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5-21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南师大法学院
2015年5月10日,“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国际交流中心圆满结束!此次会议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此次会议的主题包括:清末民初区域司法档案的挖掘与整理、清末民初司法现代化的进程、清末民初的基层司法与裁判、清末民国的司法与社会变革。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扬州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以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法律出版社等单位的清末民国档案、法制史领域的几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于5月8日上午八点半开始。开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朱晓进教授,首先代表南京师范大学党委、行政和全体师生员工致欢迎辞,对与会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南京师范大学是一所百年的高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江苏省属重点大学,目前在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学学科是南京师范大学20年来发展最快的学科,也是江苏省优势学科,近年更是同几所兄弟单位组建了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并成功入选江苏高校“2011计划”。在公丕祥教授的带领和中心团队的共同努力下,中心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具有良好学术影响的研究成果。朱校长感谢兄弟院校和单位长期以来的无私帮助,并祝愿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随后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发言,黄社长从一个出版人的视角出发,指出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强势主导,中华本土法律资源的研究和利用总是处于话语权相对不足、地位相对弱化的局面。但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对传统的研究和运用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机遇。他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剖析了对传统法律资源的深化研究和再认识,并指出法律史研究的三大难题是正当性的价值认同、治理性的功能认同以及资源的可持续投入。他期待本次会议能够促进传统法律资源的研究,推动传统法律资源的整合,提升中华本土资源的利用水平;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在致辞中提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地理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中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发展形成了历史的差异性,而深入开展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正确把握法治发展之中国道路的内在特质具有重大意义。这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历史性,因而有关区域法律史的研究范围越来越清晰地展示在我们面前。探讨特定区域的法律史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法律史研究新的兴奋点。本次以“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为主题的学术研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区域史和司法史研究的一种追求。他期望通过这次会议能为推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深入发展,和近代中国区域司法发展问题研究新局面的形成做出一定的学术努力。最后他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完满成功。
研讨会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清末民初区域司法档案的整理与挖掘”,由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主持。从史学的角度来说,史料的整理和发现是推进法制史研究的根本和基础,而档案作为史料最重要的载体向来是史学界和法学界最看重和依赖的东西,一处档案的发现和挖掘极有可能决定研究的进度和贡献。江苏省档案馆张姬雯副馆长认为,清末民初省级规模的司法档案系统整理与研究目前还是空白,因此,民国江苏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具有弥补这个空白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她还就司法档案整理和研究的目标、研究内容和实现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郭必强研究员则强调,由于政治、观念、政策等原因,目前仍然存在利用既有档案的现实困难,并由此相应提出了相关的策略。中国社科院张生教授以“《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资料的缺失、存疑的问题与推断”为题作了报告,他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编纂的事例,论证了档案运用的二加一原则。他指出,所谓“二”是指学界公认的档案运用的两个原则,即系统原则(也称全宗原则)与来源原则,而所谓“一”是他自己的观点,即档案不等于事实,档案必须经过考证;西华师范大学吴佩林教授则通过视频全面介绍了以他和蔡东洲教授带领的西华师范大学研究团队对四川南部县档案的整理与研究的经验和现状;浙江大学杜正贞副教授以浙江龙泉档案为基础作了题为“民国田土山林诉讼中得契约凭证”的报告,从社会史的角度切入,介绍了晚清至民国时期产权变动情况下人们土地权利的确认;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副教授则对中国近些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司法档案利用的方法提出一些疑虑和建议;来自澳门大学的曾金莲博士则全面介绍了澳门法院档案的现状和价值。