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01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5月12至13日,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荷兰最高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庭、耶鲁大学、南非斯坦陵布什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
研讨会开幕式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耶鲁大学哲学院Thomas Pogge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分别致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气候变化不仅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中国在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法学院举办此次研讨会恰逢其时,为学者们提供交流的平台,希望国内外与会学者加强商讨与交流,为气候变化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关经验和意见。
全球知名学者、耶鲁大学哲学院“莱特纳哲学与公共事务”讲席教授Thomas Pogge提出法治十分重要,公平正义的法治更重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差异,穷国和穷人往往承受绝大多数的损害,这就引起了政治和道义的冲突。政治寻求讨价还价的方案,而道义要求处在优势地位的国家和个体帮助弱势者,这需要与会学者对气候公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王旭光副庭长谈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对于气候变化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致力于建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构建多元化的工作机制并加强与学术机构的合作,为包括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在内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奠定一个有效的司法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指出,探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是学者和法官的责任和使命,气候变化涉及到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即尊严、安全和自由。除此之外,气候变化还涉及到公平正义问题,如何将环境正义理论运用到气候变化问题之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希望此次会议能够给大家带来新的思想和哲学,维护人的平等和尊严。
本次会议分为五个单元,分别以气候变化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气候变化与公私法融合、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气候变化与能源法的发展以气候正义、环境保护与人类的未来为主题展开讨论。
第一单元气候变化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由原欧洲人权法院法官Elisabeth Steiner博士主持。
荷兰最高法院JaapSpier法官围绕“奥斯陆原则”做了主题发言,指出奥斯陆原则采取了人均方法进行义务的分配,通过测算人均排放水平,再乘以各国的总人口,就可以得出可接受的排放水平。奥斯陆原则对于各种不同的义务分担标准和理由都进行了阐述,历史责任、成本效益等因素都需要考虑进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围绕“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认为,尽管在国家层面已经有了相当的重视,但社会层面一直以来对于气候变化并不敏感。气候变化和中国的农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与防灾减灾、粮食生产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农村的减排潜力也十分巨大,未来我国需要重视农业和农村在气候变化应对之中的作用。
耶鲁大学哲学院Thomas Pogge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巴黎协定》提出的目标非常激进,除非通过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清晰的计划,否则恐怕难以实现。为了避免发生不可逆的灾难,保证实现各国人民的福祉,奥斯陆原则确定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下降轨迹,要求各国必须采取行动。此外,奥斯陆原则还确立了义务分担的公平原则,规定各国的人均排放权平等,各个国家都必须遵守同一个下降轨迹。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提出中国早在2009年就开始了《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研究和起早工作,《气候变化应对法》的草案主要包括总则、管理监督、减缓、适应、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国际合作、激励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九章,但是目前为止该法的出台尚无确定时间。《巴黎协定》的签署为立法的推进提供了契机,未来需要加强立法进程,解决其中的关键性问题。
第二单元气候变化与公私法融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副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天宝教授指出,“自下而上”机制既有尊重主权、非对抗性、非惩罚性等优势、又有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劣势,最好的方法就是把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进行结合,在环境治理和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方面发挥两种机制的综合作用。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庭Brian Preston法官以气候诉讼案件为例,介绍如何通过司法确认政府和企业在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并通过案例的方法对每一种情况进行了说明,指出了不同案件中应当考虑的法律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提出环境对应的是公共财产的概念,对于公共财产权,政府需要从履行尊重和保障义务转变为履行调整和预防义务。具体来说,政府需要扮演好调控者角色,这需要政府注意规制工具的综合性、加强市场手段的运用并重视分配正义问题。
第三单元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陆海娜副教授主持。
欧洲人权法院原法官Elisabeth Steiner博士指出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公民依据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欧洲人权公约并没有环境保护的条款,未来可以参考奥斯陆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确立一些具体的标准,明确各国保护环境方面权利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首先介绍了环境治理的严峻性,通过相关数据说明了气候变化和中国环境治理的严峻状况。并指出气候变化严重威胁到一系列的人权,尤其是不发达国家及其民众。环境正义的理念也应当适用于气候变化之中,正视气候变化影响对不同国家、不同个体影响的差异。
耶鲁大学法学院James Silk教授提出奥斯陆原则实际上是基于已经成熟的国际人权原则提出来的,气候变化破坏了有尊严的生活这一人权原则,因此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各项人权的实现。他还指出,人权的发展十分迅速,为了保障人权,控制升温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曲相霏副研究员认为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的研究视角经历了科学、经济、人权和公平正义四个阶段,人权和公平正义应当是法律关注的主要视角。气候变化会对健康权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对于健康权的保障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在实施人权法时必须纳入健康权的考虑,二是从对内、对外和共同努力三个方面完善国家责任。
第四单元气候变化与能源法的发展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石磊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制度和措施。随后,她指出,中国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保障可再生能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南非斯坦陵布什大学法学院Philip Sutherland教授围绕企业如何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展开发言。他指出,企业与国家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对其施加国际法义务。如果要为企业施加类似于奥斯陆原则规定,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上的特殊问题,将企业纳入到气候变化应对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文轩教授通过一系列数据指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所投入的力度其实很大,并结合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和实践,从行政管理机制、适用范围、能效标识、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五个方面为我国环境治理机制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忠利助理研究员围绕中国目前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的一些动态,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谈我国最新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并从以下四个方面指出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存在的问题:缺乏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碳排放数据及其法律保障能力不足;是否需要规定碳排放许可专门的条款;碳排放交易立法与其他制度间的协调。
第五单元气候正义、环境保护与人类的未来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张磊副教授主持。
耶鲁大学哲学院Thomas Pogge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院长姚新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作为与谈人同参会嘉宾共同讨论气候正义、环境保护与人类的未来这一主题。来自不同学科、不同部门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热烈的讨论,虽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但毋庸置疑的是气候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所有人类共同来应对,然而最终解决气候问题还需回归法治,法治是我们价值的共识。
本次大会在热烈的讨论中闭幕。会议强化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协助与合作平台,通过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环境治理研究对话机制,为我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一问题的探讨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