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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龙:《中国国家赔偿论》
一部直指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要害的理论专著
 ——《中国国家赔偿论》作者陈春龙教授采访记
本网记者

 

 

本书简介:本书对《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国家赔偿立法、司法与守法的诸多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理论联系实际,附有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9个典型案例,供读者分析参考

作者简介:作者陈春龙教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参与《国家赔偿法》制定修改立法研讨,在担任北京高级法院副院长期间,组建国家赔偿审理机构,主管全市国家赔偿审判工作

在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深入进行,陈满、陈夏影、钱仁凤、许金龙等冤假错案被载入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中的“两高”报告,聂树斌、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再审,一而再再而三延期审理,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成为官方与民间关注热点之际,一部直指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要害、理论联系实际的著作《中国国家赔偿论》适时问世。本网记者对该书作者陈春龙教授进行了专访。

问:您已出版过《中国司法赔偿》、《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佘祥林案法理思考》等著作,这次写作《中国国家赔偿论》的动因是什么?

答:《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己20年,总结20年经验与教训,对国家和公民都有必要。我们既要看到在拥有数千年“民不告官、官无悔判”封建传统的神州大地,制定实施来自异域的现代人权保障法的不易和成绩,更要分析探讨中国现实条件下冤假错案成因和国家赔偿症结,为切实保障人权健全依法治国不懈努力。

 

冤假错案的成因到底是什么

 

问:从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看,冤假错案的成因到底是什么?

答:客观地说,谁也不愿意把案子办错,可为什么这几年接连暴露出的冤假错案不少呢?除了思想认识上“重实体真实、轻程序公正”和有罪推定影响,体制上公检法制约不力、地方保护、司法权未独立行使、司法鉴定不健全等等因素外,一个突出的成因是刑讯逼供。

佘祥林杀妻冤案之所以最终铸成,罪魁祸首在其被监视居住的10天11夜中所经受的审讯。浙江陈建阳等5人抢劫杀人案中,田伟冬不堪刑讯逼供咬断自已的舌头。念斌在法庭控诉办案人员用竹签往他的肋骨之间插,用小榔头垫书敲他“隔山打牛”。于英生在公安局接受讯问的7天7夜里,警察分成4班24小时轮流审问,不让睡觉不让休息,冬天给他洗冷水澡,一盆一盆地往头上浇……,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残忍、不人道的刑讯逼供作法,成为许多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

尽管法律上早就有禁止酷刑、严惩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但据权威机关2014年调查,目前除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公安机关基本杜绝刑讯逼供外,其他地区杜绝刑讯逼供仍然任重而道远。

问:刑讯逼供为什么这样难以制止?

答:我们从近百起案例中总结出16条原因,既有司法实践中的破案时间紧迫、取证困难、提高破案效力,又有思想认识上的目的正当、程序次要、理论有罪、道德惩罚、口供决定、职业特权,还有体制上的历史合法、惩处软弱、素质低下、手段落后,更有深层次的人性残忍和刑讯国际性。

人类以其独自具有的理性与动物相区别,但人类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摆脱其动物属性。兽性与理性并存,是人类的本质特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斗争过程中的刑讯行为也不幸带有国际性。

问:制止刑讯逼供难道就没有什么办法吗?

答:办法有的是。因为人之作为人对自己同类所遭受痛苦与不幸,又具有天然的同情与不忍。这是人类平等、博爱与自由的最根本、最永恒的支撑点。在此支撑点上日渐发展的人类文明,逐渐对人性中的残忍面加以抑制,由此产生诸多制止刑讯逼供的对策。

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这些对策可归纳为观念转变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认识应该转变,应把他们当作同我们一样的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然享有我们也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还应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从情有可原向严格执法转变。

制度创新是根本。严格实行庭审中的“言辞原则”,法庭以当庭查实的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根据,排除庭前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由控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侦查、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重大案件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以“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取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除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武装抢劫职业性犯罪及商业欺诈等智能型经济犯罪外,实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扩大辩诉交易制度试点等等。

当然,这些转变和创新有些是立即能办到的,有些则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各种条件与环境相配合。好在国家司法机制、体制改革正方兴未艾,制止刑讯逼供之难题破解有日。

另外,不应忽视的事实是,佘祥林、赵作海、于英生、呼格吉勒图、念斌、陈满等冤假错案,大多是90年代及从前的事,今天纠正与赔偿,正说明中国法治之进步,而且这些案件同每年审结的百余万刑事案件相比,所占比例的确很小。

 

国家赔偿的成绩与问题

 

问:《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基本情况怎样?

