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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研究员编《清代秋审文献》(30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杨一凡研究员编《清代秋审文献》(30卷,影印本),2015年7月由中国民主出版社出版。

 

 

 

清王朝曾在长达二百余年间实行秋审制度,即每年秋天审录直隶、各省监候的死刑囚犯,依据案情分别做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决定。秋审的结果,大部分死囚受到延期再审或减轻刑罚等处理。清代秋审复覈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规模宏大,堪称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完善的死刑覆覈制度,对於贯彻中华传统的“慎刑”、“恤刑”原则,防止和减少冤错假案发挥了积极作用。清代秋审的许多成功经验,至今仍有借鉴价值。

 

本书是国家出版资助项目,收入文献38种,其中清人纂辑的代表性秋审文献36种,内有《历年有关秋审钦奉上谕》、《秋审事宜并历年上谕》、《秋审总例》、《秋审比较条款》、《秋审条例》、《秋审章程》、《秋审档案》、《秋审条款按语》、《叙雪堂故事》、《叙雪堂故事删謄》、《秋审指掌》、《秋审事宜》、《秋谳志》、《秋谳须知》、《秋审出语》、《秋审琐言》、《秋曹稿式》、《爽鸠要录》等秋审指南类文献,《秋审成案》、《秋谳辑要》、《秋审实缓比较成案》、《续增秋审实缓比较成案》、《秋审实缓比较彚案》、《秋审比较彚案续编》、《秋审比较彚案续编》、《刑部重囚招册》等案例彚编类文献12种。书后附近代人董康撰《清秋审条例》和《秋审制度第一编》刻本2种,并附有编者纂写的《三部大型秋审案例文献所载死刑人犯罪名及秋审结果一览表》。

本书所收文献除个别者外,均属首次影印出版。这些文献大多版本稀见,其中抄本、稿本、孤本10余种,是研究清审秋审制度的珍贵资料。

附:

 

《清代秋审文献》前言

 

杨一凡

 

有清一代,曾在长达二百余年间实行秋审制度。何谓“秋审”? 康熙《大清会典》卷一三○《刑部?朝审》曰:“直隶各省重囚,比照在京事例,令督抚各官将情真、应决、应缓,並有可矜可疑者,分别详审,开列具奏,候旨定夺,名曰‘秋审’。”董康辑《清秋审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云:“於霜降后审录年度内判结监候之斩、绞人犯,曰‘秋审’。”清代法律文献常用“覆核”一词表述秋审制度的性质,会审则是秋谳的主要形式,故从其性质、运作方式方面表述也可以说,秋审是一种以会审为特色的死刑覆核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在总结和吸取历史上死刑覆核制度特别是明代朝审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起源於先秦並被后世继承发展的“慎刑”、“天人合一”、“秋冬行刑”思想,是死刑覆核制度的思想基石。鉴於“人命至重”,自两汉到明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逐渐建立了“录囚”、“覆奏”和“会审”等制度。“录囚”之制始於西汉,后世相沿使用。南北朝时期,死刑覆核制度有了新的进展。据《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異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隋唐时期,死刑覆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隋书》卷二五《刑法》云:“(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六典》卷六载:唐代“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唐律疏议》卷三○“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条:“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於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死囚覆奏报决”条:“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宋、元沿袭唐制。明代中叶时,死刑覆核制度发展为朝审。明英宗天顺二年(1458年)九月定会审之令,天顺三年(1459年)始,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后为累朝遵行。清建国之初,於顺治十年(1653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1658年)各地遍设秋审。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以刑部现监重囚为覆审对象的朝审和行之直隶、各省的秋审制度逐渐规范化。从清初至清末,中间或因帝王宣恩,或因战争等原因有过多次停审之年,但这一制度作为国家定制基本被坚持下来。

与历代的死刑覆核制度比较,清代秋审制度堪称中国历史上空前完备的死刑覆核和会审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

其一,秋审有其特定对象。清朝每年发生在各省的死刑案件,经过各级审判机构的审理,最终判决为“立决”和“监候”两种,直隶、各省所有的监候死刑囚犯都是秋审的对象。刑部现监重囚适用於朝审,不包括在秋审之内。

