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才能获得依法从快从宽的量刑。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刑事速裁案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也是刑事速裁量刑过程中法官需要特别考量的事实内容。
  (二)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内在逻辑
  法官审判刑事速裁案件秉持什么样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可以从刑事速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考察试点法院一年多的速裁试点实践,从不同的刑事速裁案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类似的量刑脉络:被告人承认罪行,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宣判时获得较为轻缓的刑罚处罚。可见,在刑事速裁案件刑罚裁量过程中,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依据,实现从快从轻处罚,这是其中蕴含的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内在逻辑。
  被告人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承认是被告人主观上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主观上的自愿,表明被告人是在正常心智条件下,自由地表达内心的愿望,不受外来强制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罚,是指被告人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判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庭前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经过证据开示,被告人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这里的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事速裁被告人本人的认可,另一方面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的认可。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决定着是否适用速裁程序。试点中,尽管开庭程序简化,但庭审中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始终受到法官的高度关注,并且必须当庭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查阅试点法院速裁案件的庭审笔录,可见每个案件都毫无例外地清晰可见法官当庭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并且得到被告人明白肯定回答的记载。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必须是真实客观的。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接受虚假指控的案例,这类情况应当警惕。[8]
  被告人认罪认罚,使得量刑从快从宽有了可能:一方面,证据要求降低蕴含简化诉讼程序。樊崇义教授、汪建成教授主张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可适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标准,龙宗智教授主张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方式。[9]实践中适当降低刑事速裁案件事实证明标准,为简化诉讼程序在客观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被告人认罪认罚蕴含从快从宽。根据刑事诉讼基本原理,诉讼程序的繁简取决于控辩争执状况。控辩双方争执多的案件,审判程序应当周密精细,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控辩双方没有争执的案件,应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侧重体现司法效率。区别案件繁简适用不同程序,当控辩双方对于“罪与罚”都没有异议时,适用程序精简的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繁简分流,节约了诉讼的经济成本,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诉讼程序质效的显著提高。从刑事速裁试点实践看,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还是在起诉阶段或者是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认罪认罚越早,被告人获得从宽的幅度就越大。由此,从认罪认罚到从快从宽的内在逻辑清晰可见。
  二、刑事速裁量刑观的价值取向
  量刑观的取向反应了法官量刑过程中思维态势和量刑倾向。[10]刑事速裁量刑观是量刑观在刑事速裁案件中的具体表现,是法官对于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被告人将适用何种刑罚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刑事速裁量刑观的价值取向,可以从刑事速裁试点实践数据分析中得出结论。从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刑事速裁试点情况看,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当天或者次日就开庭,庭审中从核对被告人基本信息到被告人最后陈述再到当庭宣判不超过7分钟,审理周期为7天左右,当庭宣判的有754件,当庭宣判率达97.92%——这体现了刑事速裁量刑观“快”的价值取向。速裁程序处理案件占总案件28.95%,占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49.14%;适用非监禁刑121人,占所有案件适用非监禁刑人数的48.59%,比简易案件高33.33%——这体现了刑事速裁量刑观“轻”的价值取向。可见,快与轻是刑事速裁量刑观的两个价值取向。[11]“快”是时间长短的取舍,“轻”是刑罚宽严的度量。只有秉持符合刑事速裁案件特点的量刑观,才能做到量刑适当,实现个案公正。
  (一)快的价值取向
  快是刑事速裁量刑观在时间维度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设计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快是刑事速裁程序所以谓之“速裁”的当然要求。《试点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试点中,让符合刑事速裁的案件进入快车道,快立快审,庭审不超7分钟,结案不超7天,该院刑事审判庭以全庭16.7%的人力,完成了全庭54.55%的案件量。[12]刑事速裁程序是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为控辩双方没有异议需要对质,诉讼程序精简,庭审的过程缩短。在以快为取向量刑观的指导下,刑事速裁案件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避免诉讼拖延。更加注重效率的刑事速裁程序,催生了快速量刑的必然结果,决定了刑事速裁量刑观从快的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从快是实现刑事速裁个案公正的当然要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3]不必要的诉讼拖延会使公平正义大打折扣,迅速而及时的量刑,对于刑事速裁案件显得尤为重要。等待不确定量刑结果到来是一种煎熬,对于被告人无疑是判决之外的附加酷刑;而且由于刑事速裁案件判刑一般较短,长时间的审判将导致“关多久判多久”的刑期倒挂现象。避免“罪刑倒挂”,在保障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同时,有效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更好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见,快的量刑观也影响到了实体公正。此外,及时的刑罚,能够突出刑罚报应性,增强人们对犯罪与刑罚之间关联性的认识,强化人们心中对法律规范必须遵守的规范认同。当然,罚之及时,并不是说为了追求速度,一味从快实现刑罚的科处,那样必然导致对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侵蚀。只有在遵守量刑规则和量刑程序的前提下,及时行刑,才能实现量刑公正的结果。