答:《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全国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国家赔偿中司法赔偿案件13.4万余件,审结12.5万余件。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2.4亿元。佘祥林、于英生、呼格吉勒图等一批冤错案件受害人或亲属及时获得了赔偿金,开始新的生活。

从法律本身规定看,经过2010年重大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有所发展和创新。用国际标准衡量,也是一部比较规范的法律。

问: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问题在哪里?

答:一是赔偿金执行难。大多数赔偿义务机关一般都能如期履行赔偿义务,但也确有少数赔偿义务机关以确认错误、决定错误、缺少经费等各种借口拖延履行,甚至公然顶住不赔。如报载安徽鲍某被羁押4年于1998年无罪释放后应得赔偿金3.7万余元,但拖至15年后的2015年仍分文未得。赔偿义务机关回复称,因区财政未能拨款,自身无履行能力,早前已经裁定中止赔偿。

二是赔偿法关于追偿的规定难于落实。司法追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负有责任的司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二十年来司法追偿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成了被法学界戏称的“休眠条款”。 2013年和2014年,北京律师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加快落实此项制度

三是目前刑事赔偿范围不够合理。赔偿法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此项规定虽然属于国际通行的对受害人给予同等标准补偿的作法,但未考虑到不同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如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可能不够公平,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合同损失、经营损失和预期收益等。

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只在“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死亡”三种情况下,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对于因长期关押产生、诱发器质性或精神性疾病,或加重原有疾病造成的健康损失、工作损失和连带损失等,一概不予考虑。

我国国家赔偿采行法定赔偿原则,即赔偿法明文列举的赔偿事项,赔偿义务机关才予以赔偿,未列举的一概不赔。这样,就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申诉平反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资料费、误工费,以及亲属因冤曲引起的器质或精神性疾病治疗费甚至死亡丧葬费,和住宅房屋破败垮塌修理重建费等,均被排斥在赔偿之外。

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将许多可以预期的、必然可得的利益排除在赔偿之外。

此外,赔偿法尚未考虑受害人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培训、就业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应该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将目前实行的“抚慰性标准”,提高到“补偿性标准”,不以法定赔偿为限,应以实际损害为准,力争实事求是地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希望立法者能尽量从受害人角度想一想,即使赔偿再多的钱财,失去的岁月补偿不了,离婚的伴侣回归不了,死去的亲人复活不了,荒废的仕途重走不了,错过的机遇再现不了,精神的伤痛愈合不了!与其采取目前通用的各种变通的“补助”办法,不如修改、健全法律规定,以合法方式,名正言顺地给冤假错案受害人以充分地法律救济,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已经达到满足此种需要的程度。

 

正确对待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

 

问:从普通公民角度看,应如何对待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

答:对于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国家和公民必须正确面对:公民应冷静看到大量案件正确裁决,冤错案件比例甚小。甚小的冤错比例,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不付出的成本,且带有当年的社会历史痕迹,不必因此对国家权力失去信心。

而国家更必须深刻反省掌权、用权时的失误,检讨权力寻租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水平,改革司法制度,健全国家赔偿、补偿立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责任,给冤假错案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尽量减少、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发生后不遮掩、不粉饰、不推诿、不袒护,诚恳、积极、热情、公正处理,迅速平复社会创伤。

问: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冤假错案受害人言辞激烈、漫天要价的情况

答:在冤假错案平反以后进行的国家赔偿诉讼中,经常出现冤错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言辞激烈,愤世嫉俗,“得理不饶人”,不顾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听律师的善意劝阻,情绪激动地提出近似天价的赔偿数额。此种情绪和作法,尽管有其可以理解之处,但事实说明,这样作不仅与事无补,还可能在失望之后给自己带来新的精神伤害。

