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7-04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6月9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召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在北邮科技大厦召开。此次会议是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为关注点展开的刑法与民法、刑诉与民诉领域的交流。会议邀请了来自国内各省市的40余位学者、实务界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会议过程中,刑民各领域的学者与专家们在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上提出了启发性的观点并进行了精彩的评议。本次会议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亟待解决的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为学者与实务部门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与会人员在九个问题的讨论中进行了有意义、有深度的跨界交流,是一场刑民交相辉映的学术盛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分别代表会议的主办方与承办方致辞。
陈光中先生在致辞中认为创新团队组织的这次会议具有重大的意义。他认为对刑民交叉问题要重新思考,构建新规则。先刑后民是我们一贯的思维,表面看能够快速的解决问题,实则欲速不达。刑民交叉情况比较复杂,应该分类来处理,但是总得来说我们要尽量先民后刑。
赵旭东教授在致辞中对创新团队的研究寄予厚望,同时认为刑民交叉问题具有客观性、现实性、普遍性和复杂性。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去规范,需要形成相应完善的规则,甚至形成立法的规范,更需要合理的深入探讨。
在会议中,参会的学者和专家们共分为三个主题单元进行了发言与评议。在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教授主持的第一个单元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夏正芳庭长进行了题目为“刑民交织: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话题”的发言,她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对刑民交叉的案件处理、类型做了分析和论述。她首先总结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发展的三个发展阶段。其次谈到了在民间借贷及其他的领域,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定,要分析犯罪事实跟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竞合还是牵连。
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先刑后民在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导致很多的法院找不到依据,该审不审就移送了。为什么过去从理论上法院采用先刑后民,因为很多的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判断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马更新教授认为,在程序上的刑民分立阶段,一些当事人利用刑民分立的审理思路,出现了所谓的权利寻租的现象。因此在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应当做出谨慎选择。因为刑民交叉的问题本身是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的选择问题,在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更加注重自己权益的情况下,期待实现先民后刑。
接下来,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就“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 ”进行了主题发言,他指出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不应该把先刑后民作为一个原则。从宏观层面来说,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合同的效力是要用合同法来判断,不能因为犯罪,合同当然无效,而是要分开,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52条来判断。一方面,不能把刑法代入到民法的判断,刑法的判断不能成为民法的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另一方面意思自治的合同,不能丝毫不顾及公法秩序的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认为先刑后民还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研究涉及犯罪合同的行为,应当以合同法当中的52条第5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法律渊源的基础入口。从逻辑上清晰理清楚,所谓涉及犯罪的合同到底是什么,可以提供的分析框架如下 第一,从合同的成立;第二,从合同的履行;第三,从合同的量到质。另外需要深入研究先刑后民、刑民分立、先民后刑背后的法理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谈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评价对象的问题。刑法是评价以非吸人为核心,以每一个其他的出借人为轴心的扇面,评价的是整个的扇面。而民法是评价的每一个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单独的线段,这两个评价对象不一样。即使是整个扇面整体性的评价为违法,它未必会影响到每一个线段当中的合同有效性。第二,从规范目的进行分析在民间借贷构成非吸罪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可以说是无目的的存在,或者是违法目的的存在。第三,有效还是无效的判断分为三步,第一犯罪主体是一方还是双方,第二步再看犯罪的时点,是在缔约阶段还是履行阶段,第三步利用比例原则,通过刑法的规范目的判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章恒筑庭长关于“破产程序中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的若干问题”的发言中指出,刑民交叉问题很复杂,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价值导向的差异,信息鸿沟的形成以及利益格局的差异三个方面。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都不应是一般原则,应该根据类型化的区分,在实践中推进“刑民协调”。由于正式金融制度供给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导致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构成破产原因和构成集资类犯罪嫌疑的“双构成”现象是浙江一些发生资金链危机的中小企业的典型样态。破产法是特别的债法和特别的诉讼法,刑民交叉,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破产程序的三重复杂性导致破产程序中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但这又是必须应对的问题。他介绍了浙江法院在推进破产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探索,取得的成效以及工作中的困惑,认为要按照“犯罪的归犯罪,财产的归财产”的思路,强化“国不与民争利”,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破产法的“公平清偿”,“挽救企业营运价值”等观念,系统梳理现行规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加强刑事和民商事司法部门的业务沟通和交流,必要时通过完善立法等途径,推进破产程序中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第一,当涉及到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原则上是以破产程序为平台,进行交叉的协同处置,而不是拒不受理,这是由于破产法的特殊性。第二,在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并行的过程中,尤其是要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慎重处理。第三,集资类犯罪之所以现在在私营企业,特别是像浙江一带非常普遍,涉及不合理的经济现实和不合理的政策执行。他强调在破产案件综合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各个部门法和各个单位的协同作用,而不是在破产案件中争权夺利。