  (二)轻的价值取向
  轻是刑事速裁量刑观在刑罚宽严维度的价值取向。刑事速裁量刑观轻的价值取向,既由刑事速裁案件罪行和罪责两方面要件决定,也具有刑事政策和刑法理念的依据,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从轻量刑,源于罪行轻微。这是由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的范围和刑事速裁案件的刑罚条件决定的。刑事速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11类案件中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犯罪。[14]“轻微犯罪”的界限,通常是指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有一种见解主张把刑事速裁适用范围扩大到拟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这样的主张旨在提高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刑事速裁适用罪名的扩张。[15]笔者认同将有期徒刑1年作为轻微犯罪宣告刑上限的观点,主张试点期间范围不宜过大。这既有利于稳妥推进试点实践,同时也和外国轻微犯罪的概念接近。待试点成熟后,将来立法可扩大范围至法定刑3年以下,以适应学界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轻微犯罪的主要观点。同时,如果将轻罪设置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标准更加清晰,审判实践更容易把握,可有效避免司法机关间程序内耗或互相迁就。
  从轻量刑,源于罪责减轻。被告人因罪责轻微而科处较轻的刑罚,这是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条件和程序确认条件决定的。获得从宽处罚,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也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获得的对价量刑结果。正如前述,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即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反映出其减轻的罪责,法官量刑时可据此认定为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在量刑幅度内按某个比例降低一定的量刑幅度。刑事速裁量刑观采取从宽的取向,从宽的幅度不仅在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本身,也在于被告人选择刑事速裁这一速裁程序的量刑激励,即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确定。这种量刑激励的必要性得到专家学者普遍肯定。[16]量刑激励通过政策引导被告人作出对国家与个人同为最优的选择,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速裁程序质效都有益处。可见,被告人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确认,也是对其从轻处罚的一个原因。总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真正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轻量刑,源于轻轻的刑事政策。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轻轻”、“重重”两个方面。刑事速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以“轻轻”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科处刑罚过程体现对轻罪的从宽处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应当是“从宽”为主。即进入司法审判环节,在法官即将依据犯罪事实作出量刑结论的时刻,注重考量“从宽”处罚的可能。轻轻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速裁量刑观,往往表现为轻缓的量刑观。“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严酷);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严酷)。”[17]轻缓的量刑观,强调的是在司法个案量刑过程中秉持轻缓的量刑取向,轻缓的取向并非放纵。一方面是罪轻刑轻,也就是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就应当处以较轻之刑。这种从轻量刑方式,是指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前文中已有论述。另一方面是在法律上予以宽囿,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这种从轻量刑,属于刑罚必要限度下的轻缓处罚,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在“轻轻”刑事政策指引下,刑事速裁案件注重量刑的轻缓化是适当的选择。刑事速裁适用于轻微犯罪,这类犯罪中有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应当从特别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给予从宽,可以避免在监狱短期服刑造成的交叉感染,有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从轻量刑,还源于谦抑的刑法理念。刑罚谦抑是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刑罚的谦抑,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适用较轻的刑种,就不适用较重的刑种,能科处较短的刑罚,就不科处较长的刑罚。[18]对刑事速裁被告人科处轻缓之刑法,符合刑法的谦抑理念。刑法谦抑体现刑罚的经济性,即以最少量的刑罚投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也可以称之为经济性。吉米·边沁指出:“经济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如此的刑罚不仅是过份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19]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基于相应的量刑目的,尽可能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种,尽可能科处较为少量的刑罚,刑罚的这种经济性也为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创造了条件,节约了执行存本。
  谦抑刑法理念下的从轻量刑,并不等于没有下限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更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轻量刑必须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只有在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下,采取宽和的刑罚才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同时,刑罚的宽和也不是说刑罚越轻越好,如果刑罚轻缓到对于犯罪人来说无关痛痒的程度,刑罚也就丧失了它“惩戒”功能,就不称其为刑罚了。
  三、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司法实践
