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3-14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7年3月4日,“比例原则适用的跨学科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德国波茨坦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80余名专家学者,就比例原则的适用,从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多学科领域,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探讨。
上午9:00,研讨会开幕式在学术会堂604会议室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中央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担任主持人,一一介绍了与会领导与嘉宾,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财经法学》副主编尹飞教授代表主办方作欢迎致辞。尹飞教授首先诚挚欢迎并感谢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他表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法学各学科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术研究要多交流、常探讨。从会议论文集三十余篇的数量和参会人数来看,比例原则的适用确实是我们各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他再次感谢各位学者的参会,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作开幕致辞。他表示,作为此次会议的主办单位之一,热烈欢迎各位学者不远千里参会。他认为,此次会议意义重要,比例原则尽管在公法学术领域内研究较为透彻,但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了解和运用程度还有待提高,尤其是面对当前公权力滥用问题的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比例原则本身的具体内涵也需要研究深化。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做主题致辞。他指出,法律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不仅仅应注重理论的创新,更要重视传统理论的深化、丰富化,促进研究成果的实践化,将理论运用于实际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更符合我国国情。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主题为“公、私法视角下的比例原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分别担任主题报告以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以比例原则在立法中的应用为视角,在宪法层面分析了比例原则对立法权的约束和界限,指出法院可以依据比例原则将审查内容进行强度上的划分,从而实现对立法审查的类型化。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介绍了我国当前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大概现状,指出比例原则运用的领域不能仅仅局限于限制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的层面,在行政救济领域以及授益性行政行为也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以“比例原则在私法中适用的条件和途径”为主题,介绍了在当前私法领域适用比例原则的现状,指出比例原则应当在私法领域有限制的适用。辽宁大学法学院徐阳教授以刑事诉讼为切入点,阐述了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和实际应用,指出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认为,德国当前对于比例研究如此之精细化可能在理论研究和现实适用方面是很有难度的,对于德国当前的理论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要有取舍、鉴别。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本身含义在当前并不是十分明晰,尤其是有关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的问题有必要仔细研究,应当注重比例原则与其相近概念的区分和明确化,从而实现对比例原则准确的把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纪海龙副教授从方法论的视角看待比例原则,认为比例原则是一种程序,一种套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方法,是目的理性的凝练概括,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另一种表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认为,比例原则不一定非要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如果要引入的话,那首先要解决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是何种性质,与其它相关原则规则的关系是什么,能否被替代、包含,如果比例原则没有本身的特别价值,那么引入比例原则是没必要的。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助理教授、谢立斌教授等提出了疑问。报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第二单元主题为“比例原则适用的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天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翟国强研究员分别担任主题报告以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将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法领域内进行比较,以明确界定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之间的关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蒋红珍副教授作了主题为“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的报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所意图表达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和含义,以及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适用比例原则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王静副教授指出,无论是重大决策的作出,还是影响到当事人重大行政权益的各种行政决定,在程序中应当纳入比例原则。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助理教授作了“司法判决中的比例原则”主题报告,通过分析我国法院过去16年间在行政、民事、刑事判决适用比例原则的司法实践后,指出比例原则在当前我国司法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一方面应当尽量克服比例原则适用的主观性过大和不确定性危险,另一方面应有效发挥比例原则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的“滑动标尺”功能。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副教授指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因素是目标,如果没有具体目标的存在,即使司法领域中存在比例原则的适用,也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助理教授指出,西方在司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更有利于控制司法权的滥用,让司法更利于被接受、评判,只有中国创建出类似的法治文化,重视理性和公共问责的大的宏观的背景,才能够实现比例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真正的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认为,比例原则在司法中得到有效适用,首先要解决比例原则其本质、主旨是什么,用简单的关键词让人民或者行政机关、立法者接受。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协中副研究员通过对法国比例原则适用情况的梳理,介绍了比例原则在法国私法中所适用的类型和适用时的特征。在自由讨论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提出了疑惑,报告人作出了回答。
