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5-18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6年4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联合主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圆满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多家高校的教授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的专家领导以及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加了本次论坛。论坛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为主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杨立新教授致开幕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老师、应松年老师为主题发言人。
自《物权法》颁行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既是理论中历久弥新的争点,亦是实践必须面对并亟需解决的课题。研讨如何正确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是对近日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支付高额续费问题的回应,也是对即将启动的民法典分则修订工作的展望,更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人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照与维护。研讨会期间,每位与谈者均就该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与会学者专家主要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这一社会现象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老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回顾了当年《物权法》立法背景与指导思想,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既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经济、政治等社会问题,从立法机关的亲历者提供的最为权威的背景资料分析,与会者认为现行规定实际上是依照一定的立法宗旨而诞生的——能使老百姓安居乐业,真正做到“有恒产者有恒心”。于回溯当年立法背景以及明定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学者就本次会议的主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对其中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首先是如何理解“自动续期”这一立法表述,江平教授认为,“自动”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期限届满,不能够收回,也不能够按照原有的方案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因为“续期”即代表将原有的延续;二是自动续期所蕴含的是没有交费仍然有权居住,即不交费只是限制民事流转,并不对民事权利产生影响,简而言之是自动延续居住权,保有所有权但限制转让;三是自动续期在立法时并未写有偿无偿,所以现在即使要收费,也应当是较少的费用;其次与会专家就“自动续期”是否等于“完全免费”进行更为深入地研讨,一致认为续期是否收费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与保护民生之间的平衡问题,建议应当对住宅与非住宅、商行为与非商行为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类型决定收费还是免费;最后与会专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例如以税代费等。
本次研讨会历时三小时有余,二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各界代表各抒己见,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形成了富有成效的理论讨论与实践回应,研讨会也吸引了国内大量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关注,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