现实生活中,时时都有各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赔偿的基本功能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我们必须冷静、客观而理性地看到,这种恢复与弥补通常是有限的、不完全的。从物理学上看,被损害的物体不可能完全恢复原貌;从心理学上看,因损害造成的精神创伤难以愈合;从法律上看,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从来都是有限的。因此,赔偿只是作为损害行为发生后的一种有限的补救手段,它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缝补创面的痕迹和损失。赔偿仅是治标,治本还得靠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和国家赔偿新问题出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也会不断修改完善,但无论怎样修改,法定赔偿这一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每一个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必须明白这一点,作到理性、合法、有序维权。

国家赔偿款项到手后,受害公民应坚守基本道德底线,调整心态,小心谨慎,低调作人,逐步探索适合自已的工作、生活方式,逐渐融入社会,回归正常人的生活,而不要被不法分子骗走难得的国家赔偿金。

作为一个有素养的公务员,受害公民于英生能相当理性地对待其不幸遭遇。他说:“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运用法律的人,有时还有着私念和偏见。希望我的遭遇能让执法者把视野放得更远,让与我有相似苦难的人获得自由。如果我的经历能换来司法的进步,我愿意做一块铺路石。这不是摆高姿态,是心里话。”于英生说,人总是要面对苦难,如果被苦难压垮,希望就没了。如果战胜苦难,就是一笔人生财富,“好在我挺过来了!”

 

 

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的扛鼎之作

 

----《中国国家赔偿论》读后感

 

 

彭灵勇(法学博士)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周年之际,一部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的扛鼎大作问世了。这部由我国既有理论素养又有司法实践的资深法学家陈春龙教授倾十余年之力推出的著作,在全面总结《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年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理论上有新的概括,实践上直指积弊,建议切实可行,并附有十年来披露的典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重要案例,是一部雅俗共赏、专家百姓都值得一读的佳作。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二十年,是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国力迅速提高的二十年,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二十年,也是治国方略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二十年。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即是这一转变开始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十年来,《国家赔偿法》从制定、修改到具体落实,在经历“摸石过河”、探索求证的辛勤努力后,终于使得国家赔偿这一来自异域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逐渐适应中国独有气候和水土,在广袤神州落地生根。在这个历史时刻,手捧67万字的《中国国家赔偿论》专著,深为其沉甸甸的份量和承前启后、继住开来的理论气势所震撼。

作者在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二十年国家赔偿立法、司法与守法实践,从新的历史节点出发,站在一个新的理论高度,将国家赔偿论高度概括为绪论、本体论、环境论、结论四部份:绪论总结归纳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确立、发展和健全过程,本体论深入研究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之理论价值,环境论分析探讨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之外部因素,首次提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之结论。理论概括高屋建瓴,大气得当,提纲挈领,脉络清晰,自成体系,前无他人。

理论联系实际是本书的突出之处。作者注意克服纯粹理论空洞空泛书斋式研究之缺陷,每一种观点的推出,都有具体实践相对应。除在研究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之理论价值时联系实际外,还专门从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出刑事诉讼程序遵守与健全,有罪推定、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刑讯逼供动因与对策,司法鉴定现状与改革,审判机关生杀予夺权力与责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健全与加强,严肃公正司法与排除地方干扰,执政党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公民素质提高与法律意识加强共九大现实问题,联系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解剖分析,提出相应对策。问题找得准确,探讨有理有据,对策操作性强。

作者还专门在附录部份收录近十年来披露的典型有影响的9个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案例,从理论上将其概括分为标准冤狱型、疑罪从无型与分歧争议型三类。其中标准冤狱型又依据司法机关纠错之方式,分为被动纠错与主动纠错两种。疑罪从无型则依据元凶查获情况,分为查获元凶与未获元凶两种。分歧争议型案例,既有已决的呼格吉勒图、赵志红流氓杀人案,又有一而再再而三延期审理的聂树斌、王书金强奸杀人案,重现还原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艰难曲折历程,对今天法治中国建设极具警示意义。