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一定要考虑到立法的目的,社会利益的要求。在涉及到破产案件的时候,尤其注重调整特殊性,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范向阳律师认为章庭长的发言以破产程序和刑民交叉程序中所出现的问题作为独特的视角,刑民交叉问题所产生的原因为切入点,以浙江的司法实践作为样板,提出在处理破产程序中集资犯罪的基本理念——“刑民协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他补充提出了三个具体的措施,第一强调法院处理涉集资犯罪中的主导权;第二对集资的受害人进行比较全面的救济;第三,规范刑事犯罪的处理和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包括查封和财产处置的问题和分配。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发言的题目是“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他认为《侵权法》第四条特别明确的指出,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分立的,而且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优先于刑事责任。同样的侵权行为能够入罪的话,先刑后民应该严格的限制。应当限制在同一个行为,由同一个主体来承担,且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民事诉讼作为前提。侵权责任法中有大量的规范,涉及到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人完全的分离和部分分离的情形,对后一种情形,建议改变过去民事诉讼先刑后民的简单做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应该考虑行为人和责任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致的情况,结合两部法律规范竞合的情况下,结合民法和刑法不同的规范目的来进行考察,而不能简单的适用先刑后民。
上海财经大学王福华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应当借鉴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作为例外的情况下处理当事人民事上的请求权的一种方法。作为一种例外,在很多的情况下,刑事的法庭、法官、刑事程序,在处理当事人民事请求权的时候,要保持谦抑。对补充责任,可以借鉴法国法律,刑事法院仅仅处理一部分,还有另外一部分当事人针对这部分的请求权仍然有诉权,也即刑事诉讼没有遮断诉权。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黄海涛副庭长认为原则上,第一应当坚持民事判断的独立性。第二要注意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实施。 第三,一些具体工作的衔接,应当结合具体的事项处理。对于责任聚合下刑民交叉的诉讼程序问题,第一,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这个问题是处理争议的前提性问题,还需注意避免有刑无民的问题。 第二,程序衔接的问题,比如说财产保全问题。 第三,具体工作的配合问题。除了民事刑事独立性外,更有必要研究刑民如何配合的问题,赞成先刑后民,因为刑事的侦查手段和保护方法比民事丰富很多。
在中国政法大学李小恺讲师主持的第二单元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钟道春副庭长首先就“切实构建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财产权保障制度”做主题发言。他提到在当前刑事案件中,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基本上是被忽略或暂时搁置的,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并且最好对涉案的财产划出几个粗线条,比如说哪些财产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哪些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无主财产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张中教授在评议中总结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受侵犯的三类具体样态,并进一步提出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刑事案外第三人独立的诉讼地位,并就赋予案外第三人哪些诉讼权利、如何保障其程序参与权以及相应救济诉求的性质如何界定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见解。
中国政法大学赵天红副教授对刑事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障从两个方面出发谈了自己的认识,首先从程序方面,法律要保证案外第三人有明确的地位,有地位才会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没有这样地位的话,其他的无从谈起;还有就是应该考虑到案外第三人从什么样的途径,能够知道自己的财产可能会受到没收或者是追缴。其次从实体方面出发,主要是关于可以适用善于取得制度的涉案财产的范围,还有就是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是不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的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就“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落实”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洪教授认为“被害人”这个概念是专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概念,应具备三个要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受到直接侵害。接着洪教授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案件中有很多被害人,他们的当事人地位如何保障”这一复杂问题提出: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案件当中有这么多的被害人,就去修改被害人的概念。他认为刑事立法应该吸收民事诉讼法的选举诉讼代表人制度。在解决完这一前提性问题之后,在具体的理论和实践中还是有很多难点:一是被害人人数众多,对于赃款赃物在被害人未全部确认时如何分配,二是立法上未解决单位作为被害人的问题,使得实务中很多案件名不正言不顺,三是被害人成了当事人后,还要不要把刑诉分为公诉和自诉。
对于洪教授的主题发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江伟副庭长回应道:在实践当中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已经有了参考民诉中选举代表人的做法,但困难在于如何选出代表人;在被害人还没有穷尽的情况下,被害人财产怎么返还,实践中采取了在一定期限内预留一部分的做法;对于单位被害人的问题,实体法中确实没有表述,但说法由来已久,诉讼过程中基本认可。他认为在刑民交叉问题中刑民的关注点不同,判断权在刑事上没有问题,民事诸方面中却不然。关于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其实都不重要,根本不存在一个先谁后谁,因为同一个案由不同的案件也是有不同需求的。
中国政法大学罗海敏副教授认为,在探讨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时候,先要解决以下令人疑惑的问题:首先,作为证据来源的角色和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会不会有冲突,比如实务当中被害人可以参与庭审,而其他的证人却不能旁听案件的审判,显然会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就可能导致原本失衡的诉讼会更加失衡,因为此时作为辩护方来说是一对二的局面。最后,罗教授认为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其实和公诉案件起诉政策是有一定矛盾的。就被害人权益保障来说,给其名不副实的称号和地位,其实并不能对保护他的权益起到更好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立法应该取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进一步构建更符合实践、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制度,像民事诉讼的第三人的制度,或者是德国的附带诉讼的制度,可能才是更有效更有利的。
