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1-01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10月22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首届证据法学青年学术论坛在北京泰富酒店顺利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与检讨”,旨在对我国业已确立的证据排除规则几年来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与检讨。围绕这一主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法院、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等多家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及学生齐聚一堂,针对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方方面面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主持。吴洪淇首先对本次论坛的缘起、组织筹备情况和基本宗旨进行了介绍。据介绍,本次论坛旨在为全国证据法学青年学人提供一个交流对话的平台,通过扎实而又创新的学术研究、理性而又坦率的知识辩谈对证据法学的系列基础性问题展开研讨。论坛的筹备前后经历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论坛的征稿工作得到全国范围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一共收到征稿45篇。每篇稿件经过三位专家的匿名评审,最后12篇论文入围获邀参加本次论坛参与讨论。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张保生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表达了对与会代表的欢迎,表达了对本次会议主题的赞赏和期许,同时也从证据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和证据法学教育两个方面期望青年学者能够起到更好的破冰作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教授则代表证据科学研究院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期待,期望参会代表对移植的证据规则在中国如何适用这一问题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
第一单元的基调发言,由张中教授主持。第一位基调发言者张保生教授从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宏观视野出发对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这一对基本范畴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与此同时张教授也对于目前国内过于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忽略排除规则的其它规则的研究这一倾向表达了担忧。第二位基调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陈瑞华。陈瑞华教授首先表达了对本次会议的期待与赞赏,认为本次会议无论从筹备还是会议论文的内容都给人予耳目一新的清新之感。而这种新视野、新方法恰恰是我国业已丰富甚至泛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所亟需的。陈教授对于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局限及研究角度进行了高屋建瓴的讨论。第三位发言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教授首先从“证据排除规则”和“运行”这两个术语对本次会议的主题进行富有启发的破题。随后,熊教授结合自身对美国司法实践的考察,从宪法保障、法官权威、律师的积极性与能力、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构建、警察取证的规范化建设等八个方面全面系统地概括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良好运行所需的机制。第四位基调发言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根据1459个案例所得的实证数据,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实务中的运行效果的一些重要发现进行了说明。易教授通过考察发现,绝大多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都能够开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其中约有一成左右的申请得到支持,从而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基调发言之后,与会人员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状况评价标准、实证数据的可靠性、地区数据与全国数据的采集判断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而热烈的自由讨论。
第二个单元主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与解释”,由熊秋红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副教授从规范层面系统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他认为,当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就面临着急迫需要进行规范解释的困境。法解释学应当着重回答何为排除、排除谁的证据、何为非法言词证据、何为非法实物证据、何时排除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否则立法者寄予厚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重复“两个证据规定”的老路,实施状况前景堪忧。第二位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法官从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次分析了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基础和实施机制,他展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实施情况及所遇到了一些困境,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与事实必然受到我国法官职业发展水平和庭审实质化情况的影响。第三位发言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董坤副研究员重新厘定了证据“非法性”概念,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对概念,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外延扩大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强调对任何证据的审查都必须经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前后相继的双重环节。第四位发言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孙远认为“瑕疵治愈说”针对“补正”与“合理解释”的界定混淆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强化了“侦查中心主义”倾向,采取“法规范目的说”可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并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完善开辟道路。第五位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波在发言中主要讨论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她认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面临非法证据排除基点亟待矫正,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界定缺乏明确的实践指向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独立,严格的非法证据证明机制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效果异化等问题。再此基础上,她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建议。在评议阶段,易延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对五个主题发言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非常坦率而又犀利的评议。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针对证据排除规则解释的界限、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第三个单元主题为“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体系”,魏晓娜副教授主持了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樊传明博士提出中国的法律移植实践也确立了一些以实施证明政策为目标的规则。需要对这些规则的功能路径进行描述、分析和论证,检验它们在实施证明政策、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上的有效性,进而指向它们的立法正当性。