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新闻来源】浙江大学法学院

2016年3月19日,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主楼三楼会议室成功举行。这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苏州大学、广州大学、广东财经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四十余位宪法学者围绕“国家机构条款”这一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讨论。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余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教授作为学界代表在开幕式上致辞。李教授首先向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在肯定“《宪法》释义”研讨会的学术品牌效应的同时,也阐释了就国家机构条款进行宪法释义对于现行宪法文本实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认为可以通过对国家机构条款的一种解释,特别是针对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政权运作的情况,可以用学术的话语来提出一种规范文本的构建。随后其对我们的学者应该秉持怎样的一种学术立场,怎样对待我们国家的各种各样的现实状况,以怎样的学术视角和话语来治学提出了恳切的意见。最后李教授预祝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

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与会代表标示欢迎,并从三个方面进行致辞:第一,杭州对于“《宪法》释义”研讨会召开的意义有两重:它作为五四宪法的起草地,“互联网+”的标志性企业所在地,而“互联网+”综合业态正在对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产生革命性影响。第二,简要介绍了浙大和浙大光华法学院社会各方支持下近年来的发展情况。第三,杭州风景秀丽,之江校区的历史底蕴韵味与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欢迎大家多来之江做客。

为切合当前国内外政治发展主题以及国内学术研究热点,本次会议以“国家机构条款”为主题,四个单元的主题对以往两届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分别为“人民代表大会篇”、“国家主席、国务院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篇”以及“首都、自治机关及央地关系篇”。

第一单元“人民代表大会篇”由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领衔主持在本单元,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褚宸舸教授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国副教授分别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改革”和“释宪机制的影响因子及其中国构造”作了主题发言。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褚教授从问题意识、结构、观点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了选择研究法工委改革这一主题的原因,指出研究立法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职能存在紧张关系,组织机构职能定位与其机构顶层设计相关,而人大顶层设计不够明确。并从结构上分三部分对法工委进行介绍,重点描述了《立法法》的修改使法工委扩权这一事实应该如何评价的问题,并从自身角度谈论了如何改革的目标与意见。

刘国副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机制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专注于方法理论固然重要,具体制度设计亦不可或缺。随后对各个国家的释宪机制展开了从政治制度、法律传统以及思想文化三层方面的分析,很地道地梳理了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释宪权力的分配状况以及如此分配的原因。最后又回归到中国的释宪机制本身,分别阐述了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文化观念对于释宪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和影响,以及提出如何消除这些要素负面影响的办法。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本单元的第一位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注意到了发言的两个话题之间的相关性,并提出由于人大代表非专职性、人大开会非持续性,因而法工委一定程度会扭曲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对于刘国副教授的文章,其认为在政治制度方面,三权分立之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十分重要,殊为可疑。国家制度框架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并非如此重要,毋宁是更多因素综合而成。法系传统之于合宪性审查亦并非如此重要,且各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形成存在丰富图景,不能仅作简单划分。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教授则认为褚宸舸教授的文章中实务到规范,值得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其他专门委员会亦存在类似现象”的延伸思考。对刘国副教授的文章,其建议释宪机制的构建并非如同理论分析那般清晰可辨,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因素。

随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石东坡教授对褚教授提出了五点恳切意见:一是行政法当中的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这样的理论能不能够过于独立地运用于对法工委的认识和判断;二是不能够离开代议民主与协商民主参与来将法工委的职权及其活动予以相应的批判;三是对于核心范畴——职权还是要回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在其权力属性与义务属性之间可能还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四是实质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及提出《立法法》第100条的规定具有语法、语义上的瑕疵。五是行为主体取代职权主体这一事实不仅不符合宪法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组织法原理。随后石教授提出了对刘国副教授的三点意见:其一,什么是释宪机制?释宪机制和释宪程序、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其二,逻辑性有待提高。其三是制度分析的缺乏。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处刘永华处长从立法实务的角度说明了自己对两篇主题文章的思考,其强调《立法法》的修改不是全面修改而是部分修改,工作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够仅仅从理论角度出发,而要着眼于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实践状况,《立法法》对于法工委的扩权事实需要进一步的评价。

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忠夏副教授提出了自身细致的分析意见,认为法工委制度改革或许无助于宪法实施,法工委可否进行制度化改革,或许上不得台面。在认同谢立斌教授有关释宪机制的形成具有偶然性观点的同时,指出刘国副教授的文章对有关“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否存在本质差别”以及“是否具有共同点”、“对我国释宪机制演进过程”等问题的分析尚不足够。

