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4-23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人大法学院
2016年4月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在浙江省瑞安市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本次会议响应中央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的精神,集中探讨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陈甬军,温州市委常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毅,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刘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处处长马晓伟,瑞安市委书记李无文,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等嘉宾应邀出席,来自高等院校、法院系统、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领域的240余名嘉宾与会研讨。
本次会议流程包括开幕式、大会主题发言、分论坛研讨、主题演讲、开放式交流、闭幕式等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着“僵尸企业的界定和国内外处置经验比较”、“执破衔接与僵尸企业处置”、“破产审判机制创新与僵尸企业处置”等主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深入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开幕式和优秀论文颁奖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瑞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方晖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代表主办单位致开幕词。王欣新教授指出,本次专题研讨会属于中国破产法论坛之下的第四次专题研讨会,也是第二次在京外举行的专题研讨会。之所以选择在温州瑞安举办,是因为这里的破产审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最前列,具有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和推广。专题研讨会主题聚焦在僵尸企业的处置,希冀通过本次研讨,促进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进一步促进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完善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
瑞安市委书记李无文代表主办单位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在僵尸企业处置方面,瑞安以供给侧改革为主抓手,深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行“企业+资本”模式,综合运用整合重组、破产清算等措施,加快盘活“僵尸企业”资产。2015年瑞安共清理僵尸企业159家,盘活不动产33.6万平方米,被评为省“腾笼换鸟”先进县。李无文书记还表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国内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领域最专业、最权威的论坛,此次研讨会选择在瑞安召开,既是一种支持和激励,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希望大家多多指导,多提宝贵意见,为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代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致辞,祝贺研讨会成功召开。王卫国教授强调,“僵尸企业”不是一种身份标签,而是一种经济现象。希望全国各界专家学者动员起来,围绕僵尸企业这种现象进行研究及展开行动。处置僵尸企业要采用法治的方式,当前处置僵尸企业要有新思维、新方法,要勇于推进改革,解决问题。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专职委员刘平代表兄弟学会在开幕式致辞。刘平会长指出,僵尸企业的存在使得企业的厂房、设备、土地闲置,资金得不到流动,人员无法妥善安置,这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去产能过程中的牛鼻子工程,清退僵尸企业的工作是非常繁重的,但清退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现代市场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希望本次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希望山东参会代表能够好好总结浙江温州瑞安的经验,助力山东破产审判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在大会宣布本次会议优秀论文评审情况。
本次会议面向全国征稿,共收到投稿论文89篇。经过匿名处理,邀请高校、法院系统、中介机构的五位评审专家认真评审,共评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6篇。王欣新教授、王毅副市长、王卫国教授、陈甬军教授等嘉宾领导为各位获奖者进行了现场颁奖。
二、大会主题发言
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主持。
王欣新教授以“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为题进行主题发言。王欣新指出,从僵尸企业概念的原始提出与使用目的来看,并非所有应当退出但尚未退出市场的企业都可以被称为僵尸企业。应当退出但尚未退出市场的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如立法、执法的不完善,而未正常退出市场的企业。第二类是因获得政府补贴或银行不当贷款等非市场化措施支持而免于倒闭破产的企业,即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此外,王欣新还就僵尸企业的解决方法以及相关社会制度的建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毅副市长进行会议主题发言。王毅副市长的主题发言主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在温州或长三角地区谈僵尸企业不同于其他地方。温州最麻烦的问题在于担保链问题,处置担保链依然是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二是强调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来处置风险企业,淘汰落后企业要遵守市场的准则,落后与否应该由市场来评判。三是指出僵尸企业处置并不排斥政府的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应由政府牵头,银行、企业、司法部门、政府联动。王毅副市长最后指出,破产涉及法律、税收、银行内部管理等方方面面,从长远来讲,还是有赖于中国诚信社会的建设。
陈甬军教授以“对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的理解”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陈甬军介绍了僵尸企业形成的历史背景、表现类型和社会危害。此外,陈甬军还从经济学的角度,介绍了僵尸企业的测度方法和解决意义。
