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30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天津大学法学院
6月5日,第45个世界环境日之际,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与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共同举办了 “绿色发展共享发展法治保障”理论研讨会。本次活动也是天津大学法学院成立1周年的系列活动之一。
研讨会会场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祥民教授,副会长、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挚萍,副会长、福州大学陈泉生教授,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天宝;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王展飞;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首都经贸大学高桂林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副会长、天津工业大学肖强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童光法,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景鸿,南开大学副教授刘芳,天津医科大学副教授焦艳玲等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发言。
蔡守秋会长作报告
蔡守秋教授作了题为《生态文明建设时期的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专题报告。他首先梳理了生态文明建设时期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历史。国务院最早提出“生态文明”是在2003年6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组建环境保护部。2012年“十八大”报告确立了全面落实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明确了包括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在内的生态文明基本理念和法律制度。特别是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其立法目的,并增加了有关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的内容。与此相适应,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以及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蔡教授继而归纳出生态文明建设时期环境资源法的特点:一、生态学的理论方法和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开始成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原则;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开始进入以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为标志的全面法治建设轨道;三、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法律为基础和依据,逐步实现环境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生态化。
吕忠梅教授作报告
吕忠梅教授做了《长江流域立法构想》的专题报告。她首先阐释了制定长江法的必要性。目前长江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十分尖锐,长江流域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现象严重,长江经济带开发“九龙治水”,相互矛盾,长江水利委员会政事企不分,长江流域多种利益交织,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制定长江法是非常必要的。长江法的制定面临四方面挑战,即开发优先还是保护优先(发展方式),分散管理还是整合协同(体制机制),一般适用还是专门立法(法律体系),计划机制还是市场机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缺乏法制抓手,长江流域功能、利益、权利多元冲突缺乏法律协调平衡等。之后,吕忠梅从长江法的内容概述、如何实现共治、制定法律中需要达成的基本共识、长江法的独特性、坚持“四个跳出”、理论研究的思路等方面进行了专业论述。
陈德敏教授发言
接下来的研讨分为三个议题。第一个议题“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由肖强副会长主持。陈德敏教授做了《中国资源法制建设的问题与探索》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新时期资源法制建设基本理念的深化、资源法制建设的进程与完善、新时期资源法制建设的六种关系和八个规制重点、以《矿产资源法》为例看资源法制变革的基本趋势四个方面。陈德敏指出,新时期资源法制建设需明确的前提是:资源短缺与不合理开发是困扰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需改变的理念是:资源法制建设中资源概念的扩展。需深化的认识是:资源安全应为资源法制的基本取向。
李挚萍教授发言
李挚萍教授做了《“土十条”中的土壤修复机制》的报告。李挚萍首先介绍了“土十条”的三个特点:整体工作以基础能力建设为主;污染地块以风险管控为主;土壤修复在试点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接下来她谈到了“土十条”与修复相关的一些规定,进而得出若干结论:一、土壤修复不是普遍的强制性义务,不是处理受污染土壤的必经程序。二、土壤修复是有选择、有重点的。三、土壤修复的时间表由政府制定的规划确定。四、土壤修复虽然是污染者的法律责任,但是其启动程序和条件未明。五、土壤污染过程受到监管,但是污染地块修复责任什么情况下终止没有明确。六、行政主导的环境修复与司法主导的修复必然有冲突。
秦天宝教授发言
秦天宝教授做了《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报告。秦天宝认为风险规制一般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沟通与风险决策三个流程。真正有效的风险决策必须要经过风险沟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沟通之后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才能进行风险决策。从风险决策角度讲,知情、参与、诉诸司法是三个维度,目前来看知情做得比较好,无论是国务院的条例还是部门规章,以及新的环保法等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但是及时性、合理性、便利性不够,能否转化为一种普通大众能够接受的语言,这是一个问题。
陈泉生教授点评
曹明德教授与陈泉生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在互动交流阶段,与会学者针对资源的权利权属与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社会风险如何影响风险决策、土壤污染追责的启动程序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景鸿庭长主持发言
第二个议题“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绿色发展法律问题研究”由景鸿庭长主持。孙佑海教授做了《京津冀跨区域污染司法应对体制机制研究》的报告。他指出:目前北京和河北之间的污染纠纷、河北和天津之间污染纠纷日益增多,表明京津冀跨区域污染纠纷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当前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研究解决京津冀跨区域污染的司法应对具有重大意义,对解决我国其他地区的跨区域污染也有借鉴价值。孙佑海对“跨区域污染”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我国多年来解决跨区域污染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揭示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孙佑海对京津冀跨区域污染的司法应对提出几点建议:在天津成立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的专门审判庭;建立集中管辖制度;建立综合且集中的区域性审判模式;开展三合一审理;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建立巡回法庭;解决环境案件判决执行难;设立区域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等。