其二,死刑覆核标准明确,並以秋审条款的形式把这些标准具体化,便於操作。清代秋审把死刑囚犯根据案情区别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代前期的秋审,以审核案情为主,尚未形成系统的有明确区分标准的秋审条款。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参阅节年改定秋审条款,定《对比条款》四十则,刊刻颁行各省;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复行增辑,彚总通行;此后各朝迭次增加,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董康《秋审条款讲义序》云:秋审条款“至光绪年间,增至一百八十五条。条款而外,又有阮吾山司寇《秋谳志稿》、王白香《秋审指掌》、谢信斋《秋谳条款》录与各条款,互相发明,均称善本”。宋北平著《秋审条款源流考》(收入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十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九年版)统计的清代各朝秋审条款数为:乾隆末一百四十四条,嘉、道间一百九十七条,咸、同间二百零三条,光绪朝二百一十七条,宣统朝二百零四条。已发表的著述对各朝秋审条款数说法不一,然条款日益增多这一点毫无疑义。清代秋审中适用的条款,除乾隆三十二年、四十九年刑部奏定颁行的“通行”条款及宣统间官修秋审条款外,其他均为刑部依据皇帝谕旨、条例、刑部奏定章程和历年秋审惯例自拟自用,对於定拟死刑囚犯实、缓、矜、留有重要的参照作用。

其三,秋审时间和办理秋审的官员职责固定,程序严密。规定在朝秋审於每年八月的某天进行。审录由地方和中央两级分阶段进行,各省臬司核办招册、督抚具题本省秋审案犯、刑部刊印招册进呈、皇帝勾到日期、勾到题本由刑部各司行文传达执行等都有严格的时限。在外秋审,统归督抚,其程序是州县造册、录审、解囚,臬司审录,督抚会同司道官会审、会题。在朝秋审,统归刑部,其程序是刑部司议,刑部堂议,九卿、詹事、科道官会审、会题等。最后由皇帝在覆奏后勾决。实行慎密的秋审程序,旨在防范死刑覆核出现偏错。

经过秋审的死刑囚犯,凡“情实”(情真罪当)且被皇帝“勾到”者,执行死刑;“情实”且“免勾”者,归入“缓决”待明年再审。对於审录为“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三类囚犯的处理,《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三》作了这样的阐述:“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贼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奏减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仍旧监固,俟秋审三次后查办。间有初次入缓,后复改实者,权操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减流,或减徒。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月,责四十板释放。”

现存的大量秋审文献表明,自顺治十五年(1658年)到清末,绝大多数年份每年进行了秋审。秋审的结果是大部分死囚受到延期再审或减轻刑罚等处理。本书收入的《秋审实缓比较成案》、《秋审比较彚案》、《秋审比较彚案续编》三部文献,记录了道光四年(1824年)至光绪九年(1883年)间秋审审录的死刑案件九千九百六十四件,审录监候死囚一万零四十三人,经会审被确定为“照实”、“改实”者二千三百六十四人,佔秋审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四,这其中还会有不少人被皇帝免勾留待下年再审。由此可见,被执行死刑的只是秋审对象的一小部分。秋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死刑犯人得到公正判决,稳定社会秩序。清代秋审体现的“慎刑”、“恤刑”思想及许多成功的司法实践经验,至今仍有借鉴价值。

清王朝在长期实行秋审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档案和其他文献资料。现见的藏於国内外各地的清代秋审文献二百余种,其中抄本佔四分之三左右,有数十种文献为中国大陆所不藏。这些文献就生成途径和内容而言,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曰秋审中形成的原始档案,收入本书的《秋审档案》和四种刑部重囚招册就是这类文献。二曰秋审指南性献案,其中以秋审条款及其铨释、秋审程式方面的文献居多。本书收入的《历年有关秋审钦奉上谕》《秋审事宜并历年上谕》《秋审总例》《叙雪堂故事》《叙雪堂故事删賸》《秋审指掌》《秋审条例》《秋审事宜》《秋审章程》《秋审实缓比较条款》《爽鸠要录》《秋谳志》《秋审比较条款》《秋谳须知》《秋审条款附案》《秋审出语》《秋曹稿式》《秋审琐言》《变通秋审缓决人犯办法章程》《秋审条款案语》《新订秋审条款讲义》,就属於秋审指南类文献。三曰清人编纂的各种案例集。如本书收入的《秋谳辑要》《秋审成案》《秋审实缓比较成案》《续增秋审实缓比较成案》《秋审实缓比较彚案新编》《秋审实缓比较彚案》《秋审比较彚案续编》就属於这类文献。也有些文献是秋审指南和案例二者合编,清人编辑此类文献的意图,主要是供官吏在审录死囚过程中学习、研究、参考之用,故除那些基本内容是案例彚编的文献外,我将其归於秋审指南类文献之内。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董康撰《秋审制度》一书,是近代人研究秋审制度的开山之作。此后的近半个世纪中,秋审制度研究极少有人问津,成果寥寥无几。近三十多年来,随着法律史学的繁荣,清代秋审文献整理和研究愈来愈受到学界关注,有数十篇探讨清代秋审制度的论文发表,宋北平著《秋审条款源流考》和孙家红著《清代的死刑监候》对清代秋审制度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宋北平点校的《秋审条款》(收入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献》第十三至第十五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一三年版),是当代中国学者首次对秋审条款比较系统的整理。所有这些成果,都为推动清代秋审制度研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学界对秋审文献的整理和研究还处於初步开拓阶段,特别是对案例彚编类文献甚少利用。为了给学界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料,我编辑了《清代秋审文献》这部丛刊。