《法学杂志》程绍燕编辑做了题为“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实现激励机制研究”的主题发言,程编辑从现行的法律文本的角度全面细致地梳理了现有关于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处置的法律规定,把被害人财产权益划分为六类,相应地每一类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它的实现机制,其中刑事的手段和民事的手段是有机的体系,互相衔接。接着程编辑提出,我们应该综合运用三类机制来保障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强制机制、激励机制(包括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和辅助机制,三个机制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最后程编辑建议,在以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应当从宽处理;而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从重处罚。作为例外,在减刑假释过程中,不考虑退赃退赔的情况。
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教授认为发言人的财产权界定是有意义的,激励机制中如何平衡刑罚的适用和当事人平等权问题也值得我们讨论。同时提出我们应当首先界定到底哪些案件才应当是我们讨论的所谓“刑民交叉案件”,他认为有三种情形:一非刑即民案件,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交叉问题的情形;二是同一个犯罪事实造成多种后果,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这才是我们讨论的刑民交叉案件情形;三是在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多部分的要素,很复杂,有部分是刑事案件,有一部分是民事案件,严格意义上来讲很难叫交叉,应该叫交织,这种情况下刑诉跟民诉其实是并行不悖的,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副教授主要谈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精神损害、如何理解怎样的赔偿是给予了被害人精神慰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等问题。王教授从现实出发,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对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采取灵活的方式处理,并且立法现有的处置机制里面也存在一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空间,例如当事人和解制度。他认为,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刑事诉讼法里面或者是其他的制度里面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大可不必。
在中国政法大学韩波副教授主持的第三单元中,苏州大学张永泉教授首先以“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的诉讼程序与法律效果的多元性——以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为题做了发言。张教授认为程序上之所以会存在应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是刑民并立的问题,且近年来愈发严重,是因为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发生了转变,从国家和集体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张教授认为,刑法与民法涉及的价值目标不一样,刑法在于惩罚犯罪,而民法强调产权的保护;另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的着眼点也不一样,民事程序审理中,强调的是民事权利的保护,而刑事审理程序强调的则是证据足不足,构不构成犯罪。张教授认为不管交叉不交叉,民事案件按民事审判程序该怎么审理就怎么审理,刑事案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按刑事程序审理,涉及财产的那一部分他是民事的按民事去处理,不要去交叉,各自去审理自己的。他认为两者都按照自己的程序运行,最终裁决的结果才能使我们的法秩序更加的有效、统一。
北京师范大学刘荣军教授对上述发言做了评议,刘教授非常赞同张教授的观点,认为民事和刑事程序的目标、设立和内容完全不同,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先刑后民的情况在于法律价值的评判。他认为涉及到的问题在于法律偏见,不仅是立法里面的偏见,更重要的是司法里的偏见,因此要注意观念的转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孔萍法官也赞成张教授关于“民事诉讼不应该过多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要遵守民事诉讼的独立性,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的观点,孔法官通过自己经办的一些案例深入浅出的谈了我们司法观念的具体转变,以及江苏省高院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具体做法和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就“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进行了最后的主题发言,纪教授认为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应当以尊重民事审判机关独立的事实认定权为前提,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避免矛盾判决为目标。纪教授提出,预决力的范围应当限于与刑事案件存在紧密联系的民事案件;发生预决力的事实应当是生效的,具有确认内容的,基础性的、必要的事实;预决力的强度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案外人做出区分。对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对其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做出不同的主张;对于刑事诉讼的案外人,刑事判决记载的内容具有表面证据的证明力,案外人可以做出不同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反驳。
清华大学陈杭平副教授认为从研究方法上,纪教授的文章能够从比较广阔的视野,最后又回归到制度的建构,是非常值得称道的。接下来他就英美法上的既判力理论谈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英美法的既判力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请求排除效,一个是争点排除效,在大陆法只是针对前面的诉讼请求意义上,才是有既判力的效力。而后者,虽然日本存在所谓的争点效的理论主张,但在实务界都没有采纳。陈教授也谈了自己对于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在哪些情形下才能够产生预决力,这些观点和纪教授的理论不谋而合。
中国政法大学胡思博讲师主要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对刑民交叉问题进行了发言,胡老师认为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的特色在于民事案件有民事检察权,而现行的民事检察权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第二部分是现在新兴的处于试点阶段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目前检察机关采取的民事、刑事协同办案方式可能会对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益诉讼中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侵害刑事判决先形成,能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证据,进而影响民事裁判结果,这也是一个和纪教授的理论相关的很重要的问题。
最后,宋朝武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回顾与总结,表达了对各位与会专家莅临会议的由衷感谢,宋教授也谈了自己对本次会议主题的认识,他认为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首先应界定好研究的范围,一个事实产生两个诉讼的问题,两个诉讼的价值追求不同,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的选择应根据案件不同而区分类型不同处理。最后,宋教授说,我们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都承担着对国家法制建设高度的责任。今天的会议为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下一步的研究,做了好的铺垫,希望他们的研究能够更加深入、细致。
(文:陈柳冰、常玥婷、樊金鹏 图:孟津津、陈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