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12-11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11月14日至15日,“司法改革与独立审判研讨会”在苏州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协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苏州市政法委、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近40名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领导同志出席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研究员,苏州市政法委副书记朱耀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发言。陈泽宪所长指出,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司法体制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在于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而召开“司法改革与独立审判研讨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朱耀明副书记则肯定了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召开本次研讨会的必要性,并介绍了苏州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情况,期待专家学者给予指导。胡玉鸿院长认为,法治是司法之治,司法对法治至关重要,以司法改革和独立审判作为研讨会主题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单元由王敏远研究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薛国骏检察长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发言中指出,独立审判需要还审判权于法官,做到审判去行政化,并建立司法责任制,在独立审判与媒体之间应包含被告人的维度,不应锐变为媒体中心主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蒋慧岭所长肯定了卞建林教授对责任的看法,认为四中全会明确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必然要求法律职业化,当前公、检、法三家缺乏程序、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共同准则不利于法律职业化。湖南大学张智辉教授认为,审判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法庭调查完整性、充分的法庭辩论、庭审有效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指出,审判程序外的活动是对审判的分割,当前的行政体制、审判体制等对独立审判均构成制约,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明令禁止习惯性审判外活动影响公正审判。
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沈燕虹院长主持。王敏远研究员从疑罪切入,认为判决书中“经本院审理查明”的表述有所不妥,庭审时查清事实不能由法院包揽,而应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判断、核实,并指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中的“错放”,不能是指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形,这种情形属于应当放而非错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罗智勇审判长则从制度建设和理念更新两大方面入手诠释了依法独立审判,认为现阶段诉讼制度改革应以审判为中心,审判程序应以一审为中心,审判活动应以庭审为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青松律师重点论述了审判独立和舆论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认为办案机关应适当合理、合法地披露信息,并确保为律师提供回应的机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彭文华教授认为,随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推进,法院应重视量刑说理,并就我国刑事判决中量刑说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苏晓宏教授主持。熊秋红研究员以各国法律以及联合国约法等确立的有关审判独立的基本标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系统阐释了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以及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关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专委张建认为,审判独立应是党领导下的相对独立,法官审判案件的自由心证应与其内在良知相吻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黄凯东检察长认为,司法改革离不开检察监督,其内容应当包含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并不冲突,检察机关只能针对法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故意违反程序的违法行为、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成敏教授通过对司法行政管理权进行划分,指出应对“刑事法院”和刑事审判庭作出严格区分,法院的行政管理权中最重要当属程序当中案件管理权,上级与下级的请示制度因具有鲜明的行政化色彩必须驱除。
第四单元由上海政法学院闫立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彭文华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认为,应当营造良好的刑事法治环境,重在解决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处理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关系、严格执行落实程序法的相关内容。南京师范大学季金华教授认为,应当科学界定司法功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强化法院的审判职能,减少不必要的申诉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刘文副教授认为,为防止司法权不当扩张,需对司法权加以监督,监督的目标是规范、有序、实效、理性。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刘磊副教授通过分析国内外冤案的外部成因,认为只有把握住较佳的时期“温和、渐进”改革,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转型才能实现,就我国刑事司法现状而言,反思冤案频发与遏制刑讯逼供可能是中国变革刑事诉讼制度的催化剂。
第五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关于“司法独立”的论述作了阐释。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通过对大案要案的审理进行分析,指出大案审判存在专案模式、庭审难公开、审理期限缺乏限制等问题,司法改革应对这些问题加以适当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结合自身参观、观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庭审经历,指出应当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被告人的审判客体地位,应赋予其真正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厦门大学周赟教授认为,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应区分开,司法体制改革再好,若法官的主体意愿和能力等不能独立,司法改革也没有效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认为,人民调解是缓解诉讼压力的有效方式,司法改革应当减轻法官压力,给予法官崇高的荣誉感与责任感,使法官有意愿、有精力致力于审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结合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经验以及现行上海司法改革的现状,分析了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并就司法改革将要面临的问题进行了预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吴俊讲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提出坚持独立审判,有必要通过强化量刑说理等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陈泽宪所长代表主办方对本次研讨会作了总结。他感谢协办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给予的鼎力支持,感谢与会专家学者的热情参与和学术贡献,认为本次研讨会效果超出预期,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