苏州大学汪雄涛副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陈颐副教授对该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第二个单元的主题是“清末民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本单元由扬州大学张清教授主持。中山大学徐忠明教授作了题为“清代司法的理念、制度与冤狱原因”的报告。他通过展现清代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制度结构的表象完备与冤狱频发现实的背反,深入分析了清代冤狱形成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原因;华东政法大学龚汝富教授以江西地区为考察视域,深入探讨了民国时期区域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与律师,指出江西司法界的法官与律师,不仅具有共同的专业背景和相通的职业转换渠道,而且因为共同的教育背景,极易形成一些特定的法政人际圈子。他认为当时的法官不好当,因为体制矛盾的冲突;律师要做好的话,人脉是关键;中央党校高中华教授作了题为“从诉讼权的变化看晚清司法秩序”报告,他主要分析了晚清时期的旗、民关系。他认为汉军旗人很特殊,他们虽然也是汉人但是却瞧不起汉人,因为他们首先将自己视为旗人。高教授强调清代的司法控制体系维护旗人、尤其满洲贵族的司法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也极力控制下层士民的反抗;澳门科技大学何志辉助理教授则对清末民初澳门的司法改革和发展作了论述,对澳门法区法院的产生、改革,法区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司法体系进行了分析;中山大学的博士生黄艺卉以清代刑部成案为中心、以西方法律推理为参照,总结和归纳了“律有明文”时的中国传统法律推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韩非凡在报告中指出秋审条款中的一些内容,受到西方倡导的平权思想影响而发生变化,但仍有不少内容沿袭了旧文。秋审条款的变与不变也是礼法之争的一个缩影,新旧条款的争议正是晚清复杂社会现实的缩影;南京师范大学张镭副教授对民国时期的《党员背誓罪条例》及其在地方司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进而反思这个时期司法权与立法权立法权失衡的问题。扬州大学尹萍副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汪强讲师对该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进行了评议。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清末民初的基层司法与裁判”,主持人是来自西华师范大学的吴佩林教授。南京大学教授张仁善作了题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司法机构的生存状况”的报告,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的状况以及面临的困境;中国社科院唐仕春副研究员以民国公报和统计年报所载各项统计资料为基础,从审级管辖与司法行政等角度,考察北洋时期政治分立格局下司法系统的维持与断裂,解释了司法系统的断裂过程往往存在不同步的现象,各地各类司法机关诉讼规模存在多样性;苏州大学汪雄涛副教授以清代的细故案告理为切入点,结合清代巴县档案,描绘出清代细故案告理的动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认为中国传统司法存在着一种介于诉讼和调解之间的形态,即“半讼”;华东政法大学洪佳期副教授以《塔景亭案牍》的解读为视角,探究了清末民初司法改革中的程序和权益;安徽师范大学李晓婧讲师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材料,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纳妾行为,对纳妾是否构成重婚罪进行了考证;来自四川大学的博士生陈长宁以民国新繁县烟毒案件为样本,分析了中央立法在地方适用过程中的所谓“非预期运用”,即既服从又疏离的状况,彰显出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冲突的现象;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李洋以民国法官沈锡庆为中心,发掘沈锡庆的学习背景,进而展开探讨法制近代化视域下民国江苏的司法审判状况。浙江大学杜正贞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刘盈姣博士对该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清末民国的司法与社会变革”,主持人是来自中山大学的徐忠明教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桂万先主任对北洋时期的律师制度进行了探究,揭示出由于身陷传统司法理念的泥潭,这一时期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阻力;扬州大学尹萍副教授以《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1912—1918)为基础,对民初大理院商事纠纷裁判中习惯运用的情况进行考证;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老师对清末大理院昙花一现的详谳处的渊源进行了考证;南京审计学院张丽艳讲师作了“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区域司法协同治理”为题的报告,对区域司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揭示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李倩报告了江浙地区新学与乡村社会在明代、民初的发展状况,重点介绍了无锡市惠山区村前村胡氏宗族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尤陈俊和东南大学副教授李可对该单元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5月9日下午,会议接近尾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玉生为本次会议做了精彩的学术总结。他分别对四个单元各位学者的观点作了综述,并从档案对法制史的价值说起,进而就如何挖掘和利用档案提出的自己的观点,即司法档案国内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关键在于学术界要主动寻找,知道如何寻找。最后,南京师范大学李力教授致闭幕词,代表会议主办方对与会学者表示真诚的感谢,对中国法律史的未来表示充满信心。本次研讨会到此顺利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