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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

   

2017年5月13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和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共同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深圳大学、河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试点地区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官、律师共 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这一主题,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达成了广泛共识,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的定位

 

明确值班律师的性质和定位是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研究值班律师制度需要首先解决的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提出了精辟的见解。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指出,值班律师制度的根基不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而是宪法,宪法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制度支撑;值班律师制度是对宪法上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贯彻落实;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因此而得到了扩大。值班律师在辩护权的问题上,范围不应当受到限制,而应该也赋予值班律师辩护的职能;值班律师应该分为两种: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和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含义,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值班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辩护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认为,目前,值班律师与援助律师在有无阅卷权、调查权、会见权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升格为辩护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指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地位不明,不是辩护人角色,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权益,存在着“会见难”的问题,其权利义务也非常不明确,特别是没有阅卷权、调查权。他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上,还是需要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意见。因此,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能。具体来说,值班律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事实依据,应当根据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量刑的辩护意见,为其争取无罪、罪轻判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品泽对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就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提出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帮助。在经历了多次变更与改革之后,现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根据1949年《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法》形成的。英国值班律师计划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不论是在法庭还是在警区,只要有需要,都会有一名或者更多的值班律师被分派来参与值班活动。尤其在农村,工作日必须有值班律师参与值班计划。在英国,无论何时何地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无需审查其所被指控的罪名,值班律师就会通过当面交谈或电话的形式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他认为,借鉴英国的做法,我国的值班律师应该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在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提出,需要明确值班律师应当是什么,其依据是什么?这是最基本的问题,对于值班律师的性质,需要明确地予以界定。中国语境下的值班律师制度与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法律帮助的性质。与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其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索站超认为,当前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人”的定位不利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对其进行辩护人化的改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然而,这种改造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会面临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冲突、各方主体的消极抵触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效率下降的压力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改造应当从整体出发,做好相关制度的调整:一是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引入公设辩护人制度,以消除其与法律援助制度的紧张关系;二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引入强制辩护,以解决各方抵触行为所带来的问题,亦有利于巩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对本单元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他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值班律师定位的认识:第一,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质。第二,值班律师提供的仅仅是法律咨询方面的帮助,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其作用是有限的。第三,从应然角度来看,值班律师的定位应该是辩护人,从发展方向来说应当是辩护人化。为此,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方面,从值班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来看,设置值班律师初衷有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作为值班律师的角色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如果保留的话,其诉讼权利要如何保障?这是当前试点工作中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发展方向来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能否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来加以解决。调研结果显示,值班律师的作用明显,不能简单的予以否定。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非常有限,但值班律师能够弥补其不足,特别是在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价值就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少鹏指出,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第一类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第二类是已经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还没来得及请律师的人。这些人都需要第一时间获得法律帮助,应该包括进值班律师的服务范围里;不能说值班律师没有辩护权,但是也不能过于突出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应当是不否定,但要有区别地加以对待。他认为在所有办案单位都派驻值班律师,但派驻的重点应该是看守所或侦查机关,这样律师就能在第一时间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到了审判阶段,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重点考虑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另外,针对值班律师是否公职化的问题,他认为应该多元化考虑,不能完全依靠公权,而是应该有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和志愿律师的共同参与。

 