曹明德教授发言
曹明德教授做了《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绿色发展的经济工具》的报告。曹明德谈到,碳排放交易问题首先来自于美国,美国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减排二氧化硫,这个制度证明是成功有效的。其优点一是环境目标的确定性,另一个是降低了减排的社会成本。其缺点在于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监管成本高。目前学界对于碳排放交易的观点不一致,有人觉得碳排放交易成本太高,而且存在市场欺诈行为。比如基础数据的可靠性问题。还有就是在试点过程中存在过度发放指标的问题,企业没有动力,不需要努力去完成减排任务。此外,曹明德呼吁更多的学者关注中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起草,尽量将环境税,特别是碳税写进中国环境保护税法。
王展飞审判长发言
王展飞审判长做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最新进展》的报告。王展飞首先介绍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目前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550个,14个高级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处理环境民事案件,近来也开始处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接下来,王展飞提到了五大环境司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王展飞认为,环境诉讼中最有特色的是公益诉讼,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社会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是省级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最后,他介绍了目前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新尝试,主要包括在管辖制度上实行跨区域管辖,提前介入制定修复方案,在判决书后做一个附件,执行时行政机关一起监督等。
肖强教授发言
肖强教授做了《环保三个“十条”与京津冀环境法治一体化》的报告。他认为各个“十条”对京津冀规定的任务直接影响京津冀发展的进程。在学习三个“十条”的过程中,京津冀应该有各自的重点,在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等方面,有些可以一体化,有些则不能大而化之。京津冀的人大在研究地方立法一体化时,从行动管道、议案提出到程序完成都表达出各自不同的诉求。这些诉求如何体现在最后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做起来很难。目前法治一体化遇到的难题有,京津冀各地区在经济发展阶段对环保的渴求方面有重大的分歧和矛盾。另外京津冀各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也存在严重差异,在大气污染方面三地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水污染、特别是土壤污染问题上,各方想法不同。因此土壤污染是最后立法的要素,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背景下要研究如何解决。
高桂林教授点评
高桂林教授与秦天宝教授对四个报告进行了点评。高桂林指出,京津冀合作和大气污染治理看起来很好,但做起来很难。一是利益协调难。二是行政协调难。三是体制协调难。关于碳排放的问题,高桂林认为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不乐观,一是市场的发育程度不乐观,二是诚信缺乏。就中国目前来讲,碳税可能起效更迅速。秦天宝教授认为研讨会主题的设置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几个主题都是热点,以小见大,理论与实际贴合非常好,四位专家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都非常务实求真。在互动环节,在座师生与四位专家就环境税的征收目的、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交流了看法。
张建伟教授主持发言
第三个议题“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法医)法律问题研究”由张建伟教授主持。高桂林教授做了《大气污染防治视野下产业结构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报告。他认为大气污染问题根本上是产业结构的问题,应该用经济分析的手段来考虑如何立法。高桂林对大气污染治理背景下如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出四点建议:一、产业结构优化须以市场为主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产业结构优化须符合市场对结构性制度的需求,须符合立法供给能力。二、区域产业结构优化须符合经济效率。三、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应避免公地悲剧,一定要明确产权,在污染问题上,污染是一种负产权,也要明确,只有明确才能交易和治理。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应将负外部性降至最低。
焦艳玲副教授发言
焦艳玲副教授做了《环境污染公害事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的报告,由于环境污染的累积性、潜伏性、持久性和多因性等特点,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证明面临困境。我国环境污染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存在误区,如司法审判传统思路狭隘,立法规定“一劳永逸”的误认等。接下来,焦艳玲着重介绍了环境污染公害案件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出现、理论基础与局限,以及疫学因果关系的法律适用限制问题。
童光法副教授发言
童光法副教授做了《企业环境守法改进与问题》的报告。他介绍了在研究企业环境守法问题时评估指标的选取、评估企业的选取以及评估研究方法。经过抽样调查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与主要污染物减排上守法趋好,企业违法处罚、超标排放等不守法数量趋于减少。但是信息公开方面仍存在问题,超标排放问题是未来环境执法的重中之重。
徐祥民教授点评
徐祥民教授与李挚萍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研究方法、调查结论表示赞同,指出这些研究表明环境法正在走向成熟,而且将会催生出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在互动环节,在座师生就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量化标准等问题与发言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孙佑海院长总结发言
最后,孙佑海院长做总结发言。他表示此次理论研讨会学术水准较高,学术成果丰硕。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分会的成立搭建起了环境资源法领域学术交流的平台。此次会议是一次良好的开端,今后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层次的研讨会,推进天津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理论不断创新,实务操作不断进步。孙佑海同时希望各地学者多关心天津的发展,今后多来天津传经送宝,将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在天津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造福津门子孙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