王卫国教授以“破产法的金融思维”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王卫国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破产法的金融解读、破产法的金融理念、破产法的金融艺术这三个方面展开。王卫国教授指出,破产是一种金融现象,在破产法的视野里主要是指困境企业。金融理念已经影响到破产法的立法,对破产法的实施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困境企业要注重拯救,困境企业要注重信用维持。王卫国还表明,金融的要义主要是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两个方面,要发展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艺术。
章恒筑庭长以“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的常态化推进——以浙江为例”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章恒筑庭长从四个方面展开了阐述:第一,破产审判常态化是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探索的逻辑结果。第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是破产审判常态化的直接推力。第三,浙江省高院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常态化的实践和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是一致的。第四,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常态化的思路。章恒筑庭长还指出,浙江省内将继续推广温州两级法院和其他破产审判先行法院的宝贵经验。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以“瑞安法院破产审判经验介绍”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鞠海亭院长先就2012年-2015年间瑞安市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上取得的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在推进破产审判和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中,瑞安法院主要采取了这几项措施:一、积极寻求司法协同,得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优化司法环境,完善涉税协作机制,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推动建立一事一议机制。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推进破产专业审判、坚持领导带头办案、健全绩效考评机制、规范管理人职责。三、大胆创新审理模式,努力提升破产效率。建立执行移送破产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四、府院合力化解风险,大力扭转逆向淘汰。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公司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以“僵尸企业清理的山东研究与实践”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提瑞婷指出,山东是传统工业发展的大省,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直非常突出。尤其是国企居多的重工业,产能过剩面临空前的挑战,民企遭遇生存发展的瓶颈。提瑞婷介绍了山东省内僵尸企业清理的具体案例的具体做法,以及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同时提出了清理僵尸企业的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忠孝教授作为评议嘉宾,就前四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发表了几方面的看法。杨忠孝指出,关于僵尸企业的讨论,需要多角度的观察和分析,所有的研究都要深入,要分析原因,要注意方法成效,要树立信心,要有配套制度。杨忠孝还提出了几个关键词:“勇”,要勇于承认当下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承担风险;“拖”,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拖”延对僵尸企业的处理,对中国经济是最大的不负责;“智慧”,在处理僵尸企业的问题时用共同的智慧来面对;“法”,发挥破产审判功能、推进僵尸企业处置,需要法治;“务必”,务必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务必把握住当下的机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季立刚作为评议嘉宾,就后三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季立刚指出,最后三位实务专家的发言,是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处理困境企业的审判经验及实务操作经验的总结。三位的发言“有高度、接地气”,与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这些来自第一线的工作经验,让与会人员、学者可以从中得到很多“营养”。
三、分论坛研讨
(一)第一分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法实施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倪受彬以“困境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工具创新”为题进行了发言。倪受彬教授的发言围绕“困境企业市场退出的方式”、“困境企业挽救的途径”、“利益相关方的多方博弈”、“政府主导与市场选择的比较”、“困境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工具分析”等主题展开,并对困境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进行了介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以“僵尸企业处置的温州路径”为题进行了发言。方飞潮庭长指出,2013年至 2015年期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554件,审结425件,分别占浙江全省 43.79%和 53.59%。此外,方飞潮庭长在总结温州破产审判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对于“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温州中院做了以下探索:破除受理难障碍,力克处理慢难关,消除主观畏难情绪,破解客观协同难题,助推信用体系建设。方飞潮庭长还指出,现阶段“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置面临着以下困境: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存在困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题突出,跨区域协调费时费力成效慢,抵押物处置面临重重困难,逃废债务刑事规制标准不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建平以“唯有破产真利器,驱除‘僵尸’化危机——兼及大力推进破产工作的建议”为题进行了发言。叶建平从环球例证、逻辑论证、代价实证、现实求证、实例验证、问题察证、前路辩证等七方面,论证要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叶建平还提出,认识僵尸企业,重要的不是定义,而是思维的转变;处置僵尸企业,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实质性化解;推进破产审判,重要的不是好不好,而是怎么更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金恒律师以“僵尸上市公司处置路径分析”为题进行了发言。金恒律师分析了僵尸上市公司的界定以及僵尸上市公司存续的原因与危害,并提出了破产重整制度在僵尸上市公司处置中的有限适用与警戒,以及破产清算制度在僵尸上市公司处置中的全新尝试。金恒还强调了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意义。