德国科隆大学曾韬博士候选人对刘国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补充性意见,认为其忽略了目的因素的考虑,其认为或许可以根据自身目的对各种释宪机制加以综合,国家整合目的于此十分重要。所谓整合,其一侧重于现实与规范的调和,其二要注重宪法运行为国民切实感受。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在自由讨论环节,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上官丕亮教授关注到两篇文章释义色彩的缺乏,并指出褚教授的文章值得商榷。法工委可否从宪法文本中解读出来,对其扩权是否合宪,可以从这个角度予以讨论。厦门大学刘连泰教授对褚教授的文章提出多个质疑,比如“法工委如何违背宪法原理”、“其间逻辑过程是否通畅”、“辅助机构为何不具有实质性权力”等等。随后,刘永华处长在此阶段也略微做了相应的补充与回应,其谈到制度层面上并无违宪审查制度,但备案审查实际上类似于违宪审查。另外也提出诸如“人大法工委与国务院相关机构有何区别”、“其机构扩权能否实现以及意味着什么”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读。涂四益副教授从法工委的制度方面简单补充了其相应意见。刘练军教授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单元的主题设定是“国家主席、国务院篇”,由《中国法学》李小明编审主持。在本单元,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贾圣真博士候选人分别以“集体总统制还是新型总统制”和“宪法文本中的行政权——以国务院职权条款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报告人周刚志教授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本次的报告:一是反恐形势与中国的安全体制的变迁,其中对西方国家的反恐立法特别是美国的相应情况进行了介绍;二是中国权力体制的模式,其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美国的总统制等进行了阐释。

报告人贾圣真博士候选人在报告中首先阐述了其论文的定位及目的,即该文立足点主要还是在行政法,是想通过宪法文本当中对行政权的规定,来尝试解释中国行政权的一些特点,以及宪法规定对行政法的范围之理论上的一些影响。而后分别从“通过宪法理解行政权的可行性”、“国务院职权条款的疏解”对论文要点内容作出解说,其中特别指出国务院职权条款的变迁主要体现在:1.行政立法权的获得;2.国家行政范围的变化;3.内部行政的封闭性增强;4.行政分权观念的确立;5.行政紧急权力之增加;6.行政目的条款删除之解释。在分析国务院职权条款及其历史变迁之后,总结出宪法文本当中行政权的七个特征。

在与谈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博士后分别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张翔教授在评议周教授的文章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如果因为中国需要一个强总统去主管国家安全,就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这将带来很大的危险:用何种机制去约束强总统的权力;随后结合党的执政历史阐述这种危险。其后表示,贾圣真博士候选人的论文对理解国家的行政权很有启发,可能会在未来写作中参考。

刘连泰教授对两篇论文的逻辑都提出了质疑,前者在逻辑上存在一个悖论: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安全体制(既向外又向内),所以需要像美国一样有一个非常强势的总统;但是美国的国安全体制主要是对外的。后者在逻辑也存在可能的错误:其先用行政权的理论来观察宪法文本第89条,再用第89条反推行政权的一般特性。

王旭副教授认为,周教授的论文触及到了宪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其提出一个安全宪法的部门宪法概念,是与宪法本质属性紧密相关。

王蔚老师在评议中着重指出,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事实上只出现在左右共治时期,就是在左派和右派能同时分享行政权的时候才能真正的被称为半总统半议会;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周教授所论及的“超级总统制”、“新型总统制”提出了有力的质疑。

阎天博士后指出这两篇文章其实是同一个主题,即国家机构演变的逻辑。而后他对此作出阐释:国务院对职权划定了边界,无论行政改革怎么发展都没有也不应该跃出这个边界。国家机构的发展一方面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另一方面是以宪法规范为依据的,合起来就是国家机构演变的逻辑。

在随后的自由发言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的李忠夏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的郑戈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涂四益副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志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振锋副研究员对主题发言人的文章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此后,两位发言人分别对相应质疑略作了回应。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篇”,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支振锋副研究员主持。本单元的报告主题是山东大学姜峰副教授的“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司法改革”。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姜峰副教授认为重新关注国家机构很有意义,目前对新一轮司法改革有两种态度,积极消极各执一词。新一轮司法改革动力强劲,主要表现有:顶层设计和推动、立案登记制和禁止地方党政干涉司法。我们应当在国家治理大背景下理解司法改革。姜老师从“央地关系与治理危机”、“‘矛盾回应型’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法理问题”、“不堪重负的法院”、“迈向‘规制确认型’司法”五个方面展开对论文框架的介绍,最后其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尚无法推进,故而通过司法改革使矛盾地方化。但这些改革措施背离了司法规律,因此需要通过恢复央地关系来解决问题。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上官丕亮教授对姜峰副教授的文章表示深感兴趣,但是认为文章是司法改革,主题却是释义,问题还是没有回到《宪法》文本。要关注《宪法》第3条、101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同样需要回到《宪法》文本,以及需要注重历史解释与上下文体系解释。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刘志强教授认同上官教授观点的同时对报告人的文章阐述了个人的四点意见:第一是司法改革要奠基在政治体制改革之上,第二是本次司法改革存在违宪的疑虑,第三是央地关系如何解释的问题还需商榷,第四是从矛盾回应型的司法改革到规则确认型的司法改革,这一转变是否需要政治改革?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练军教授随后对报告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批评与建议,其认为司法改革当中许多改革措施明显违背司法规律,而司法要朝着独立的方向前进。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对报告人的文章提出了中肯而有利的点评意见,认为上官教授的观点值得商榷,同时认为姜峰副教授的文章的路径并非规范分析,而是法政策学分析。余教授的观点是目前的司法改革要去地方保护主义,但关键在于去行政化以及国家观念的改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用中央政治部门、最高法院和地方政治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矩形结构概括姜教授的文章思路,认为文章描述了此轮司法该给中中央将因为地方政治堵塞上移的政治压力踢回给地方司法部门的转移式维稳进路。