、律师值班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与会代表对此基本达成了共识,并从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主张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律师包括值班律师都应作为“缩小版”的辩护人,承担辩护人的部分职能。首先,从我国的刑事诉讼职能区分来看,值班律师承担的只能是辩护职能,不可能是其他职能;其次,参考国外的经验,尤其是美国辩诉交易运作的经验,律师的有效参与和有效辩护是辩诉交易的基本前提,而且律师的参与也符合实际的需要。认罪认罚程序的认罪涉及到罪名的认定,认罚则涉及量刑档次的确定,这两者均具很强的专业性,对此值班律师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对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非常重要。再次,从现行法律条文来看,条文的起草者至少是希望值班律师发挥一定的辩护作用,与指控对抗,与公诉对抗。最后,在程序的选择上,值班律师有责任告知当事人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当事人是否选择认罪认罚程序,这也是一种对抗,一种辩护性职能。因此,不管从应然来说还是从现行法律条文的设计来看,值班律师都应当承担辩护职能,至少是“缩小版”的辩护职能。虽然律师参与很重要,但实践中却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有限,质量无法保障。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高庆主张采用“法律帮助律师”的形式。一方面,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出台的《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首次使用法律帮助律师的概念,并试行了一段时间,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另一方面,法律帮助律师完全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的条文规定。在此基础上,他具体阐述了法律帮助所具有的公益性、广泛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四个特点;其中广泛性不仅包括对象广泛,即只要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凡是没有律师的嫌疑人,都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而且法律帮助律师的职责广泛,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另外,实践证明法律帮助律师的参与不仅有利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办案执法的监督,而且还有益于控辩失衡的修复。最后他强调指出,法律帮助律师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其实际上具有辩护人的性质。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德起针对值班律师无所作为、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提出,要增强值班律师服务的精细化。具体包括:第一,值班律师服务真诚化。值班律师要脚踏实地,结合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具体给出帮助方案;第二,法律帮助条理化。值班律师应尽到辩护职能,提出辩护意见,提供精准的服务;第三,值班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值班律师应有一个书面的律师行为规范或是指导意见。为此,他建议,在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可由实习律师担任值班律师或值班律师助理来提出法律意见,并以该法律意见作为实习律师的一项考评标准。他还建议将律师定级制度与值班律师相结合,将值班律师的办案数量、能力作为定级的一项内容。他认为,律协、学会要从专业的角度上沟通推进,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创造出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而在制度完善后期,值班律师的培训机制也应落实到位。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庄晶萍认为,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一种表现形式,值班律师的安排与监控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她结合福州市法律援助机构试点工作的实际,从律师的选择以及如何保障律师参与来实现改革推进的有效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在律师的选择上,由于实际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巨大,而专职律师数量不足、工作压力大,故就目前而言,公职律师还不能建立一个类似公设辩护人这样一个专职队伍来参与值班律师工作。而且构建公职律师队伍涉及到编制安排、财政经费划拨、队伍培养等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也不利于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因此她主张发动社会律师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参与值班律师的工作。另一方面,就值班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工作中的关系而言,她主张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控辩关系的对抗性不应被削弱;对律师辩护效果的评估不应有公检法的参与和评价,否则将很难保证律师的有效辩护。最后,她认为,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有赖于制度建设、公检法的配合和经费保障,这样才能真正推进此项工作。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沛权指出,去年9、10月他在福州、广州进行调研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困惑:第一,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的定义为帮助,有的定义为援助,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第二,值班律师会见问题。值班律师会见往往被以两条理由拒绝:一条是值班律师不是法律援助律师;另一条是值班律师不是被告人自己聘请的律师。第三,经费保障问题。实践中,值班律师的经费经常得不到充分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强调指出,值班律师属于广义的法律援助的范畴,但和法律援助无论在形式方面还是实质方面都有明显区别。在形式方面,第一,法律援助是确定后相对比较稳定,但值班律师具有临时性,稳定性相对较差;第二,法律援助具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律师进行选择,而值班律师比较随机。另外狭义的法律援助是和委托律师相对应的。在实质方面,二者的区别集中在信任程度上。法律援助基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值班律师的信赖关系最初是欠缺的。所以值班律师可以弥补委托律师、法律援助的不足,但不能去替代这两种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前置性法律帮助制度。最后,他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一定要多元化,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友祥在点评中谈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他认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前提;另一方面,一般地学者们会着重强调被援助、被帮助的人的权益,而往往忽略值班律师的权益。他认为对于值班律师的权益,尤其应当在提高待遇和扩大案源方面加强对其的优待,以使法律帮助真正落到实处。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

 