浙产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凡以“企业价值重整评估和多元化服务”为题进行了发言。张凡指出,重整中引入新融资和战略投资方时,所有资金的使用都应以恢复企业正常经营为目的和以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张凡还表示,对于新融资方,其应该做好AMC、全过程管理以及金融资本方面的工作,并为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提供多元化全过程管理服务,以便制定重整计划、进行企业重整价值评价。
吉林大学法学院齐明教授作为评议嘉宾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齐明表示,会议的两个关键词是僵尸企业和破产审判。在五位嘉宾的发言中,有三位嘉宾认为如何定义“僵尸企业”不是特别重要,有两位给了详细的定义。齐明认为如何定义僵尸企业是比较难的,但今天的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要处置僵尸企业?齐明认为处置僵尸企业有两个目的,一是解放困住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以及人力资产。僵尸企业不一定非得让它“死”,只要能解放资产就可以。二是调整僵尸企业的负债。处置僵尸企业可以采取多元化手段,如市场经济手段、政府行政手段、资本重组等都能够化解僵尸企业的问题,所以破产法并不是唯一解决途径。但我们应抓住当前机遇,发挥破产法的作用,使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法对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作为评议嘉宾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黄贤华表示,对于破产企业审判,一是关于如何抓住历史机遇的问题。僵尸企业的处置是中央提出的工作布局,所以我们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至于僵尸企业的定义是否重要,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从理论学者的角度,是需要定义的,但从实务的角度来看,主要还是解决具体企业处理的问题。二是法律适用和机制创新的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破产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区别就在于破产案件的处理是个系统工作,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对司法智慧的一个考验。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程顺增主持。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玉忠以“探析‘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五个实务问题——以淄博法院破产案件典型案例为视角”为主题进行了发言。赵玉忠庭长从五个问题出发展开了他的发言。第一个问题,僵尸企业处置选择重整还是清算?第二个问题,僵尸企业重整的模式选择方面,选择“存续型”还是“出售式”?第三个问题,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管理方式如何优化?第四个问题,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变现方式如何优化?第五个问题,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投资人招募机制如何优化?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军律师以“H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以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为例”为题进行了发言。王海军从福建诺奇公司重整案的具体实践出发,介绍了H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问题、法院对H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受理程序,对出资人持有的债务人股份采取的保全措施,关于香港联交所的监管与福建诺奇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问题。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乐敏以“从‘僵而不死’到‘死而复生’——论僵尸企业处置思路的转变”为题进行了发言。李乐敏律师从僵尸企业处置的窘境、造成窘境的原因以及处置僵尸企业下一步的思路三个方面展开了发言。李乐敏律师指出,当今僵尸企业处置的窘境在于“进不来、出不去”。造成这种窘境的原因包括政府维稳压力大、法院审判负担重、管理人履职难、债务人不愿破产、债权人排斥破产等。僵尸企业处置下一步的思路在于——“死而复生”的立体处置机制的确立:政府要弱化干预、强化保障,法院要健全机制、优化配置,管理人要加强培育、完善平台,债务企业要转变认识、有所作为,债权银行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袁一格以“论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袁一格从预重整制度的理论分析入手,探索了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模式。她表示,预重整制度来自于美国司法实践,在引入我国时,应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革。在我国,预重整应以部分预重整的形式为主,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和有担保债权人进行秘密协商,建立预重整的司法备案制度,并允许政府和法院适当介入预重整,确立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主的预重整制度。此外,袁一格还就预重整制度的效力问题、预重整制度的特殊债权处理问题、预重整制度的管理人选任与衔接问题发表了看法。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作为评议嘉宾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刘思萱表示,听了四位发言者的介绍,她有两点体会:一是几位的发言都是切合国情的智慧,都是在现行立法框架下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都很接地气。二是我们必须追求公平与效益的兼顾。