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的潘昀老师质疑“央地关系的不平衡是否可以归结为分税制的改革”的问题,认为分税制并非核心问题。

在自由发言阶段,李忠夏副教授、刘连泰教授、郑戈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郑毅讲师、谢立斌教授、张翔教授主要针对姜峰副教授文中的央地视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姜峰副教授本人针对上述发言也分别进行了回应。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首都、自治机关及央地关系篇”,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费善诚副教授主持,有两位主讲人:一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王锴教授的“论宪法上的首都”,二是郑毅老师的“论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条款中的‘自治机关’与‘国家’”。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报告人王锴教授系统地对其文章的主要观点作了介绍:第一部分是关于首都的概念。第二个问题即是不是所有的最高国家机关都要位于首都。第三是关于首都的功能,他认为首都的核心功能是政治的和文化的功能,非核心的功能是司法功能和经济功能;而针对国家结构形式与首都的关系,他指出联邦制国家的首都往往是小城市,单一制国家往往是大城市。第四部分是关于首都的宪法效力,核心观点即该条款是一个规范性条款而不是事实描述。

第二位报告人郑毅老师首先交代了写作这篇文章的三个背景:一是这几年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二是这几年也在关注央地关系;三是自己的研究计划,即对《宪法》第三章第六节的条款作一个逐一的作文。随后从三个方面对文章作出简述:一是自治机关,着重探讨自治机关是否包括人大常委会;二是上级国家机关,即对自治法中上级国家机关的概念内涵作出探讨;三是对宪法中的“国家”作出判断,初步认为宪法中的“国家”与和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是一个初步对应关系。

在与谈阶段,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涂四益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程雪阳副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汪江连副教授、复旦大学涂云新老师分别对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涂四益副教授对王锴教授认为北京的文化功能提出了质疑,并认为首都作为一个民族整合的象征可以发生在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之中,但是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就不应该再有这样的功能;针对郑老师的文章,他认为虽然其提出了两个问题,但是问题本身不尖锐,态度也不明确。

程雪阳副教授指出,王锴教授文章中认定《宪法》第138条具有规范属性,他非常感兴趣,并支持其结论,即“北京是首都”不是一个陈述句,而是一个规范语句。

随后汪江连副教授认为,两位报告人的主题具有相似性,并认为这种相似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都探讨国家统合;二是都带有宪法地缘学味道;三是都涉及宪法中的关键词研究。而后着重强调两篇文章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特别针对郑毅老师的文章指出两点内容:一是在研究人大问题时,要考虑到其双重身份: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二是在考虑规范概念问题时,要跳出规范的历史变迁,适时地考虑立法技术等一些因素。

涂云新老师认为,上述两篇文章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他认为王锴教授的文章是基于对当前首都治理困境强烈关怀的一个回应,并附带性地认为首都条款在宪法惯例和成文法这个点上合二为一。针对郑毅老师的文章,他提出了两个疑问:一是宪法第三章第五节与第六节之间是否都适用央地关系的法理;二是把“国家”定位为“中央国家机关”是否成立。

在自由发言中,郑磊副教授、张翔教授、焦洪昌教授、刘练军教授、刘连泰教授、李忠夏教授分别向两篇文章提出了进一步思考的可能的方向,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提供了资料上的补充。本单元的最后,王锴教授和郑毅老师分别就与会学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予以回应和补充。

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第三届“《宪法》释义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浙大成功举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副教授主持会议的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树忠教授充分肯定了“《宪法》释义”研讨会平台已经形成的品牌意义和规模效用,赞同本届“国家机构”主题与当下中国法治进程的契合性,尤其与本届题目中的“国家治理”话题的相关性。高度赞同规范释义进路的研究在中国转型时期的重要性,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坚持理想和情怀,面对困惑,给出专业的思考;同时指出,对于复杂的时间问题,单纯的释义学进路需要与多元的方法有机结合。(文/王逸冉、谭清值

刘国教授有感而发,为会议作词《水调歌头·重上月轮山》,研讨会在刘教授带有四川口音的吟诵中落下帷幕:

久有凌云志,重上月轮山。

千里来寻故地,旧貌未改变。

到处绿树环抱,更有奇花异草,曲径通仙天。

过了情人湖,美景不须看。

春风吹,花簇动,是人寰。

十年已经过去,弹指一挥间。

可对宪法释义,可与友人闲聊,谈笑凯歌还。

世上无烦事,只要心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