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试点中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为此,如何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扎实开展值班律师制度建设,成为摆在理论与实务界面前的一项新任务。代表们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指出,不管是值班律师的定位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需要有“有效辩护”理念的指导,值班律师应积极、尽职尽责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对于值班律师制度是否需要“有效辩护”理念作为理论支撑,闵教授的回答是肯定的。她认为,有效辩护的正当性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认罪认罚;2.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性质和后果;3.有利于值班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法律后果;4.可以帮助被告人自主选择诉讼程序,确定辩护方案。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涉及实体问题,而且涉及程序问题,所以有效辩护理念愈加重要。在有效辩护的主体中,值班律师是主力。值班律师具有及时性、广泛性、便利性等特点,可以弥补被告人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的不足。对于如何实现有效辩护,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做法,应做到全面告知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和后果;第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此应以阅卷权为基础;第三,进行良性协商;第四,积极协助被告人退赃退赔,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第五,帮助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值班律师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不是决定者,最后的决定权应由被告人掌握。总之,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参与者而非消极的见证人。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咏歌认为,对于值班律师,仍称呼为律师较为合适。对于值班律师,应明确其为谁服务。值班律师应只服务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得配合公检法的工作。辩护律师本无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基于公民的宪法权利由被告人委托而产生,是被告人诉讼权的体现。律师为民服务与公检法为民服务并无本质冲突。对于值班律师任职问题,应提高门槛,即只能由执业律师担任而不能由实习律师担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周征远指出,对于值班律师制度有三个定位: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社会律师应定位为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应定位为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构应明确前提,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公安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有无动力。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应发挥程序性引导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对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进行普及辩护。结合庭前会议、证据展示、证人出庭、证据交换,把案件问题解决在源头,最后被告人认罪认罚,这其中都需要律师帮助。对法院来说核心是要提高司法效率,把精力放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和疑难案件上,实行繁简分流的审理模式。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剑涛认为,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公检法人员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对量刑幅度的适用存在差距,公检法机关难以把握;第三,对于律师参与方面,由于案件排期快、庭审过程短,律师阅卷时间短,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减少;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帮助;第五,法律援助范围存在局限性,司法公平性和普遍性有限。对于以上问题,解决方案应当是建立量刑协商律师参与制度,即对于三年以下认罪认罚中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应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对于三年以上认罪认罚案件,应指派律师全程参与诉讼过程,以利于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对于如何建立量刑协商律师参与制度,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不要在侦查阶段启动量刑协商,否则会影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而且侦查机关也没有量刑协商建议权;二是尊重被告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权;三是赋予辩护人、值班律师广泛的协商内容。律师和控方不仅可对量刑进行协商,也可对罪名、罪状及其定性问题进行协商,以提高司法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四是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郑敏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比较成功的改革项目。福清市从2014年11月开始试点,到2015年9月出台相关文件,对试点案件实行强制法律援助,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实践证明,值班律师制度的好处在于:值班律师尽职尽责的审查为法院审判增添了保障;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中为被告人争取了利益。应当改进的地方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律师必须出庭;可能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律师可以出庭;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律师可以不出庭。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梁玉霞在点评中认为本单元的发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问题;第二,值班律师主要应配置在侦查阶段,以发挥程序监督的作用;第三,要重视试点地区的经验总结,解决值班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她还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供与会者思考:1.值班律师的参与以“认罪认罚”为前提,是否有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嫌疑?这涉及到值班律师制度的公平性问题;2.值班律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果作用不大的话,那么该制度能走多远;3.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辩护权利能否有效实现?4.值班律师的过分发展会不会挤压社会律师的生存空间?5.国家是否也应该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值班律师?