  (一)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实践意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目标。[20]通过总结刑事速裁试点实践,梳理刑事速裁案件量刑观的逻辑和取向,以此为媒介传递公平正义理念,让人民群众感知、理解和接受刑事速裁的实体结果,刑事速裁量刑观的意义重大。
  第一,指导法官量刑实现个案公正。量刑观对于实现和传递刑事案件的个案公正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法官量刑受其量刑观的左右,量刑观指导法官量刑实践,最终体现在案件的量刑裁判之中。在刑事速裁司法实践中,面对类似甚至极为相同的犯罪事实,有的法官认为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有的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有的则认为该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理应判处重于1年有期徒刑之刑罚,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基于相似客观犯罪事实产生的不同量刑见解,进而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其原因之一在于法官秉持量刑观的不同。可见科学的刑事速裁量刑观,有利于刑事速裁程序的选择和速裁量刑结果的科学裁量。
  第二,作为媒介传递个案公正。刑事速裁量刑观以从快和从轻为价值取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基于罪行罪责、体现轻轻的刑事政策和刑法谦抑理念。如果缺乏对法官量刑逻辑和取向的认识,很难谈得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中公平正义的感受。只有民众真心认同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内在逻辑、真切体会刑事速裁量刑观的价值取向,才能感受刑事速裁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社会民众只有理解了刑事速裁量刑观,理解了为什么从快、为什么从轻,才能够从内心接受刑事速裁量刑结果;否则,对量刑结果的认同将会大打折扣,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只是浮于形式。
  第三,促进刑事速裁制度完善。刑事速裁量刑观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障的思想,顺应了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进步方向,客观尊重了刑罚的有效性和补充性。实践中,用这些刑事速裁量刑观蕴含的重要价值和量刑理念,审视现有刑事速裁试行规则及实践结果,将对于下一步刑事速裁制度构建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丰富和完善现有量刑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二)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实践要求
  刑事速裁量刑观是社会民众理解和认同刑事速裁司法工作,从刑事速裁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的桥梁纽带。正视刑事速裁量刑观、树立刑事速裁量刑观、传递刑事速裁量刑,是刑事速裁量刑观的三个实践要求。
  正视刑事速裁量刑观。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将继续深入,量刑观在其中的作用并未受到足够关注。刑事速裁规范是具体操作,刑事速裁量刑观是宏观指导。规范程序固然重要,但倘若缺少量刑观的指导,刑事速裁程序设立和推广将缺乏指引;在司法审判中,如果刑事速裁量刑观的缺位,刑事速裁案件裁判结果公正将可能不被理解,受到质疑,被接受和认同将会大打折扣。正视刑事速裁量刑观研究,是刑事速裁量刑观的首个实践要求。
  树立刑事速裁量刑观。刑事速裁量刑观,在司法审判中大体表现为轻罪的量刑观、轻缓的量刑观、从轻减轻的量刑观。在当前社会现实中,公众普遍希望重判,一方面出于对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的痛恨,另一方面长期“严打”造成的思维定势,形成的习惯心理感受,这种“定势”和“习惯”导致对重刑的危害视而不见。树立科学刑事速裁量刑观,对于刑事速裁案件从快审判尤为重要。
  传递刑事速裁量刑观。推行刑事速裁程序,可以通过传递刑事速裁量刑观,让百姓了解刑事速裁、理解刑事速裁、认可刑事速裁,扩大刑事速裁试点成绩影响,增加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即让包括司法工作者、被告人在内的民众认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支持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改革,不仅仅要求对刑事速裁案件司法结果的认同,更要求对刑事速裁量刑观的认同。传递刑事速裁量刑观,顺应了司法公开的要求。就量刑结果而言,量刑方法公开透明,公众从中明了“是什么”,量刑观公开透明,公众从中明了“为什么”,既知其然更进一步地知其所以然。人民群众由了解刑事速裁量刑观到理解量刑观,从而形成共识的量刑观。只有实现了刑事速裁量刑观的认同,才能够真正的认可并接受刑事速裁案件的司法结果,更好地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应有的里程碑意义和价值。传递刑事速裁量刑观,让人民群众感知其蕴含的公正价值,是人民群众从司法件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要条件,也是重要保证。
  (三)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实践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做了积极探索,试点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1月3日的评估给予充分肯定。深化并巩固试点效果,使得刑事速裁程序从试点到立法规制,还需要积极应对不懈努力。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量刑观的实现,有赖于法官司法理念的更新,确定刑事速裁的量刑立场,把握刑事速裁的量刑标准,规范刑事速裁的量刑方法。
  第一,确定刑事速裁的量刑立场。法官的量刑观取决于法官的量刑立场,立场决定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师徒的传承还在继续,师傅对徒弟的影响是显见的。三十年的“严打”实践,在一些法官心目中形成了重刑惯性,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基层法官为避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宁愿被二审法院改判,不惜判重刑为二审法院改判留下空间。法官司法观念的失当自然反映在法官量刑的立场上,因而必须统一法官的量刑立场。统一法官的量刑立场,前提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出发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出发点是繁简分流,避免不分案件繁简平均用力,因简单案件耗费法官精力过多而影响复杂案件法官精力的投入,通过简单案件快速处理节约法官资源而为复杂案件投入法官更多精力,如此,必须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理。只有“从宽”成为法官的共识,成为法官的立场,“轻轻”刑事政策指引下的量刑观才有稳固的基础。
