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5-19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湘潭大学法学院
2015年5月9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修订与前瞻——首届湖湘诉讼法学论坛”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召开。本次论坛由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来自湖南法学实务界与学术界的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其中,法官代表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邓志伟副主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改办葛伟科主任,常德市临澧县法院覃红卫院长,益阳市安化县法院李胜刚副院长,怀化市芷江县法院研究室曾凡青主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法官、陈盎然法官、刘方勇法官,怀化市芷江县法院研究室曾凡青主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聪法官,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崇华法官,怀化市通道自治县法院陆银清法官。与会的律师代表有: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戴勇坚主任,通程律师事务所张丕穆律师。与会的学者代表有:中南大学法学院唐东楚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张立平教授、倪洪涛教授、胡军辉副教授、李喜莲副教授、覃斌武博士。此外,还有我院部分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此次论坛。本次论坛由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廖永安教授担任主持。
廖永安教授指出,诉讼费用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完善与否直接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设。诉讼费用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功能:诉讼费用制度影响人诉讼观念的形成与转变;诉讼费用制度直接制约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程度;诉讼费用制度直接制约各类诉讼程序的功能发挥与协调运作;诉讼费用制度的科学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廉洁。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都对诉讼费用制度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部分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增加,必然要求相应的诉讼费用制度与之配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现行司法实践已经表现出了诸多缺陷与不足,如其名称表述不合理,立法主体不适格,框架设计不科学,诉讼费用范围界定不清晰,新增诉讼程序尚无诉讼费用制度与之配套,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迫切需要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修订和完善,希望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修订提供智力支持。
首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邓志伟副主任从四个方面论证了由国务院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合理之处,并建议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诉讼费用法》。其后,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就诉讼费用的性质、诉讼费用的功能,诉讼费用的构成、诉讼费用的征收、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律师费是否应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更为合理,再审程序、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应收取诉讼费等问题上进行了激烈的思想交锋。
通过本次论坛的召开,促进了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交流,挖掘了诉讼费用制度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对诉讼费用价值功能、运行现状的认识,为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