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锡康在点评中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主要调整值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为此,他认为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问题;2.对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是移植还是参考?3.在值班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或已经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4.值班律师制度的愿景与进一步的完善;5.值班律师制度有效性的边界问题。

四、域外经验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同时,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是本此研讨会的重点。对此,代表们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程衍介绍了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美国的公设辩护人系统有两种运行模式,即横向公设辩护人模式和纵向公设辩护人模式。其中,纵向公设辩护人模式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非常相似,存在法律援助质量、辩护监督、公设辩护人身份等方面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我国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在功能上都是提供紧急的法律帮助,但在运行条件和制度形式上完全不同:国外值班律师的工作重点是在警察讯问和初次到庭两个阶段且适用于所有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是相衔接的。我国建立的值班律师制度,应当以提供公平有效的法律帮助为目标,强化权力保障,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不能以认罪认罚作为前提条件;应当有明确的制度来保障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贞学在发言中对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一,这个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明确,本来的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是在《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他认为,立法目的应该是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接轨,充分保障各方权益,而不只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应保护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第二,应该用“律师值班”这个概念,而不是“值班律师”,即律师是主体,值班只是个方法、途径;第三,关于被害人的问题,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下被害人不同意,应该如何做;第四,关于律师与控方的关系应该是怎么样的,他主张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选择权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决定权应该属于裁判机关;第五,律师值班可以运用现代技术平台提供法律服务,而不一定要开设窗口服务。比如网络、微信、大数据都要用起来;第六,关于值班律师收费的问题,律师不可能总是做公益,国家应该花更多的钱购买法律服务;第七,我国对于律师权利保护不到位,达不到国际标准。如果不能保护好律师的合法权益,所有的制度设计都会流于形式。

福建省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黄湘华结合福清市作为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交流了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做法。她指出,值班律师制度对当前的法律援助运行带来了巨大挑战,包括:工作依据缺失;速裁案件量加倍增多,对律师资源形成巨大挑战;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等。面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福清市的做法主要有:第一,创新工作模式。因为目前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而法律帮助不同于法律援助,因此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双轨制”,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同时运行;第二,建立专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扩大社会律师团队;第三,提高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的专业水平;第四,畅通与公检法的沟通协调机制;第五,完善法律帮助案件的质量监控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提出,我们应当怎样理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她认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将来的规则制定,她提出了以下五点建议:1.注重普通程序与特殊程序的平衡,也就是刑事诉讼法整体性的程序内部的平衡;2.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全局中要注重律师制度全局性的平衡;3.注重律师职责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4.注重个案处理的平衡;5.注重国际合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对本单元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李建明首先提出,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域外的律师值班制度?他认为,对于域外的律师值班制度应坚持开放的态度与实用的态度相结合,同时要坚持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创设出能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制度;关于怎么构建中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他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值班律师帮助应实行普惠制,即不能以认罪认罚作为启动律师帮助的前提。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不是强制性帮助且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二是实行经费公助,国家应提供足够的财政资助和办案经费,并且社会律师的身份不需要改变;三是前期的法律帮助与后期的律师辩护要衔接,不能脱节;四是应当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诉讼权利。闵春雷就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在值班律师的名称、定位和性质上,她认为法律帮助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区分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没有意义,法律对值班律师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也许是法律上故意留白的处理。第二,应当强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中法官作用的发挥。她还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平台,通过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在闭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顾永忠教授表示,关于本次研讨会的讨论重心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在本次研讨会的讨论中,大多数学者明确表示,值班律师应当承担辩护职能。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指出值班律师应该承担的是部分辩护职责,还有学者认为根据最早起源地——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来看,值班律师并非是辩护,而是一种应急制度,还有学者认为值班律师是一种法律帮助律师的类别。他认为,解决好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辩护?现代法治含义的辩护早已经超越法庭辩护、实体辩护,还包括审前辩护、程序辩护,因此对现代的辩护应该作科学、全面的理解。第二,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的关系。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学者大多数认为值班律师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援助的范畴,而少数学者认为从狭义上看与法律援助明显不同。对此,他认为,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有无偿提供服务、政府承担法律服务者的补偿以及由国家专门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这三个特征,对应这三个特征来看,值班律师无疑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第三,关于如何构建值班律师制度。顾教授指出,针对值班律师制度,我们现阶段应站的更高,看得更远。对值班律师定位、作用的发挥应该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和改革需求上考虑。为此,他认为我们不能把值班律师仅限于认罪处罚案件,要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充分地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谭世贵  赖建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