  第二,把握刑事速裁的量刑标准。法官的量刑标准是量刑适当,这是《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的法定标准,量刑不适当是二审法院改判案件的标准。张明楷教授指出:“量刑适当与否,是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的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仰或贬抑轻蔑”。[21]同时需要强调,量刑适当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案件事实不是客观事实的原貌,法定刑的配置需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而调整,法官的个体素质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会导致量刑结果的个案特征。量刑适当可以有一般标准,但无绝对标准。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2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理论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可以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特定的罪行与相应的法定刑的轻重相匹配,法定刑轻重与案件基本犯罪构成相匹配,确定量刑起点适当。[23]在特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一步,也是避免量刑畸轻畸重最关键的第一步。二是案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加上剩余犯罪构成事实之和,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一致,确定量刑基准适当。[24]这是量刑适当的第二步,也是量刑均衡的重要保证。三是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做出适当的调节,既利于特殊预防,也利于一般预防,确定拟宣告刑适当。这是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的重要表现,法官需要正视并承认这样的事实。四是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确定宣告刑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之内的结果,即“根据形势所需”的结果;也是特定案件的结果。四个方面前后相继,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共同形成量刑适当的标准,缺一不可。
  第三,规范刑事速裁的量刑方法。量刑方法或称量刑方式,是法官依法裁量刑罚的步骤、程序、手段、模式的总合。[25]量刑活动是法官将刑法规范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与法定刑的对应关系具体化的过程。如何使这种具体化的过程更科学、精确和公平,法官们进行了各种艰辛的尝试:或估堆,或通过数学运算,或寻求电脑帮助,或分格,或定点,或进行层次分析,如此等等。这些尝试都被称为量刑方法或者量刑方式。[26]规范量刑方法有别于上述各种量刑方法,是指量刑规范化推行的定性结合定量、分步骤确定量刑起点、量刑基准、拟宣告刑、宣告刑的量刑方法。
  
【注释】
  [1]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文简称为《试点决定》),授权部分司法机关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法(2014)220号),2014年8月22日颁布实施。
  [3]据抽样统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0%;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加准确兑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0%,比简易程序低2.08%,比全部刑事案件上诉抗诉率低9.4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高’《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报告》”,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 content/2015-11/02/content_6337060.htm?node=6148,2016年3月2日访问。
  [4]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一周年评估会议,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等13位专家学者一致对试点效果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国家尽快总结经验推动立法。参见“积极探索科学论证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健康深入开展”,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6版。
  [5]叶圣彬:“简论量刑观的法治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15日第6版。
  [6]参见《试点办法》第1条、第2条之规定。
  [7]参见李本森:“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与美、德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8]2015年7月29日,最高院在青岛市举办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培训班,来自重庆的一位法官反映,该院一名被告人被指控四处盗窃,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发现,其中一次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被告人认为三次、四次区别不大,虽然自愿认罪,但是接受虚假的指控。他日一旦翻供,该案将被推翻。
  [9]同注[4]。
  [10]叶圣彬:《量刑观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5月)。
  [11]这里说的“轻”,既包括从轻的“轻”,也包括减轻的“轻”。
  [12]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总结(2015年)。
  [13][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14]叶三方博士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罪行可分为罪行极重、罪行重大、罪行较重、罪行较轻、罪行次轻、罪行轻微六种情况。参见叶三方:《量刑适当实证研究——以相对性为视角》,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6月)。
  [15]同注[7]。
  [16]陈光中、陈卫东、汪建成等学者均主张速裁程序量刑从宽。参见“积极探索科学论证推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健康深入开展”,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6版。
  [1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18]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19][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
  [20]“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2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7页。
  [22]叶三方:“论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的相对性特征”,载赵秉志主编:《全国刑法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荟萃(2012—2014)》,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一版,第222页。
  [23]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定罪情节决定法定刑,量刑情节决定宣告刑”。
  [24]同上注。
  [25]高格:《定罪量刑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
  [26]季卫东:“电脑量刑辩证观”,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作者简介】叶圣彬,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法官。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