制度的运行都是有成本的,所以公平下的效益研究,就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今后研究中应重点关注的方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作为评议嘉宾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尹秀超表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重要,不能简单地看待资产负债率。H股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问题,是信息披露要求标准高。对股权进行调整的时候,他认为外资股和内资股应当是同权。浙江法院的破产审判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此外,他表示,袁一格同学的论文谈到了现行破产法中尚欠缺的预重整制度,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特殊债权的处理问题。最后,尹秀超认为,僵尸企业的界定很重要,这样有利于量化也有利于把握,今后处置僵尸企业的重点在两方面,一是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二是解决好债转股的问题。
(二)第二分论坛:执破衔接及其他破产法问题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施迎华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长波以“执行不能转破产法律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吴长波首先对重庆市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做了简单介绍。然后分析认为,相比执行,执行转破产程序具有债权人可以得到更高的清偿比例、有利于债务人再生、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有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等优势。最后,吴长波分析了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困境及原因,提出了破除困境的举措,同时针对实践中的当事人异议权、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费用、期限等问题给出了解决意见和方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院长周东瑞以“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执转破制度设计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周东瑞院长首先介绍了启东人民法院执转破的具体实践,并就执转破提出了三点看法。其一,在执转破的启动应依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的问题上,建议适度引入职权主义;其二,执转破的审查应由立案庭来承担;其三,执转破的监督也应引入当事人的监督机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红以“执转破衔接路径建构及其视角下的僵尸企业处置之道”为题进行了发言。张晓红指出,破产程序尤其是执转破程序的实践会遭遇难题,既有现实层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层面的原因,并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与政府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同时,她从法院如何引导启动破产程序、法院系统内部如何建立有效的执转破机制、明确公司管理人的破产申请等三方面提出了解决之道。
真璞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理郑学仲以“论执行阶段僵尸企业‘执转破’强制退出机制的完善”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郑学仲主要围绕强制破产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其一,启动主体——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不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其二,强制破产裁定、破产审理的管辖——关键是要处理好都不愿意管辖或争管辖的问题;其三,强制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对被执行人财产和债务的审查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四,强制破产裁定条件的特定程序——强制破产并不代表无视当事人的意见,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复议程序;其五,强制破产的保障措施——从机制上提升法院实施强制破产的动力。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作为评议嘉宾对发言者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徐根才指出,执行之所以可以转为破产,其主要原因是具备了破产的条件而得以转入破产程序。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案件,若仍然以单个案件来执行,有违公平原则。执行人员发现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案件应当有义务告知债权人申请破产。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项军权表示,主题发言都非常务实,从实践中提炼经验,很好地总结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关于执破衔接问题,他提出了破解的方法,认为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等都值得探讨。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他谈了自己的观点:无产可破案件费用的负担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一是政府补助,二是管理人互相调剂。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旺翔副教授主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黄建东以“破旧立新,发挥法院处置僵尸企业先导协调作用”为题进行了发言。主要围绕法院创新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展开。他认为,要建立企业识别机制、加强分类指导;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利益平衡;完善统一协调机制、提升集中处理能力;按照债权性质分段清偿债权;提升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度等。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博士后张思明以“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性分析”为题进行了发言。张思明指出,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企业的营运管理的质量以及重整效率的高低是决定债务人企业重整成败的关键因素。