经过了短暂的午休后,会议进入第三单元,主题为“合比例性、权衡和理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洪雷研究员担任主持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通过对比例原则产生以及演变过程的分析,指出国家权力的比例性控制并不是完全抑制或取消国家权力,而是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形成恰当的比例关系,国家权力的行使恰到好处,公民权利的受损恰如其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熊丙万助理教授认为,比例原则并不是从外国引入的概念,而是在我国很早就存在的一种生活常识,并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比例原则所起到的作用和价值。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副教授通过对当前试点实践的分析,指出比例原则在试点关于法律调整事项上具有很重要的价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认为,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比例原则之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四阶审查下,虽经受住目的正当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的审查,但未必能经受住实效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的审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威博士后以视频方式作了发言,他通过对德国雷巴赫案的介绍与分析,指出对于比例原则进行精细化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理万助理教授通过比例原则的运用,凭借教义学的分析法审视商业强制保险的合宪性问题,以及如何对它进行合宪性控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安佰生副所长阐述了当前国际贸易中的必要性措施,指出了当前国际贸易谈判中出现的问题。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彭海青副教授认为,如果说公权力的行使是有度的,对它的限制也应当也度的区分,应当有一个比例上的衡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指出,从功能角度来说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功能上具有替代性,那么比例原则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必要性似乎不十分紧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副教授指出,比例原则应当是在合法这一前提之下的合理性问题,试图把比例原则完全客观化、精确化的尝试,可能是永远无法达到的一个境地,因为其本身不得不包含主观的判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周伟副教授认为比例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因素就是目的,而这目的应当是法律预设的目的。德国波茨坦大学法学院贾茵博士后认为德国比例原则精细化的研究是十分有价值的,尤其是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可以避免比例原则的形式化。厦门大学法学院毛海栋助理教授通过比例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应用,指出比例原则其实是一种目标和手段的匹配过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郑雅方副教授通过对比例原则、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和严格的比例原则相关概念的阐述,指出当前国际贸易谈判中出现问题归根到底就是我们国家对比例原则、成本收益分析和欧盟的严格比例原则并没有一个完全审慎的态度,没有体系化的研究三个规则之间的关系。在自由讨论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杨登杰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提出问题,报告人予以回答。
第四单元主题为“比例原则的适用方法与技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克玉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分别担任主题报告以及与谈环节的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艾明教授指出,我国当前侦查人员要有比例原则的精神,对特定事项的执行应当注重比例原则的要求。广东警官学院马婷婷副教授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尽管作为司法的一环,但侦察环节对于比例原则的适用是毋庸置言的,这是由我国侦察行为行政化这一特质所决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副教授针对数据流通和发展,尤其是关于电子侦察取证程序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对信息要有主权,只有具有相应的权利才会有侵害权利的说法,才会考虑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通过对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功能进行分析,指出比例原则在刑法中具有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价值,并从比例原则的原理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利用比例原则对于刑罚进行合宪性控制为什么在当前变得紧迫而必要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副教授指出,比例原则作为法治国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对于确定正当防卫权的限度具有指导作用,正当防卫必须符合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但狭义比例原则对它的制约却极弱,防卫限度的判断应在原则上放弃法益均衡的考量,这是基于合宪性解释所得出的合理结论。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朱金东副教授通过运用对给建人防工程国有制分析,指出私有制取代国有制更为可取,因为私有制之后,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对人防工程的使用进行一定限制,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它征用来达到同等的效果。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指出,在劳动法领域适用比例原则有助于劳动法摆脱两极分化的思维,在两极之间提供更多的过渡选项。
在本单元与谈环节,厦门大学法学院郑晓剑副教授认为对于比例原则的适用不必要仅仅局限于行政领域,指出中国侦查行为并不是其本身行政化的特质而适用比例原则,这与比例原则本身的含义可能有些违背。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管华教授指出,当考虑关于目的的正当性时,首先要考虑合法性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认为,各个部门法中的比例原则尽管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所差异,但其精神层面是共通的,都反映了一种合理的权衡和取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辉助理研究员认为,随着未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张,我们需要跨学科对话不仅仅是我们今天法学不同部门的对话,还要有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对话,在不同的领域中将比例原则更加具体化、精细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助理教授认为,比例原则的适用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抽象化的适用,一种是具体化的适用,前者是作为立法层面,而后者是作为裁判层面的问题,面对裁判层面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精细化就是十分必要和有价值的。
傍晚18:20,会议进入闭幕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权助理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分别总结。张翔教授认为,比例原则不仅仅在公法中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在其他法律领域也有着重要的应用。对于当前比例原则探讨的核心,张教授指出,首先比例原则是否是引进的概念还需加以论证,其次比例原则适用的规范依据不甚明确,公法领域内的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内适用的差异性以及是否适当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高秦伟教授认为,今天的会议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会议,来自不同学科的22位报告人和22位与谈人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他对与会的各位学者表示诚挚的感谢,希望这样的对话会持续下去。
经过一整天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全面深入的跨学科讨论,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对比例原则的适用又有了新的认识。由于时间所限,对于比例原则适用的诸多问题的研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比例原则在各个领域具体如何适用,未来怎样发展与变革,仍需我们共同在求索的道路上持续探索与争鸣。
(参与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的志愿者:申屠良瑜、周密、林茜、应亮亮、鄢波、黄正华、王旭升、吕富生、李心怡、尚嘉琳、陈霏、张瑞佳)
(文/刘权 应亮亮;图/吕富生 黄正华 申屠良瑜 刘权)