敢于触碰敏感问题,是本书的又一特点。刑讯逼供是冤错案件的突出成因和社会关注热点,尽管法律上早就有禁止酷刑、严惩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但据权威机关2014年调查,目前除北京、上海、苏州等地公安机关基本杜绝刑讯逼供外,其他地区杜绝刑讯逼供仍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在总结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观与客观、体制与机制、内因与外因等诸多因素后,以独特视角首次提出并深刻揭示人性中残忍阴暗面发挥的本质作用。人类以其独自具有的理性与动物相区别,但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摆脱其动物属性。兽性与理性并存,是人类的本质特征。食欲、性欲、甚至权欲是人类与动物共有的本能。所不同的是,人类能用道德、法律等理性规则对之加以调节和约束。随着人类社会愈来愈走向文明,理性约束的范围和程度也就愈来愈广泛而深刻。但无论怎样有效,也难以完全控制人类兽性在某些特殊环境下的暴露和宣泄。战争中的直接杀戳如此,暴乱中的烧杀抢掠如此,恐怖活动的血肉横飞如此,文化革命中“文攻武卫”的暴行如此,正常社会环境下的违法犯罪如此,与犯罪作斗争中以牙还牙式的刑讯逼供和死刑规定亦是如此。

但人之作为人对自己同类所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又具有天然的同情与不忍。这是人类平等、博爱与自由的最根本、最永恒的支撑点。在此支撑点上日渐发展的人类文明,逐渐对人性中的残忍面加以抑制,由此产生诸多制止刑讯逼供的对策。作者论证,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首先应该转变观念。应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当作同我们一样的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然享有我们也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还应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从情有可原向严格执法转变。

制止刑讯逼供的根本举措在于制度建设。严格实行庭审中的“言辞原则”,排除庭前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由控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侦查、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重大案件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以“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取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扩大辩诉交易制度试点等等。

作者在犀利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也客观公正地对中国《国家赔偿法》作出中肯评价,明确指出,尽管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和国家赔偿诉讼与决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经历较长时期的发展与健全过程,但二十年来中国国家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己清楚无误地向世界表明,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已经对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有所增添、发展和贡献。这种贡献既是克服意识形态偏见、虚心向世界学习借鉴的结果,又非生搬活剥、全盘照搬而结合中国实际有所发展,有所创新。例如,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合为一体的立法体例,对国际通行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扩大赔偿范围 、区分赔偿与补偿, 增加举证质证、在世界上首次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家赔偿程序,在法院系统设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赔偿审理机构,利用立法时全民参与和平反赔偿案例普及宣传国家赔偿知识等等,都表明中国国家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为丰富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兴起的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作出了自已的贡献。

“中国的即是世界的”,这句适用于地区性与普世性、民族性与世界性关系的哲理表述,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正如佛教由“西天”印度输入,却在“东土”大唐发扬光大、为世界佛教发展作出贡献一样,由西方输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中国后,在中国独有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道德习俗、公民素质等雨水浇灌下,独树一帜,茁壮成长,为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园地结出了一颗奇葩。尽管对这颗奇葩有不同评价和认识,但对它的存在,却是客观一致、极少分歧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制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规范,是因为既全面深入地总结了四十年立法和司法实践,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实际情况,又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赔偿法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成果。而且我国尽管受封建意识影响较深,但基本没有西方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的观念,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阻力不是国家主权豁免,而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和特权思想,加之我国一直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方式,这样,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一开始就站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原则明确,体系完整,语言规范,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国家赔偿法与之各有所长,不分上下;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国家赔偿法甚至略胜一筹,比较先进。

当然,客观地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尽管拥有“后发优势”,取人所长,避人之短,少走弯路,但同其他已实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近一个世纪的国家相比,的确尚处于“起步阶段”。同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整体情况一样,我们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虚心向法治发达国家学习,进一步发展健全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切实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还任重而道远。比如,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只在超期羁押时才予以赔偿的限定,无论从理论或实践上都不能不说是一次倒退。希望于社会日趋稳定前提下,对此一限定予以逐步放松以致最终取消,尽快回归国家赔偿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