他分析了自行管理债务人作为困境公司重整经营控制权人的法律属性,详尽探讨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异议程序以及适用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提出了完善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总经理康阳以“僵尸企业实施清算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法”为题进行了发言。康阳的发言主要围绕僵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中遇到的难题及其解决展开,他提到了职工安置、清算财产处置后的过户、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等问题。康阳还特别表示,在工商注销的问题上,对破产企业可以实行简易注销的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魏凯以“论中国破产审判庭之构建”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魏凯同学从设立破产审判庭的正当性证成的角度入手,就破产审判模式改革的意义,我国现行破产审判模式的不足,建立破产审判庭的必要性,建立破产审判庭的可行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中欣重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明作为评议嘉宾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姚明表示,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审判制度很有必要,通过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可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与质量。另外,姚明还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保护小债权人和管理人的权益。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励贞作为评议嘉宾针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对于黄建东提出的法院破产案件创新审理工作机制,如建立企业识别机制、利益平衡机制、政府和法院间的配合机制等,韩励贞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于魏凯提出的破产审判庭的构建也进行了肯定,认为破产审判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建立专业的破产审判庭很有必要。除此之外,她同时提到要完善清算法律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企业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以及资本退出机制等市场化退出机制让市场主体自身调整,从而淘汰僵尸企业。
四、主题演讲+开放性交流环节
本次专题研讨会的主题演讲及开放性交流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忠宝发表了主题演讲。王忠宝指出,瑞安处置僵尸企业总的目标是,坚持“助困扶伤不救死、救企业不一定救企业主”两大原则,坚持“政、银、企、法”四方联动,让资源要素依法充分流动,帮扶一批、重组一批、破产一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经济的新陈代谢。王忠宝提出了以下几点具体做法,第一,让金融活水和实体经济互动起来,实现“强身健体”;第二,让企业生产和经营权流动起来,实现“凤凰涅槃”;第三,让土地和厂房流动起来,实现“腾笼换鸟”;第四,让政策和法律联动起来,实现“华丽转身”。
在王忠宝副市长发表了主题演讲后,与会嘉宾与开放式交流嘉宾就研讨会相关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本次研讨会出席的开放式交流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忠宝,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陆晓燕。
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包括破产案件立案条件问题、破产管理人跨区域开展业务的资质问题,破产法的进一步修改问题、两链风险化解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具体操作问题、金融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问题等等,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开放式交流的嘉宾对以上问题都作出了专业的答复,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五、闭幕式
闭幕式由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担任主持人。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致闭幕词。徐阳光副教授表示,此次专题研讨会具有很多特点:第一,本次会议是历次专题研讨会中参会人数是最多的一次;第二,是历次专题研讨会中论文征集数量最多的一次;第三,本次会议首次组织评选优秀论文;第四,首次开启网络图文直播;第五,增加了年轻学生参与主题发言。从内容上来看,本次会议较为完整的解读了僵尸企业的识别问题,总结了国内外处置经验;全面地介绍了温州经验尤其是瑞安法院的经验;深入地探讨了执破衔接以及其他破产审判机制的改进与完善。衷心感谢温州市、瑞安市的政府和法院系统对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大力支持。2016年,将是破产法发展的关键年份,破产立法和司法的进步是我们“破人”的梦想,既然选择了远方,就注定要风雨兼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愿与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学者携手合作,一起推动破产法治事业的进步。
最后,鞠海亭院长宣布,“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胜利闭幕,感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期待即将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再相聚。
中国破产法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单位共同创办,王欣新教授担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2008年召开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至今共成功举办六届大规模的中国破产法论坛、四次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的成果包括在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连续出版物《破产法论坛》和会后撰写并提交给中央有关部门的调研报告,对促进破产立法和司法工作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影响。论坛组委会将在2016年7月份召开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相关公告将在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微信公众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