本书收入文献三十八种,其中清人撰、辑的秋审文献三十六种。这里,将本书的选编原则、体例和需要向读者说明的问题陈述於后:

(一)本书以蒐集有代表性、版本价值较高的秋审文献为编编辑宗旨。考虑到现存秋审文献彼此内容重複者较多,而刻本经过整理,卷帙齐全,文字相对完整,错讹较少,故本书选编的文献以刻本为主,对於有较高史料价值和特色的抄本也适当收入。全书收入刻本二十九种,抄本、稿本九种。

(二)许多秋审文献未署撰、辑或抄录者姓名。抄本均出於清人之手,不少同一文献有多种抄本,抄录的具体时间很难断定。为此,本书的文献目次,把秋审上谕、秋审总例和记述一代秋审事宜的文献编入前四册,其他文献大体按内容记述的秋审年代及秋审制度形成的时期先后为序编排。为保证分册均匀,对个别同一时期编纂的文献的编排顺序做了适当调配。

比如,本书所收四种刑部重囚招册中,《刑部直隶司重囚招册》係乾隆五十年(1785年)秋审招册,其他三种係光绪年间秋审招册,故把《刑部直隶司重囚招册》乾隆刻本排列在主要内容是记述乾隆年间有关题奏、上谕的《秋审档案》之后。

又如,清人潘骏德辑《秋审实缓比较彚案》十六卷,辑录咸丰三年(1853年)至光绪三年(1877年)秋审案例。该书於光绪六年(1880年)由京都撷华书局铅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书首增补《秋审实缓比较条款》一卷再次铅印。《秋审比较彚案续编》八卷作为前书的续集,辑录光绪元年(1875年)至九年(1883年)秋审案例。本书收入了《秋审实缓比较彚案》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和《续编》光绪十年刻本。编辑全书目次时,按照文献记述的秋审时间先后为序,把《秋审实缓比较彚案》十六卷本排列在《续编》之前。

(三)本书收入的四种刑部秋审重囚招册,原装订为多册,大多册前无目录,少数册封面有手写的死囚姓名,不同时期各清吏司审核的“情实”、“缓决”、“可矜”囚犯招册混杂在一起,显然当时未精心整理。编入本书时,依据秋审的年代、承办审核案卷和缮造清册的清吏司、审录结果属於“情实”或“缓决”等重新分类整理,在各招册前增写了目录。

(四)清人崇纲等辑《续增秋审实缓比较成案》二十四卷清光绪七年刻本,全书约三千余页。此书是利用英祥、林恩绶辑《清代实缓比较成案》原版,把《续增》的死囚人犯及案情、秋审结果分类补刻,在各叶中缝标明篇名和新增后的页码,分别装订在原书相应条款的页码之后。书前《目录》仅列《清代实缓比较成案》篇目,无《续增》篇目。若全部收入原书,势必出现大量重複,故本书仅收入了《续增》部分,並在书前新编了《续增》目录。

(五)清人英祥、林恩绶辑《秋审实缓比较成案》二十四卷(清同治十二年刻本)、佚名辑《秋审比较彚案续编》八卷(清光绪十年刻本)、潘骏德辑《秋审实缓比较彚案》十六卷(清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是收集清代秋审案例较多的三部大型文献,卷帙浩繁,辑录秋审重囚人数众多,为方便读者阅读和研究,我和学术助手王若时编写了《三部秋审案例文献所载死刑人犯罪名及秋审结果一览表》附於书后。

(六)不少秋审文献的作者和版本,多家图书馆和已发表的著述写法各異,失错颇多,我在核对和鉴定版本之后予以厘正。原想写一篇《清代秋审文献作者和版本订误》附於书后,因时间所限未能如愿。本书所写文献作者、版本如有不当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

(七)近代人董康著《清秋审条例》,概述清朝秋审制度之大要,其纂辑的《秋审制度》一书,专讲明代朝审故事,旨在揭示清代秋审制度之渊源。这两书均为研究清代秋审的必读之书,特附录收入。

(八)编者很期望能够把所有的重要的清代秋审文献都收入本书,由於本书册数所限,加之複製资料困难,又有一些文献原係残卷,《秋审总例》《秋审档案》《秋审成案》以选编形式收入。还有一些重要文献未能收入,有待编辑《续编》时再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