第二位发言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纵博博士就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但依然存在部分证据规则缺乏法律依据、证据规则理论基础不明确、证据规则绝对化、必要的证据规则缺失等问题。第三位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锐发言认为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层次化、系统化的规范体系,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分为视角,又可进一步分为证据能力的排除规则和证明力的排除规则。第四位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万旭博士在演讲中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弹性整体审查立场进行了系统介绍,认为可以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启示,为我国刑事证据裁量提供参考。对外经贸大学陈学权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孙远副教授对每一位演讲者的内容进行了富有争鸣意味的评议。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针对理论术语的创新性与必要性、宏大体系与微观研究之间的关系等展开了讨论。
第四单元主题为“侦辩视角下的证据排除规则”,程雷副教授主持了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苏州大学刘磊副教授发言以米兰达权利为内容对口供原则进行了系统分析,梳理了米兰达规则确立的历史脉络,认为“一次一案”与“就事论事”的司法审查传统值得我国借鉴。第二位发言人北京尚权事务所毛立新律师以自身的办案经验检讨了非法口供与侦查录音录像中遇到的一系列实务问题,提出侦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审查当中可能存在被异化的危险。第三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教授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法国口供模式与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其制度设计的特点以及该制度运行的基本环境。第四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李尧以维护证据能力为切入点,探讨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侦查取证问题。北京交通大学郭烁副教授、最高检董坤副研究员对本单元四位发言人进行了逐一评议。在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还针对辩护人的证据调查权、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程序、二元格局的程序结构、大陆法系证据法术语体系等展开激烈的讨论。
第五单元主题为“检法视角下的证据排除规则”,郭烁副教授主持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厦门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周灵敏检察官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运行进行了分析,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多点参与与多种角色会造成价值选择和诉讼地位上的内在冲突,在监督和控诉的不同方向可能会激化检警冲突和检法冲突。第二位发言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方彬微法官通过分析W市法院近三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实务中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识不统一、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明确、重复自白是否可采具有争议、程序性情况说明尚普遍存在等问题。第三位发言人山东淄博市淄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马永平通过刑事审判参考上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三个案例讨论了程序自治功能的实现问题。第四位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孔祥伟认为由于一元法庭结构、缺乏预审程序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固有特征的存在,导致法官藉以定罪量刑的心证依然无法免受非法证据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当独立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明确界定程序启动的时间、主持主体、程序效力及救济机制等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罗书平主任提出通过裁判文书的规定方式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对刑事裁判文书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表述、如何表述和如何说理的现状、问题和原因,从应用法学和司法适用的角度进行了实证分析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何挺副教授,浙江省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徐建新院长对本单元五位发言人发言进行了精彩到位的评议。在自由讨论阶段,徐建新院长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补充介绍。
第六单元主题为“证据排除规则与科学证据”,主持人为陈学权教授。第一位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副教授在发言中讨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适格这一问题,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典型的程序性裁判制度,它要求申请启动“排非”程序的人必须是遭受公权力机关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人。第二位发言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冯俊伟副教授着眼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效力,认为应当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承认在一定情形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域外效力。第三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徐月笛通过刑事错案分析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认为要保障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以采取对物证收集合法化进行立法补充、逐步建立物证保管链制度以及在鉴定启动权中增加对抗因素等措施。第四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谢澍认为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乱象的背后,是“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所承载的“知识-权力”话语与“认知-行为”理论所产生的交织与耦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郑飞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张中教授对本单元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评议。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代表还围绕认知科学与证据排除规则、实物证据的排除等问题进行讨论。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吴洪淇副教授主持,第一位总结人熊秋红教授首先对一天会议的研讨成果表示赞赏,然后从问题意识、概念体系、理论创新、研究方法等四个方面对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熊教授还有针对性对一些代表性参会论文的优点与缺陷提出了非常富有建设性的点评。第二位总结人陈瑞华教授重申了以上四点,并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提出了四点期望,即研究要用约定俗成的概念、研究不能违背基本规律、研究要考虑中国的司法制度、实证研究要结合理论。陈瑞华教授最后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期望证据法学青年论坛能够不断办下去,使之成为青年证据法学人的一个重要交流平台。
经过一天议程紧凑的讨论,本次研讨会在晚上7点十分在夜幕下落下帷幕。尽管会议时间比预期的结束时间整整完了一个小时,但几乎所有参会者都坚持到最后。本次研讨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多视角全方位的检视与探讨,既有深度的理论阐释,也有重数据的实证研究;既有本土证据排除规则的检讨,也有域外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多元视角、多元学科和多元主体沟通当中,最终形成的将对证据排除规则这一传统议题的全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